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1.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是推进交通安全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
交通安全教育在发展中积累的行之有效成功经验需要及时地上升为法律规范,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1.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规范交通安全教育内容
交通安全教育不仅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全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当前,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中小学校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必修内容,根据不同阶段中小学生的认知特点,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但高校以及社会(包括各机关、企业、社区等)交通安全教育应包括的具体内容、达到的程度却存在一定的误区。如有些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在不同层次的教育机构多次被简单重复实施,而有些内容的教育却是空白;还有些内容在实施中被主次颠倒,针对性不强。此外,整个社会不同层次、不同年龄阶段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缺乏衔接性、系统性。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对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给予明确的界定,统一规范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教育机构交通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及其实施目标,就能够有效地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使交通安全教育内容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贯穿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与个体发展的整个阶段。[1]
1.2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教育所需物质条件
必要的物质投入与条件保障是交通安全教育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确保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地位,就必须努力增加交通安全教育投入并逐步改善交通安全教育发展的物质条件。目前交通安全教育存在经费少、场地缺乏、设施陈旧等诸多问题,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因此不能开展或效果受到较大的影响。这些均与交通安全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很不相称。因此,必须以法定的形式确认交通安全教育经费应投入的合理份额比例,列入预算,并切实保证真正到位;同时还应规定相关部门必须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以不断改善条件,推动交通安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3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保证交通安全教育质量
教育质量作为对教育效果优劣与水平高低的评价,最终体现在培养对象的质量上。交通安全教育的目的就是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增加交通安全知识,强化交通安全技能。因而,我们不能再用学术性的标准来评价交通安全教育的质量,它的质量标准应该是职业性、行业性、社会性的标准。近年来,我国交通安全教育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其教育质量却没有明显提升,这与我国关于交通安全教育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有一定的关系。同时大量实践证明,交通安全教育发展如果没有一定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也会对交通安全教育的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监督和保障交通安全教育的基本质量。
2.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是促进交通安全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交通安全教育立法作为交通事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其宗旨是制定规范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和调整交通安全教育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目的是保证交通安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确立交通安全战略地位
当前,交通安全教育的首要地位与重要作用并没有为全社会所有人所认识,有的虽认识到,却没有着力付诸实现。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与占用设施、减少经费的做法时常发生。这些轻视交通安全教育的思想和行为,对交通事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实践证明,要保证交通安全的战略地位,就必须充分发挥交通安全教育的作用。二改变领导重视,交通安全教育就搞得好,领导不重视,交通安全教育就开展不起来的“人治”现象,也有赖于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用法的形式确立交通安全教育的地位与作用,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就能真正落到实处,交通安全的战略地位也就能得到有效的保证。
2.2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完善交通安全法律体系
交通安全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遇到了不少困难。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借助法的强制性与约束力,使交通安全教育得到正常运作。交通安全教育法制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对促进交通安全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交通安全教育法律法规作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基本准则,是对交通安全法的有效补充,享有与交通安全法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对促进交通安全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完善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就必须搞好交通安全教育立法。
2.3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加强交通安全队伍建设
交通安全教育队伍近年来经过不断发展,在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交通安全教育队伍建设中当前仍然存在着组织管理不规范、职责不明确、发展不平衡等多方面问题。而国外一些成功的实践经验则表明,这些问题可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予以解决。通过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可以规范交通安全教育队伍的基本素质与要求,明确其职责,规范其管理。各地各部门应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通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交通安全队伍建设,基本形成一个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交通安全队伍体系,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应对教育工作需要,促进交通安全教育可持续发展。
3.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是保障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交通安全作为衡量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标准,事关人民安居乐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与有力保障。创建和谐的安全的交通环境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增强全员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的进步与发展给人类创造了财富,但频发的交通事故也给人类带来灾难。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违章现象比较严重,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2]实践表明,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先决条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则可以提高人们对交通安全的认识,使全社会都能站在历史和未来的高度认识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建立一个全员育人、全方位工作、全过程培养的教育工作新格局。可以说,交通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相关职能部门一方面要严格管理和执法;另一方面也要大力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增强全员交通安全意识。
3.2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作为决定交通安全管理功效的核心问题,本质上是指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的内在联系、功能及运行原理。长期以来,我国交通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公安、交通、教育、安监、卫生、商务、城市管理、建设、宣传、广电和新闻等部门都相应地承担着交通安全方面工作。这些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均存在重本部门利益的倾向,给交通安全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通过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则可以明确界定交通安全教育的目的、方针和办法,规定国家、组织和个人在交通安全教育中的地位、义务和职责,这就有助于促进党政群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精干高效的交通安全领导体制与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的真正建立。通过这样一种机制,各级各部门可以各施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业主的责任意识,形成共同推动交通安全工作的合力。[3]
3.3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维护社会良好管理秩序
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均离不开交通,而交通安全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交通的可持续发展。但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交通事故发生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目前,我国仍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绝对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10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近年来持续增加,与发达国家相比交通事故死亡率还相当高。随着交通安全事故发生逐年上升和事故破坏力的增加,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在不断增加。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维护社会良好管理秩序之必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责任重大,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必须加强。
综上所述,交通安全工作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安全教育是一项巨大的系统的社会工程,交通安全教育立法作为这一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是我国安全交通教育法制化,实现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基金项目:2011年度湖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计划成果,项目编号:B2011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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