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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主义的规训观对儿童纪律教育的启示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7)05-0003-04

  脑科学研究表明,生命头几年是儿童学习有复杂机能(如逻辑思维和情感调节)行为的关键期。〔1〕人性论者与人类发展研究者都认为,如果儿童没有学会关心他人、做事有原则和责任心等,那么他们其他内容的学习再好,他们的生活也仍会布满荆棘。可见,对幼儿进行规训是何等的重要。的确,教育者的职责就是规训儿童,将儿童培养成友善的、有责任心的和有积极价值观的社会公民,但规训并不意味着要强迫儿童按照成人的意愿去做他们不喜欢的事情。作为规训的重要内容,儿童的纪律教育旨在帮助儿童在日常活动中逐步体验、感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并能改正自己的错误做法,从而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一、规训与建构主义的规训观

  1.规训

  “规训”的英文是“discipline”,源于“门徒”(disciple)一词。〔2〕福柯将规训视为一种规范、训练、监视人的技术,在其著作《规训与惩罚》中,他首次对规训作出了解释。他认为,规训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化的训练造就“驯顺的肉体”。〔3〕在研究了学校教育中的规训现象后,福柯指出,规训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渗透于教育的各个环节之中。康德在《论教育学》中也提出,规训就是对野性的单纯抑制,是教育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4〕他指出,幼时被放任的孩子具有野性,应该及早通过强制和惩罚等手段对孩子实施规训,将其置于人性的法则之下,使其在受教育的初始阶段就能习得一种谦恭和被动的服从,从而能够遵守规定,以免将来任性而为。康德反对对儿童的放任不管,强调应通过规训使儿童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赫尔巴特则认为,规训的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5〕因此,他提出的规训方法多为消极性的和有一定保守性的,但是对于规训的弊端,他有着清醒的认识,因此,他又提出,教师要爱学生,要与孩子进行情感连接,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以利于规训的进行。赫尔巴特的规训观有一定进步意义。

  上述规训观更多的是消极意义上的规训观。与之不同的是,美国教育家费尔兹在《儿童纪律教育――建构性指导与规训》一书中将“规训”定义为“帮助儿童学习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能自己判断正误”。〔6〕费尔兹强调的是,要帮助儿童学会承担行为的责任,而不只是阻止儿童的破坏性行为;要帮助儿童理解为何某些行为比其他行为好;要帮助儿童即使成人不在场,也能自行选择令人满意的行为方式。本研究认同费尔兹对规训的概念界定。

  2.建构主义的规训观

  建构主义思潮对当今教育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它是当代心理学理论中行为主义发展到认知主义以后的进一步发展,即向与客观主义更为对立的另一方向发展,被认为是“当代教育心理学中的一场革命”。〔7〕建构主义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强调学习者主动建构的意义。建构主义者对规训有着与传统规训观不同的理解。

  规训是建构主义的核心概念之一。在建构主义者看来,规训是规制和训诫的组合。规训既是一个展示规则要求的过程,也是一个形成规则秩序的过程。规训既是处理复杂社会关系和学校人际交往(包括师生交往)关系的常见手段,也是儿童学会自我约束和自然建构规则的有效工具。教师不是“掌握知识和仲裁知识正确性的唯一权威”,〔8〕对于儿童规则的形成亦是如此。也即,教师的职责不是“给予”儿童规则,也不是强制训诫儿童形成某种行为规范,而是儿童对于规制和训诫意义进行自我建构过程中的帮助者和促进者。换言之,教师是儿童理解和形成规则的辅导者。教师可以通过创设学习环境,帮助儿童学习规则,进而影响儿童规则意识和行为的建构进程。儿童是基于与教师和同伴的协作与会话而逐渐建构自身的规则并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的。

  总而言之,建构主义的规训观强调,成人与儿童的相互尊重是儿童道德自律发展的基础,教师应尽力帮助儿童理解为什么某种行为是可取的或不可取的,当儿童发生不可取的行为时,规训必须尽量针对行为产生的具体原因,因为只有这样的教导才是有效的。建构主义的规训观还强调,教师应充分发挥儿童的自主性,从儿童发展的角度理解儿童的行为问题。

  二、建构主义规训观下的纪律

  1.规训与纪律

  纪律是一种群体特征。马卡连柯认为,纪律是集体的外貌、集体的声音、集体的灵魂和集体的信念。〔9〕在我们看来,纪律是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而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它对个体的活动有约束性、外在性和强制性。规训与纪律的英文都是“discipline”,都具有戒律和约束、惩戒之意,即要求全体成员遵守的规章制度或为了维护集体利益而对个体进行约束与惩戒。在实际使用中,两者的含义逐渐在发生改变,纪律常被用作名词,指那些用以约束个体违规行为的规则;而规训则常被用作动词,意指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个体进行惩戒。我们认为,就儿童而言,纪律是儿童必须遵守的日常行为规范。规训则可以理解为对儿童进行纪律教育,意在帮助儿童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能自己判断正误。对儿童进行的纪律教育是社会对儿童进行的有关社会规范的教育,是一种规训式教育,它要求引导儿童变被动为主动,即让儿童主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加以改正。

  2.建构主义规训观下的纪律

  建构主义认为教育既要接受儿童当下不成熟的思维,也要引导儿童走向成熟,并为之搭建桥梁,从而帮助其向更高的发展水平发展。在集体生活中,儿童的各项活动都需要有一个有秩序的环境才能正常进行,因此离不开纪律的约束,从这点来看,纪律是教育的手段。儿童的社会性发展也要求儿童从小养成一定的纪律性,有一定的规则意识,从这点来看,纪律又是教育的目的。因此,建构主义认为,纪律既是教育的手段,又是教育的目的。然而,在教育实践中,人们往往把纪律和规则当成外部的规训手段,不仅忽视了儿童规则意识的养成,还对儿童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有些幼儿园教师常采用高控手段防范儿童犯错误,以求表面安静的秩序。殊不知,这会严重妨碍儿童自主性和规则意识的形成,也会导致儿童丧失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10〕又如,有些幼儿园教师很少顾及儿童的生理与心理需要,发现儿童出现违纪行为,只一味制止而不分析原因,有时甚至会对儿童进行恐吓、挖苦(刘玉红、刘晶波,2011)。还有些幼儿园教师会把纪律教育搞成“听话教育”,以成人为中心、以控制为中心、以管理为中心,强调说教和强化,其目的只是为了让成人满意。〔11〕凡此种种,严重限制了儿童自主性的发展。   纪律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儿童的自我控制能力并促使其内化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而非儿童对成人社会的简单服从。实践中,人们大多将纪律教育看作是对儿童的规约与控制,因此,会自觉不自觉地通过压制,束缚儿童的个性,泯灭儿童的好奇心。这样的纪律教育强调的是成人的权威和儿童的被动服从,忽视儿童的需要和主体性。建构主义规训观下的儿童纪律教育强调,要以儿童为主体,在尊重儿童身心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理解儿童的行为,充分发挥儿童的自主性与主体性,给予儿童充足的时间让其在不断尝试与实践中了解自己的行为问题,并帮助儿童正确处理自身的行为问题。

  三、建构主义规训观对儿童纪律教育的启示

  建构主义规训观认为,教育是成人与儿童对世界的意义进行合作性建构的过程,而不是“客观知识”的传递过程。〔12〕因此建构主义规训观下的儿童纪律教育不同于传统的纪律教育。建构主义的规训观启示我们,对儿童的纪律教育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互相尊重

  互相尊重是有效规训的前提。生活中,成人总是期望儿童听话,但从不思考儿童当时的心情、想法和状态是否能听得进成人说的话。除非儿童知道你关心他或者他希望与你保持紧密关系,否则儿童没有任何理由去注意你问了什么。要想与儿童建立良好的关系,成人需要投入时间来了解作为独立个体的儿童,并努力去理解他们,这样才能在儿童行为发生问题时发挥作用。倾听儿童,不仅能帮助成人了解儿童,还能让儿童体味出成人对他们的尊重。尊重儿童及其观点有助于儿童尊重成人以及成人的观点。如果总伴以奚落,那么任何规训都可能变成惩罚,这本质上也是不尊重儿童的表现。例如,看到儿童把东西弄洒了,就说他们“粗心、马虎”;看到儿童将积木撞到了,就说他们是“故意的”,这些都有悖于纪律教育的价值追求。

  在获得成人尊重的基础上,儿童才会懂得尊重成人并学会感恩。与儿童相处中,我们会发现儿童世界的纯洁与友善。当看到儿童把东西弄洒了,如果你能微笑着对他说:“没关系,自己把它处理好,好吗?”他们听到后,就会认真地去处理。当看到儿童把积木撞到了,如果你能微笑着站在旁边什么也不说,你将看到?和?会捡起洒落在地的积木,重新搭建起各种各样的造型来。

  2.发展自主性

  皮亚杰认为,道德自律是儿童从内部建构起来的。道德的他律性是以服从和遵守外界规则或他人的愿望为特征的,道德的自主性则是以主体自己构建的价值和规则为特征的。在儿童早期,儿童是会一直保持他律性还是会逐渐增强自主性,取决于他与成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成人影响他的方式。如果儿童的行为主要受外部调节和制约,他就没有机会通过管理自己而建构自己内部的规则。强制、惩罚、行为修正都是阻碍儿童自主性发展的做法。只有给予儿童机会去探索规则,或者以自己的意愿去建构规则,外部的规则才有可能成为儿童自己的规则。没有自主性的儿童出于害怕教师的惩罚,会希望以某种方式受到奖励而服从教师。有较强自主性的儿童则会服从他所认为的合理要求,他们会坚持自己的理由,主动提出自己的要求,并询问:“我为什么必须那么做?”

  建构主义者认为,培养儿童的自主性是儿童纪律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皮亚杰指出,没有智慧上的自主,也就没有道德上的自主,更谈不上纪律上的规范,反之亦然。因此,如果只是给予儿童一些事先准备好的道德规则,不允许儿童向成人提出质疑,那么儿童的经验就不足以提供给他充分的机会去发展一种批评性评价的态度。这样,道德行为上的强制就会成为智慧发展上的障碍,压迫式的纪律教育就会扼杀儿童的好奇心。同样,如果儿童只是被给予正确答案,成为知识的容器,而不能质疑,这样也会束缚儿童智力的发展,儿童也不可能发展自主性。纪律教育如果阻碍了儿童形成去问一个“为什么”的思维,就不可能期待儿童在其他领域会去使用这种思维,这样的纪律教育对儿童的天性只能是一种泯灭。因此,在纪律教育中要发展儿童的自主天性。

  3.相互合作

  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更多的是对儿童之间矛盾的和解教育。同伴关系对儿童在纪律、道德和智慧领域的自我建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与同伴争夺玩具的过程中,儿童明白了妥协的好处,于是产生了与他人分享玩具的愿望。在小组游戏中,当自己的愿望与他人的愿望发生冲突时,儿童学会了运用投票表决的方法,而不是去争夺、吵闹或者告状。在破坏了诺言或者说了谎话而失去别人的信任时,儿童就可能建构起以诚相待的规则意识。总之,儿童是在矛盾的产生与和解中发展着的,儿童之间从相互排斥、拒绝到相互帮助、关心,最终成为合作者和学习共同体。

  建构主义者将合作作为教育的目标之一,强调要让儿童在交互作用中协调不同的观点。他人的反应会促使儿童重新审视自己的观点,并在必要时作出进一步解释,或去设法说服他人。如当一个儿童要求其他儿童按照他的规则去游戏时,他就必须考虑他人是否会接受自己的要求,如果他人不接受,儿童必须去协调他人与自己的想法。协调意味着通过考虑他人的立场,并联系自己的立场开展合作。通过了解他人的观点,儿童能克服自我中心的倾向,建构起与他人分享、遵守诺言、不说谎话等道德行为和观念。

  4.保护好奇心

  好奇心能为儿童的学习提供动力。儿童的天性是活泼好动的,对未知事物充满好奇心和探索欲望。教师应保护儿童的好奇心,营造一种能让儿童随时表达自己想法的氛围。在儿童的纪律教育中,如果儿童的好奇心受到压制,儿童不提任何问题,就不能对规则或纪律进行积极建构。儿童表达的想法有时在成人看来可能是十分幼稚甚至是错误的,但皮亚杰告诉我们,如果鼓励儿童自由地讲出自己的想法,鼓励儿童与别人交换意见并将不同的想法放到关系中去考虑,儿童最终会成功地建构起那些被成人认为是真理的理论,有的还会超越成人而建构新的真理。因此,满足儿童的好奇心并让他们自信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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