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36-02
法律诊所诊所教育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教学方法。反馈和评价是诊所教育中自我引导的、经验性的学习方法的核心。诊所式教育方法常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即在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法律实践来开展法律教学活动。教师的角色并不主要是令人信服地考查学生表现的好坏,而是帮助学生诚实地考察自己的表现。诊所式教育方法的价值表现为促使学生更加深刻的理解律师的作用及其工作,这是传统的课堂教学无法做到的。这种表述已经勾勒了诊所式教育方法的全貌,并且使之与传统的课堂教育区分开来。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需要更加完整的阐述诊所式教育方法以便确定实施诊所式教育方法的基本策略和指导原则。
系统地阐述诊所式教育这种在法律教育中有效的方法,首先必须考虑法科学生期望学习的东西。法律职业化教育中的一些典型的因素能够而且应该对法科学生如何学习产生重要的影响。或许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法科学生的职业定位。如印度学者佛兰克?S?布洛克所说,在印度,法科学生的个人情况因人而异。尽管如此,大多数法科学生要比一般的大学生显得更为成熟和独立,尤其是那些攻读三年制或者五年制法学学士学位的高年级学生。虽然他们从事法律职业的信念时常变化,但是,他们正在为进入职业生涯做准备。因此,法学院的教学不仅应该考虑到学生的相对成熟性和独立性,而且应该不断强化他们从事法律职业的倾向性。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就是了解学生正在接受训练的法律职业的性质。当前我国的法律职业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老师应该帮助学生尽早地认识到法律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它既是一个充满活力不断变化的职业,又是一个充满矛盾和急需改革的职业。它既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长期和积极的作用,又具有对未来产生更加巨大和更加积极影响的潜力。老师应该告诉学生作为律师所要面对的重大挑战和责任,以便他们了解法律职业的复杂性。而且,法律教育应该应对当前法律职业中的不足之处,老师应该交给学生最基本的职业技巧,并且让他们理解最基本的法律职业责任。最后,法学院在法律职业化教育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虽然在我国,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但是,法律教师的教学工作和法学院的活动仍然会对法律改革的方向和法律实施的方式发挥着积极的影响。法学院赞助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最明显的例证。
法律教育中的诊所式教育方法承认并且试图将上述法律职业化教育的因素运用到教学过程中。因此,学生在真实或者模拟的法律实践中根据他们的身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他们面对的是众多诊所活动,从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小组,从法律改革竞赛复杂的公益诉讼等。这些诊所活动开拓了学生的视野,丰富了学生的阅历,使他们不仅了解法律的运作情况,而且明白法律在哪些地方需要完善以及怎样进行改革。这些在老师监督和制度下的诊所活动,为学生学习和掌握律师技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且,通过法学院的诊所活动,老师和学生积极参与法律实践,加强了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使学生、法律教育机构、法律职业界都能够从中最大程度地受益。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作为一所综合性的大学,其法学院在法律诊所教育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更有一些独到之处。自2007年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以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的一些从事律师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课程的指导老师,这就为法律诊所课程的师资做了保障。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主要面向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开设,因为这个阶段的学生经过前两年的法学课程学习,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在心智上也较低年级学生成熟,能够适应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要求。因为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再接受实践性的教育能更好的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案情,同时对实践中学到的知识也能很好的吸收。特别是我国将司法考试报名放宽到在校的应届毕业生,法学院大四的学生基本都经过了司法考试的考验,不少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具备了一个法律职业人员应有的全部的理论基础知识。大四的学生参与法律诊所课程不但对自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更能在实践过程中有效地指导大三的学生,实现学生间的“传、帮、带”。这对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是十分有利的。
在法律诊所日常的管理过程中,也是充分发挥大四学生的作用,让每个案子由一个大四学生直接负责,若干低年级的学生参与其中,由负责的学生安排工作,合理分工,集体讨论。让整个参与案件的学生们都对案件的进程与各个细节都了解,也能群策群力,积极地解决案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由学生做日常的管理者,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也鼓励了学生平时主动地拓展法律诊所的案源,为学生们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老师的作用则变为了帮助、指导。因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负责法律诊所教育的老师均是兼职律师,都有很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这为指导学生办理具体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因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校学生已经很难申请到公民代理的资格,这时拥有律师身份的老师又可以为法律诊所的具体的案件提供诉讼代理,保证了案件的正常进行。
同时,老师还可以在学生办理案件中的法律文书写作、会见当事人、收集证据、法律规范运用等方面提供符合现实的指导,让学生们在办案时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传统的法学院教师难以胜任的,毕竟法学理论和我国司法现实还有一些不同和差距,缺乏法律从业经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 由此可见,不管是从课程面向的学生层次还是日常的管理,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真正做到了以学生为主,实现了对传统法学教育中以老师为主的旧思维的突破。老师的角色转移到了指导、帮助和一些执业硬性要求方面。从一定程度上看,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律诊所更像一个模拟的律师事务所,老师和学生的地位类似指导律师和实习律师。当然,与法律诊所教育相一致的是,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更突出学生的作用,让学生作为办理案件的主角。另一方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也并不是以培养未来的律师为课程目标,众所周知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不可能完全的从律师和己方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从法官或检察官甚至对方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也是实践的需要,学生们在老师的指导下也要学会如何应有这种换位思考。学生们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也要与法院和检察院打交道,从而体验司法机关中各个岗位的职能和基本的办事流程。这种不同角色的体验也是对传统的单一地从法官出发,期待完美地解决问题的法律教育思路的变革,毕竟真实的案件是很难得到一个各方当事人完完全全心服口服的结果的,往往有一方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经过指导老师的长期努力,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课程在2012年经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成立了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工作站,这在全广西的法学院还是第一家。这样法律诊所课程经办的案件均以法律援助的形式进行,也是与当初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创办法律诊所的目的一致,即为弱势群体提供他们应得的法律服务。从我国国情出发,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办理案件可以得到一些现实的便利,特别在资金上可以获得少量补助,这对欠缺资金来源的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来说无疑是很宝贵的。
不管是在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前还是成立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在法律诊所课程中经办的案件基本都是面对弱势群体的案件。其中人身伤害、债务纠纷、劳动争议这三类案件占大多数,其次婚姻家庭类、合同纠纷也比较常见。刑事案件也有但都是极个别的,都是课任老师以律师身份作辩护人或代理人时让几名学生参与进来协助办案。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重大,不能由学生挑大梁,这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在民事案件中,学生们也发挥集体讨论的精神,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面临的困难也不少,最主要的还是资金问题。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既非“211”也不是“985”,在教学经费上没法和一些知名院校相比。法学院作为一个以工科为主的学校中的文科学院得到经费更是少,这样对开展法律诊所这个实践课程是非常不利的。2008年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达到了顶峰,有三十多人,光上保险就几乎花了几千元的经费,况且这些经费还是由老师私人垫付。资金问题严重限制了课程的开展和办案能力,法律诊所在当时只能维持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所幸在法学院的领导和法律诊所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下,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从2012年开始每年都获得了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这对于法律诊所的发展起到了欢欣鼓舞的作用,切实推动了法律诊所的全面发展。我院自2008年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以来,现已形成了从学生的筛选、课程内容的设置、实案代理、办公室的文档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一系列相关制度。2013年聘请了司法经验丰富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廖少昆和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检察长韦新华担任法律诊所的客座教授,建立了学生和老师相互评价的机制,学生评优秀诊所教师,老师评优秀诊所学员。自2008年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以来,我院已经有7期共550余名学生受训。通过近7年的诊所实践,学生外出定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共接待当事人案件数量90多件,涉及租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等10多种案件类型。法律诊所办公室接听热线电话400多个,接待来访案件58件,为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书13件,实案诉讼代理45件,一审胜诉率在85%以上,调解案件10件。案件主要来源于全州县、阳朔县等地区。同学们的专业态度和专业水准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当事人多次赠送锦旗表示感谢。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已经成为我院学生专业实践、服务社会的平台,架构起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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