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一)联邦政府行政管理权限
联邦行政体制隶属于政府机构组成部分。联邦政府在发放学生资助,制定教育经费,科学研究与发展,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原住民的教育这五个关键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虽然联邦政府只在宏观层面进行引导和管控,权利的实际应用具体到各个省份,但是联邦政府对教育还是十分重视的。加拿大联邦政府非常关注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科研能力是高校教育水平的客观体现,加拿大对三大基金会即加拿大社会科学委员会、加拿大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委员会和加拿大医学研究委员会进行拨款,积极资助科学研究,创立创新基金,资助科学研究[16]。联邦政府积极开拓国际交流合作渠道,与世界多所学校签署合作协议,加强学术之间的交流,强化本国在世界上的教育水平,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来吸引大量国外的优秀学生来加拿大深造留学。
(二)省政府行政管理权限
加拿大政府没有设立教育部来对全国各级的的教育进行统一的管理。因此,省政府拥有对高等教育的绝对管理权,加拿大的公立大学均为省立大学,而没有国立大学,这也是由于加拿大各省自治的行政体质所决定的。加拿大各省对本省内高等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监督和评价。每个省因地制宜,根据本身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来指引教育教学方针政策的制定以及发展路径。每个省都制定其各自的高校法案来规范高校日常运行工作。省教育部长在每个阶段都会制定和颁布高校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确立了高校的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向。省政府属于大学联系广泛度最高的校外机构,高校经费主要来源于省政府,内部管理与运行会受到来自省政府的参与和监督。同时,省政府还负责大学法案批准生效,高校懂事成员的指派工作。高校的教育教学的政策制定,课程设置和财政拨款均由省政府负责。省政府负责制定全省的高等教育方针、计划和向高校拨款等义务。
(三)加拿大高等教育中介组织行政管理权限
加拿大各省在教育方面有着不同的政策规定,联邦政府未设置统一部门来进行领导,各省高校沟通交流依靠非官方组织实现。加拿大影响力最大的非政府高校组织为加拿大高校联合会,截至目前拥有了成员高校九十一所。该联合会有效促进了教育政策实施与发展,倡议高校之间、大学与政府之间、工商企业社区间广泛开展合作,与世界上优秀高校展开合作。
加拿大教育领域建立的部长理事会拥有十省、三区教育部长的成员结构,委员会提供了教育部长之间交流讨论政策方针事务的平台。加拿大理事会负责对各省、非政府组织同联邦政府之间的合作、国际交流等相关事宜加以协调。各省一般设立了非官方教育组织,如安大略省高校委员会、哥伦比亚高校理事会、马尼托巴教育委员会。各个地区之间存在委员会来对彼此间合作进行协商,如大西洋高校委员会和沿海高教委员会。社会职能不同的高校均设立联合会,如继续教育相关委员会、社区学院相关委员会。
除此,专业性认证的机构还包括全国专业委员会,像是加拿的医学会、牙科联合会、专业工程师联合会、法律联合会等,大学学位认证与评估都有相应教育机构,其认证结果是受到社会认可的。加拿大靠上述非政府组织能够弥补本国不设立教育部,因此没办法对教育实施统一管理的缺憾,省高校借助上述组织可以完成利益协调,强化区域沟通合作。
(四)加拿大高等院校行政权限
加拿大独特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赋予了高校绝对的自主权。大学自主管理和运作,独立处理大学内部事务。加拿大高校的治理模式一般分一院制,两院制和三院制和混合制。其中大部分高校为两院制。在一院制体制中,高校由董事会统一对日常行政事务和教学任务进行管理。在两院制双层管理结构:分别由学校董事会和学校参议院组成。学校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是省政府指派委托也以由学校内部章程选举产生,懂事会是学校最高的权利机构。它负责校长的任命,学校行政管理和财政事务、法律事务、政府和社会的公共关系事务、以及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学校参议院主要负责高校的学术事务,例如课程设置、入学条件、教员的聘任、学位授予、教育计划,学校未来发展方向、学生服务等重要事务上进行研究决定。加拿大学校自行决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的行政管理和教学事宜。三院制主要由董事会、学术参议院和学校理事会分权治教。董事会和学术参议员的职责与两院制基本相同,学校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督校长的选举以及校长的日常工作,讨论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参议院和董事会的选举。在混合制这种新型管理模式中,教育委员会是主要的管理机构,其权利由校长赋予。教育委员会由教授,学生和其他高校的员工组成。加拿大的大学拥有较高的自治性,在联邦政府立法机关制定的框架内可以进行自主管理和运行。高校内部的各层级人员都可以参与到学校的治理当中来。
二、我国可以从加拿大高等教育体制中借鉴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高校行政独立性
加拿大政府对高校的干预较少,高校自主性很强。我国一直在高校“去行政化”上不断深入研究,虽然不能照搬加拿大高等教育的模式,但是可以在政府职能方面稍作调整,借鉴加拿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例如调整行政机构同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让教育各级部门可以和其他部门间实现有效协调,并获得应有的权力。
(二)适当教育分权,管理自主
中国的高等教育的管理权力过分集中,教育主管部门把学校完全纳入行政体系,大学成了教育部的一个下属部门,约束着高校自我发展的能力。政府在与高校的关系上,也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学术教育应当独立与政府之外,不受政府干预,中国高校应当在学术方面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拥有完全自主权,有权力来管理学术问题
(三)协调社会力量,完善教育中介组织
加拿大的教育中介组织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在高等教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高校与政府之间的润滑剂。我国教育中介组织起步较晚,还在探索和发展中,加强中介组织的透明,公开和公正是发展的必然需求。(作者单位: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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