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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与清末法律教育改革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一、西方文化在中国传入与清末法律教育改革的产生

  19世纪70年代,中国被殖民的现状并没有因为洋务运动的开展而有所改变,整个社会仍然在危机中震荡,强国、富国并未能如愿实现。经过一段时间考察之后,越来越多的开明人士认识到制度的革新才是西方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天朝国”的政体劣势愈发明显,其病根不在于炮不利、船不坚,而在于政治上的“上下之情不能相通”。于是,人们便开始对政治制度的变革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提出了师学西方的“君民共主”,“上下一心”的思想主张[1],由此,西方民主文化思想开始传入中国。19世纪70年代中后期,王韬、郑观应等先后发出了实行“君民共主”的呼声,要求仿行泰西各国“类皆君民一心,无论政治之大小,悉经议院妥酌,然后举行”的良法,实行君主立宪[2]。这被认为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的萌芽,但影响非常有限。之后,在经历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失败后,特别是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泱泱大国居然被一个岛国所战胜,更是对本已满目疮痍的清末政府致命一击,此时此刻,国人已深刻感受到了亡国灭族的危机迫在眉睫,国人民族意识觉醒,出现了更多要求从基本层面,包括政治法律体制上,进行变法维新的声音。同年,在维新派人士的极力提倡下,光绪皇帝毅然颁布《明定国是诏》,实行变法,其最终目标是推行君主立宪制。虽然此次“变法运动”只维持了百余天便被以慈禧太后为首封建顽固派所镇压,但在康有为、梁启超等进步人士组织学会、办报刊宣传变法、鼓吹“民权”学说的大力倡导之下,议院,国会、立宪等这些西式名词已为社会所知晓,民主观念已深入民心。由此开始的中国“立宪”既是时势的造就,更为当时社会政治所需,不仅是顺应了世界的潮流,更是被认可为救“自己”于“水深火热”中的可行之路。

  随着清末立宪思潮日益高涨,上至国家政府,下至基层教育,无不需要更多法律人才。特别是清末政府在内政外交上急需熟悉西方法律之人,而此时的传统教育培养却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重视法律教育并培养新式法律人才被视为自强的根本途径,如此,极大的提升了政治法律的地位,人人必须都有法律知识学问,重视法政人才、加强法政教育等“借法自强”的观念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法律教育改革呼之欲出,势在必行!

  二、清末法律教育的改革内容

  清末思想家梁启超认为,救世救国的根本在于变法,新法之兴,必依赖于新式行法人才之兴,并指出:法律乃治群的器具,也是文明与野蛮的分际。所以,对于中国来说,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宜讲求法律之学,不足以文明[3]。作为中国近代史上向西方国家寻求真理的“先进中国人”之一的严复认为西方强大的秘密在于个人自由观念和价值,中国由弱至强就必须通过移入西方式的个人自由以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活力,做到“民智日开、民力日奋、民德日和”,于此,关键问题一是推广西学,学习西方文化,二是截取西方法律文化中的自由平等价值。即在当时的中国,要实行君主立宪,必须开民智。在他们看来,中国立宪变法、改变命运在于改革现行教育制度,培养沟通中西的专门人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引入并大力推行西方的法律教育。

  (一)大力兴办法律学堂

  迫于办理外交事务的压力,最早将西方法律“万国公法(国际法)”作为课程内容引进中国的是清廷于1862年开办的专门培养翻译人才的新式学堂――同文馆,这为其他学堂传授西方法律树立了“模范”。其后,随着洋务运动“师夷长技以制夷”的革新以及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被“日本国”打得大败受到的强烈刺激,维新变法之声日渐高涨,宪政思潮不断涌入,一部分进步人士主张开议会、更法律,而前提则是人人懂法,法学教育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同年,洋务派官员盛宣怀请奏设立天津中西学堂(后改名为北洋大学堂)开办,其律例学门下所设的若干法律课目开创了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此后,综合性学堂的法律教育相继兴起,于1896年设立的上海南洋公学、江南储才学堂(后改名为江南高等学堂),1897年开办的湖南时务学堂,1898年创建的京师大学堂等也都开设了有关法律教育的课程。

  1901年“新政”的推行后,清政府以“人才为政事之本,作育之才,端正修明学术”而谕令各省所有书院于省城均改设大学堂。于是各省纷纷兴学,先后开办了山东、直隶、河南、安徽、福建、两湖以及湖南等高等学堂,且都开设了有关法律之类的课程。

  1902年5月12日,清廷下令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订法律。在开馆修律过程中,修律大臣认识到,伴随着修律形势的发展以及宪政思想不断深入,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急剧升温,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科无法满足这一需求,法律学堂训练法律专门人才,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因此,修律大臣认为,参酌国外尤其日本变法之初设速成司法学校的经验,“在今日为内政外交之枢纽,将欲强国利民,推行毋阻,非专设学堂,多储人才不可”[4]。1905年,沈家本与伍廷芳奏请在京师设立专门的法律学堂,开晚清全国兴办法政学堂之先声。同年,直隶省总督袁世凯也在筹设法政学堂事宜,而且在当年的11月15日,由旧设课吏馆改设的直隶法政学堂正式开学[5]。但由于其学制较短,旨在培养佐理新政人才,并不是专注于培养法律人才,还不算是法律专门学校。直至1906年,中国历史上具有近代意义的第一所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办,其宗旨是“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并养成裁判人员”[6]。与此同时,修律大臣不仅要求在京师设立法律学堂,而且还要求各省也尽快兴办法律学堂。学部通行各省:“现在各省举行新政,需材甚殷,裁判课税人员,由非专门之学不能胜任。”“法政学堂,亦当及时设立”。[7]之后,京师法政学堂、贵胄法政学堂、北洋法政学堂、奉天法政学堂、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等法政学堂如雨后春笋般遍布于各省。   (二)改革学制

  在中国古代,由于封建法律儒家化,法律教育未能成为独立学科得到发展。到了清末,随着西方法学知识、民主理念的大量传入,封建制度下的司法官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需要,兴办法律学堂热潮兴起。同时,新政的颁布要求废除科举制,促使了教育制度的变革。在兴学和新政的双重影响下,并借鉴国外法律教育经验,推动了学制[8]的改革。

  1902年,清政府任命张百熙为管学大臣,“将学堂一切事宜,责成经理”并“核定章程”以后真正开始。[9]同年,制定《钦定学堂章程》,根据学制规定,整个学校教育分为初级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三级,而“高等教育始习法学”。[10]也就是说将法学列于高等教育阶段。由于此章程的不完备性,颁布后不久即被废止,并未真正施行。1903年6月,张百熙、荣庆奏请加派张之洞“会同商办京师大学堂事宜,将一切章程详加厘定”。这个请求很快得到批准。1904年,张之洞等制定通过了《奏定学堂章程》,因在癸卯年颁行,又称为《癸卯学制》。按照学制要求,学生须由小学堂、中学堂、高等学堂、大学堂渐次递升。中学堂第五年的学习科目中就有“法制与理财”课程,但不是必修。高等学堂分三类,其中在为准备升入经学科、政法科、文学科和商科等大学第一类学科中,在第三年开设“法学”。大学堂分社经学、政法、文学等八科大学,各分科大学学习年限均为三年,但政法科和医学门须四年[11]。

  此后,日俄战争的结局愈加激发了国人要求立宪的热情,舆论要求广设法律学堂,短时间内使学员获得必要的法律知识,养成法政思想,为各地方培养司法实务官员,满足地方法律人才的需要。如袁世凯奏设的直隶法政学堂分为速成科与令门科两类学制。速成科学制一年半,旨在短期内为政府培训急需的法律人才多限招收“已仕人员”,主要是对在职文官进行补课式的法律培训。令门科学制六年(预科三年,正科三年),课程设置繁重,要求掌握两门外语,且十分严格;预科三年外语占主要地位。且学校规定,外籍教员授课“无论正科预科……一概不用通译;使学生直接听讲,以节钟点而收益”。考试制度极为严格,在学校章程中,明确规定“两次学年考试不及格者一”责令退学[12]。随着立宪和修律形势的不断发展,1906年起,停止科举考试,一律从学堂选拔培养人才,中国延续了1000多年的科举考试制度,从此结束,为新式法律教育学制的改革扫除了障碍。

  (三)完善法科课程内容

  在19世纪60年代开办的同文馆由于外交活动的实际需要,法学教学科目仅限于国际法,并且为便于学生将来工作中的掌握,国际法课程也只开设于学生毕业的前夕。当时教习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选用的教材为美国际法者亨利?惠顿的专著―《国际法大纲》,中文名称为“万国公法”。可见法律教学的内容还很欠缺,处在创始阶段的新式法学教育还不太成熟。

  随着1895年《马关条约》这一割地赔款、丧权辱国条约的签订,立宪派的呼声日益高涨,培养更多更全面的法律人才成为了“国中要是”。1895年洋务派官员盛宣怀请奏设立天津中西学堂(后改名为北洋大学堂),与美国传教士丁家立共同筹议,并聘请他为总教习,其学堂课程内容和修学年限由丁家立按照美国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的学制为蓝本制定:头等学堂修业四年,分设专门学五门,即工程学、电学、矿务学、机器学和律例学,[13]突破了“万国公法”的范围,扩大到“大清律例”、“商务律例”和“万国公法”等法学科目。而1897年维新派办的湖南时务学堂也在公法专门学和掌故专门学中,于“万国公法”之外,添立“唐律疏议”、“全史刑律志”、“法国律例”、“英律全书”、“大清律例”等课程。此时的传统法律教育出现了专业化趋势,由浅层次的交涉公法科目上升到深层次的近代大学法科的创设,初步具备后来的法律系的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学生的专业素质。

  1901年,清政府宣布“变法”,下定决心要“取外国之长”、“去中国之短”。实行“新政”,开始了自上而下的”立法进程”。1902年,清廷颁布“修律”上谕,命沈家本、伍廷芳根据当时情势,在参酌各国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律法修改。“修律期间,清廷先后拟制了宪法性文件、民律草案、商律草案、新刑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以及警务、新闻、教育、金融、税制,甚至商标、国籍等方面的法规”[14],法律体系日渐庞杂,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最具有代表性的京师法律学堂的课程设置为例,其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也表现的更为细致和专业化,三年制的法律课程有:大清律、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国法学、罗马法、刑法、民法、宪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国际公法、诉讼实习、行政法、监狱法、大清公司律、国际私法、大清破产律等,而其他法政学堂的课程也与此大体相当。[15]另外,受日俄战争的影响,京师法律学堂具有浓厚的“日本化”色彩,法律学堂课程中除了有二门中国法的课程是由中国教员讲授外,其他大部分的课程都由来馆修律的日本法律顾问担任。[16]《京师法政学堂章程》规定:讲习科开设人伦道德、中国文学、法学通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裁判所构成法、国际公法、财政学、理财学、世界近代史和地理略说共13科。别科开设人伦道德、皇朝典故、大清律例、政治学、法学通论、理财原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裁判所构成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财政学、论理学、历中、地理、算术、格致、体操、日本文共22科。[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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