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职业教育的第三方评价也称职业教育的社会评价,它是一种独立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评价的一种外部评价方式,评价主体包括有专业的评价机构、行业及企业组织、媒体、家长等。1980年以来,世界各国的职业教育都得了迅猛发展,如何评价职业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人才,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在职业教育评价中,都不同程度上引入了第三方参与。本文将对各国第三方评价的参与状况、模式特点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为我国职业教育质量评价评价实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美、英、德、澳四国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状况
(一)美国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状况
美国的职业教育评价既有政府层面的教育督导和评价,也有来自社会评价机构的教育认证制度。在政府层面,美国于1963年建立了联邦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NACVF),五年以后,各州也开始建立州立职业教育顾问委员会。由于美国的教育管理体制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制,因此,联邦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NACVF)只负责审查州职教规划及执行情况,审查情况涉及联邦政府给各州的职业教育拨款,具体职教管理规划、监督实施则由州顾问委员会负责。美国1971年出台的《1976年职业教育修正案》要求,职教雇主作为各州职业顾问委员会成员参与到质量评价中,这是出于早期联邦职业教育缺少缺乏对劳动市场需求变化的敏感反映,在评价组织的人员构成上做出的调整和改革,使其具有了一些第三方色彩[1]。同时,该法案还特别增加了包括职业教育评价、统计及数据说明性等一套完整的要求,以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标准性。除了政府层面的教育评价外,美国职业教育评价更主要的是采取教育认证制度,主要由政府委托第三方的评价中介机构来进行。认证机构主体是非营利的、民间组织,一般都是登记为申请免税的组织。例如,美国南部院校认证协会(SACS),专门负责美国南部地区的职业教育认证,它是一个私有的、非赢利的自发性群众团体,由专门的职业界代表组成[2]。SACS要将其认证程序、标准对外公布,并设立投诉热线和决策咨询网站,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早期这些认证机构独立运作,互不来往,不受监督。为了方便对其监管,联邦政府在1977年整合原来的“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NCA)、联邦认证决策委员会(NPB)和专业认证协会(ASPA)”,成立了新的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CHEA),负责审查各认证组织,并协调沟通、增进认证效用,向社会公众负责。定期对院校评价机构和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审,筛选出可靠的、合格的职业教育评价代理机构,并将这些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美国国税局也会抽查这些免税的组织,看其是否违规操作和交易行为,政府通过监督认证机构和组织以促进其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这些认证机构所进行的职业教育评价的过程、内容指标都要符合《1976年职业教育修正案》中关于评价方面的相关规定,评价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教育资源、教育过程、教育结果。具体有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设施,供给情况;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州认证考试情况等[3],评价出来的结果上交给政府和教育部门,成为国家和各州教育规划、授权、拨款的重要依据;当第三方评价认证机构与职业院校自治发生冲突时,认证机构会一方面改进评价政策,使评价标准更加多样化和特色化。教育部也会通过咨询建议、信息服务、经费拨款等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4]。
(二)英国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状况
英国的职业教育外部质量评价,主要由英国职业教育质量保证署(QAA)组织实施,它由英格兰职业教育基金委员会和职业院校校长委员会在1997年合作成立,并独立于教育部门,由高校拨款机构委托的、独立的教育评价机构。QAA董事会人员除来自拨款机构和高校外,更多的来自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业、商业、金融业等业界专家及学生代表,其资金来源主要各高等院校的会费和经费[5]。职业教育质量保证署的注册督学,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在全国公开选聘,竞标成功后须与职业教育质量保证署签订评价服务合同,QAA主要负责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质量评价体系、标准制定和评价信息发布。英国职业教育质量保证局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即共同评价框架(CIF),这个框架为具体的质量评价活动提供内容参照依据和统一的标准,其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即总体效能,学员成果、教学与评价的质量以及领导与管理的有效性,既包括总体的考核内容(总体效能),又具体到培养过程、培养结果和管理水平,保证了评价的全面性、可操作性[6]。教育质量保证署(QAA)通过轮流的方式对所有职业学校的办学状况、培养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向社会发行评价报告的单行本《质量保证手册》。同时,还通过官方网站来公布对评价结果,公众可以学校、专业或评价类型为单位进行公开查询。这些评价结果将影响着职业教育经费的分配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除了QAA外,各学校的职业性课程还要接受各行业协会、商业企业、专业团体的认证。如工程专业要经过全国工程理事会及下设的各行业学会的工程教育专业鉴定。英国的一些新闻媒体,如《泰晤士报》《金融时报》等,每年还定期发布英国高职高专排行榜[7]。除了认证之外,英国的职业教育非常重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GNVQ)制度,企业技术人才聘用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GNVQ)挂钩,而GNVQ主要由国家层面的职业资格与课程署(QCA)来实施,QCA是由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学校课程与评价委员会合并而成的。一方面,组织GCSE、A-Levels、GNVQ的各种考试,参与构建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组织学校考试与评价,依据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技术水平,来确定相应的等级标准,证书授予机构也会委派外部核查员进行检查评价,确保评价的公正、有效;另一方面负责国家职业教育课程体系的开发与维护。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育专家、培训机构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为保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英国政府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台了旨在发展职业教育的法案,从1964年的《产业训练法》到1973年的《就业与培训法》,再到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和1997年的《97教育法案》,这些职业教育法案,明确了企业参与在职业教育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体系提供制度保障[8]。无论是评价标准的制定,还是评价后职业院校教学改进,都重视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评价,要求有企业行业的积极参与。以英国的职业教育的现代学徒制为例,其评价方式由雇主的工作场所对学徒的实践学习来进行,采用工作任务操作、项目测试、技术研发活动或其他的指定形式进行,除了书面文本证据、人工制品和资格证书,还有更关键的第三方旁证资料,包括如主管、管理者、同事以及外部的客户和供应商,特别是难以直接观察或收集证据的要使用第三方报告,包括雇主提供的现场书面观察证据、客户提供的服务满意度调查以及其他人员提供的辅助证明材料。评价机构对这些第三方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分析,以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和有效,考试合格后颁发学徒结业证书。
(三)德国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状况
企业作为重要评价主体是德国职业教育评价的主要特点。德国16个联邦州职业教育的整体评价,从大类上可以归纳为外部评价、质量分析和学校审查三种,其中等10个州均采用了外部评价的方法[9]。这种外部评价,主要由学校督导组织发起,由校内教师、企业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侧重过程质量和绩效质量评价,特别关注宏观和中观的学校管理、学习资源条件、教学过程、目标战略和校企合作程度等。而微观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上,即行业协会、企业资质是其主要特色,也包括社会组织团体的积极参与。德国的职业教育评价主要由各行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除了学校自评外,行业协会定期对职业教育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德国学校的学生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国家考核两类:平时考核由任课教师负责;国家考核则由州统一组织,为了保证考核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避免受培训机构的影响,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中规定,国家考核由行业协会组织承担,在行业协会中专门设立考试评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并且对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有明确要求,必须由雇主联合会、工会及职业学校三方代表组成[10]。在代表成员数量上,雇主(资方)与工会(劳方)代表数量相同,职业院校教师数量要保证有一个以上。为了保证评价标准的一致和规范,每种职业都有相应的《职业培训章程》,作为培训机构(企业或职业学校)考试的基本要求和参照依据,相同科目的考试在同一时间进行,并依据全国的统一标准进行评分[11]。学生毕业需要通过国家考试才能获得结业证书,由于国家考核的严格性和公正性,结业证书得到欧盟多数国家的普遍认可。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上,主要以学生在企业中所学的岗位技能操作水平,来确定职业教育的优劣和等级,整个评价的设计思想、内容和形式都是“为了工作而评价”,考察职业能力素质与社会经济和企业行业发展需要的契合度;在评价上注重过程性与结果性,既注重课程开发、教学过程的设计与实施,又注重人才培养质量的结果考核;不仅重视教育资源、学习条件等硬环境,还注重学校文化、学习传统等软环境的评价。
(四)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状况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评价主体更为多元化,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行业参与的质量管理体系。由国家质量委员会(NQC)、澳大利亚技能质量署、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NIST)以及各州注册/课程认证机构(R/CAB)等开展职业教育的外部评价,各机构性质、组成及主要职责详见表1:
在上述不同的评价机构,均有行业组织和企业代表参与,如在行业技能委员会(NIST)及州与领地注册/课程认证机构(R/CAB)中企业行业代表起主导作用,产业界不仅是评价的主体,还是评价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各类培训机构考核结果主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率”和产业部门的“满意率”来判定。在评价上,澳大利亚有统一严格的法规制度,除了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框架(AQTF)外,还有《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注册标准(2011)》、《VET质量框架(2012)》《VET课程认证框架(2012)》以及各个行业的制定培训包,这些法规制度和评价依据,都是由权威部门发布,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使职业教育评价有法可依、有章可寻[15]。同时,政府将注册评价结果与新增办学经费分配相挂钩。在职业教育评价的内容和指标设计上,很注重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指标和权重;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上,注重学生真实岗位工作情景中的能力表现评价,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全面的考核情况,注重利益相关方的满意度[16];在评价方法上注重实地考察、沟通反馈、注重证据,经常开展毕业生的长期跟踪调查。
二、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价的基本特征述评
(一)独立评价机构和行业企业参与明显,评价主体构成多元
从上述四国的情况来看,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类型的评价制度,侧重点也有所不同,都注重利用专业组织、社会团体或用人企业在教育评价中的优势。美国、英国的职业教育评价是在政府评价之外,尤其注重社会机构评价;德国是以行业协议、企业评价为主体,澳大利亚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行业参与的评价体系和制度。无论是以社会机构为主,还是以政府为主体、企业行业参与,四国在职业教育评价方面都有比较注重第三方评价功能的发挥。无论官方还是非官方,都是非盈利性组织,均实现机构的独立性;如美国的认证机构(SACS)由于其悠久的历史、发育比较成熟,容易得到公众的信赖。无论是政府评价,还是社会评价,评价组织的成员构成多元化,企业行业专家、职业院校教师、学生等利益相关者,均有所体现。如英国的QAA是非政府的独立组织,评价机构的组成既有教育领域的,也有企业行业专家以及学生代表,这样既可以保障评价的客观、公正,同时也能反映不同利益相关者对评价的各自诉求,提高职业教育评价的可靠性和规范性。
(二)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与岗位工作对接 一是第三方参与评价范围涵盖广泛。四国的职业教育评价涵盖内容各有侧重,如美国第三方职业教育评价内容包括教育资源、教育过程、教育结果三个方面,具体有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设施,供给情况;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州认证考试情况等;英国的职业教育评价其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即总体效能,学员成果、教学与评价的质量以及领导与管理的有效性。有的侧重宏观和中观的教育目标和定位,有的侧重中观的教育资源和培养过程,有的侧重微观的人才培养质量。二是评价标准注重与企业行业的岗位工作要求对接。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中,产业界不仅是评价的主体,还是评价标准的主要制定者。英国职业教育评价关注用户需求,在现代学徒制评价中特别重视雇主、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考评。德国在课程开发模式、教学设计思想和实施形式,都是直接引入企业标准,并围绕工作而评价,澳大利亚职教评价更凸现产学结合的指标和权重。三是在评价方式方法多元化。美国、德国在职业教育评价都既注重过程性与结果性,既注重硬件条件,也注重软环境的考评。在评价方法,英国和澳大利亚特别注重第三方证据的沟通和反馈,如雇主现场考察、客户满度问卷等。
(三)注重评价结果信息公开,结果利用与资源配置相挂钩
如在英国职业教育质量保证署,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并由评价委员会对其负责解释和承担责任。同时,英国大众媒体也定期开展职业院校综合实力排名,评价结果公开既是对国家、学校、受教育者、家庭、地方政府及其他基金组织负责,对投资主体具有指导性,也是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帮助学生选择学校,还有利于全社会对职业教育教学进行监督。评价结果的公开,还有助于社会各界对于评价公信度的检验,保证了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方便学生、家长、教育主管部门了解职业教育的质量状况;在美国评价认证机构评价出来的结果上交给政府和教育部门,成为国家和各州政府拨款、资源配置、专业授权以及社会资本投资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澳大利亚政府也将注册评价结果与新增的办学经费分配相挂钩,这些都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实效性。
(四)注重法规制度建设,保障第三方参与的长效性
国外的职业教育评价机构的成立有法可依、具有权威性,评价标准依法制定。如美国1971年出台的《1976年职业教育修正案》对各州职业顾问委员会构成要求、职业教育评价标准、相关统计数据说明,都有相应的完整要求,以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标准性;德国《联邦教育法》《职业教育培训章程》等,以法定形式确定评价主体、评价机构组成以及职业教育培训目标及考试大纲,职业教育培训标准,职业资格进行认定、对学生的职业技能考评等;还有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相关《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注册标准》、《VET质量框架》及《VET课程认证框架》等。加强职业教育保障立法建设,是各国发展和建构评价体系,推动评价机构有序良性运作的根本条件。
(五)注重对评价机构的监控和管理,保证评价的客观、公正
各国政府或社会机构对评价机构的认证,进行持续监控和改进,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特别是美国,联邦教育部门要定期对专业评价机构评审,并向院校公布合格、可靠的代理机构名单;各州的认证协会通过投诉热线、咨询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在税务上,美国国税局也会介入调查,避免认证机构因经济利益而丧失独立性和公正性。澳大利亚的各州与领地注册/课程认证机构也严格把控评价专家资格,监督课程认证的过程和质量,并有相关的质量框架和认证标准进行制约。英国的国家资格证书授予机构也会有外部核查员进行检查评价,确保评价的公正、有效。当第三方机构与职业院校发生矛盾和冲突,政府则充当协调的角色,如美国的教育们会通过咨询建议、信息服务、经费拨款等手段调节CHEA等认证机构与被评价院校的关系。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政府简政放权,培育良性的评价市场
国外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都是民营机构,政府将管、评、办于一身,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松政策管制,开放教育评价市场,给第三方组织机构更多的发展空间,鼓励第三方组织的生长和壮大。鼓励民间集资创办经营性评价机构,特别要扶持社团性质和民办教育评价机构的发展。同时,取消机构成立的政策方面限制,比如简化登记手续,特别是一些组织注册资金数额、申请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鼓励相关的专业人才成立教育评价机构;二是转向市场化运作模式,建构多元竞争的评价市场体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引入竞争机制,让两个以上的机构参与招标竞争,通过“公开招标,平等竞争、公正选定”的形式进行。只有从多方面着手扩大教育评价服务的供给,才有助于良性教育评价市场的形成。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激励第三方参与职业教育质量评价
目前,《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虽然明确倡导社会评价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但还没有立法保障第三方参与评价条款。下一步就是要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法》,增加职业质量第三方评价条款,通过立法保障独立的评价机构和行业组织、企业等真正参与评价中来,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第三方的主体地位、准入资格、组织构成、相关责、权、利,给予其评价的独立空间,要从法律上提高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和合法性。同时要对评价专家的评价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其中存在利益寻租行为,保证第三方机构评价的独立性。同时国家出台有利于第三方评价良性鼓励政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税收减免等方面提高企业参与动力不足的问题,推动独立中介机构、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到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中来。
(三)制定企业行业参与的质量评价体系,评价标准、方式与手段与企业对接
目前我国职业院校质量评价,主要教育系统内部的自我评价,评价主体单一。评价体系主要局限于教育“生产方”,作为“教育需求方”的行业企业等评价主体缺位,无论是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学生的学业评价,还是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行业企业等评价主体缺位;评价过程上很少注重使用用人单位、客户等第三方证据;在评价标准上,尚未与企业岗位、用人标准对接。在评价组织构成上,应建立行业企业为主体、教育专家、学生及家长多元参与的质量评价委员会。针对目前的学徒制改革试点和国家资格证书制度,要借鉴英国的经验,由雇主在工作场所对学徒的实践学习进行测评,关注用人单位的需求和意见。借鉴澳大利亚和德国的职业教育评价经验,由产业界、企业来参与制定质量教育评价标准,评价主体转移至企业,评价标准也要主要源自企业,由行业企业制定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并贯穿到教育教学评价中。评价方式与手段同步于企业,使内外评价具有统一的可比性,包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标准、专业核心课程的考试标准,专业建设标准,开发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学生学业考评标准,实行教考分离。学校在专业调整与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项目设计等方面,主动与行业组织和企业对接。 (四)有效利用第三方评价结果,加强评价信息服务保障
一是必须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保障机制。无论是独立评价公司,还是行业组织、企业,外部评价组织获取学校内部的数据信息,都需要被调查对象和院校的配合,院校应提升评价信息服务意识,第三方要形成常态化的数据采集机制,建立起互惠互利机制,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有效性。二是合理利用评价结果。借鉴美国的经验,第三方教育评价结果要与教育机构及工作人员利益挂钩,要与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挂钩,保证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加大试验推广力度,引导职业院校在办学水平、专业教学建设评价、毕业生就业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吸引专业的评价公司、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媒体的参与评价,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激励、约束、导向功能,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评价工作的持续发展。教育主管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对所有评价结果分析并合理利用,完善职业教育质量监控与保障,推动职业院校教学改革,实现职业教育的内涵发展。
(五)完善第三方评价信誉评定机制,对第三方评价进行规范引导
我国目前职业教育质量评价领域实施的主要以“达标”性评价为主,还缺少“问责式”评价,这也是导致我国不断出台新政策、推出新的改革项目和措施,但政策效果和改革项目效果却并不理想,为保证第三方参与评价科学规范,一方面,要对第三方评价效用度和信用度进行再评价。对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式评价,开展元评价研究,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对评价程序、评价周期等予以规范,评价方案、评价指标、评价过程以及评价结果和结果的使用经委托方审核研判后,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对外部公开发布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评价信息、评价结果和评价结论可信度;另一方面,政府要相应的评价信誉等级制度。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对第三方的认证和评价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对所提供的评价服务(包括服务内容、质量、价格)进行再评价,并评出信誉等级,建立信誉档案,并建立相应的奖励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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