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一、流浪儿童概念的界定
根婷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对流浪儿童的界定是:完全脱离家庭和监护人,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生活在街头,且无可靠生活保障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
流浪儿童的流出地基本为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且在流浪儿童性别比例中呈现男童比例较大的特点,分析其流浪原因,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点:(1)家庭因素居于首位,半数以上的流浪儿童因为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家庭破裂、家庭暴力及家庭遗弃等原因在外流浪;(2)社会原因:经济过于贫困,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一些孩子试图逃避沉重的家庭负担,加之年龄尚幼,容易被犯罪分子拐骗和利用,使得他们被迫流浪街头;(3)学校的教学方法失当,忽视学生心理健康的塑造,是导致儿童负气离家出走,到外寻求刺激和挑战的原因。
二、流浪儿童品行教育的现状
流浪儿童品行教育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针对流浪儿童自身的品质性格和行为发展施加影响的实践活动。其教育的宗旨是促使个体在学习生活中将道德内化为稳定的心理特征,并将这种心理特征逐渐外化为行为和习惯,促进个体健全的品性和良好行为的形成,使流浪儿童逐步形成合理的价值观、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和健康的自我意识,并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有效的认知方式等,为其回归社会,成为完善的社会人打下坚实的基础。
政府对流浪儿童的品行教育问题越来越重视。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指出:“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目前,我国对流浪儿童的品行教育只是从宏观角度搭建了一个初步的制度框架设想。这些制度设想尚存在规划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够强、缺乏有力的措施保障、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等问题。因此,各地救助机构在对流浪儿童开展品行教育方面,基本是各行其是,做法不统一,也不规范。在2004年国家实行自愿救助制度以后,儿童接头流浪的现象普遍增多、自愿接受帮助的人数减少,救助机构所能给予的帮助大多只是物质保障,缺乏对流浪儿童的心理矫正,救助机构也缺乏专业的教育人员,因此救助机构对流浪儿童在文化知识、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和心理矫正方面的辅导,不如改制以前经常和普及。
尽管在流浪儿童品行教育方面还缺乏统一、规范的遵循,但各地救助机构在这方面却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郑州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流浪儿童提供的“短、平、快”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石家庄少年儿童教育保护中心对流浪儿童进行品行和心理上矫治的“长效教育”。
三、流浪儿童品行教育的必要性
流浪儿童在社会中经常遭遇不公正的对待,许多社会人士对流浪儿童存有偏见,他们还常常成为某些成年人和不法分子的侵害对象。主流社会对于流浪儿童的歧视、排斥和虐待,对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发展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这些伤害加剧了流浪儿童思想和情绪的转变,成为他们融入社会的巨大障碍。因此,落实对流浪儿童的品行教育成为社会救助的重点。流浪儿童只有拥有了健康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才有可能拥有同正常儿童一样的主体认同感,才能用平和的心态去看待过去的生活,对家庭和社会持有积极的态度,降低重复流浪的可能性。
(一)流浪儿童品行教育是保护流浪儿童正当权益的需要
教育是一项有针对性的教学活动,教育者在德、智、体诸方面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品行教育可以促进受教育者提高道德水平和思想素质,为其形成科学的人生观和良好的品质性格、行为习惯提供了良好条件。因此,品行教育不仅应该是教育的重要内容,而且应该是教育的首要内容。
党和政府为了保障儿童品行教育的实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种种经济和社会的原因,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流浪儿童享受不到国家正常的品行教育。为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其中明确规定:要“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坚持积极主动的救助,“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由此可见,对流浪儿童进行品行教育,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流浪儿童正当权益的需要,也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各级救助机构的重要责任。
(二)流浪儿童品行教育是帮助流浪儿童回归社会的需要
人们共同生活的环境是社会,每个社会成员要想在社会中发展和生存,就必须经过社会化而融入社会。所谓“社会化”,就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活环境中,个体的人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掌握社会的行为规范和技能,从而形成一定的人格和生存发展能力,使自己由出生之初仅仅具备一些最基本生理本能的自然人,逐步转变成为社会所认可的社会人。 儿童时期是人的社会化过程的最佳时期,对人的心理和生理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品行教育是帮助儿童完成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节。儿童社会化能否成功,直接影响到他们能否顺利融入社会。但是流浪儿童流落街头,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他们连生存都很困难,更谈不上享受良好的教育。据统计,大多数流浪儿童没有接受过正规教育,除此之外他们还遭受着家庭暴力、流离失所、社会遗弃等打击,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给他们自身和家庭造成了不幸。因此,在救助的过程中将流浪儿童的基础救助与品行教育相结合,帮助他们重新学习社会良好的行为规范,形成新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塑造健全的人格,这也是一种特殊的再社会化过程。只有这样,流浪儿童才能掌握正确的人生方向,才算是真正的回归社会。
(三)流浪儿童品行教育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流浪儿童因为种种原因脱离家庭走向社会之后,由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技能,基本的物质生活得不到保障。无论是主动或是被动选择流浪,特殊的生活经历使他们在品行表现方面产生诸多缺陷,如性格孤寡怪癖、不自信、法制观念薄弱、人际关系紧张、漠视生命等等。这些性格缺陷对流浪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他们为了生存和寻求生活必需品,难免会做出种种违背法制的越轨行为,伤害了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成为威胁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流浪儿童的教育工作刻不容缓。流浪儿童接受品行教育,不仅可以提高他们的社会生存发展能力;还可以提高他们辨别是非对错的能力。通过教育这个行之有效的途径,帮助流浪儿童改变在流浪生活中形成的不良生活习惯以及错误思想观念,培养他们敢于面对挫折、敢于承担责任的坚强品质,增强他们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自觉性。对流浪儿童开展品行教育,不仅可以促进流浪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还可以有效地预防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消除其对社会安全稳定带来的隐患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流浪儿童的品行教育是一种实质性的救助,具有社会价值。既能保障流浪儿童的正当权益,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也可以预防流浪儿童违法,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对流浪儿童开展科学规范的品行教育具有深远而又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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