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一、罪犯教育问题矛盾特殊性的体现
个别教育就是把握矛盾特殊性的一个重要教育方法,是体现因人施教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其作为监狱改造在押服刑人员的一种基本教育方法,针对罪犯个体的改造需要,因人施教是改造罪犯主观世界的锐利武器。但是随着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的个别教育模式突显出教育面过于狭窄,教育手段相对落后,以感化替代教育、以资助替代矫治导致单个罪犯的个别教育成本过高。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狱一直将个别教育当作集体教育的一种补充,对个别教育重视不够。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不同事物的矛盾各不相同,同一事物矛盾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各不相同;矛盾的每一个侧面也各不相同。那么就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深入贯彻因人施教原则是强化罪犯教育效果、提高罪犯改造效率的重要原则。
二、当前罪犯教育中存在的误区与盲区
(一)部分监狱警察素质低下,缺乏对问题的把握
当前除管理层监狱警察以外,个别一线监区警察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个人素质极其低下,在进入监狱工作之前的培训期不认真努力学习,认为自己已经是公务员,便可以为所欲为,这种思想对罪犯教育工作开展极为不利,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监狱民警的个人素质降低了其对矛盾特殊性的把握,根本看不到罪犯教育中的具体问题,甚至将罪犯的个别问题上升为罪犯群体间的一般问题,也就谈不上相应地做不到在罪犯教育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监狱警察对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不做深入了解
监狱警察日常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机械式地照搬管理工作的方法,疏于对经验的积累和对罪犯的了解,因此不能及时地把握罪犯的心理动向。并且监狱警察也对自己的弱点毫无察觉,对罪犯的事情并不上心,只有等出问题了,要掉饭碗了才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这是对因人施教原则的一个重要疏漏,罪犯的个人情况都不能详细地掌握,“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那么如何才能打赢这场警察与罪犯心理改造的攻坚战?
(三)恶劣的警囚关系导致了双方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
目前还有另外一个相对严重的问题,监狱警察从来不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想问题、办事情以自己的心情为风向标,不顾及罪犯的感受。站在服刑人员的角度,换位思考,理解不同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和需求,是做好服刑人员思想工作的主要条件。另外,作为服刑人员的管理者,对自己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也很至关重要。
三、贯彻因人施教原则的策略
(一)全面提高监狱警察的个人素质
监狱警察在监狱里对罪犯进行的监管改造代表着国家,象征着国家刑罚的威力。如果监狱警察自身都吊儿郎当、毫无家教,那么对罪犯将会产生一种及其恶劣的心理暗示的影响,那么一切的教育改造原则、方法就无从谈起了。要对罪犯进行教育,首先就要对监狱监区一线人民警察进行教育,努力提高提高其个人素质和业务水平,才能谈对罪犯进行教育。
(二)全面把握每个罪犯的个性特征,监管改造中应当以罪犯改造为中心
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同样地,一个大的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包含著许多的矛盾。子路问:“闻斯行诸?”子曰:“有父兄在,如之何其闻斯行之?”冉有问:“闻斯行诸?”子曰:“闻斯行之。”公西华曰:“由也问,闻斯行诸?子曰,‘有父兄在’;求也问闻斯行诸,子曰‘闻斯行之’。赤也惑,敢问。”子曰:“求也退,故进之;由也兼人,故退之。”因材施教的故事好像与监狱民警与罪犯之间相处关系不大,实则不然,只有监狱民警对每个罪犯都有着深入的了解,才能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因材施教,才能使罪犯从心理上自觉地摆脱抗拒心理,有所进步。
(三)改善警察与罪犯的关系,形成良性循环
师生关系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等。中国自古以来都在传唱“师者,传到授业解惑也”的经典,在中国大多数父母、学生眼中,老师就像是“第二父母”,对老师像父母一样尊敬与信任。虽然在监狱中警察想要扮演老师的角色是完全不可能的,但是可以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
四、结语
只要师生之间互相信任,嬉笑怒骂皆成教育;只要师生之间彼此依恋,举手投足都是真情。虽然监狱里罪犯与警察不能做到像学校里老师与学生的关系这般亲密,但是双方的关系是可以较之传统的警囚关系做出相应的改善。罪犯教育应该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罪犯个体独特的心理、行为特征以及其独特的犯罪经历来制定一系列的“入监――改造――出监”的完善的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因人施教原则就是对罪犯教育工作原则的坚持,只有看到了罪犯之间的差异性、特殊性才能把罪犯教育这个重要的中间环节做好,才能贯彻监狱以改造人为重心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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