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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看中国法治进程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作者简介:何仟,郑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61-02

  近来,由于“黄海波事件”的持续发酵,收容教育制度再次引起了普通民众、各法律人士的关注。不仅是收容教育,这几年来,劳动教养也是民众关注的话题,一方面是由于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制度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进程,另一方面也是民众普遍树立法治意识的体现。

  一、劳动教养制度简介及分析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在劳动教养制度方面,引起广泛关注的是“上访妈妈”唐慧事件,“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乐乐的母亲,就女儿遭多人强奸、轮奸、被迫卖淫,多次要求公安机关立案。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6个月,随后唐慧被押送至劳教所。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在各方压力下,唐慧被释放。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教委案进行公开宣判,唐慧胜诉。以唐慧案为代表的系列劳教案,是废除劳教制度的直接动力。劳动教养制度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教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这明显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同时,《立法法》第8条更是对有关人身权利事项限定为只能制定法律,即犯罪和刑罚、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9条同时规定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同时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劳动教养制度作为国务院行政决定虽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但劳动教养制度没有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因此劳动教养制度应当按照《立法法》相关规定,在2000年7月1日《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即应修改与废止或者改变及撤销。劳动教养制度还违反《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劳动教养被滥用,沦为地方政府打击上访人员和压制言论自由的“维稳”工具。在民众、仁人志士的努力下,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实施了50多年的劳教制度的依法废止,不合时宜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对公民权利一定程度的侵犯,废除劳动教养是维护法律权威,是对公民人权的保护,法治和人权的入宪,废除劳动教养自然是当然之举,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表达权等有着重大意义,是我国法治的重大进步。

  二、后劳教时代公民人权的保护

  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除,公民的权利得到了一定保障,但新的问题已暴露在我们面前――替代性处罚的泛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口袋罪的使用率上升,行政拘留甚至刑事拘留的数量增加,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制度依然存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是单纯的依靠废止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就可以解决的,可以看出,虽然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除,但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断完善法律制度,限制权利膨胀,完善违法行为矫治、社区矫正才是关键。

  三、收容教育制度简介和分析

  黄海波及女方刘某因卖淫嫖娼被拘留15日后,又被收容教育6个月,此事引起了舆论的一片哗然,也再此引起了人们对收容教育制度的讨论。收容教育来源于建国初期我国政府打击卖淫嫖娼的成功政策和当时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是党和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丑恶现象的重要法律手段。但是,由于整个打击卖淫嫖娼体系的不完善、不健全,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丑恶现象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控制,反而不但滋生、蔓延,甚至在少数地方呈恶性膨胀之势,收容教育逐渐进入历史淘汰的行列。收容教育为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提出,具体安排由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方法》)确立。虽然《决定》提出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方法》明确它为“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实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类似于劳动教养制度,其也明确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等法律,同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已修改了《决定》的相关内容。收容教育在我国特定历史时期产生过一定作用,但如今,随着社会发展,已明显不合时宜。劳动教养的废止是保护公民权利、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一步,彰显了中央和最高立法机关在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权威的决心。但类似的收容教育仍在执行,是对法治进程的阻碍。同时,收容教育手段的严厉性与规定的性质明显不符。收容教育制度下,对卖淫嫖娼者可以先施以治安拘留15日,再给予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极大限制,其与卖淫嫖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不成比例。收容教育的调查、决定、执行均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无需经过严格的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式的法庭审理就可以长时间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显然违反法治精神,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笔者认为,收容教育制度已经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阻碍,其与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抵触,连同上述原因,应该予以废除。   四、中国保护人权和法治进程

  法治,即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式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法治”就是一种在法律管束国家权利以后,而使权利得到保障,使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不仅是人类进步的标志,同时也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重要标志。新中国的成立,开启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权利和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后的《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强调“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标志”。这一历史性重要文件第一次在党内明确使用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13条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国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入宪”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中国彻底摒弃人治,坚定不移地沿着依法治国之路前进,也为中国在21世纪的治国基本方略提供强有力地宪法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取得了极大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不仅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而且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部分,收容教育等制度的存在,也会因中国法治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步废除。现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任务已经提上日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中国法治建设又一次极为重要的发展。人权,就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个人或群体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的基本权利。法治社会是文明社会的必经阶段,可以说现代社会无法律即无文明;那么,无法律也无人权可谈,人权和法律不可分离。人权保障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它指引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向,同时,法治建设又为人权保障创造条件并提供保证,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人权入宪”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发展成果,有着重大意义。在2012年12月4日召开的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三十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其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几年来,中国全面施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完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法规,以法治促进人权建设。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人权的保护,收容教育等制度的存在依然对公民的自由权、表达权等权利有所限制,不利于人权的保护。中共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权精神,突出了人权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我国法治和人权保护是密切联系的,法治以保护人权为宗旨,以法治保人权、促人权。对人权的保护,可以发现现今法律的一些缺陷,不断地完善法律。目前,我国法治和保护人权还面临着很多问题,不能急于求成,只能循序渐进,逐步解决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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