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同样在我国失业率也受到关注,根据商务部提供的数据2013年我国失业率达5%,城市登记失业率:4.1%。那么失业到底是怎样界定的,面对全球性的失业问题,各国有是怎样做的呢?职业教育与培训在治理失业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本文将尝试着做出探索。
一、失业内涵认识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统计标准,凡是在规定年龄内一定期间内(如一周或一天)属于下列情况的均属于失业人口:(1)没有工作,即在调查期间内没有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或自我雇佣;(2)当前可以工作,就是当前如果有就业机会,就可以工作;(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某一特定时期内通过登记、申请等特定方式正在寻找受雇或自我雇佣机会。
这种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找不到或丧失就业岗位的现象即为失业(Unemployment)。
我国对“失业”的界定: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就业岗位的情况。它包括:(1)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者;(2)企业宣布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3)被企业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4)辞去原单位工作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5)符合失业定义的其他人员。
除此,经济学界指出并非一个人处于就业状态就不是失业,还有一种失业叫“隐性失业”即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小于合理边际成本。隐性失业又包含两种,即就业不足和低效就业。
就业不足一是部分就业不足,工人的工作任务不足,但仍然可能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用一部分时间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剩余劳动时间闲置。二是完全就业不足,工人处于非工作状态,劳动时间完全没有被利用,但仍具有企业员工身份。
低效就业一是员工做满额定的劳动时间,完成了额定的工作量,但劳动生产率低于工资率。二是员工做满额定的劳动时间,但不能完成额定工作任务,劳动率低下,这是最隐蔽的隐性失业。
二、各国治理失业的经验
(一)积极关注,确立政府职责
工作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基石,工作的组织结构变动直接影响着社会结构的发展。因此,一国公民是否能顺利就业以及就业质量如何都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正常运转。同时一个国家的就业状况与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有密切的连续。因此各国国家都十分关注本国的就业和失业问题。美国在1946年通过了《就业法案》,其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对控制就业应承担的职责。俄罗斯1996年通过并与2003年修改了的《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旨在促进居民实现充分、生产性和自由选择的就业权利。欧洲真正对就业政策的共同关心始于1993年的德洛尔白皮书“增长、竞争力与就业”。考虑到欧盟严重的失业形势以及就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1997年6月,《阿姆斯特丹条约》首次将就业问题作为独立的部分纳入欧洲共同体条约之中。
(二)从政府层面给予政策支持和保障
失业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社会经济各种因素相联系的,特别受经济增长状况影响较大,解决失业与再就业问题根本在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首先实施积极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主要包括积极的财政投入政策和财政优惠政策。财政投入是一种直接的投入,主要是通过增加财政预算投入来实施的。90年代,各国政府用于劳动力就业上的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一般在2%以上,有的国家如西班牙在就业严峻时曾达到3%以上;财政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减免企业税和对自谋职业者实行资金支持以稳定企业员工规模,增加就业机会。
其次是积极的产业政策。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是通过增加第三产业比例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些措施在西方国家已经很明显。同时积极扶持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在欧盟成员国中共有两千三百万左右,占欧盟企业总数的99%。中小型企业为欧盟国提供了70%的工作岗位,在房地产业、资源回收和建筑业中小型企业创造了80%的财富,在整个私营经济中其创造了55%-60%的财富。因此,中小型企业是解决失业的重头戏,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最后是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障制度。美国1935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其中对失业保险行政拨款、联邦对失业保险的监督、管理以及失业保险的范围、资金来源享受条件等作了规定。近些年来,大多数国家开始变消极保险为积极保险,即把失业保险同职业介绍、技术培训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从简单地保护失业者变为促进再就业鼓励失业者尽快找到工作。
(三)从教育层面为失业的解决提供技术支持
教育层面的技术支持,主要是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随着科技的发展,劳动力市场对人才的规格要求越来越高,技术型失业成为当前失业的一大热门区,而治理这一类型的失业,教育与培训的投入是最为有效的。各国也都看到了这一点,开始转变消极为失业者发放救济金的失业政策而转向了积极开展针对失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其中最主要的是培训。由国家政府部门牵头或公或私的职业指导和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日本、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再就业培训机构。日本在劳动省下设了600多个“公共职业介绍所”,通过各种渠道为求职者提供就业信息。美国的《就业训练合作法》规定由州和地方政府及私人机构共同合作进行再就业培训项目的开发。 (四)整合各种社会力量
澳大利亚从1998年开始也对其就业服务体系进行了改革,撤销联邦就业服务中心,成立中央联接局,将就业服务外包,构建就业服务网络。由此,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非政府垄断的、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即由政府部门、中联、直接提供就业援助的机构以及社区组织组成建立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职业教育在解决失业中的能为
各国的就业指导和培训的展开即为教育在解决失业中能为的主要体现。教育与治理失业最密切的是职业教育与培训,即职业培训、上岗培训、再就业培训等。
以大职教观的观点看待这个问题,职业教育的范围应包含非常广的领域,首先其应包含普通初等教育中的职业准备教育,让学生了解社会的工作体系与结构,培养其幼年的职业兴趣与倾向,这在美、英、德等国表现尤为突出。从小的职业兴趣与倾向可以使孩子对社会和生活有更深刻的体会,也会促使他们积极追求;其次,它包含中、高等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最后是职后的培训,主要是针对成人的再培训,以使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和社会需要。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与劳动部门共同建立的就业指导机构,可以为失业者提供再就业信息,针对正常失业中都可以起到相应作用。例如摩擦型失业,就业信息的充足可以减少就业人员的过渡时间,让他们更快的找到适合自己的企业,也可以供企业找到合适的员工。英国就业服务机构遍布全国,由全国就业服务总局、区域局和分区组成,失业者能从职业介绍所获得全部工作机会信息。对于初次就业的学生来说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也是减少摩擦型失业的良药。
其次,培训机构的建立对于技术型、结构型失业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学校的职业教育与现实工作之间总会有“代沟”,而培训,特别是企业参与的培训可以很好的化解这个代沟。有企业参与可以第一时间接触工作结合技术的变化,学生身临其境的学习可以更快建立企业归属感,以“合法的边缘性参与”弥补学校学习的缺憾。
最后,纵观国外的培训开展,企业参与是培训成功的关键,而企业参与职业培训有三个关键因素要解决:
培训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和收益状况;国家的教育与培训政策环境;劳国家动力市场的管理和运行情况。
这三个因素制约着企业是否愿意参与培训与培训能否顺利成功开展。因此为了让企业真正参与职业教育培训中来,我们必须给企业创造更好的环境,最终实现双赢。德国和日本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企业参与热情很高,也因此德国的“双元制”和日本的“产学官”合作都比较成功。
纵观他们成功的因素,首先他们的企业在投入培训时收益是大于成本的。第一,员工以“合法的边缘性”参与角色进入培训岗位,可以补充其企业用人,减少其雇佣成本。同时,在学生进入企业培训的过程也是企业筛选甄别其未来员工的过程,节省了其招录员工的时间和成本;其次,与高校的密切合作可以推进企业的研发和技术创新。在日本这种企业参与员工培训就是企业份内的事情,在这种社会责任与义务的意识下企业参与培训的热情很高。国家的培训政策环境也是制约企业参与的重要因素。美国《就业训练法》的颁布为失业者、青年人和贫困者的培训有了法律保障,许多机构都提供相应服务。而早在70年代,日本就已经实行了“产业劳动恳谈会”制度,由工会、企业组织最高领导和劳动大臣参加,主要协商劳动关系,讨论修正就业政策。
国外的一些政策措施无论从大的背景环境和内部的调节机制都给企业留有很大的发挥空间,而我国目前还有很大的空白,而大的改观也就是近年来的劳动部和人事部合并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对推动我国的就业与再就业政策改革与推进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将会推进职业培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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