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在《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一文中提及,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设立法律硕士(J.M)学位的最大推动力是基于中国全面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培养一批高素质应用型的法律专业人才而出发设立的。其实我们可以从一个宏观角度去看待法律硕士的设立需要,作为本科与研究生阶段拥有不同专业学历背景的法律人士,其培养是否更适应新时代社会的需要这一考虑,应该成为法律教育体制在改革问题上面首先考虑的重要方向。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更加偏向学术教育的,在学生本科阶段进入学习,但这种教育模式与美国的法律教育模式却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因此我国设立法律硕士学位的培养教育,很大程度上取经于美国在J.D法律教育模式上的成功经验,从而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上存在的不足之处。仔细分析美国在法学教育模式上与我国在这一领域所存在的差异,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授向学生的群体不同。前者侧重于研究生阶段进行法学培养教育,而我国则把法学培养的主体侧向于本科生。因为所面向的教育群体不同,其培养人才的指向性自然也存在较大差异。相对于我国目前所主导的学术教育,美国在法学教育上刚好相反,其更偏向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对学生所进行的法学教育培养也是实务性的。其并非把法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全面衡量到学习法学所需要具备的基础人文与科学知识。美国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与我国的法律硕士存在某种相同点,就是在教育培养过程中更多更广地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或人文知识以及一定的人生阅历,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深入理解法律从而运用法律。在此前提下,我国现在法律硕士面向非法律专业背景的本科生进行招生,目的也是为了培养复合型的实务人才。
二、法律硕士在我国的培养现状
法律硕士毕竟在我国作为一门新兴教育培养,存在着一定的不成熟性。我们以广东地区几大高校作为出发点,分析其在法律硕士培养问题在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大致可总结如下几个方面:
(一)现阶段我国关于法学的教育培养,首先在学位方面是采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并存的双轨制模式。针对这个情况,目前已经有相当一部分院校的法学院开始进行富有成效的实验改革。然而深入的问题本质,我们应当如何考虑法律硕士的具体培养,其在培养措施上所采取的方案与法学硕士的培养又存在哪些差异与相同,以及我国现在是否存在一套可广而普适的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方案经验等相关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应该深入考虑的。从广东地区几所高校的基本现在进行分析,首先中山大学在2009年完成了对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改革,大大促使和推进了法律硕士专业的培养信心。中山大学针对自身的教育特色,把法律硕士定位为侧重于高层次法律实务型的人才教育培养,具体也体现在中大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上偏向与法律事务相衔接这一方面上。此外华南理工大学的法律硕士也不断推进改革方案,其定型为面向法律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与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以上院校在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改革上除了都侧重于实务型人才培养这一个点之外,还都明确显示出了其培养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是显然不同的。
(二)虽然各大高等院校都在课程设置上采取了积极的改革措施,然而法律硕士毕竟作为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专业,因而与成熟的法学硕士培养相比,明显缺乏较为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力量,而且相应的配套教育资源也相当有限。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对法律硕士连年采取扩招政策,在社会认可度存在一定质疑的同时,法律硕士的扩招也一定程度上令其教育培养的质量遭到更多质疑。而正是这一系列的质疑,很大程度上就影响了法律硕士的社会形象和公众印象。
(三)法律硕士制度的培养目的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因此在校培养期间我们要求其教育体制是与法律相关职业需求相适应的,而且还必须与司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相衔接。然而目前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教育要达到这个不脱节的目标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在实践当中,法律硕士除了完成基本法律课程之外,与实践当中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互动沟通相对较少。而正是这种培养过程中相对较少的沟通,很大程度上导致法律硕士在就业形势上无法显示其优势,也没有达到其最初的培养初衷。
(四)此前我们更多讨论法律硕士的社会认可度问题与实践当中的衔接是否顺利,但回归到硕士学位教育培养的本身,法律硕士仍是不可避免会被拿来与法学硕士相比较。而且在事实当中却因为法律硕士学生存在着法律理论知识相对薄弱这一问题,在就业形势上与法学硕士相比明显处于较为不看好的位置上。在这个问题上面,怕且连法律硕士学生本身也很难回答应该如何做到如何充分把本科专业背景知识与法律硕士阶段所接触学习的法律知识相结合。随着近年来法律硕士的报考不断持续加热,而法律硕士的培养和教育却没有出现预期的市场满意度,因此这也是各大高等院校在法律硕士培养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我们回归去理解法律硕士设立的目的,在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背后,在教育体制这一环节上,应该可以理解为是法学与法律两种不同教育属性之间教育制度的权衡与尝试。依照目前我国对法学教育培养的情况来看,这一套教育体制是相对成熟的,可以支撑与满足我国现代法制社会建设人才的供求需要,而相对呈现劣势的是体现在法律教育这样一个板块上。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非也处于同一个层次上这个问题不难理解,让我们苦恼甚多的是如何在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上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去弥补法律教育在结构性设计上的缺失。这种缺失的影响是重大且短期内持续可见的,不但体现在法律教育培养的管理制度上,追溯其根源问题,我们还会在各大高等院校的培养思想、培养目的和培养制度等方面。然而让我们可欣慰的是法律硕士经过近年来的良好发展,各大高校在法律硕士培养问题上已经注意到相关问题,并且都充满信心与动力去面对问题,高度重视法律硕士培养的良性发展,纷纷根据自身院校的特点制定相应不同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在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硕士毕业生竞争力的同时,也在不断推进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和制度的良性发展。 三、探讨和完善法律硕士培养机制
在文章前面我们针对法律硕士培养教育情况,特别是广东地区几大高等院校在设立法律硕士学位培养之后所出现和面临的瓶颈困难问题进行初步概要分析。针对以上存在的几点问题,我们特别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的培养情况为例,进一步探讨如何改革和完善法律硕士的培养机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法律硕士是一门新兴学科,在2009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从而展开教学。在设立之初,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就提出了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法律硕士特色教育培养方案。随着近年来的发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法律硕士培养上可进一步理解为加强的设置和实施对策如下:
一是强调管理体制的完善,切实做到在管理部门上与法律职业相关部门有机结合,避免培养结果非预想化,出现就业脱节的现象。
二是注重知识培养和使用的适当性,在不断推进法学教育发展的同时也加强展开法律教育的特色培养,在课程设置上突显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语教育的优势。在培养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更注重法律外语的教育,从而培养更有竞争力的现代化法律人才。
三是着实做到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实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导师与实务部门专家相结合的双导师制度。
四是此外在培养的模式问题上,进一步做到法律硕士教育培养与法学教育以及司法考试和职业教育的相互统一,培养学生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双面能力。
法律硕士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发展是崭新且富有前途性的,我们充分利用外语学科的优势进行法律硕士特色教育培养和探索这一经验,不但提升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毕业生的市场竞争力,而且对其他高校进一步完善自身法律硕士教育培养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法律硕士的教育培养模式,只有继续探讨特色改革,继续进行专门性研究,才能不断壮大自身的培养模式和理论的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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