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一、强化教育目标的特殊性
黑龙江省高等特殊音乐教育发展与建设研究的第一个层面,是强化教育目标的特殊性。
所谓“特殊音乐教育”,乃是“特殊教育”中的一种,即特殊教育中的音乐教育。而所谓“特殊教育”,是指“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儿童、青少年和成人进行的教育。广义指正常人以外一切儿童、青少年和成人的教育,包括超常(天才)儿童教育,低常(弱智)、视力障碍(盲、弱视)、听力障碍(聋听、重听)、言语障碍、肢残儿童、青少年和成人的教育,以及精神病,品德缺陷的儿童、少年的教育。狭义指身心有缺陷的儿童、青少年和成人的教育。”
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是各种特殊学校或特殊班。国外创设特殊教育学校始于18世纪20年代;我国创设盲童、聋哑学校始于19世纪70年代。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科技大学附设了培养超常儿童提前进入大学的“少年班”。“特殊教育”又称“盲聋哑教育”、“弱智儿童教育”。
黑龙江省高等特殊音乐教育的对象,是特殊青少年或成年人。对他们所进行的特殊音乐教育,培养目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大多数受教育者进行特殊音乐教育,培养他们对音乐艺术的兴趣,增强音乐知识与音乐才能,并以此作为艺术教育与美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和正常人一样,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另一个方面是对有特殊音乐才能的特殊人的音乐教育,使其增长才干,成为特殊人中的音乐工作者――演唱家、演奏家、指挥家、作曲家、作词家、教师等等。
因此,黑龙江省高等音乐教育的发展与建设,首先必须强化教育目标的特殊性,只有这样,才能为黑龙江省高等特殊音乐教育确立正确的方向,并以此作为整个特殊音乐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一条贯穿始终的红线。
二、凸显教育内容的特殊性
黑龙江省高等特殊音乐教育发展与建设研究的第二个层面,是凸显教育内容的特殊性。
教育内容是特殊音乐教育内部诸要素的总和,主要包括课程设置、教材编选与使用两大要素。教学内容是根据教育目标和教学大纲而设定的。
“课程设置是教学内容的核心,也是体现实施教学大纲的物质载体。”“教材是与课程相匹配的,有的教材本身就是课程内容,……教材是根据教学大纲编选的供教学使用和学生学习掌握的基本材料。”
黑龙江高等特殊音乐教育的课程设置,要凸显其特殊性,开设“盲人音乐课”、“聋人音乐课”、“哑人音乐课”、“智障人音乐课”等特殊音乐课。尤其是聋人音乐课,其难度就更大。因为音乐是声音艺术、听觉艺术。聋人因听力障碍,如此学习音乐,是一个亟待攻克,亟待创新的一个高端课题。
在教材方面,也要凸显特殊音乐教育的特殊性。在一般常规音乐教材形式(如文字教材中的教科书、讲义,视听教材中的投影、音频、视频,电子教材中的电脑软件,数据库、电子课件等)以外,要特别注重特殊音乐教材的编写与选用。例如盲文音乐教材、手语音乐教材等。
三、落实教育形式的特殊性
黑龙江省高等特殊音乐教育发展与建设研究的第三个层面,是落实教育形式的特殊性。
教育形式是为教育内容服务的,内容决定形式,但形式又反作用于内容。内容和形式是一对范畴,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形式与内容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才能完美结合,相得益彰。
黑龙江省高等特殊音乐教育的形式,是与其特殊的教育内容相匹配的,必须具体落实这些教育形式的特殊性,并以此作为整个特殊音乐教学的保证。
也就是说,特殊音乐教育要有特殊的教育形式,必须创造创新。不要拘泥于一般音乐教学的常规形式(例如课堂教学形式),而要针对特殊教育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例如针对聋哑人采用的手语教学形式、针对盲人采取的盲文识读的教学形式等等,都是特殊音乐教育的特殊形式。
基金项目:
本文为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高等特殊音乐教育的发展与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13A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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