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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课”模式下的法学教育改革刍议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Talk about Law Education Reform under the Mode of MOOC

  DU Shehui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550025)

  Abstract As a product of learning revolution in the information age ,MOOC has its advantages and characteristics,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ing the crisis to the traditional law education, so it time to take reformation in the education value, school - teacher -student structure relation, the cultivation scheme, teaching - learning mode, and teaching information resource allocation, etc.

  Key words MOOC; law education; reform

  随着世界“慕课”元年”(2012年)的开启,一场信息技术支持下的学习革命――“慕课”(MOOC)在全球范围内推广,由美国控制的三大“慕课”平台Coursera,Udacity和edX获在巨额资金支持下,推出了近百门教学课程,哈佛、斯坦福、麻省理工等多所世界顶尖大学加入到“慕课”实践中。受此影响,2013年起我国大学纷纷进行了“慕课”的教学尝试,那么,在此背景下,法学教育如何完成“慕课”时代的教学改造和改革,成为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慕课”(MOOC(模式发展与特点

  “慕课”(MOOC)是英文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 的首字母缩写,作为一种信息时代特有的新型教学模式,课程学习者可以通过YouTube、博客、Twitter及其他软件多种形式参与学习。其特征如下:

  (1)开放,课程进入支持平台后,可以根据需要面向全球开放,学习者只需要通过网络注册,便可免费参与到网络课程的学习中,没有门槛限制,没有地域限制,学习者完全享有平等机会知识追求。

  (2)大规模,“慕课”模式课程主要面向全球不特定学习者,在设计时考虑到了学习者“爆棚”情况,提供的技术能接纳大规模同时在线的需求,一个平台课程,少则可以支持数百人,多则数十万人。

  (3)免费,“慕课”运作上采用了谷歌的“免费增值”模式,先通过提供免费服务来吸引学习者,然后以规模效应换取经济效应,再以额外增值服务进行收费的方式实现盈利。比如通过提供“慕课”课程的证书或学分证明收费,当学习者规模庞大时,这种微薄收费便能带来盈利。

  (4)课程要素完整,“慕课”按照教育学、心理学的规律,分别对学习目标、教师、学习活动、时间安排、练习和作业等各个环节进行了精细安排,而且对主讲者业务能力要求极高,每一个在线课程,几乎就是超级精品课程。而且,这种注重自选的课程性质,注重对学生的兴趣、启发、引导,侧重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训练,学生有充分机会进行思考、讨论、质疑、辩论等。

  (5)强调交互,尤其重视学习者之间的交互影响,强调学习者对学习的诠释和交流。在课堂上,学习者也可使用“慕课”技术支持和老师研讨、做练习和作业,及时接受老师同步教学辅导,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络技术与来自世界各地的学习者进行探讨、切磋,实现知识讨论与文化交流于一体。

  2 “慕课”(mocc)模式对传统法学教育产生的冲击

  我国法学教育在教学模式的具体组织上,基本还是因循课堂编班教学,一般实行大班授课,一般学生少则30到40人,多则可达200人。“慕课”模式对现有法学教育所构成的冲击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经济性。教学实际上可以看成是一项提供知识服务产品,学习者在接受教学这个抽象服务产品过程中仍然受到是否经济性问题的左右。学习者接受教学知识服务时经济性成本包括:参与课堂花费时间成本、支付学费等经济成本,以及由此可能丧失的其他机会成本;其收益包括:接受教学获取知识数量和质量,对自己能力形成的促进,以及对职业发展或人生成长的启发,等等。基于这一前提,“慕课”模式对传统法学教育造成的冲击是颠覆性的,从学习者投入与收益的经济性来看,传统教学几乎完全丧失竞争力。如果现有法学教育不能提供与“慕课”异质性的竞争产品,学生为什么要选择接受传统法学教育,而不选择“慕课”教育?

  (2)教学实效性。教学实效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制约,一是知识传授和能力训练中教师知识能力水平和教学效率等;二是教学方式、手段、内容的恰当性,指针对学生的知识能力实际而选择难易合适的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一般而言根据学生知识能力情况选择教学内容方式,是保障教学效果的基本做法。在这方面,“慕课”模式见长于其学习者大规模、经济性特点,使其具有动力和能力组织全国,乃至全世界最高水平教师讲授课程,编写最好的教材及资料,在以知识、理论传授为主的这类课程上,无疑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见拙于其对如此众多的学生,不可能恰倒好处的选择适合每一个学习者的教学内容、方式方法。   (3)教学主体性尊重。学生是教学中的主体,这是教育本质,因而尊重和服务于学生的主体性,是教育教学的基本准则。“慕课”为学生提供了自由选课的教学模式,学生具有的充分自主性,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规律和时间来安排学习,在信息充分发展的条件下,“慕课”式学习也比较便捷,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获取有关的教学资源,而传统法学教学是明显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上课要求安排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学生没有选择权利只能被动服从,在教育教学价值理念上,传统法学教育显然是落后于“慕课”的。

  3 “慕课”模式下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内容和重点

  3.1 重构法学教育价值理念

  “慕课”使大学突破了围墙,从原来只为大学生学习服务的“小众教育”变为了为社会公众提供知识技能传播的“大众教育”。应当看到,这种IT背景下教育公益性愈发凸显所带来的社会认可标准的变化。法学教育在这种背景下,其成败优劣不能再仅仅以培养了多少法律职业精英作为唯一标准,而同时还取决于作为一种职业教育本身向社会贡献了多少优质资源,这种资源包括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传统传承、观念更新、法律技术创新、对社会价值的推进和影响,等等。而且,法学人才培养和这种知识技能创新、传播是相互促进、互为表里的,良好的法学资源贡献能力必然有利于在校注册学生的培养质量的提高。因此,就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整体而言,应该积极适应“慕课”所带来的教育环境的变化,充分利用这一模式的优点和特点,建设更多的共享平台,开发更多的网络教学资源,将人才培养和知识输出、价值输出、制度影响、理念更新作为法学教育改革、推进的两只轮子。要从创建世界法学教育以及法律制度影响力和的使命角度,把“慕课”纳入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层面来讲,通过向社会开放,实现组织与环境的互动,我国法学教育才能具有世界性竞争力。

  3.2 重塑“校―师―生”结构关系

  “慕课”模式以自主学习和知识自由选择的模式,再一次揭示了人才培养中的“校―师―生”本质结构关系。传统的教师以学校为中心、学生以老师为中心的“管控型”教学显然不能在适应这一模式,而应进行结构关系转型。在新型“校―师―生”三位结构关系中,学生在教学中应处于中心地位,教师在学校行政管理关系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大学地位体现为提供一个合适场合及物质、技术支持等保障。学生可以自主性选择参与“慕课”实现自己的培养方案目标,在必要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参与教师主持的课堂补充讲解,以及一些法律技能训练、法律实习、模拟法庭等课程。教师功能则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以团队形式组织“慕课”教学,另一方面则主持法律实习实训、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教学工作,因这类工作需要手把手教学,相当于职业“教练”功能。通过这种“慕课”教学与现场教师主持的教学,进行异质性设计和混合组合,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手段的优点和长处,从而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率。

  3.3 实施个性化培养方案

  法学教育同质化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供需矛盾的主要原因,传统法学教育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误解为必须经过同质化培养,全国法学院开设大致一样的课程,接受大致一样的职业技能训练,就像蛋糕烤箱成批次的生产法律人才,培养单位与学生就业没有关系,学生个性化和特色化培养,主要形成于学生自己的个体努力,培养单位非但不能有效促进其特殊才华的增长,甚至有时反而形成障碍。在“慕课”模式下,学生自主性选课必然改变人才培养 “教学计划”形式,而转变为个人成长个性“培养方案”,每个学生都可以与众不同的定位自己,设计自己的大学生活和职业发展,设计自己的培养过程。

  3.4 优化课堂“教―学”模式

  “慕课”具有的规模性、开放性、自主性、便捷性优点,为课堂新型“教―学”模式提供了条件和基础,现有的单一的填鸭式集中传授知识性的 “教―学”关系应予终结。首先,在法学教育“五大教学课程模块”(公共基础课程模块、学科基础课程模块、专业课程模块、实践教学课程模块、素质拓展与创新实践课程模块)的实施方案上,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嵌入式”运用“慕课”模式,先让学生利用课外时间进行“慕课”学习,以达到预习效果。其次,在“慕课”模式的使用比例和重点上应有所区别,比如公共基础课程模块、学科基础课程模块、专业课程模块使用“慕课”模式比例应高于实践教学课程模块、素质拓展与创新实践课程模块。对于一部分课程,比如公共基础课程,可以允许学生完全以“慕课”形式修学分。最后,在“慕课”模式应用中,应注意与教师现场课堂教学及其他形式的教学等多元协调,切记将“慕课”作为课堂教学的简单重复,对与一些现场操作性强的课程不适合运用“慕课”模式的不能强求。

  3.5 实施法学开放教学的“随手学”工程

  随着信息终端发展的“四化”(智能化、小型化、大众化、移动化)趋势,使得“慕课”学习可以随时随地展开。法学教育理论性强的特征,使其完全具有通过大规模运用信息技术实施开放性“慕课”教学的可能,法学院有必要将法学理论、案例、习题讲解等有关教学内容,建设成“慕课”教学信息资源,使学生可以使用手机等进行“随手学”,将“慕课”变成身边唾手可得的生活化事件,充分提高学生时间利用效率。

  基金项目:贵州省教育厅教学改革项目:“贵州法科研究生特色专业人才培养及质量保障机制的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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