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关键词:终身学习;欧盟;政策;实践;启示。
自从朗格朗提出“终身教育”的理念以来,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并大力推行终身教育。欧洲发达国家在践行终身教育方面原本就走在世界的前列,欧盟成立以后,在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又连续不断地制定并施行了一系列推进终身学习的政策和行动计划, 使欧盟终身学习的理论和实践更加完善和系统。 我国也认识到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性,且政府也做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推动终身教育的发展。但不可否认,与欧盟相比,我国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仍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总体规划和合理的国家资格框架,缺乏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法和统筹协调机构,缺乏对终身教育内涵和重要性的充分认识,缺乏有效指导实践的科学理论等。欧盟对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高度重视以及其积极的实际行动都值得我们反思和学习,本文通过研究欧盟终身学习体系构建的政策和实践,以期为我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欧盟终身学习政策及实践的发展脉络。
欧盟成立以来,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以促进欧盟各成员国构建终身学习体系, 如白皮书、建议书、备忘录、决议书、工作报告等,并在推进终身学习的实践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很多成功经验。研究欧盟终身学习的政策方针和实践策略,剖析其构建终身学习体系中的思路,对我国构建完善科学的终身教育体系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
(一)欧盟终身学习政策的演进历程。
1995 年欧盟发布了第一部关于终身学习的教育与培训的白皮书《教与学:迈向学习型社会》,其为各成员国推动终身学习制定了明确的行动纲领,提出了具体策略。
在 2000 年的里斯本会议上, 欧盟确立了第一个十年发展规划《里斯本战略》。 该战略提出:努力使欧盟在 2010 年以前成为世界上最具有竞争力的知识型经济体,促进全民终身学习,形成学习型社会。 为此,欧盟制订了一系列可行性措施和连贯性策略并不断调整完善。 同年 10 月欧盟委员会提出《终身学习备忘录》,该备忘录明确了终身学习的定义, 并指出各国政府应加大人力资源培养投入,鼓励公民学习基本技能, 改进各国教育认证途径,提供终身学习指导服务,提供终身学习机会等。
2001 年 11 月 ,欧盟委员会发表 《实现终身学习的欧洲》建议书,确定了终身学习的四大目标:促进个人的自我实现、形成良好的公民意识、提高社会的凝聚力和公民的就业能力。 根据这四大目标,欧盟委员会对各成员国提出具体的指导性策略:要加强各国的合作伙伴关系; 要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保证学习机会均等;要深入了解民众的学习需求;要确保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要建立合理的教育体系;要建立终身学习的氛围等。 该建议书为欧洲教育与培训领域的发展改革确定了总体原则,也为世界各国推动终身教育发展提供了明确目标和指导思想。
2002 年 6 月,欧盟理事会又发表了《终身学习决议》, 决议书呼吁欧洲各国政府在推动终身学习的各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如要保障各年龄段公民终身学习的机会, 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加强对终身学习教师培训和管理, 促进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非正式教育等各种学习活动的互认。 决议书与上面提到的白皮书、备忘录、建议书等是一脉相承的,将终身学习提到了国家政府优先发展的战略层面。
2006 年的 《欧盟教育与培训体系的公平与效率》工作报告进一步强调终身学习的重要性,提出了关于终身学习学历资格互认的策略建议。 之后,欧盟在 2008 年便制定出了全欧统一的学习与培训资格框架, 即 《欧洲终身学习资格框架》(简称 E-QF)。 该框架有效衔接了各级各类的教育和培训,对学习成果的评定不再拘泥于学习的时限和形式,而是更加重视对实际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评价。欧洲资格框架是一个为欧洲各国提供人力资源价值衡量标准的合作框架,也是加强各国教育与培训领域内互信互认的手段,使机构、雇主更易识别不同国家文凭,有效地增进了相互的交流[1]。至 2010 年,欧盟各会员国已基本实现了“ 国家资格框架”(NQF)与“欧洲资格框架”(EQF)的衔接。 这种学历资格互认体系在欧洲范围内的迅速建立,对促进终身学习起到了极大的作用[2]。
2009 年 5 月,欧盟正式通过了“欧盟教育与培训合作战略框架”,即《教育和培训 2020 计划》,目的是使终身学习和人才流动成为现实。该计划明确了欧盟从 2010 年到 2020 年的教育和培训战略发展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改进教育与培训的质量和效率,促使公民形成民主价值观和社会凝聚力,保证公民的个性、 创造力充分发展及培养其创业精神,使终身学习和人才流动成为现实[3]。
2010 年 3 月, 欧盟委员会推出了 《欧洲 2020战略》,这是“里斯本战略”后欧盟的第二个十年发展规划。 该方案提出实现三大经济增长方式,即实现智能增长、可持续增长和包容性增长;实现“青年流动计划”和“新技术新就业协议”;实现欧洲 18-24 岁人口中的早期离校率由 15%下降至 10%,30-34 岁人口中完成高等教育的比例由 31% 提高至40%[4]。 目前,欧盟各成员国在实现上述两个指标上虽已取得一定进展, 但距要达到的目标仍比较遥远。 根据欧洲统计局的数据统计,2011 年欧盟的早期离校率为 13.5%,比 2000 年的 17.6%和 2010 年的 14.1%均有所下降。2011 年欧盟拥有大学文凭的30-34 岁人口比例为 34.6%,比 2000 年的 22.4%和2010 年的 33.5%均有所上升。欧盟各成员国如果想达到《欧洲 2020 战略》设定的教育目标,就必须更加努力地做好相关的一系列工作[5]。
2012 年,欧盟委员会发布《2013 年终身学习计划》项目招标通知。通过该计划,欧盟允许所有年龄段的人通过学习、培训或留学来获得经验,并支持欧洲不同国家的学校、大学和企业间的合作。《2013终身学习计划》 项目招标有以下五个重点领域:制定终身学习和学生学者流动战略;鼓励教育、培训和工作之间的全球合作;支持教师、培训人员及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的初期培训和后续培训;推动整个教育体系获得关键技能;促进教育和培训领域的社会包容和性别平等。
从欧盟终身学习政策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以及欧盟理事会都高度重视终身学习理念的贯彻和宣传。而且,不难看出,欧盟实施的一系列终身学习政策具有连续性,其每一项教育政策都有后续的跟进措施和执行细则的支持。正是由于这种政策的连贯性和延续性, 并且目标明确,环环相扣才使欧盟的终身学习政策不断成熟完善,进而为欧盟终身学习活动的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积淀。
(二)欧盟终身学习实践的拓展。
欧盟的终身学习体系发展到现在的规模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了长时间实践探索由之前分散的计划整合为一整套在教育与培训框架下的系统计划。 从早期的“苏格拉底计划”、“达·芬奇计划” 发展到 “2007- 2013 年终身学习整体行动计划”, 欧盟所推出的学习计划已差不多 20 个年头,到目前,欧盟的终身学习已发展为一套比较整合完善的教育体系。
欧盟对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十分重视,为了促进学习资源的整合与互动, 欧盟自 1995 年起就开始实施“苏格拉底计划”和“达·芬奇计划”。“苏格拉底计划”是针对正规教育体系内部交流合作的综合行动计划,该计划涉及从幼儿教育到成人教育各阶段的教育内容,分为八个具体的行动计划,其目的是加强各级各类普通教育的沟通和交流,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教育合作和人员流动,促进整个欧盟教育公平的实现。 “达·芬奇计划”是专门针对职业技术教育交流合作的行动计划,该计划希望欧盟各成员国之间通过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合作交流以提高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公民的竞争力与创业精神。
欧盟通过总结“苏格拉底计划”和“达·芬奇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从 2006 年 11 月开始实施一项新的行动计划:《2007-2013 年终身学习整体行动计划》。 该计划是建立在欧盟以往各类教育计划基础上的全方位综合教育计划,旨在促使欧盟成为最具有竞争力的知识性经济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为了保证该计划顺利实施,欧盟不仅制定了总目标,而且还制定了详细的具体目标,如到 2013 年前至少使欧盟 5%的中小学学生参加夸美纽斯计划,为至少 300 万大学生提供跨国学习的机会, 帮助 2.5 万工作人员参加成人教育等。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欧盟设立了行动计划委员会以保证各个分计划的有效沟通衔接,并且预算投入 136.2 亿欧元,这就使欧盟终身学习体系的构建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计划性和可实施性。 该终身学习计划由六个分计划组成,具体内容见表 1。
欧盟经过二十多年不断的摸索和改进,终于由之前分散的教育计划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教育体系。 “2007-2013 年终身学习整体行动计划”涵盖了各级各类教育,涉及到不同年龄段人群,使欧洲形成了一个以人为本的整体连续的学习空间体系,为终身学习在欧洲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行动保障,有力地促进了欧洲一体化的形成。 自此,欧盟真正意义上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统一的超国家终身教育体系。
二、我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所面临的挑战。
(一)各地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发展极不平衡,各级各类教育沟通协调性较差。
由于经济发展、人文历史、地域环境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 尤其是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的发展水平有着很大的地区性差异,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东部地区,终身教育发展的比较快,而中西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终身教育的发展大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终身教育体系构建的不平衡的态势反映出我国教育公平和公正的价值理念的现实水平较低,教育发展的不公平将直接导致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我国各个省份、城市对于终身教育的推行尚处于各自为战的阶段,缺乏欧盟那样连贯的整体的方针政策,缺乏跨地域、跨部门、多方位的统一规划和设计。 另外,一直以来,我国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之间相互分割,教育系统的封闭性很强,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转换和衔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急需从全局出发,制定总体规划, 促进各地各级各类教育的沟通和协调,整合教育资源以建立信息开放、联系畅通、衔接紧密的网状教育体系。
(二)缺乏整体的政策框架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及统筹协调机构。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终身教育理念的推广和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我国政府为了加快终身教育体系构建的步伐,做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如:1995 年《教育法》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十六大报告指出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十七大把终身教育体系的基本形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 但我国缺乏一个清晰的整体政策框架,政策缺乏统一性、连贯性和协调性,各方力量在政策和管理上也是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这将对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产生很大的阻碍。而且关于终身教育的法制保障仍然薄弱,虽然国家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多项法律中均融入终身教育的理念,但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法尚未出台,缺乏法律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终身教育体系构建的力度、速度和规模。另外,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出现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混乱状况,这就急需一个高层次、专门的国家领导机构来统筹协调[6]。
(三)对终身教育的内涵及重要性认识不足,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
人类已经跨入了一个全新的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业层出不穷。 一次性教育再也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面对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必须接受终身教育才能及时更新知识,才能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虽然《教育法》和很多重要政策报告中反复强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但是大众对终身教育的内涵和重要性仍缺乏深刻的认识。人们接受成人教育大多是迫于外部压力为获得资格证书或更高的学历,具有显著的功利性,而非自愿主动的进行自我提升,这种认识的不足严重地阻碍了终身教育的发展。而科学的理论是正确实践的先导,没有系统的理论研究就难以把握正确的实践方向。 迄今为止,人们对终生教育体系的理解还是众说风云、莫衷一是。具体表现为:关于终身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高水平的著作和论文较少;很多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研究部门还没有专门的终身教育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等。 总之,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是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实现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基础和保障,更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进步的重要标准。
三、欧盟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一)制定总体规划,建立国家资格框架,协调各地各级各类教育。
所谓总体规划,就是从全国发展的战略高度制定一个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总体目标和总体方案。
近年来,欧盟的 “欧洲终身学习资格框架”(EQF)与“ 国家资格框架”(NQF)的有效衔接,打通了欧洲各国教育与培训体制, 促进了学习资格互认,学习和培训有了统一的等级评定,促使各国学习者和劳动者自由流动。 欧盟的《2007- 2013 年终身学习整体行动计划》 增强了各级各类教育的沟通衔接,使欧盟形成了一个整体连续的学习体系,有力推动了欧洲终身教育的一体化。目前我国各地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实践的发展呈现出极不平衡的态势,由此折射出我国教育公平和公正的价值理念的现实水平较低。 为了改变现状我国政府急需从全局出发,制定总体规划,促进各地教育的沟通和协调。 而且我国各个省份、城市对于终身教育的推行尚处于各自为战的阶段,我国缺乏像欧盟一样连贯的整体的方针政策和跨地域、跨部门、多方位一体化的资格框架。所以我国应尽快实现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在国家层面建立国家资格框架,采取分步推进的策略,先开发部门分框架,然后建设总体框架,同时应考虑开发配套性工具,而工具应该是国家标准,不是地方标准。 构建学历文凭和资格证书互认的终身教育国家资格框架[7]。另外,从各级各类教育沟通协调来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必须加强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整合各级各类教育资源,使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非正式教育之间建立起信息开放、联系畅通、衔接紧密的网状体系。 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的系统工程,需要有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必须明确中央和地方、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教育体系和其他体系的职责和分工。 这样才能促使政府部门、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教育机构的协调合作,合理统筹社会教育资源,形成横向沟通、纵向衔接、横纵交叉的终身教育体系[8]。
(二)加快国家层面终身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统筹协调机构的建立。
不可否认, 欧盟推出的一系列具有连续性、统一性的政策为推动终身学习体系的构建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欧盟终身学习政策大多以建议、意见、通讯、白皮书和绿皮书等形式发布的,对各成员国不具法律约束力,因此各国对欧盟层面政策的响应程度各不相同,跟进不足。 所以我国应吸取欧盟的教训,抓紧落实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终身教育法律法规。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终身教育推进工作已取得一定成就,福建、上海、太原已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终身教育法规,这些法规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形成了“立法保障,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模式,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尚未纳入议事日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终身教育体系构建的力度、速度和规模。所以,应将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尽快纳入议事日程,在合适的时候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使之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以正确的引导、规范和支持中国特色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 另外,我国不少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终身教育体系构建的顺利进行,设立了专门的终身教育领导机构,但终身教育体系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它不仅直接涉及很多单位和部门,而且关联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需要一个国家领导机构来协调统筹,凝聚各种社会力量,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创造一个良好的大环境。加速国家层面终身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统筹协调机构的建立已势在必行。
(三)树立终身教育观念,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加强理论研究。
树立终身教育观念就是要突破传统的一次性教育的观念,在一生中不断学习和接受教育;转变传统的单一的学校教育教学模式的观念,树立全民的、全社会的一体化的大教育观;转变各级各类教育自我封闭的观念,促进各类教育之间的沟通和衔接,形成终身教育体系。 终身教育是一个崭新的教育理念,是对传统教育最彻底的变革。 建立终身教育体系, 实际上是一场对传统教育观念的改革,必须从根本上转变人们一次性教育的传统观念,提高全社会对终身教育重要性的认识[9]。因此,我们应通过各种渠道,如新闻、广播、社会实践活动等广泛宣传终身教育的内涵和意义,使全体社会成员都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 形成崇尚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这是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前提,也是学习型社会的重要衡量标准。当前我国开展终身教育的实践迫切需要理论指导。我国终身教育的实践尚处于开创阶段,正如华东师范大学的叶澜教授评论:“就总体而言,终身教育在我国的推行尚属起步阶段。 无论在认识的深度上还是在实践的力度上,我们都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做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实践中迫切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所以必须加强终身教育的理论研究,不仅要对终身教育理念的产生、发展及其在发达国家的具体实践进行研究, 而且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深入探讨中国特色的终身教育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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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华轲,杨晓庆.欧盟重大终身学习政策综述[J].中国成人教育,2010(20)。
[3]European 2020:A European strategy for smart,sustainableand inclusive growth [R].http://ec.europa.eu/eu.
[4]李建忠.欧盟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2020愿景[J].职教论坛,2010(25)。
[5]Eugenia Panitsidou,Eleni Griva,Dora Chostelidou. EuropeanUnion Policies on Lifelong Learning: In-between Competi-tiveness Enhance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 Reinforcement[J].
Procedia -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2012(46)。
[6]南海.职业教育的逻辑[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2.
[7]李建忠.从理论走向现实———欧盟推进终身学习发展的路径[J].职业技术教育,2009(31)。
[8]叶翔.我国当前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讨[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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