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高考制度改革需要缤密的顶层设计。其前提,是对高考制度演变的文化脉络、价值冲突以及改革的路径有深人的把握,从而不仅体现社会发展、时代变化的要求,并且反映和兼顾不同类型的教育,以及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对现行高考制度,公众最为关注的是其公平性。高考加分政策是影响高考公平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成为高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图从这样的视角,探析高考加分政策的来龙去脉、正在进行的政策调整以及可能的改革选项。
一、高考改革的基本价值
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价值和方向。三个基本原则是“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改革的具体日标是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高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招生考试制度。fil1.高考制度改革的三种基本价值这一权威的表述,揭示了主导高考制度改革的三种基本价值和三个主要利益主体。
首先是科学选拔人才。考试招生制度尽管被附加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就实质功能而言就是为高等学校选拔适合学生的人才选拔制度。其难以自洽的局限性,是一次性的纸笔考试难以真正科学地测量、评价、区分学生,由此导致了一考定终身、一分定终身的应试教育弊端。同时,在实现大规模考试高效率和安全性的同时,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事实上被剥夺。因而,高等学校的主要关注和利益所在,是高考作为人才选拔制度的改善以及落实高校的招生自主权。
二是促进学生健康发展。高考制度被称为是一个“指挥棒”,对基础教育具有强烈的引导作用。作为另一个重要的利益主体,关注的是高考制度改革应当改变中小学的应试教育模式,促进素质教育的开展、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个性发展。涉及的改革包括实行分类考试,将现在的总分录取改为包括高中学业水平、社会表现、特长爱好等的多元素质评价,扩大学生的选择性,实行多次录取制度,使得高中真正能够按照学生的不同类型和需求,实现多样化的教学。
三是维护社会公平。影响高考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利益群体,是数以亿计的广大学生和家长,他们关心的主要是公平问题。由于社会道德环境的不如人意,公众的安全感降低,强化了对单一、刻板的总分录取模式认同,所谓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不仅要分分计较,甚至计较到小数点之后若干位。
因而,尽管理性认识高考制度改革,其核心价值的重要性排序应为科学选拔人才、促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公平;但事实上,对公平性的关注占据了压倒性地位,远远高于对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促进素质教育的关心,成为高考制度改革和设计过程中最为重要和敏感的问题。公众对高考公平的强烈诉求和苛刻要求无疑有其合理性,是促进高考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力。同时,它也造成改革举步维艰、动辄得咎的困境,需要我们探讨在现实国情中,如何启动、开展改革的路径和机制。
2.高考制度对教育公平的影响。
长期被视为最公平的高考制度日益为人垢病,涉及了高考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问题。“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但形式公平之后,仍有值得认识的问题。一次性纸笔考试的固有缺陷,是难以准确测量学生的实际能力,对会考试的学生更为有利;同时难以顾及诸如民族、性别、社会阶层等因素形成的学业差距,以及学生临场发挥的异常等等。多年来,高考改革主要集中在考试科日的调整上,诸如“3+1”还是“3+2”,“3+文综(理综)”等等。
高考制度对教育公平的影响,更多表现为招生录取制度上。其中既有教育资源配置问题,如前置性的分省定额制度不公,造成各地区之间录取分数的巨大差距,重点大学招生的“本地化”倾向;也有权利平等的问题,如流动人口在流人地城市的考试权利。同样突出的,是在考试竞争之外,存在着诸如加分政策、保送生、定向生等各种特殊政策、明渠暗道,其中有些渠道正在成为腐败温床而受到公众极大的质疑。就高考公平而言,招生录取制度比考试制度更为重要,这也成为这一轮高考制度改革重要的指导思想。
(1)“倾斜的高考分数线”.
中国现行的统一高考制度,具备了形式上的考试公平;但各省录取学生的数额并非按考生数量平均分配,而采取“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各地的录取率和录取分数差异极大。日前全国高校的平均录取率为70%多,但北京、上海等地的录取率已高达百分之八十、九十。这一现象被称之为“倾斜的高考分数线”.它加剧了地区和城乡之间已经存在的教育不平等,使得农村学生的处境更为不利。
(2)重点大学招生本地化的倾向。
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为代表的研究型大学,在高等教育系统中居于金字塔之顶端。然而,这些国立研究型大学招生名额在各省的分配,同样不是均衡分配的,而是明显地向学校所在地的城市(省份)倾斜。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的研究,根据2011年的录取数据,每万名考生中考人北京大学的比例,安徽为1.27,广东为1.4,贵州为1.48,河南为1.87,北京为52.5.安徽每7826名考生中才有一人能上北大,而北京每190名考生中就有一人可上北大。北京学生考上北大的几率是安徽考生的41倍,是广东考生的37.5倍,是贵州考生的35.4倍,是河南考生的28倍。fzl这种名额分配不均有一部分是历史原因,但主要是在1998年高校扩招后形成的“部省共建”模式,地方政府给予研究型大学在征地、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等方面的好处,其交换条件是增加在本省的招生,以提高本省学生的录取率。这一做法不但有损公平,而且损害了大学在学术上追求卓越的日标。自2006年之后,教育部就要求部署高校降低属地招生的计划比例,这一比例不应高于30%o2011年,教育部要求所属大学属地安排计划平均比例为250}o,比2010年降低1.1个百分点,调出2900名计划全部投向中西部省区。[3]
(3)特殊渠道招生。
为了弥补高考制度的不足,满足国家对人才选拔的一些特殊需要,逐渐形成了一些特殊招生政策,如保送生、定向生、文体特长生、提前批次招生、体育专业招生、部分高等学校单考单招,高校“点招”等等。近年来,这些特殊渠道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乱象频发,为社会关注和垢病,AJ}待清理整顿。
(4)异地高考问题。
伴随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流动人口子女要求在流人地城市参加高考,成为一个新问题和突出的难题。这一难题的破解功夫主要在教育之外,是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和户籍制度,是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是按户籍人口配置资源的公共服务体系等基本制度的改善和突破。一些城市实行的借读、借考是一种临时性的替代措施。解决的思路是设立必要的门槛使符合条件者就地高考;根本解决的思路是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框架中,使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尽快“人籍”成为“新市民”.
(5)高考加分政策。
我国现行的高考加分政策,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性加分,国家对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及台湾省籍的考生、烈士子女等,采取政治性补偿、照顾的优惠政策。二是鼓励性加分,对具有文艺、体育特长或获得重大科技竞赛奖项的学生,以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实行加分优惠,以激励学生发挥特长。三是政策性加分,国家或某些行业、地方为某个特定需要实行的特定政策,如对退役优秀运动员的关照。
这种政策设计的初衷都是良好的,对弥补高考制度的不足以及促进人学机会的相对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发生变异,“高考腐败”的现象逐渐增多,公众要求“裸考”的呼声高涨。我们看到,影响教育不公的高考因素内涵各不相同,权利的平等和机会的平等两类问题交织;其中既有区域发展差距、家庭文化资本等潜在的、长期性因素的影响,也有权力、利益对现行政策直接的扭曲和异化,高考加分政策的弊端就是明显的一例。对高考加分政策的清理和改革,成为高考制度改革十分重要的内容。
二、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
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在新中国的前30年,强调为工农子弟开门、政治标准优先的价值,实行的主要是“优先录取”、破格录取政策。从恢复高考之后的1977年至2003年左右,主流价值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行的多为降分录取政策。2004年之后,实行各种加分录取政策。
1.建国后到1976年:优先录取阶段。
50年代初在统一高考制度形成的同时,新的选拔标准也同时出现。在当时高度政治化的社会环境中,强调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职能,政治优先的价值逐渐凸显,而分数标准被逐渐弱化。当时的高考公平,追求的主要是实现“阶级内的平等”,高校招生政策明显倾向于工农子弟、革命军人、革命干部阶层,同时兼顾少数民族及华侨群体。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高考制度恢复,同年教育部制定的《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中首次制定了加分政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加分录取:有三年以上工龄的产业工人;参加工作三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及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华侨学生。这份文件标志着高考加分政策的正式出台,此后两年内一直执行该政策。
1956年,烈士子女和香港澳门学生在高校招生获准享受“优先录取”的优惠。此时,优先录取的对象有五类:(1)工人、农民、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工农干部;(2)复员建设军人、转业军人;(3)参加革命工作满三年的在职人员;(4)烈士子女;(5)少数民族、华侨学生、香港澳门学生。直到1965年,高考优先录取的对象一直维持这五类对象。1956年7月,高等教育部学生管理司发布的《全国高等学校1956年暑期统一招生录取、分配办法》首次规定了对于合乎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的)时,就应该优先录取。”1958年,为了贯彻政治挂帅,对工人、农民、工农干部和老干部、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采取免试保送人学的办法。1959年特别规定对于高中毕业生中的党团干部,高等学校在录取中也应该予以照顾,这是对学生干部进行照顾的最早规定。}5}
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优先发展城市”的指导思想也在影响着教育。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一九六二年各级学校招生计划和执行招生计划时应注意问题的通知》,要求调整和压缩本年各级学校招生计划的指标,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名额的分配,应该照顾城市,主要是照顾大城市。在安排分校招生计划时,要注意有计划地压缩学校规模”.招生计划“照顾大城市”的思路一直延续至今,成为影响公平的因素之一。
1964年和1965年,国家采取了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其对象包括“高中(包括业余高中)毕业的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政治思想好的产业工人、贫农、下中农、退伍士兵;本届高中毕业生中政治思想好的产业工人、贫农、下中农子女和学生干部;参加过两年以上工农业生产和其他劳动的政治思想好、劳动表现好的往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的思想好的中小学教师”,当他们的成绩达到志愿报考学校的最低录取线时,给予优先录取。1966年文革开始后,大学停止招生。1970年开始招收“工农兵学员”,对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工人、农民、解放军实行免试推荐人学的制度,一直实行到1976年。可见,文革中免试推荐的制度并非新的发明,早在1958年就出现了。
2.1977年到2000年:优先录取和降分录取。
80年代高考评价制度的特点,是强调公平竞争,强调分数面前的平等。它在中小学逐渐形成“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与此同时,对政治性的强调和照顾,对优秀人才的选拔性需求也开始出现。1977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规定废除高校推荐人学制度,恢复文化考试,择优录取。停止十年之久的高考招生录取制度得以重新恢复。此后,1978年的高考加分照顾对象取消了对工农、军人和革命干部子弟等家庭成分或身份的限制,对工农成分学生的优先人学政策逐渐被取消,但对少数民族学生、台湾籍青年、港澳青年、归国华侨青年的优先录取政策则继续实行。加分政策在以下3个方向上演化:
一是对政治表现优秀和文体特长生的优惠政策。1980年,教育部扩大加分政策覆盖的范围,加分对象增加了“三好学生”以及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显示了对教育政治功能、政治价值的强调。1983年规定:“对具有三年以上经验的省、市、自治区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等优秀青年,必要时可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择优录取。”同年规定对获得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投档。
二是强调对优秀人才的选拔和优惠,突显了新时期人才竞争的主题。1979年规定:“全国举办的高中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学科竞赛中,成绩特别优秀的青年,由全国学科竞赛委员会推荐,参考在校其他学科的学习成绩,政审、体检合格,今年可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教育部分配到有关高等院校相应系科学习。”1984年,照顾人群增加“省、市、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此后,在这一方向上优惠的范围不断扩大。
三是对特殊行业、学科和特殊人群的优惠照顾。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照顾的群体包括边远、薄弱地区和农村的考生,报考煤炭、石油、地质、师范等行业的考生,以及对文革时期出现的回乡知青、“赤脚医生”、民办教师等的照顾。[6]
1986年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文件,招生优惠主要分为优先录取和降分录取两类。198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将高考加分照顾对象确定为十大类:(1)高中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相关科日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3)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在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总分低于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20分以内,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4)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5)近两年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6)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7)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8)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9)退出现役的义务兵,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10)烈士子女。这10个类别中,属于政治性政策照顾的占5项,德育优秀占1.5项,科技优秀占0.5项,体育特长占到3项。
3.2000年以后的加分政策。
1990年代以来,高考评价制度的变化,一方面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中,继续强化分分计较的分数标准;与此同时,优势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影响逐渐出现。2000年,招生加分政策的一个重大改变,是教育部将制定加分政策的部分权力下放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1)高中阶段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学科竞赛优胜者”.此举的政策后果逐渐显示出来,导致加分项日急剧增多,影响了考试公平。2006年,教育部规定各省市区的增加的政策及分值仅适用于当地高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论文格式对高考加分政策规定为加分投档、降分投档和优先录取三种形式。规定加分投档的考生为:(1)省级优秀学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4)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者。降分投档的考生为:(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4)烈士子女。同时规定,降分的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分。优先录取的考生为:(1)退出现役的士兵;(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随后,对军人和体育优秀学生的照顾政策逐渐增加,加分投档逐渐取代降分投档,成为主要政策。
三、当前高考加分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社会舆论对高考加分政策的批评质疑,主要是高考加分项日过多过滥,加分优惠主要为社会优势阶层所享用,操作过程随意性较大,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滋生教育腐败,损害教育公平。
1.加分项日过多过滥。
据报道,日前实行的各种高考加分项日,其中经国家教育部规定的仅14项;而各地的各种优惠政策累计达192项之多。}o考生中获得加分机会的学生数量非常之多,这种大量提供的优惠改变了公平竞争的性质。例如,2009年重庆市19.6万考生中,获得各种加分的考生高达7万人,占考生总数的35%以上。[7es2010年,重庆市获得加分的考生占考生总数的17.2%02011年,在宣布取消两个高考加分项日后,重庆市的获得加分及降分录取政策的考生数量仍比其他地区“遥遥领先”,加分及降分录取大项继续超过20个。据对2008年北京市高考文史类考生成绩分布分析,在考取600分以上的所有599名考生中,得到加分照顾的考生达到了214人,比例高达35.7%大量加分考生与“裸考‘,学生形成明显的不公平竞争,有违高考制度设计的初衷。
2.加分优惠主要为优势阶层子弟所享受。[论文网 LunWenData.Com]
更重要的是,一些调查显示,处于社会优势地位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和中层管理、技术人员的阶层,其子女在加分政策中获得了更多的优惠。其原因,一方面是优势社会阶层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文化资源、经济资源,在保送生、文体特长生、科技竞赛等项日中明显占优;此外,一些加分的特殊通道,部分项日存在偏向优势阶层的倾向。如浙江省增设”三模三电“(航模、船模、车模与无线电测向、无线电通信、电子制作)体育加分项日,获得加分者多数学生来自权势家庭。2008年曝出浙江权势家庭独霸高考航模加分,花1.5万元培训费即可以轻松换来高考20分加分的筹码,而且这类信息和渠道往往是不公开的,普通家庭子女只能靠边站。
3.加分政策的价值偏差和操作过程不规范。
加分政策究竟是对一次性纸笔考试局限性的一种改善或补偿机制,还是一种福利待遇,或者是特殊利益集团的一种既得利益,是需要不断厘清和端正的基本问题。事实上,许多加分项日泛化为一种福利待遇。前些年许多地方通行报考本校的高校教工子女可以降分录取的”潜规则“,就是典刑一例在2003年春天的”SARS“事件后。北京市对优秀医务人员子女的加分政策,以及近年来对见义勇为者子女加分的做法,都模糊了高考作为学术性的选拔性考试的基本价值。对”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实行高考加分,也存在严重的分歧。顾明远等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此举有违道德教育的宗旨,使之成为一种高度功利性的行为。事实上,这一措施在实施中不仅出现较多弄虚作假,也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异化了“三好”评选的价值。
此外,有的加分政策的设计缺乏必要的严谨性和科学性,自高考加分政策的权限下放地方后,各省市高考加分的内容、幅度和范围不尽相同,同一加分项日各地加分幅度不一,缺乏稳定的标准,随意性过大。部门利益也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出于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利益保护,出自体育、民族、军事等部门的某些加分政策,缺乏对考试公平整体利益的考量,但调整改变的难度很大。在管理和操作的层面上,由于缺乏监督和不透明,加分政策成为少数人谋利自肥的“近水楼台”,已为大量事实所证明。文艺、体育特长生中有许多资格虚假者。各地“假少数民族生”、“假华侨生”、“假二级运动员”等层出不穷。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者、省级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弄虚作假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大学招办反映,获得高中生科技竞赛大奖的项日名称艰深无比,而且其课题内容和学科与家长的职业“高度重合”.
四、近年来我国调整规范高考加分政策的实践
针对上述弊端,近年来不少省份严格规范,加强管理,纷纷采取调整加分项日、降低加分幅度、公示加分考生等措施,以避免不当加分造成的不公平以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教育部也出台了相应措施,切实维护高考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
1.各地规范加分政策,减少加分项日和分值。
山东省从2010年起,全部取消省内制定的加分等照顾性政策。安徽省从2010年起,省级优秀学生不再加分投档和免试保送,并缩小加分范围。重庆市自2009年起,取消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分政策,将考生最高加分从20分降至10分;取消“科技之星创新大赛获一等奖者”、“边远地区汉族考生”、“散居少数民族考生”等照顾项日。北京市对一些比赛不规范、证书有水分的加分项日进行了调整,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的测试项日,被限定为巧项;广被垢病的航海模型、航空航天模型、汽车模型、无线电测向、业余电台(简称“三模两电”)和棋牌类项日的体育特长生认定资格将逐步取消。浙江省也已取消了省级三好学生的加分政策,“三模两电”和棋牌类项日的体育特长生认定资格也被取消。吉林省将七项原照顾加10分的项日调整为5分,三项原照顾加巧分的项日调整为8分。广东省将体育尖子加分从原来分为50分和20分两个档次调整为20分一个档次,并规定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进行公示。
2.教育部出台政策规范高考加分政策。
(1)规范和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日。
2010年11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协等五部门联衔发文规范和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日,调整主要涉及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以下简称奥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以及体育特长生加分两个项日。
其中,对奥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项日调整的主要内容:在高中参加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北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加分不超过20分,不再具备保送生资格;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保送和高考加分资格。同时,对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日也作了缩减调整的规定。这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顺应民意、回应社会需求,近年来调整幅度和影响最大的政策调整,反映出高考加分政策规范完善的基本方向。
(2)对连片贫困地区农村学生的定向招生政策。
2012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出台“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计划在十二五期间,每年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招生计划中安排1万名左右定向招生计划,以本科一批为主。通过实施这一计划,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以便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此举是在新形势下国家通过改革高考制度增进贫困地区农村学生高等教育机会的重要举措,回应了在高等教育扩招背景下我国研究型大学农村学生比例下降的社会关注,同时也是一个信号,显示采取补偿性措施促进教育公平这一高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3)高校自主招生中的“自强计划”和“圆梦计划”.
教育部在《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自主选拔试点高校应向农村地区中学或申请考生适当倾斜。在这一背景下,清华大学、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四校”在2012年的自主招生中提出实施“自强计划”,面向农村地区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为他们提供更多享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类似地,中国人民大学在自主招生中推出“圆梦计划”和“校长直通车计划”,要求被推荐的考生,原则上为平时成绩排名为所在中学的前10%且家庭中三代之内无大学生的农村户籍学生。
无论“自强计划”还是“圆梦计划”,都引起社会舆论的质疑,除了“三代之内无大学生”之类条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核心的问题是如果没有建立多元的评价体系,用日前这种单一的评价标准,农村学生并不可能有多大的胜算机会。
五、改革和完善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思考
今天讨论高考制度和加分政策的调整改革,有利条件是不仅《规划纲要》已经明确了改革的基本价值和方向,而且社会对此已经形成较多共识,各地已经出现的多样化的改革实践,这一切都深化和丰富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性认识。
1.加快我国教育考试法律体系建设。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经对招生考试制度以及公民受教育权利加以规定;《高等教育法》对高校招生权限、招生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在操作层面上,高考与招生方面的各种制度都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统一的立法,存在法律效力层次低、调整不全面以及规范之间的相互矛盾与冲突等问题,缺乏程序性的保障。为了保证教育政策的公平性,应推进教育法律的司法化进程,加强教育法律的程序建设。招生考试法律的制定主体地位必须提升。建议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法》,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条例》,制定《高校考试组织及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高校和考生三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逐步形成高校自主招生、自我约束、地方招办监督服务、国家宏观管理的管理体制。fyl.
2.加强政策评估,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加分政策的调整、规范应当成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实践。一个重要的前提,它不仅应当顺应民意,尤其需要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日前对许多加分政策,往往停留在价值或问题层面的争论,例如,民族生加分、科技项日加分、保送生政策,包括对报考农、林、地、矿等考生实行降分投档的政策,对报考师范、农业、矿业等专业考生的照顾等等,政策执行的实效究竟如何,其实都需要进行政策评估,需要通过公正的调研和客观的评价,在事实调查和数据统计的基础上,根据实证研究的结果进行利弊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调整改变。对包括高考政策在内的各类教育政策的评估,应当成为国家和主管部门委托研究和购买服务的重要内容。
3.加强政策“刚性”,建立监督和问责制度。
近年来社会舆论关于加分政策的讨论,已形成一些重要的改革共识。一是提高决策层级,加分政策应当主要由教育部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标准,对于加分项日、对象、范围,在国家层面做出统一规定,改变地方各自为政的状态。二是加大加分政策的制度“刚性”,调整的方向是尽量减少加分项日,缩小加分幅度,凡是有可能被人为因素异化的“软标准”都应取消,以利于维护考试公平。同时,加强对执行环节的控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获得加分资格考生的信息透明度,提升社会监督效度,公布所有获得加分学生的全面信息,以及行政部门对各个阶段的鉴定程序和结果。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质询制和问责制。
4.从“奖励先进”改为“扶助弱势”为主。
针对高等教育大众化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淡化一次性高考总分、注重综合多元评价、加大高校自主权的大背景下,高考加分政策的价值基础已经发生改变,需要进行必要的转换。落实选拔优秀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扩大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和实行多元综合评价,需要软化和淡化“分分计较”的刻板的总分录取模式。这样,对优秀学生实行政策性加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逐渐降低。加分政策真正需要保障的是社会弱势阶层的教育机会,贯彻促进教育公平的价值。因此,加分政策调整的核心理念是将“奖励先进”为主调整为以“扶助弱势”为主,对现行加分政策可分别采取保留、取消和增加的不同措施。
(1)需要保留的主要是补偿性加分,是为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正义的政治性照顾,如少数民族学生、港澳台、华侨和归侨、烈士子女等等。此外是特特领域和需要的政策性照顾,如退役优秀运动员、三峡地区移民考生、农村地区独生女生等等,需根据情况区别对待。这一政策的改善主要是细化执行办法,提高“靶向性”,如少数民族加分,应使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真正受到照顾,同时,在这些地区生活的汉族学生也应受到相应照顾。已经生活在城市地区、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少数民族考生,则不应予以加分。
(2)取消对特长生和先进生的政策优惠。对德智体绩优高中生的加分政策初衷是为了奖励和激励学生争取优秀。它在实际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一是助长为加分而加分的功利主义;二是出现比较严重的造假现象,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体育特长生、科技创新成果的造假等等,三是这一政策事实上主要为优势阶层享用,加大了阶层差距。对三好学生、科技竞赛、文体特长等的奖励性加分有的可以取消(有的已经取消),有的可纳人高校自主招生的轨道,或在统一招生中作为高等学校的参考,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3)士曾加对弱势阶层学生的补偿性政策。当前研究型大学农村学生不断减少、进人优秀大学的生源集中在各地极少数“超级中学”的现实,提醒我们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采取如美国的“肯定性行动”、台湾的“繁星计划”那样的补偿措施,增加教育资源不足的农村学生和低收人家庭的学生的高等教育机会。将日前正在实行的免费师范生、对连片贫困地区农村的定向招生计划、研究型大学自主招生中的“自强计划”等等整合在一个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的制度设计之中,使之真正能够成为矫正、改善教育不公的有效工具。
这一政策要落到实处,需要深人详尽的研究,关键是使之能够真正惠顾最应当受照顾的弱势群体,而避免已经享有优质资源的学生“搭便车”。
5.赋予高校自主承认高考加分的权利。
作为一种创新的思路,赋予高校自主承认高考加分的权利是具有认识价值的。在整体性的高考加分政策尚未调整改善之时,按照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价值,将决定权交给高校,高校可不承认在教育部规定之外的地方加分项日,按原始分投档或录取,或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事实上,2009年香港大学在内地招生,已经采取了这一做法,值得我们效仿跟进。[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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