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家庭学校”在美国的迅速发展,义务教育法成为了其发展的一个巨大障碍。在多重力量的推动下,“家庭学校”在美国逐步实现了合法化。在“家庭学校”合法化的进程中,其成功实践是最为根本的原因;各种民间组织的活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美国特有的法律体制有利于“家庭学校”逐步实现合法化;此外,“家庭学校”的合法化进程还得益于新闻媒体的大量关注和一边倒的支持态度。
关键词:家庭学校;合法化;民间组织;法律体制;新闻媒体/.
“家庭学校”(Home School)的迅速发展是当前美国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趋势,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让自己到了入学年龄的孩子在家中学习、由家长或专门聘请的教师开展教育而不是去学校报到。作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教育形式,“家庭学校”自20世纪70年代出现以后便呈现出飞跃式的增长。数据显示,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接受“家庭学校”教育的儿童数量大约在1万到1.5万之间;到80年代中期,这一数字增加到了12万至24万;在1999年,该数字为85万;而到了2007年,美国已经有大约150万名学生就读于“家庭学校”,占到美国全国学龄儿童总数的2.9%。[1]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义务教育是一种强制性的国民教育,所有适龄儿童都必须接受学校教育;这也就意味着,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让孩子到学校接受教育是一种违法行为。事实上,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大多数“家庭学校”不敢公开自己在家教育孩子的行为;只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各方力量的综合用下,“家庭学校”才在美国各州陆续实现了合法化;到了1993年,虽然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制条件和要求,如把“家庭学校”界定为私立学校的一种形式并附以某些条件性限制,但美国各州已基本允许“家庭学校”的存在;此后,通过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家庭学校”逐步稳固了它的合法地位。现在,虽然不时仍会出现有关“家庭学校”是否合法的争议,但整体而言,“家庭学校”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了认可,这就为“家庭学校”的发展扫除了一个重要障碍。在美国“家庭学校”的合法化进程中,多重力量共同发挥了作用。
一、“家庭学校”的成功实践。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人们对“家庭学校”的了解还非常少,对“家庭学校”的认可度也相对较低;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让孩子在家里而不是去学校学习,人们对“家庭学校”的了解也越来越多,对这种教育实践的认可度也在不断提高。
可以认为,选择让孩子就读“家庭学校”的家长们正是凭借着自己的行动赢得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信任,使人们认识到“家庭学校”并不是一种盲目的反对学校教育的做法,而是那些对教育有着自己独到见解的家长们理性的选择。
在开办“家庭学校”的过程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许多家长选择了逃避,他们甚至根本不到学区为孩子注册;但还有许多家长凭借自己的真诚和实际行动征服了当地的学校管理委员会,让教育行政当局认可自己的行为。曾经有这样一个例子:一位家长为了让自己的“家庭学校”得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准许,便把自己的教学计划送给当地的学校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时邀请他们到家中观看自己的教学活动。这所“家庭学校”的教学活动给该委员会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其中一位委员后来回忆说,自己开始对“家庭学校”并不认可,但看过这里的教学实践活动之后自己的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位家长的认真负责,使他相信她完全可以教好自己的孩子。[2]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研究也表明,“家庭学校”培养出来的孩子并不比普通学校培养出来的孩子差。劳伦斯?拉德纳(Lawrence M.
Rudner)曾开展过一项被称为史上最大规模的针对“家庭学校”学生学业成就的调查,调查对象为20,760名“家庭学校”的中小学生。通过使用爱荷华州基本技能测试(Iowa Tests of BasicSkills,ITBS)和学业成就与熟练程度测试(Tests of Achievement and Proficiency,TAP),拉德纳对这些学生的学业成就和学业能力进行了分析,并与就读于普通公立或私立中小学的学生做了比较。结果发现,“家庭学校”学生的测试得分明显高于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的平均分数;从小一直接受“家庭学校”教育的学生其表现优于那些曾经接受过普通中小学校教育的“家庭学校”的学生;而且,从五年级开始,“家庭学校”学生在学业成就方面的优势会更加明显。[3]布雷恩?雷(Brain D. Ray)曾对过去二十多年中的相关研究进行过总结和分析,其中既包括小范围的调查,也包括整个州甚至全国范围的大面积调查。结果发现,这些调查均表明“家庭学校”的学生在标准化考试中的学业成就整体上高于普通公立学校的学生。而且,即使是在那些家庭收入较低、家长受教育水平也较低的家庭中,“家庭学校”学生的学业成就还是要高于普通公立学校学生的平均水平。[4]
社会化问题曾一度被认为是“家庭学校”的学生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因为根据社会学相关理论,作为一种群体生活的组织形式,学校在培养学生社会化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是在学校中,学生们认识到了什么是权威、如何遵守社会规范、如何与人交往等必要的社会技能。因而在很多美国人的心目中,“家庭学校”很难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感、公民意识,因而也很难让孩子顺利实现社会化。但随着“家庭学校”培养出来的孩子逐渐长大,人们发现情况并非如此,这些孩子显得有教养、成熟、善于言辞且富有爱心和同情心。理查德?
梅德林(Richard G. Medlin)认为,要想讨论“家庭学校”孩子的社会化问题,首先就要对“社会化”的概念进行界定。在他看来,社会化就是一个人习得必要行为规范、价值观以及人生态度,从而使他能够履行作为特定社会中的一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参与社会的过程。他发现,“家庭学校”的孩子们能够参与社区活动、掌握必要的行为规范,并表现出了成熟的社交能力和领导才能,因而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家庭学校”的孩子同样可以实现社会化。[5]这就为“家庭学校”的支持者们游说、推动“家庭学校”合法化的活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民间组织的推动。
当前,民间组织在美国教育政策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有学者指出,当前美国教育政策领域中遍地都可以看到各类私人基金会、智库、慈善组织在发挥影响,他们强烈希望能够改变美国学校体系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仅仅是有如此多的组织活跃在该领域这一点,就足以证明它们的信心和事实上所发挥的影响力。[6]随着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开办“家庭学校”,他们相互之间开始建立联系,途径包括教堂、社区、因特网等等。这些带有草根性的组织把各个地方的家庭联系起来,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政治力量,为推动“家庭学校”的合法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其中影响力比较大的组织包括“全国
家庭教育研究协会”(The National Home Education ResearchInstitution,NHERI)、“家庭学校法律保护协会”(Home School Legal Defense Association,HSLDA)、“宾夕法尼亚州基督教家庭学校协会”(The Christian Homeschool Association ofPennsylvania, CHAP)等。
以“宾夕法尼亚州基督教家庭学校协会”为例,该机构成立的目标就是致力于为宾夕法尼亚州的“家庭学校”提供保护并谋求更多的利益,具体方式包括提供信息、法律保护、宣传推广等。首先,该协会为“家庭学校”的家长们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告诉他们该州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限制条款,这些法律规定对一些概念是如何界定的,如“适当的教育”、“家庭教育项目”、“监管措施”等,帮助家长们了解应该如何做才最有利于避免违反相关法律。其次,该协会通过游说活动扩大影响,让立法机构的成员和政策制定者更多地了解“家庭学校”,并抓住法律重新授权或者修订的机会竭力使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家庭学校”。在2000年,协会还专门成立了法律协助部门,帮助维护“家庭学校”家长们的法律权利,通过影响司法判例为“家庭学校”的发展扫除障碍。此外,宾夕法尼亚州基督教家庭学校协会还通过发行杂志、出售图书、创办网站等方式宣传“家庭学校”,并通过电子邮件每月定期向各界知名人士发送新闻简报,宣传“家庭学校”的实践成果。这些举措都为“家庭学校”在该州的合法化进程做出了贡献。
一方面,必须承认,这些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得益于“家庭学校”的先驱者们的努力和引领,如保罗?林德斯特伦(Paul Lindstrom)、迈克尔?法里斯(Michael Farris)等人;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促使这些支持“家庭学校”的民间组织形成并发挥影响的最为根本性的动力仍然在于选择让孩子在“家庭学校”就读的家长们。与普通公立学校的家长们相比,“家庭学校”的家长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更高,他们更善于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并团结起来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家庭学校”的合法化。当然,这与“家庭学校”的家长们所受教育程度更高、闲暇时间更多有一定的关系:统计显示,“家庭学校”的家庭中有一半以上至少有一位家长不参加工作专职教育孩子。而且,通常选择让孩子在家接受教育的家长们所持的信念也更坚定,他们对教育有着自己的理解,他们当初做出让孩子在家接受教育的决定时已经对学校教育放弃了希望,认为只有通过自己的教育才能让孩子更好地成长。这种出于对孩子关爱的强烈意愿也有力地推动了他们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以维护自己教育孩子的权利。
此外,“家庭学校”的兴起也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巨大的商业利益使相关企业有足够强的动力推动“家庭学校”实现合法化。虽然“家庭学校”的家长们认为自己有能力教育自己的孩子,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会拒绝一切外来帮助,尤其是必需的教学材料。许多企业和图书出版商也看到了“家庭学校”所带来的蓬勃商机,于是他们编制相应的课程计划、书籍、课件等相关材料,甚至指导家长应该如何给孩子布置家庭作业和进行测试。许多支持“家庭学校”的组织也以此作为重要的财政来源,通过自己的活动赢得家长们的好感,进而购买自己的产品。于是,这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利益链条,这个链条上的获益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必然要以各种方式支持“家庭学校”的合法化运动。
三、美国的法律体制。
美国“家庭学校”成功实现合法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钻了美国法律体制的空子。在“家庭学校”产生之初,力量还非常弱小,根本无力影响立法机构建立新法或修改既有的义务教育法使自身合法化,因而只能通过司法的形式保障自身的权益。美国的司法体系包括联邦和州两大系统。通常,联邦法院一贯支持各州开展义务教育,其判决先例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均不利于“家庭学校”,因而很难将“家庭学校”解释为合法行为。于是,“家庭学校”的开办者和支持者们主要通过寻找各州有关义务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来为自己辩护,通过影响各州的司法判例使自身的行为合法化。
从19世纪中期开始,美国的公立学校运动席卷全国,让孩子到公立学校接受教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各州陆续确立了有关义务教育的相关法律;而在整个20世纪前半期和中期,义务教育法却很少有人关注,因为这段时期美国已经基本实现了义务教育的普及,质疑这类法律或者钻这类法律的漏洞的案例也很少出现。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家庭学校”的兴盛使家长们产生了强烈的使自身行为合法化的诉求。有调查发现,此时美国各州的义务教育法虽然有很多类似的规定, 但在具体表述上却仍然存在着一些差异,而最重要的是,其中有关家庭教育的规定参差不齐,存在着很大差异。其中14个州的法律根本没有提及在家庭中开展教育,而只是说可以接受在私立学校开展教育;有15个州明确提到了在家庭中开展的某种形式的教育;剩下的21个州的法律中出现了“在其他地方开展的同等的教育”、“由私人教师开展的教学”等字眼,这就暗示着这种说法有可能被解释为法律认可在家接受的教育。[7]
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家庭学校”的家长们所采取的最为有效的策略就是辩称“家庭学校”是私立学校的一种;或者与那些已经明确被认为是合法的私立学校签约,从而辩称“家庭学校”是私立学校教育的延续,因而也是一种合法的教育形式。例如,在1983年的罗姆希尔德诉乔治亚州政府案(Roemhild v. State)中,乔治亚州高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便认为家长选择让孩子在家庭中接受教育是合法的,因为该州的义务教育法存在着许多模糊的地方,它并没有明确界定怎样才算是为一个人提供了使他具备普通智识的教育;而且,这项法律对怎样才能构成一所“私立学校”也没有加以明确界定。
“虽然我们赞同‘学校’会使人明确注意到那种为孩子们提供的有组织的教育形式,但是关于这种教育的范围、性质、场所,该法律及其相关权力机构均没有做出明确表述。比如,这种教育场所是不是必须是一个‘机构’、每年都有新学生进来、有学生毕业离开,还是家长可以在家里教育自己的孩子?这种‘学校’是否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让学生每年取得进步还是靠学生自己的步骤发展就可以了?这种‘学校’必须提供哪些设施,如图书馆、教室、运动场所等……”[8]
在“家庭学校”的支持者们的共同努力下,“家庭学校”通过司法判例中的解释、建立新的法律等途径在美国各州得到了认可。
同时,他们也作出了必要的妥协,即开办“家庭学校”是合法的,不过必须接受某种程度的监管。例如,在乔治亚州,法律明确允许家长在家教育孩子而无需就读于普通的公立或私立学校,但同时也必须满足一些要求,包括递交学习计划, 申明学习场所, 开设阅读、数学、社会研究、科学等必要的课程,每年要保证180天的授课时间,每天保证4.5个小时的授课时间,家长具备中学学历或教师资格证书等。这种必要的妥协策略也有助于推进“家庭学校”的合法化进程,因为尽管“家庭学校”的支持者们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同时也要看到,“家庭学校”的反对者们,包括学区管理者和教师组织这些利益集团仍然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旷日持久的立法和司法博弈并不利于“家庭学校”的发展。
四、新闻传媒的宣传。
产生之初,“家庭学校”便借助于新闻传媒扩大影响。当“家庭学校”的先驱者约翰?霍尔特(John Holt)在1977年开始创办杂志《远离学校的成长》(Growing Without Schooling,GWS),试着向人们介绍“家庭学校”的教育理念、教育实践并批评公立学校的糟糕状况时,订阅者寥寥无几。霍尔特不得不自己出资宣传和推广“家庭学校”的理念。正是借助于“菲尔?多纳休节目”(The Phil Donahue Show),霍尔特声名鹊起,让更多的公众开始注意到“家庭学校”。此后不久,《远离学校的成长》的订阅数迅速翻了3倍,达到了1,700份;数以万计的信件寄到了霍尔特的手中,其中绝大多数都对霍尔特所倡导的“家庭学校”表示赞扬。 “家庭学校”的另一位先驱者雷蒙德?穆尔(Raymond Moore)也曾借助于《卡潘》(Phi Delta Kappan)和《哈珀斯》(Harpers)这两份极有影响力的杂志发表文章《较早入学的危险》(The Dangers ofEarly Schooling),指出无论从大脑发展还是从心理发展的角度讲,晚入学者都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并能够避免因为过早与母亲分离而导致的情感问题,进而倡导开展“家庭学校”教育。这篇文章被美国《读者文摘》(Reader's Digest)择要转载,也产生了轰动效应。
在推动“家庭学校”合法化的进程中,新闻传媒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家庭学校与其反对者——州教育厅、学区、学校管理者、教师组织相斗争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对这类事件给予了大量关注,而且一边倒地站在了家长一边。在媒体的描述中,选择让孩子在家上学的家长通常都是守法的公民,他们定期纳税、参与政治事务并与所在社区的其他居民保持了良好的邻里关系,但在让孩子接受何种方式的教育这一问题上却遭到了残酷的官僚体制的迫害:他们只是想避免孩子受到千疮百孔的学校教育的危害而选择自己教育孩子——这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助于减轻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但是却面对官司缠身的困境,甚至有可能失去对自己孩子的监护权,面临家庭破裂的危机。报道指出,每年有成千上万的学生辍学,公立学校对于如此严重的失职放任不管,却苛责“家庭学校”是对学校教育的巨大威胁,这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垄断地位,因为公立学校所能拿到的拨款金额与其在校生数量密切相关。
当新闻媒体如此描述这类事件的时候,家庭学校的反对者们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输了:一方面,无论法官还是普通民众,都更倾向于同情弱势群体,这就使家长胜诉的概率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即便“家庭学校”在法院败诉,“家庭学校”的受关注程度也会不断增高,从而使得民众更加同情和理解“家庭学校”,进而加剧对学校教育的不满、谴责学校教育不够人性化。迈克尔?阿普尔(Michael W. Apple)指出,公众之所以能够对“家庭学校”迅速建立起好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新闻媒体的报道。
在全国各个地方的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上,到处都在讨论“家庭学校”,而且普遍都把“家庭学校”描述为一个“救星”,是一个已经彻底失败了的公立学校的替代物。当然,阿普尔对这种报道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在他看来,美国的公立学校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但绝非一无是处,它曾经是、现在也是人民的胜利成果,它为大多数人提供了一个向上流动的通道;“家庭学校”也并没有新闻媒体所描述的那么好,其中很多报道援引的都是支持“家庭学校”的组织的研究成果,因而并不客观、也不够真实准确。[9]
新闻媒体之所以更多地站在“家庭学校”的立场上,与美国社会的文化传统以及新闻记者思考问题的角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与学术研究的伦理立场相类似,美国的新闻报道也有一种所谓“政治正确”的潜规则,即“在涉及强势与弱势者和多数与少数派间的差异等议题上,永远存在一个不可逾越的伦理底线,即你要么保持缄默要么就是站在弱者的立场上说话,否则就有歧视的嫌疑。”[10]因而报道也往往更倾向于同情弱势的一方。但无论如何,正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家庭学校”获得了必要的舆论支持,“家庭学校”的合法化进程也就成为大势所趋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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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aither M. Homeschool: An American History[M].New York: Palgrave Macmilian, 2008.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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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Ray B D. Homeschoolers on to College: WhatResearch Shows Us [J]. The Journal of College Admission,2004(185): 6.
[5]Medlin R G. Home Schooling and the Question ofSocialization[J]. Peabody Journal of Education, 2000, 75(1&2): 107-123.
[6]Scott J, Lubienski C,DeBray-Pelot. The Politics ofAdvocacy in Education[J]. Educational Policy, 2009,23(3):8.
[7]Gaither M. Homeschool: An American History[M].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ian, 2008. 179-180.
[8]Georgia Supreme Court. Roemhild et al vs. TheState[EB/OL]. (2009-05-21)[2011-5-20] http://www.lawskills.com/case/ga/id/6648/[9]Apple M W. Away with All Teachers: The CulturalPolitics of Homeschooling[J]. International Studies inSociology of Education, 2000, 10(1): 61.
[10]阎光才。以“政治正确”的名义[J].读书,2006,(9): 100.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aoyulunwen/jiaoyulilun/202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