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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现状研究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摘 要: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如何使之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尤其使其可持续发展理论进一步与法治发展相结合更快更好的使我国的民主法治环境上升到新的高度,是我们现阶段应当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民主法治建设;现状研究

一、科学发展观的要义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始终坚持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要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要切实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就要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要着眼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发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切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亿万人民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顾及发展的各个方面,不能片面的追求某一方面的发展,要实现多个方面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现阶段民主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引领着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第三、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而且基本点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所以必须顾及各个领域。民主法治的建设是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保证和前提,只有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下才能够调动广大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激情,才能更好的保障每位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同时保障着人们行使各项权利不受侵害。另一方面,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发展也推动着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随着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快速发展,一系列的新问题不断的出现,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如收入分配不均、城乡区域的发展差距拉大、社会保障差、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推动着民主法治建设的快步前进,来解决日益突出的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
  第四、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纵观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的曲折道路,就可以看出其实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从公权至上到逐渐维护私权的发展趋势。公民的权利必须得到维护,这就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更大的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方面限制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另一方面,充分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成果,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一切从人民出发,促进社会公平。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更好更快的发展。
   所以,只有加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才能更好的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各个领域的健康快速的发展。另一方面,只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把以人为本作为核心,才能更好的指导和推动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即使如此,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之路还有很远的路程要走,这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二、 科学发展观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关系
(一)科学发展观是实现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
  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这就是说在我国各项建设事业的道路上,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既是总体要求又是基础理论。特别对于目前我国在抓紧两个文明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更要抓紧政治文明建设。而实现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是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所以为实现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理论是坚强的理论基础。
(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障
   制度是理论的体现,理论是制度的先导。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顺应民心,为国家长期稳固发展所必备的伟大治国理论。但是不能只停留在国家的政治纲领,政治策略层面,要将它以国家制度来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普世效应,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它的应有价值。比如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首先应在宪法中加以确立,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这一治国理论。其次在其他部门法中进一步体现可持续战略。如我国刑法的八次修订,以及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刚刚出台,都反映了科学发展观战略的可持续性。
三、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曲折经历
   回顾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的曲折道路一共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判 、陪审、回避、辩护、上诉、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法律制度。总之,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是:方向正确,步子快,成效显著。
     第二阶段:法制停顿时期(1956.10—1960.5)
     这一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特点是:立法停顿,现有的法律制度得不到执行和遵守。特别是1957年以后,由于“左”的思想的滋长甚至占主导地位,“八大”制定的正确路线没有被很好的贯彻,轻视法制的思想逐渐抬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律师制度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受到了不应有的批判。1959年中央决定撤销司法部,同年6月国务院法制局也被撤销。法制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举步为艰。
     第三阶段:法制调整时期(1960.6—1966.5)
     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及大跃进的危害,从1960年开始,国家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法制建设也进入调整时期。这一时期开始扭转以往忽视法制的错误思想,国家制定了《农民公社60条》、《国营工业70条》等法律法规并且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根据中央的指示,从62年起,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开始起草。
     第四阶段:法制遭受严重破坏时期(1966.5—1976.10)
     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我国的法治建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单从我国75年宪法的内容上,就有所体现。从总体上以强调阶级斗争为纲的所谓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因而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错误,主要表现在国家性质方面,强调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领域对资产阶级进行全面专政;在民主权利方面,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确认为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新形式;在经济制度方面,规定了否定个体经济的存在、取消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一系列极“左”的城乡经济政策;在国家机构方面,确认“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国家机构的混乱状态,如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把革命委员会却认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取消检查机关,并把检查机关的职能并入公安机关,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取代乡、镇作为基层政权单位;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取消了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取消了对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等,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大大缩小。全国上下一片混乱,真正是“无法无天”。1
     第五阶段:法制发展时期(1976.10月以后)
     粉碎“四人帮”以后,邓小平同志鉴于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首先提出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认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任务。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延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话不仅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而且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角度,科学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和基本要求,已经接近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从此,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伴随着经济腾飞和社会进步而扎实推进。据统计,从1979年到2008年8月底,除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80件法律、14个法律解释和140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1110件行政法规。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势头更是喜人,成果更是显著,截至2011年我国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了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它是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宪法相关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七大部分所组成。理念上以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强调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统领,逐渐形成了从理念到制度全方位立体化的法治建设新格局。
     (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显著问题
   虽然我国的民主法治在近20年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同样面临着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依法治国与现行的领导体制存在较大的矛盾。一个国家的发展是依靠这个国家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制定各种政策,纲领,再把这些以法定的程序以国家的名义加以确认,形成具有普世效应的法律规范而体现出来的。这些法律规范是由党的主张演变而来的,一旦形成便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同时要求不仅是本国公民要以之为最高行为准则,任何一级党组织也要以它为最高行为准则,任何个人都不能凌驾直上。但在实践中立法机关的关系没有理顺,重大决策与立法的结合存在着体制上的障碍,造成我国法治建设在某些领域无法得到显著的发展。
     其次,依法治国与现行国家权力结构的矛盾。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目前,我国国家权力结构的实际与宪法规定还有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实际运行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过大,导致相当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的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平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
     最后,宪法的作用无法全面的应用。宪法虽然是法律规范的最高形式,是其他法律的母法,但是,目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仍不健全,缺少可操作程序。许多政府部门推出的政府条例严重违背了宪法的规定却没有被取消,这样就造成了,虽然有许多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规章,但是有很大一部分法律规范是“不合法的”。这样,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有失政府公信力。
     所以,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走了几十年的历程,整体趋势是程上升发展势态,但是还是有许多的问题亟待去解决,始终保持持续发展的状态。
四、如何实现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民主法治的建设不可能一劳永逸,他是一个不断的向前发展的过程,没有停止的时刻。所以要想实现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要抓住其核心----以人为本,以此为指导思想,不断的用马克思主义的先进思想与中国的国情 相结合,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就目前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着手分离中国的立法与行政领导体制的关系,使法律的制定能够独立。这样,才能更好的不受外界条件的影响,为法治的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外界环境。使得政府权力、司法、立法这三者有一个清晰的界限。
  第二、面对新形势,及时出台各项新的法律政策,使国家的法律体系适应新的需要。目前我省正在进行中原经济区建设,围绕这一工作重心,应出台相应法律规范尤其是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制度建设法律规范。比如在扩大外商投资方面,一些民营企业的运作方面,股份制企业改革等诸多方面都有极大的可持续发展空间。这些新的制度能够更好的预防新的法治领域问题的发生。
  第三,进一步加强法治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贯彻法律,实现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迈进。这就需要实现在法治建设各方面的监督,诸如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社会各方面进度程序。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来更加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体现,从而真正体现法治建设的民主程度。
  总之,法治建设,推动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个领域的覆盖,是一个长久过程。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弘扬公平正义。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本国的国情来开展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我们河南省本省的具体情况尤以目前这一关键时刻,建设中原经济区的重要任务过程中更为突出,更要贯彻科学发展,注重中原经济的可持续性,不以牺牲农业、粮食和生态环境为代价,以各种法律制度为先导开创我省的新局面,从而带动周边省份共同发展,最终为实现全国的经济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参考文献:
   [1]许崇德、胡锦光《宪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年出版
   [2]《邓小平文选》第2卷

 1许崇德、胡锦光《宪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年出版,第 94页
2《邓小平文选》第2卷,146页。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aoyulunwen/jiaoyulilun/65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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