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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性别视角看《婚姻法》中对“事实婚姻”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摘 要:事实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一种方式,古今中外均有一定程度的存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事实婚姻”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针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法规,既反映出代表社会主流意识的法律背后对男女两性的建构,也体现出法律对妇女等弱势方权益的保护水平。本文从社会性别的研究视角,通过对四次《婚姻法》及解释中涉及“事实婚姻”的表述及调整的分析,揭示出国家立法在处理“事实婚姻”问题上的两性不平等隐患,并试对“事实婚姻”这一社会现象的长期存在做出两性关系解释。

关键词:社会性别 婚姻法 事实婚姻 两性关系

一、国家立法在“事实婚姻”问题上的两性不平等隐患
  澳大利亚学者马格利特·桑顿曾指出“在我们的社会中,法律是男权主义的权利制度,他作为一种与等级制和阶级特权紧密联系的社会控制手段以及传播知识的重要渠道而起着用。”①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代国家在建构法律时曾极力避免法律本身存在的性别或其他形式的不平等,甚至在立法之时还倾向于保障妇女等弱势方的权益,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确立。可是这类法律大多缺乏可操作性,表面上平等的法律在操作中和处理结果上却暗含了性别的差异对待。在“事实婚姻”问题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重视法律公正形式而轻实质,不利于妇女等弱势方的权益维护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以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分水岭将补办登记手续为要件对事实婚姻加以认定。因此, “补办”被理解是通过补办登记有利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只有补办后才可以通过判决不准离婚、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等给妇女等弱势方带来利益。但由于补办不具有现实操作性,补办需双方同意,如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就无法完成补办程序。“补办”对当事人有利,就“补办”;不利,就不补办。现实中,补办与否的决定权往往掌握在男性手中。无疑,这一法律规定的结果是男权的充分体现。
  (二)女性承受着“道德化”事实婚姻的多数压力与后果。
    从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中看出,法律在涉及两性事实婚姻关系上呈现回避态度。众所周知,法律代表了社会最主要的意识形态标准,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回避态度实质上将事实婚姻排除在主流道德范围之外,使得事实婚姻主体承受着社会大众莫名的道德谴责。
  因为社会对两性的性活动采用了一套双重标准,性的意识形态在于强调欲望是男人的领域,贞操属于女人。更多的允许男性从事某些性活动,却严格限制女性从事这类性活动。③例如婚前性活动,几乎所有的社会都会容忍男性的婚前性生活,会以“社交”“逢场作戏”等理由替他们开脱;而当女性发生婚前性活动时,人们大多会谴责其道德品质低下、失了贞操,会给她们冠以“放荡”“缺德”“不检点”等罪名。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与谴责均落到了女性身上。因此,如若法律在“事实婚姻”问题上仍在表面“中立态度”的立场下对其持回避态度,将其排除法律“管辖”范围之外,会成为“道德化”事实婚姻真正的始作俑者,也将是践踏女性尊严与权力的一双无形的大脚。
      二、“事实婚姻”长期存在的两性关系解释
  探讨事实婚姻存在的两性关系解释,引入公正平等的两性关系作为我国“事实婚姻”立法规制的最基础考量,从而制定出符合社会、人类两性发展规律的法律,以实现从“男性中心”到“社会性别中心”的积极社会变革。
  (一)遵循了人类两性发展的规律
  人类学的研究发现,婚姻家庭形式并不是人类唯一的社会两性关系形式。1877年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阐明了以两性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只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历史范畴。④摩尔根在研究家庭演化史时指出,在史前漫长的没有婚姻的历史中,人类的种族繁衍与婚姻没有联系,生育与婚姻的天然联系无从谈起。婚姻与生育的合一关系是社会建构的产物。从生物学角度而言,婚姻与生育的联系只是偶然的。⑤
  此外,人类两性关系的演变存在共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呈现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⑥事实婚姻作为人类两性关系的一种新形式,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成为与法定婚姻家庭关系并行的两性关系形式。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在20世纪70年代就预测:“家庭可能既不会消失,也不走入另一新的黄金时代。极可能经过一场分崩离析之后,再以一种新奇的形态出现”⑦
  因此,“事实婚姻”的发展演变遵循着人类两性关系发展的规律。虽然事实婚姻两性生活形式在目前的中国不是普遍的两性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增强,两性关系多元化是发展趋势。
  (二)是两性关系解放,个体人本意识加强的表现
  传统婚姻观将性活动严格的限定在婚姻和生育范围内,严格控制个人的性行为,进而控制了整个家庭最终达到控制整个社会的目的。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生产力高度发展,在西方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开始转变,传统的家庭和婚姻对责任、利他和自我约束的强调和要求,被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所取代,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转移。
  因此,“事实婚姻”这一两性关系形象的存在实质上是对传统规范婚姻关系的挑战,是对所谓性活动“常态”的挑战,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和避孕技术的发展,两性关系不再以生育为主要目的,人们追求个性的解放和性权利的解放,自然,法定婚姻关系不再是人们选择两性生活的唯一方式。正如一些学者强调“婚姻只不过是我们的文化和法律所认可的一种生活方式而已,但不能因此要求社会上只能存在一种生活方式——婚姻方式,而其他任何方式都为法律所禁止,选择其他生活方式的人们将被剥夺生活的权利,和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⑧所以法律应最大限度地保证事实婚姻主体者追求这种生活方式的自由和权利。
  (三)是男女平等意识特别是女性解放意识的推进
  从母系社会解体以来,人类的婚姻家庭就处于女性受压迫的不平等状态。男尊女卑不仅导致女性社会地位低下,而且婚姻地位卑微。在父权的主流文化中,妇女被定位在家族中,一旦脱离婚姻的轨道,就会遭遇 社会的负面评价。婚姻中的女性不仅被赋予操持家务、辅助服务丈夫以及生育子女的责任,而且附属于丈夫。⑨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特别是自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行动纲领》,联合国将社会性别主流化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以来,男女平等意识、社会性别意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被不断标榜,人们逐步具有了男女平等的价值观。此外,现代社会中女性的广泛就业使女性不再通过婚姻换取物质保障,女性经济的独立大大增强了女性的自信心和自我意识,她们也开始追求与男性同等的地位和权利。事实婚姻两性生活形式的出现与发展可以看作是两性基于自由的方式对家庭生活的一种选择,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的自愿选择,特别是女性冲破传统男尊女卑,固有婚姻模式后的一次“酷儿式”的尝试。
参考文献
[1]【澳】马格利特·桑顿 《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职业中的女性》
[2] 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 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7月第1版 2007年6月第2次印刷
[4]【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蒓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
[5] 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 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0年8月第一版
[7]【美】阿尔温·托夫勒《未来的冲击》,蔡申章译,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
[8] 魏清沂:“不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作者简介
刘燕飞 1990.01 女 呼和浩特市 本科 研究方向:社会学
地址邮编: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东影南街 乐业小区124号院 四号楼一单元二楼西户202房,010010

①马格利特·桑顿 《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职业中的女性》
② 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③ 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7月第1版 2007年6月第2次印刷
④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蒓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
⑤ 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⑥ 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0年8月第一版
⑦ 【美】阿尔温·托夫勒《未来的冲击》,蔡申章译,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
⑧ 魏清沂:“不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⑨ 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0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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