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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的习得性失效的实证统计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12)02-0012-08
    好的制度并不仅仅意味着设计完美的规制条文或文本,更重要的依赖于这些条文或文本在具体实施及其运行中的良好效果;不好的制度也并非只是内容设计的欠缺或失当,具体运行过程中的习得性失效也会导致制度的失败。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规范和引导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某些有着较好价值理念和目标期待的教育制度出台之后,却并没有表现出预期的效果:屡禁不止的择校现象严重扭曲了教育公平公正的理想追求,轰轰烈烈的素质教育背景下扎扎实实的应试教育顽疾持续考验着学生身心片面发展的极限,那些“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等的制度“变通”与“打折”现象不断彰显着“人治”的威力。何以如此?原因很简单,我们没有扎扎实实、不折不扣地去执行和实施那些好的政策和制度文本。因此,在法律条文、制度文本不断增多和不断完善的今天,高度重视和切实追求制度运行的最大效益,是教育法制生命攸关的紧迫话题。
    一、教育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习得性失效现象
    教育制度的习得性失效是指一种人们对既有教育制度参照他人或既往应对经验有意为之乃至习以为常的改变或变通,致使教育制度低效或无效运行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会经常出现,但是,如果制度运行中的“习得性失效”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则意味着一项制度的失败。在现行教育制度运行过程中,类似的“习得性失效”现象时有表现。
    (一)教育制度的虚假运行
    教育制度的虚假运行表现为制度在执行或实施过程中根本没有得到贯彻执行,或者执行者假制度之名而行与制度无关之实,致使制度徒有虚名。例如,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指示、意见等具备相应法律效应的制度规范,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人们依然在为“减负”呐喊,以至于把“减负”视为长期困扰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顽症”之一。“减负”真的是不治之“顽症”吗?实非如此,是有些人不愿意“减负”而虚假的运行相关“减负”制度,最终导致如此结果。
    从1993年起,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减负”的制度性文件,如1993年的《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指示》(国家教委颁布),1994年的《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国家教委颁布),1999年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并指出“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已成为推进素质教育刻不容缓的问题……”)等。进入21世纪,国家对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行政干预有增无减,教育部在2000年1月3日专门下达《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1月7日又在北京召开“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工作的电视会议”,要求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2008年和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连续两年谈及中小学学生的“减负”问题。然而,时至今日,我们的“减负”工作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效果,甚至有越减负担越重的迹象。调查数字表明,西安市中学生感到压力很大:近一半的被调查者平均每晚学习3小时以上,61.7%的被调查者平均睡眠不足8小时;而北京市的中学生日平均学习时间为9.7小时,他们中71.7%的学生上课“感到困倦”,51.9%的学生“注意力不集中”①。在素质教育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某些学校或某些地方在贯彻落实“减负”政策时采用的“挂羊头,卖狗肉”对策,打着素质教育的幌子,却依然走着应试教育的老路,最终必然会导致素质教育制度名存实亡。
    (二)教育制度的不公正运行
    制度的不公正运行表现为在执行或实施某项制度时,制度运行主体不能做到客观公正地执行或实施制度的有关规定,从而导致制度运行过程或运行结果的不公正。在制度运行实践中,权力的滥用、腐败、官僚主义等等,都是制度运行不公正的表现。教育乱收费现象就是一例。
    据有关专家测算,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21世纪初的十多年时间,我国教育乱收费的总额已经超过2000亿元。教育已经和汽车、房子并列为当前10万元级消费的“三大代表”之一,教育腐败位居各种腐败之首②。其实,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就一直花大力气对学校教育乱收费问题进行治理。早在1989年,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就联合发出通知,严格规定了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不按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除责令其退还多收的款额外,情节严重的,应对学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进入90年代以后,国家先后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制止教育乱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具体名录见表1:
    如此密集和频繁地出台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文件或规定,足见国家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和治理决心,但是,直至今日,教育乱收费现象仍没有得到根本的抑制,时有违规现象被揭露出来。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计,2006年上半年价格主管部门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6万件,其中教育乱收费案件11387件,再次居价格违法案件查处之首③。而教育乱收费,是指“一些地方和学校所实行的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同时也包括一些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向学校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和搭车收费”④。从幼儿园到小学、中学、大学,尤其是有名望的重点学校,收取诸如“择校费”、“赞助费”、“辅导费”等,从几百元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不等。这种现象阻碍了教育制度的公正运行,造成了教育内部的混乱和不公。
    (三)对教育制度的不合理变通
    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变通是常见的现象。变通是相对于原来的制度而言的,它并不是对原制度的全部改变,而只是一种部分的改变,至少在形式上仍与原来的制度或政策保持一致。在这个过程中,既有对制度进行的正常的、合理的灵活处置,也有对制度进行的不合理变通。对制度 的不合理变通是指按照对自己或对本部门、本单位有利的原则来故意改变既定的制度规则或假制度之名来施行有悖于制度初衷的行为,以达到为“自我”牟利的目的。通常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便是其最好的表现。在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常见的不合理变通有以下几种:(1)“钻制度空子”。即利用制度与政策规定的不严密来为自己谋利益。(2)曲解规则,打政策的“擦边球”。即从制度的某些条文中找到微弱的依据而实质上实行与原有制度目标在很大程度上相脱离的行动方案,或是在进入政策边界时,根据各种人情关系而挤入制度的“笼子”,为自己谋利益。(3)“改头换面”。即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执行者通过改变制度的边界而把本来不属于制度范围的对象纳入其中,使本来不合规定的行为获得正当的“合法”地位等。
    例如,《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免收学费。”而在《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又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于是,有些学校就利用收取“杂费”的名义,顺便收取学费,有的学校更是把学费和杂费混为一谈,收取“学杂费”。这显然有背《义务教育法》的精神,是对《义务教育法》的不合理变通。
    (四)“多数人暴政”
    “多数人暴政”是指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民主政治中多数决定原则的旗号,忽视甚至侵害那些与多数人利益不一致甚或是相对立的少数人的利益的行为。例如,二战时期纳粹德国的立法机关通过的关于歧视、驱逐、屠杀犹太人的法律,就是一个明证。“多数人暴政”实际上是民主政治的一个漏洞和弊端,也称为民主的暴政⑤。在学校教育中,那些一致歧视和忽略落后学生的规定和行为也是一种“多数人暴政”的表现。
    
    例如,在义务教育阶段,对于那些严重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往往采取勒令其转学、退学甚至开除等措施,并名之曰为了维护学校的教育环境和学风、代表学校及大多数学生家长的利益云云。《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政府有义务保证适龄儿童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而“禁止开除学生”即是对法律的有力落实。2009年山东省颁布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便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这不仅提高了对学校管理者的要求,更避免了学校在处理“问题学生”时的“多数人暴政”,具有深远的教育意义。
    二、教育制度运行中“习得性失效”现象成因分析
    在教育制度运行过程中,导致“习得性失效”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制度目标群体的执行主体地位缺失或被弱化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制度的执行看作是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它们具有对政策执行的监督及信息反馈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教育制度目标群体的主体地位严重轻视。这种“倒挂式”的、官僚本位的权利义务配置模式,极大地限制和挫伤了目标群体参与制度运行的可能性和积极性,致使制度目标群体只能被动地执行和遵从既定的制度条文,而无充分表达主体意愿的现实可能性。加之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起强有力的国家层面的独立的制度监督主体,社会监督主体的权威和地位又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不能保障有力的监督。在此情况之下,制度运行中的“习得性失效”就不可避免。
    例如,攸关素质教育政策良性运行的“减负”问题,之所以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减负”的目标群体——学生——在制度运行中主体地位的缺失。有调查显示:城市中学生约有72.7%、农村中学生约有71.4%的学生家庭作业时间在2小时以上,而城市小学生和农村小学生家庭作业时间超过1小时的分别占总数的84.1%和80.7%⑥。学生本应当是“减负”政策的目标群体,也应当成为“减负”工作的主体,然而,在实际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学校、教师乃至家长成为左右“减负”的主体,他们或者迫于学校间的竞争,或者迫于升学压力,无视学生的主体存在,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群体也只能“任人宰割”,结果不堪重负。
    (二)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和寻租行为
    众所周知,官僚主义和寻租行为是造成制度运行亏空的两大毒瘤。在教育制度运行过程中,官僚主义和寻租行为依然存在,并一定程度上导致教育制度“习得性失效”的出现。
    官僚体制原本是现代行政提高管理效率的一种手段,但是,如果不能被合理的运用,它也会成为制约甚至危害现代行政的毒素。在具体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当官僚体制超越一定的限度,往往就演变成官僚主义,如无限制的增加管理机构的数量所导致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推诿扯皮、公文泛滥等现象即是典型的官僚主义。此外,官本位也是一种典型的官僚主义,它已渗透到了我国的教育领域。例如,学校领导的行政级别问题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某些人热衷于追求这种行政级别,其实在骨子里依然把它作为一种“官”来看待,而学校里的“官”与行政部门的“官”是截然不同的,学校不是靠“官”来运行的,于是人们呼吁学校“去行政化”。
    寻租行为是产生腐败的温床,而腐败往往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亏空现象。寻租现象的产生,实际上大多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变通或涉及私利的不正当手段而得以实现的,其中必然会给现行制度带来不利的影响。布坎南认为,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中,人们通过竞争来寻租,这种寻租活动对他人是没有好处的。寻租理论也认为,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从而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者取得超额收益的机会。在有些教育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寻租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制度的有效运行。
    夏业良等人曾经指出,在教育领域中,以权力或金钱换取高学历和学位便是典型的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官僚主义和寻租现象。他们认为: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制度中明显缺乏对于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外部监控机制,在绝大多数高等院校 中,学历和学位的获得几乎完全是由学生所在院、系、所或研究中心自行监控,如果出现主管者的腐败现象,就会制造出明显不合格的教育产品。近年来许多抱着投机取巧“混文凭”之心理的官员、企业家和款爷、款姐就是盘算好了要用权势(有可能包含相当大的无形资产)、可交换非货币利益或金钱来获得或者换取他们所觊觎的学历和文凭,并且他们个人投入的成本(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书籍资料费甚至餐饮费往往都是用公款支付的)与其预期收益相比几乎是微不足道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强调的是教育行政组织的权力,学校管理者之间相互攀比并自我等同于政府行政官员,并由此对学术和教育意志实现了全面掌控,从而扼杀了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与竞争⑦。
    (三)急功近利容易导致制度变通和走样
    急功近利的活动和行为往往会打破原有的正常秩序和平衡,对制度的执行带来不利影响。在利益驱动之下,制度的运行常常会出现变通和走样现象,主要有如下表现:(1)替换性执行。制度执行者通过制定与上级制度相违背的实施方案从而使既有制度变相作废,使原本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2)选择性执行。一项制度的总体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可以分解为多个子目标,制度执行者可以通过选择执行对自身有利的或者避免执行对自身利益有损的子目标,从而使私人利益增加或者不受损失。(3)象征性执行。即表面上摆出执行姿态而实际不执行或执行力度不够,往往与行政不作为紧密联系,或者延迟执行从而使原有制度丧失最佳实施机会。(4)附加性执行。制度执行者在原有制度目标之中追加进一些其他内容,从而使制度执行在实现原有目标的过程中又附加进一些私人利益,这也是我国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常见现象。
    在我国社会深刻转型的今天,某些人的功利思想和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增强,反映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那些对我有利的制度我就遵守,而于我不利的制度我就回避或者做出变通,这种思想严重制约着教育制度的有效运行。例如,现行的职称评定制度,有人把它视为导致教师急功近利的“元凶”,并非没有一定的道理:过分注重任职年限和发表论文的数量,导致“论资排辈”现象的普遍存在和“枪手”市场的肆意横行,所谓的“外语秀”、“学历秀”、“编书秀”、“获奖秀”等应景乱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职称制度的有效运行。
    (四)信息不对称不透明
    信息不对称、不透明,信息流通不畅,也会制约制度运行的效果。在教育制度运行过程中,对制度文本的理解和把握,关于制度运行的必备条件,以及决策机构运行制度的决心和信心等信息,都会影响制度运行的效果。而对于教育制度运行的目标主体而言,这些信息往往是他们所不能全部掌握的,加之某些情况下相关制度施控主体高度垄断制度信息,或者向社会释放、传递信息不完全、不及时,甚至人为地封锁信息,则必然会导致制度运行的透明度降低,最终影响制度运行的有效性。例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助学贷款无需担保,实质上采用的是信用贷款形式。由于银行和学生签订的合同契约不能准确地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况以及各种状态下契约方的责任与权利,同时,银行对学生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控制手段,难以督促学生按合同的内容行事,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学生特别是资信状况较差的学生在履约的过程中总会见机行事,形成助学贷款中的“道德风险”,使助学贷款市场出现资本的不良运作及负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
    (五)制度执行人员的素质缺陷
    制度执行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执行人员的素质。高素质的执行者,其制度执行的效果自然会好些,相反,低素质的执行者则不会取得好的执行效果。制度执行者的素质包括技术性素质和非技术性素质两个方面。技术性素质是经过专业性教育培训的结果,它是使人成为制度执行者的先决条件;非技术性素质是执行者对制度的主观认识体系的总称,包括职业道德、价值观念、法制观念、个人品质等许多内容。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亏空现象,往往与制度执行人员专业知识不扎实、专业能力不强、专业态度不正确有较大关系。例如,几乎每个人都赞同保护环境,但是依然有相当多的人随处扔垃圾。同样,在新课程政策执行中,即使资深教师也要学习新的理念、新的教学方式,甚至很多知识需要更新,如果改变原有教学行为的意向不坚定,新课程政策执行的效果就难以达到。
    三、教育制度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教育制度的有效运行,除了要有设计良好的制度安排和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以外,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真正实现教育制度运行的民主化、公开化
    从本质上讲,教育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在社会范围内进行教育利益的理性分配。因此,要使教育制度获得相关主体的认可,首先必须让各利益相关者了解和知悉教育制度的有关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有效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反映制度相关主体的各种意志与利益,进而保证教育制度的有效运行。教育制度是关涉全国众多学校及亿万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和学生的制度规范,教育制度的运行是千千万万人民群众的实践过程。它能否充分发挥功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关键在于它能否为广大领导干部所了解、所熟悉,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所掌握。这就要求在执行现代教育制度时,必须保证让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广大学生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教育制度的精神,实现制度运行的民主化、公开化,从而保证教育制度实施的公正性及目的性。
    上文述及,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一系列制度文件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减负”政策并没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可和了解,包括有些教师、家长乃至学生并没有真正领会“减负”政策的精神及其对素质教育改革的意义,而相关行政机构也没有提供家长与学生参与“减负”制度制定与运行的通畅的渠道与机会,致使“减负”制度的民主性、公开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减负”制度目标的实现,不在于出台“减负”政策文本的多寡,关键在于“减负”政策要充分体现教育一线的校长、教师、家长和学生的利益诉求 ,只有校长、教师、家长和学生的利益与要求得到充分的表达,并达到了利益和谐最大化,各项“减负”制度才会得到相关主体的认同,相关利益主体才会主动地、自觉地将“减负”制度内化为自己的行为规范,从而有效促成“减负”目标的实现。为此,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并规范教师、家长和学生参与“减负”制度的权利与地位;可以通过建立“减负”制度听证会机制,宣传和扩大“减负”制度运行的开放性与透明度;可以通过建立对“减负”制度各相关主体进行采访、咨询机制,了解制度利益主体的利益和要求,逐步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等等。如此广泛性的宣传和吸引广大利益相关者参与“减负”各项制度的制定与运行,必将取得“减负”制度运行的理想效果。
    (二)建立完善高效的教育制度运行监控机制
    有效有力的监控机制是教育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保障。不管是基于科层组织还是基于社会系统组织的制度执行研究,都考虑到了在不同程度赋予基层执行组织和人员自由裁量权,但同时又对自由裁量权不信任,担心基层执行者会打着自由裁量的幌子,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把戏。所以,对执行组织的监控问题应该倍加重视,因为,监控空白或监控不当足以导致制度执行失败。
    目前我国并非缺乏制度监督机构,问题在于监督机构普遍存在监督权力与手段不强,监督缺乏权威与力度,难以独立履行监督职能等方面。教育乱收费之所以屡禁不止,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经常会出现监督工作相互推诿,多头出击,难以协调等现象,最终造成大家都管又都不管的局面。因此,各监督机构应各尽其职,既要密切配合,又要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树立自己的权威,从而形成一套完善的监督监控机制,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有效运行。
    此外,建立完善高效的制度运行监控机制,还要依法保障社会监督的畅通无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群众组织的监督能量,用法律的形式对群众监督的地位、权限、行使监督的方式、步骤、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人民群众在监督过程中的合法性不受干扰。
    (三)努力提高教育制度执行人员的素质
    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制度执行主体往往会由于自身的态度、素质和能力等原因,消极、被动、低效地执行制度,甚至影响和阻挠制度的有效运行。因此,提高制度执行人员的素质在目前显得尤为重要。美国社会学家英克尔斯在《人的现代化素质探索》一书中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现代制度之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⑧要提高制度执行人员的素质,首先就要强化执行人员的政治社会化功能⑨,提高制度执行人员的制度知识水平和制度执行能力,强化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自律精神,规范其执行行为。制度知识是指执行制度的专业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它们是制度执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技能的基础,决定了制度执行主体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对业务工作的熟练程度、责任心和工作效率,也决定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对制度信息的搜集、筛选、处理、传递能力和对制度信息的敏感程度。
    当前有些素质教育政策的执行者自身存在着一定的素质缺陷,直接导致了素质教育政策执行的低效或无效。例如,有的政策执行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对素质教育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其精神实质,最终导致政策在宣传、执行中产生偏差,甚至还会出现对政策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有的教师简单地认为素质教育就是多活动、不考试、不要质量、无负担的教育,很难把素质教育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还有的政策执行者为了地方、团体以及个人利益故意歪曲素质教育政策,为了自己的政绩,依然沿用应试教育的方式强抓教学质量等。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素质教育制度的有效运行。
    (四)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在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制度的歪曲、截留甚至抗拒等现象,正如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所指出的,“在每一个群体中,都有不顾道德规范、一有可能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人;也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其潜在收益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极守信用的人也会违反规范。因此,有了行为规范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机会主义行为。”⑩因此,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制度运行情况及时地跟踪评估,强化监督控制;对由于执行制度失误而造成损失的执行者,要追究其责任。我国学者卢现祥认为,“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法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即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11)。如果违约违规行为不能得到有力的惩罚,就会助长制度运行中的违约违规行为,从而不利于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时,对于那些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坚持原则的执行者应当予以奖励,以激励人们认真执行制度规范。
    就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每年都要进行几次教育收费大检查和召开各种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相关会议,督促落实相关制度、部署相关行动方案。但是,这样的检查常带有很强的“表面文章”性质:一般都在学期开始、学期中间、学期结束时进行的,而且每次检查前,都会层层发通知,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行进路线、检查方法、参与检查人员等等,一概告知相关学校和负责人。这样的检查虽然看起来轰轰烈烈,浩浩荡荡,却因为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措施,即使查出问题,也不会彻底根治,最终不会有多大的实际效果。2006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曝光了8所教育乱收费学校,其中山西省太原市第五中学在2004年、2005年招生中,以每生3万元的标准,多招收113名“三限生”,共多收费用339万元。但是,太原五中认为,其收费依据的是山西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从山西教育的实际出发”于1999年发出的通知。随后,山西省教育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检查,但1999年下发的这一通知并未见到被废止(12)。类似于这样的“专项检查”,虽然兴师动众,又有何益?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各级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履行职责,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责任人和学校要严厉查处,绝不姑息。对于那些由于工作失误而造成政策执行不力的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情节严重者在追究其政治行政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据情况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各项教育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真正做到责、权、利三者的统一。
    (五)健全教育制度运行的信息沟通机制
    按照信息论的有关原理,教育制度的运行就是一个规范教育良性发展的制度性信息的发散和汇集过程:教育制度的执行主体通过向社会释放、传递有关信息,以使社会了解相关制度的内容和精神,同时也要不断从社会上获取有关教育制度运行情况的大量信息,以便了解和判断有关制度的运行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制度运行信息无疑是沟通制度制定者、监督者和执行者之间的桥梁。而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正是这种全方位、多层面、立体式信息交流的基础。因此,克服教育制度运行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以实现上情下达和下情上陈,并及时发现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确保教育制度的有效运行。
    譬如,在现行的素质教育制度运行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就非常重要:教育主管部门是否真正把握全国各地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下素质教育的开展情况,教育工作者是否真正领会素质教育的精神实质,受教育者是否真正认同并切身感受到素质教育给他们带来的快乐和成功等等,都是素质教育制度运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信息资源,它们攸关素质教育制度的有效运行。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此类信息能够准确无误的传递和沟通,才能确保素质教育的良好开展。此外,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传播相关制度信息,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素质教育改革的精神和内涵,从而真正推进素质教育改革。
    (六)降低教育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
    科斯认为,制度运行是有交易成本的。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包括制度实施过程中维持组织和机构的费用、强制成本、信息成本、监督费用等等。某些设计良好的制度之所以不能被供给和实施,是因为它们运行的交易成本太高,以至于不能够付诸实施。教育制度的运行也应当充分考虑其交易成本问题,努力降低教育制度运行中的交易成本,从而使社会成员都会因为教育制度的实施而从中受益,进而增强人们对教育制度的认同和支持,为教育制度的有效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降低教育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有多种方式和途径,政府可以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限制“寻租”现象的发生等。例如,为了更好地推进新课程改革,应当认真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等规定,以避利用职务之便谋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之嫌。同时,政府应尽快建立教育制度有效运行的成本分担机制,明确制度运行中各利益相关主体的责权利边界,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制定配套措施,尽量减少制度运行的摩擦成本,如新课程改革制度与高考制度改革的配套、教师专业发展制度与教师人事制度改革配套、中小学教育改革制度与大学教育改革制度配套等。总之,最大限度地降低教育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交易成本,必然有利于提高各项教育制度的运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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