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教育法制化;教育伦理规范;师生伦理关系;教
师道德责任
论文摘要:教育法制化是
教育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但是,不要因重视教育法制建设而忽视了教育伦理道德建设。伦理道德规范是学校教育的基础规范,师生道德关系是学校教育的基本关系,教师的道德责任是教育实践的本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在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史上是一件大事。我们相信,“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法制化建设,从而加速我国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依法治教”进程。不过,我们不能只研究“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规范及其责任要求,还要研究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如何有效地发展教育事业。因为法制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法制是为教育事业服务的。我们认为,教育在本质上是伦理的、道德的实践过程,教育法制化应为教育的道德实践留下“地盘”。
一、教育法制化不应弱化教育伦理规范
在现代历史条件下,教育事业越来越成为社会公共事业,所以用各种法律来规范教育行为和调节教育关系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教育事业在本质上是伦理的或道德的事业,教育法制化不应弱化教育中的伦理道德规范。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学校历来是一种学术共同体、道德共同体、精神共同体等。教育活动主要建立在道德关系和伦理规范的基础上,所以应坚持以伦理精神和道德规范来调节教育关系和规约师生行为。
就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各自的特点而言,法律规范属于正式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则是非正式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陌生人”之间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则是“自己人”之间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则是内在自律性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倾向于把教师与学生变成独立而平等的“陌生人”,而伦理道德规范则致力于让教师与学生成为彼此熟悉和相互信赖的“自己人”。
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正处于历史转型过程之中,面临着不同教育规范之间的交织、交错甚至冲突。当人们强调教育现代化之历史“正当”性时,往往忽视教育事业对于民族传统的历史继承性;而当人们强调法制建设对于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性时,又往往忽视伦理道德对于教育事业的奠基作用和主导作用。应当看到,即使在现代历史条件下,师生关系也既包含着法律关系又蕴含着伦理关系,法律规范不可能独自撑起
现代教育制度的“大厦”。
中华民族是一个重视人伦教化的民族,伦理教化是我国教育的大传统。在致力于教育法制化的过程中,我们不可能完全撇开伦理教化的传统,去实现“纯粹”的教育法制化。其实,伦理教化传统未必就是我们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包袱”,只要我们善于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工作,这个传统就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基于这样的判断,我们似乎应当说,教育法制化不能丢开教育的伦理传统。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教育领域的确存在着道德“滑坡”之隐忧。有人认为,教育现代化就是要强化法律规范的地位和作用,那种强调教育伦理规范和教师道德精神是一种过时的观念。我们认为,法律规范不能解决教育中的道德缺失问题。当人们不以默默的行动践履古老的教育道德格言时,法律规范又有何作为?当人们不以道德良知支持教育行动时,真正的教育又在哪里呢?我们必须说:道德的,才是教育的。
二、教育法制化不应弱化师生伦理关系
社会学认为,教育过程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过程。换句话说,这个过程是促使个体融人一定的社会关系系统,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从事一定的社会交往,内化一定的社会规范,形成一定的社会人格。所谓学校教育过程,也就是让受教育者走进学校教育系统之中,扮演与教师相对应的学生角色,开展与教师的教育交往活动,内化学校里的各种学习制度,从而为社会意义上的“成人”奠定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古今教育事业存在着时代差别和民族差异,但是伦理道德关系一直构成教师与学生关系的“主旋律”。由此说来,教师和学生这两种角色理应饱含丰富的伦理内涵和道德意蕴。人们常说,学校是社会的一片净土,师生是一种圣洁的关系。教育之所以纯净或圣洁,不正是由于它高扬了一种道德精神吗!事实上,也正是由于这种道德精神,才使学校成为师生的精神家园,学校由此获得了独特的教育价值和力量。
当然,教育现代化正在深深改变人类教育的历史进程,传统的“美德至上”型教育正在转变为现代的“权利至上”型教育。也正是由于这一历史变迁,教育法制化才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共同选择。今天,人们往往强调法制化对于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并且被视为教育现代化的成功经验。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教育角色的法制化正在逐步消解师生之间的道德关系,昔日的“良师益友”正在远离我们而去!
或许有人说,时代不同了,何必要强调师生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呢?在我们看来,唯有伦理道德关系才是真正的教育关系。因为伦理道德关系是人类最简单、最原初、最普遍、最神圣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则是社会发达以后人为建构起来的一种工具理性关系,或者说功利关系。如果师生不再坚持道德交往原则,那么教师还能够把整个心灵献给孩子们吗?学校还能够培养出富有人性的下一代吗?
在今天,人类社会已经分化为不同的生活领域,如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法律领域、文化领域等。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人们职业生涯的目标、内容、手段、规则也各不相同。就学校教育来说,无论“教”还是“学”通行的仍是伦理道德原则,即依靠师生的道德自觉和精诚合作。这是教育领域区别于其他社会领域最具本质性的特征。在大力推进教育法制化的今天,难道不应当坚持这一道德实践原则吗?
三、教育法制化不应弱化教师道德责任
众所周知,任何教育法律的颁布和施行,都意味着对行为人之法律责任的追究。正是为了加强对学校的制度化管理,追究学校教育事故之责任,实现权利和义务平衡之正义,避免学校教育事故之后果,才颁布和施行了各种教育法律法规。毋庸置疑,在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特别是在教育越来越成为公共事业的今天,运用法律规范进行教育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若由此阻抑了教师的道德自律和道德责任心,则是令人遗憾的。
所谓责任,简单地说就是指分内应做的事情,以及没有做好分内之事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在分工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每一种行业及职业都有其重要的社会价值。从业者既应获得相应的职业权利,也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还要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以当代的观点说,教师职业是一种富有精神性、伦理性知公益性的专门职业,负有广泛而重大的社会责任。所以,人们历来把教师职业视为“伟大的”职业。
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就曾说过:教育的责任是无限的,它远远超出了学校和社会环境,并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生活和存在。国家的未来及其生存取决于其教育质量,这是一个精神价值问题。教育的职业性和社会性诚然重要,但是舍掉其精神性则是致命的,它之所以致命,是因为可能长时间都看不到缺少精神性,就如同一种不知不觉加重的病患一样。一个国家会因此受苦,直到病入膏育才认识到病情的严重。
为什么教育责任是无限的?无限的教育责任又是什么?在我们看来,这只能是一种道德责任。在人世间,只有道德责任才具有无限性,而其他社会责任都是有限的。因为唯有道德责任才能唤醒主体对自己与整个世界关系的“自觉”,并诉诸于他人永远无法企及的主体精神世界—道德良知。试想,要让广大教师全身心投人到教育事业中去,除了道德责任心还有其他依靠吗?法律责任是有限的,只有道德责任才是无限的。
在大力推进教育法制化的今天,我们仍然需要重视广大教师的道德良知,爱护广大教师的道德热情,依靠广大教师的道德责任心。当然,强调教育的法律责任也是必要的,教育的公共事务方面只能通过法律法规来调节。但是,当教育事业面临道德资源流失,以至于道德资源缺失时,我们应对的教育良策该是什么呢?一句话,在进行教育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同时重视学校教育中的伦理道德建设,以奠定学校建设的伦理道德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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