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当前,青少年网络道德问题已溢出教育而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基于公共治理理论,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公共治理的框架是:将网络管理纳入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的治理结构;加强网络法制建设,依法构建网络公民社会;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确保网络自由的主体地位;完善公共政策,建立网络公共治理多元参与的互补机制;建立政府主导下社区参与的平面化网络管理格局。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公共治理;网络管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技术消费的普遍化,网络作为一种先进的工具和手段,成为人们生存的重要条件,并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道德作为社会交往的产物,在人们的交往方式和交往的物质手段发生变化时,也带来了道德关系的变化。在互联网时代,人类面临新的道德要求和选择,网络道德也就应运而生。由于互联网高度自由开放等特点,网络生活形成的是一个相对自由的“自由时空”。青少年作为网络生活的新生代,其网络道德建设正面临巨大的挑战,尤其是青少年中频频发生的网络道德问题乃至网络犯罪问题已溢出教育而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公共治理是一种管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样化的管理模式。它是一个由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形成的组织网络,通过合作与协商,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公共治理的实质是以“经济人”、“社会人”、“政治人”为假设,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合法性认同基础上的合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共治理开始成为超越传统公共管理模式的潮流。公共治理理论对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公共治理的时代呼唤
青少年网络道德问题已遍布社会各个角落,而且在问题产生的实质上,许多因素也融进社会管理、契入政府监管、交错在市场机制上。如,崇拜黑客等不良社会舆论和风气,政府监管乏力,网络经营开发对网络利益的追逐,无政府主义者、政治逐利者、道德败坏者和恐怖主义等成人世界的许多无耻、贪婪、欺诈以及有损公平正义的言行,等等,无不侵蚀着青少年网络生活的价值观和道德良知。这揭示着青少年网络道德危机再也无法回避社会和市场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技术消费的普遍化,追逐网络技术与利益已成为塑造人们价值观的强势力量。在市场经济驱动下,政府单层面对网络危机的干预并不会带来多大的改变。社会大众在网络生活中对政府干预也不感兴趣或兴趣不高,不愿参与文化合法化的过程,他们热衷的是消费、安逸和利益,关注的中心是自我生活的个体境遇,而疏于对政府和社会秩序的关注。网络经济利益攸关者则完全以经济人的姿态和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淡化了社会公共价值的担当。当今,后现代思潮对一切既定的规范价值所抱的意义虚无态度,以及当今非理性主义和怀疑主义的弥漫,缺少社会、政府、市场等多主体参与公共治理,单靠学校教育或某一方的力量难以承担起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的使命。
网络是一个文化知识和思想富集的空间,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组织结构,有网民、有自己的规则和伦理,有广泛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从而也彰显出一个公共领域的存在。主要表现在:(1)构成主体复杂多样,包括政府机构、公民个体、社会组织、经济部门(包括网络开发公司和经营部门等)和网络用户。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多样,包括国家立法、社团或单位规则以及其他有关网络协议等。(2)网络行为多样,有国家基于政治法律考量的强制措施、政府基于社会公平的公共服务、社团基于志愿精神的志愿行为、经济部门基于成本一收益分析的效率和利益行为、公民社会自下而上的参政议政举动等。(3)公民网络权力与权利的一致性。网络里没有绝对和永远的霸权,即使存在霸权也会不断被解构和颠覆;网络给予个体极大的自由权利空间,但享受这种权利的前提是必须接受他人或社会和国家的监督;网络里不容许存在肆意放纵的自由和权利,也不允许存在没有约束的权利。上至党和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公民,网络对权利的监督和对权利的保护无所不在。当前,随着公民社会的日益成长,网络作为公共领域必然体现公共性。其中具有个人主义和多元主义等公民社会特有价值旨趣的博客、网贴和论坛等,日益发挥着越来越强大的社会批判功能,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政治民主进程的加快,网络的批判精神和监督功能越来越让人敬畏和尊重,网络的公共精神日趋活跃起来。
需特别指出的是,网络经济时代无法回避市场经济对网络道德的渗透和影响。斯密在肯定市场经济繁荣和工商业进步的基础上,一方面尽力避免将市场看作非道德场所,不需要道德维系;另一方面,又竭力避免以维系道德为由否定经济动机解放的意义。然而,实践中,斯密富国裕民与提升道德的期望被市场经济新自由主义者的乐观态度夸大了,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道德修养的场所,本身就有伦理道德机制,无需道德教化。金融危机所暴露出的金融大鳄的贪婪无度、欺诈以及公平正义的丧失,无情地批判了市场经济背后的道德危机。仅靠政府或市场本身无法解决道德问题。2008年中国网游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83.8亿元,比2007年同比增长76.6%,预计2013年实际收入将达到397.6亿元。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网络不啻为一张天大的“馅饼”,但其中青少年网络道德问题彰显的网络道德建设的公共治理问题也越来越紧迫。
二、网络道德教育公共治理的思路与框架
网络的公共性决定了仅靠政府单一的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管理结构,或仅靠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已无法面对多元主体互动的网络化结构现实,难以满足多方利益主体的需求,也难以实现对网络道德的拯救,而靠市场经济法则博弈更是枉然。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期待纳入公共治理的视野。
1.将网络管理纳入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的治理结构
当前,网络主要是作为
文化产业,由政府的文化部门管理,存在网络“量大”管不过来、技术“含量高”管不好、网民和网络组织“杂”管不到位等问题。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网络作为反映民声、参政议政、提供服务的平台和资源,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网络的公共治理,首先,从制度上明确和规范各级各类网络经营组织的产权、法人代表、管理体制、权利义务以及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等,便于政府进行网络监管;第二,建立一整套科学完整的管理机制,包括监督机制、评估机制、纠错机制和奖惩机制,规范网络经营组织的行为,充分发挥其有利的作用,限制其不利的作用;第三,以公共价值和公共理性的态度,从公共利益与政治和伦理上加强监管,从自主权利和主体地位上放松控制,使网络充分发挥市场与社会双重效益,同时帮助提升其社会服务能力;第四,实施网络管理员资格认定制度,网管员不但要具有较高级的网络专业技能,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伦理道德素质和公共理性,为此,建立网管员的专业体制,从资格认定、注册管理和制度规范等方面,规范、协调和保障网管员的工作,发展壮大网管员队伍。
2.加强网络法制建设。依法构建网络公民社会
网络里蕴含着网络公民社会形成的基础和条件。网络自由、平等、开放的特性,以及网民个人利益的合法化,使得网民地位独立于政府,并真正取得与之平起平坐的合法地位,同时获得了网民与政府协调共处的资格。网民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必须摒弃个人算计,以集体的方式协调与政府的关系,关照和谋求公共利益。这时公共利益与公共性得以显现,奠定了网络公民社会形成的基础。正如哈贝马斯分析,在私人领域中诞生了公共领域,也在追求公共利益中形成了公民社会。可见,网络公民社会是网民追求个人利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集体效果,是集体方式产生的网络公共利益,体现了网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网络公民社会打通了政府与个人公私二元对立的壁垒,以公共精神和价值,起着批判、监督和救治的功能。它一经产生就会超出自身,具有利他精神。当前,网络公民社会正凭借着经济市场化、自由化以及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和平等性,以空前解放的姿态,日趋独立于政府。公民意志开始凭借网络传播出来、传播得更远,监督批判力量也日趋活跃,网络公民社会逐步发育成熟。但网民公共理性不足、公共精神不昌明、公共道德伦理混乱等问题,以及在传统“媚官”、“畏官”心态和强权势力的挤压下,网民主体地位和私人利益尊重的缺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声音表达难、传播慢、回应迟等问题,昭示着网络公民社会建设亟待加强。其实,这些问题是我国现实公民社会建设不足在网络中的反映和投射。公民社会的前提是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是权利意识,而权利是以法律形式保障人们满足一定需要、获得一定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我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注重德性向度的个人修养,公民意识先天不足;权利被异化为“权力”和“权势”,特别是在“三纲五常”和以“仕”为先的传统伦理观念中,社会民众以集体失语和默认,成就了“官”及政府对公共事务的优先和支配地位,丢失了公民权利,丧失了公民意识,泯灭了公民社会成长的资格和条件。这启示我们争取公民权利和培育公民社会,是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建构和保障的。法治精神永远是捍卫公民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支柱。
这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处于公共治理的主导地位,其强势作用既是公共利益的强有力的保障者,但在缺少依法治理的情况下,又可能是侵害公民权利的强力破坏者;另一方面,网民的公共利益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也经常受到市场规则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侵蚀和破坏。加强网络法制建设,依法构建网络公民社会,是公共治理的重要内容。
3.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确保网络自由的主体地位
网络作为现代科学技术的结晶,在市场经济面前具有自由、交互、开放运行的内在机理和先天条件,同时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具有自组织功能。政府应加强网络公共利益宏观监管,但不能因噎废食,只强调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而忽视网络自由和自主的主体地位。特别是要减少政府对网络经营的不当干预,确保实现价值理性与目的理性的统一。当前,转变政府职能和强化公共服务是必然趋向,但政府的公共服务具有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资源垄断性、部门职能交叉等特点,由此带来成本大、效率低等问题。根据一些地方政府在公共事业领域改革的启示,政府可探索由专业社会组织中介代理的方式,代理网络服务与监管职能,减少政府主导的直接干预,激发
活力,以间接的市场手段,消除社会资源或资本进入网络的障碍,增加市场配置网络资源的空间。特别是放松政府对网络伦理道德的控制和管制,交由网络公民社会自我批判和监督,利用网络公民社会独立和自治的力量,自我救治网络伦理道德,提升市场化和社会化配置,调节网络道德资源,引导网络道德发展的自由度。
4.完善公共政策。建立网络公共治理多元参与的互补机制
强调网络公民社会和网络自由的主体地位,并不否定政府的主导作用,尤其是政府的宏观管理作用。尽管政府在管理服务方式上间接地实现社会化,但下放权力并不淡化职能。政府与网络公民社会和网络市场是网络公共治理的三大主体,他们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作用,彼此无法替代。具体说来,政府主要包括文化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公安部门等国家机构;网络公民社会主要包括网络协会、各种网络组织和非营利单位、网民个体;网络市场主要包括网络开发与经营部门、网络用户等个体和组织等。其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在网络市场失灵或偏离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担起保障公共服务、社会公平和维护国家意志的责任;网络公民社会和网络市场是重要的网络主体,具有效率高和组织灵活多样、监督批判力量强等优势,在“政府之手”失灵时,能防止和救治政府权力的滥用和公共服务不到位、质量低、效率低等现象,特别是对涵养和救护网络伦理道德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应立足这三大主体的功能,按照其特性,进行公共治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网络公共治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是公共治理的核心和依据,其实质是对三大主体利益的分配和调整。网络公共治理政策制定要体认三大主体的利益诉求,重视各主体的利益博弈;在以公共利益最大化基本价值取向的框架下,尽可能地体现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互助互惠性和利他性的统一;在立法、社团规则以及其他有关网络协议等方面,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群体、不同内容,做出不同的政策安排,形成多层次的政策体系,确保各项权利受到监督,各种权利受到保护;改变过去某些部门或个人谋划公共政策的做法,以价值与利益分享的对话方式,调动相关专家、网络社会组织及广大网民等参与政策设计。特别是要注意协调各方利益,明确各自责任,确定参与公共治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多元参与的互补机制。治理的方式应体现法治与德治、政府的强力他治与社会平等民主的自治、市场机制与政府公共服务机制的结合,在综合性成本一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尽可能使用非强制方式,用自治的方式,先市场、后政府,实现治理多元化和民主化。
5.建立政府主导下社区参与的平面化网络管理格局
根据网络组织结构的超文本非线性的网状结构,以及公民参与的平面化多向互动特点,按照效率和责任的要求,本着谁办网谁负责、在谁地域谁监管的原则,打破传统纵向职权分割的做法,建立政府主导下社区广泛参与的平面化网络管理格局,吸引社区网民和公民参与网络监督和管理,增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需求的回应性。当前,网络无论作为生产生活工具还是营利的产业,都表现出随人群集聚而动、与利益驱动相连的特性,趋向人群密集的社区分布,深入千家万户,特别是最易引发问题的网吧也分布在社区。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各项改革的推进,个人利益和个人关系的存在更多地转向了社区。过去的“单位人”已逐步转变成“社区人”。这种网络与人的“社区身份”的存在和分布特点,为建立政府主导下社区参与的平面化网络管理格局奠定了基础。同时,众多的家庭和无单位隶属的自由从业者等“社区人”,正是政府管理的“盲点”和难点,且对他们来讲并不是合适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而社区自觉自律的自治性恰好能弥补上述缺憾。尽管当前社区建设还不成熟,具有组织架构、管理、经费等方面的行政化特点,但其仍具有丰富的社会性和自治性,能够帮助解决政府“管不过来”、“管不好”的问题,尤其是在公民道德建设方面。政府应主动下移权利,推动社区在网络物质层面(网络出入口监督与管理)和文化、精神、道德层面发挥社会管理职能,保障社区公民网络权利的同时,加强网络管理与监督,建立起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平等的合作、协商和对话关系。
三、网络道德教育公共治理应注意的问题
公共治理作为一种非本土产生的理论,在我国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以及网络的多元互动下,应根据不同性质的网络以及不同地区的具体环境进行审视。
1.注重培育网络社会组织,引导网络公民社会力量发展
当前,政府行政力量在网络治理中占绝对优势,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还不够强。一方面,政府在转变职能的同时,通过加大对网络公益广告、伦理道德建设以及其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项目投人等措施,加大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引导公民力量发展,培育网络公共理性精神;另一方面,大力培育和发展网络社会组织,帮助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和引导其行为,增强其独立管理和发展的能力。在生活压力上升的年代,人们的闲暇时间大大减少,人际交流的空间和机会也因此而萎缩,网络成为许多人闲暇时间最好的去处。虽然网络的社会公共力量借着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和交互性等现实社会公共空间里无法比拟的优势,表现出极大的公共性,然而网络里一些非理性、逆良知、反公共价值的话语,仍充斥其中且无法抑制地占据着一定空问,呈现一种芜杂混沌状态,对青少年而言无疑就是伊甸园里的毒蛇。同时,具有超强舆论影响力的社会精英们,在网络里往往把自己隔离在一些由文化、兴趣、职业甚或想象组成的孤岛中,越来越多的人只与自己兴趣相同的人来往,只听到他们自己的回音,对社会的其余部分关注不够,严重影响网络社会公共理性力量的崛起。驱离网络里的迷雾瘴气,擦亮青少年的眼睛,不仅是政府和网络经营与开发者的责任,更需要发挥网络的社会公共力量。
而网络社会公共力量期待一定的组织化规范,以理性精神引导网络社会力量发挥正价值。在网络社会组织发育尚未成熟,社会公众参与意识和组织程度还处于散乱的状态下,要健全有关网络社会组织的法规,确定其法律地位,特别要厘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的合作关系;建立网络社会组织的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及行业自律制度;建立网络社会组织参与网络公共活动的相关制度,如舆论监督与责任制等。可依托相关社会组织和学会等,培植实体和虚拟性并存的各种网络社会组织,注重加强他们与社会精英们的对话,发挥社会精英们的影响力,建立和扶持网络公共理性。
2.防止网络道德教育法制化治理倾向
在人们对日益凸显的网络道德问题治理感到力不从心的时候,很多人提出道德底线的说法和建议,意味着底线以上的就算是道德,用底线给出了一个类似于法的硬性规定的东西,也就是说将道德法制化,给无奈的网络道德一道最低限度的防线,这在道德形成机理上是存在谬误的。众所周知,道德是人的目的而不是手段。道德是人的灵魂内在的东西,是人的自由意志(康德),是内在的法,纯粹的实践理性,在于自觉自律。其实一旦设置道德底线,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觉悟也就无需存在。似乎只要不触及和跨越底线,怎么都行,也就无所谓道德了;甚至哪怕触及和跨越底线,只要没有被发现,也是可以的,因为道德的评判最终以是否触及和跨越底线来反映。这种法制化倾向就是将法律作为调节、规范和整合人类政治的、社会的乃至家庭和私人全部生活的一般规则。其理路是将法律的作用范围无限扩大,企图以法律和法规代替道德批判,以法官意志作为衡量个人道德的最终裁判。道德与法律所调整的领域与原则等毕竟有着根本的不同。道德与法律不能混淆,道德的东西必须用道德来处理。对于网络道德问题,我们并不能对法律期待过高,法律有着它解决不了的问题。如果以律令惩戒道德,那么道德也就变为法律,道德教育也就无需存在人的心灵也将变得空洞和冷漠。人心的拯救是心灵的艺术、心灵对心灵的人心工程。本质上,网络道德还要从教育方面人手解决问题。
3.重视发挥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网络道德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学校教育要在整体的公共治理框架内,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教育、学科整合渗透、心理健康教育、网络道德教育校本课程教学等途径,加强对网络道德的教育与管理,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网络道德教育与管理体系的一体化和资源共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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