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大学组织理性;理性关联;趋同化
论文摘要:我国高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趋同化是需要解释的现象。基于社会理性与组织理性的关系理论对大学组织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关系进行研究是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在此研究视角下指出大学组织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类型关联和一致性因果关联是大学趋同的普遍性前提机制,而社会理性的强制机制与大学组织理性的合法性诉求机制是促使我国大学趋同的现实因素。
当前,我国大学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倍受人们关注的趋同现象,正如像有的学者所总结的,“我国大学具有一样的发展目标、一样的价值取向、一样的管理体制、一样的培养目标和模式、一样的科研导向。”我们把大学在发展进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这种相互间平均化或一致化的动态行为过程以及在形式上表现为越来越相似的现象称为大学趋同化发展。对于我国大学趋同现象的原因,当前学界有不同的解释。董云川教授在罗列了趋同表现的基础上认为“造成中国‘千校一面’的主导因素是中国传统意识中的‘大一统’观念和政府对教育管理得过多、统得过死的高度控制性集权”;而以王义遒教授为代表的研究者则在研究大学定位时探讨了这一现象,并认为高校趋同源于高校办学目标过于笼统、国家对学校的投人及其社会地位的确定取决于学校、高校领导人的面子观和人才市场发育不完全等原因。有些研究者则在探讨大学办学特色的基础上论述了大学趋同的原因,如李爱民认为主要是由于大学管理者缺乏个性从而使大学理念落后,导致大学没有独创理念,只得模仿移植。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我国大学趋同的缘由,为我们做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一是对这一现象的解释过于笼统,大多只是作现象陈述而没有给出深层原因;二是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是从大学如何定位及如何建设特色大学角度触及到的,没有将大学趋同作为专门论题进行研究,所以对问题解释力度不够。本文运用组织社会学中组织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关联理论来分析和说明我国大学趋同化现象,以揭示我国大学趋同的深层原因。笔者主要通过探究大学组织理性与社会理性间的类型、因果关联,来解释引起大学行为和形式趋同的普遍性力量。
一、大学的组织理性及其与社会理性的类型关联
组织社会学中所论及的“理性”是从哲学中借鉴来的概念,它是指“思想和行动自觉地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知识,在这种思想和行动中,各种目的都是前后一致的和彼此一致的,并且运用最适合的手段来达到目的”也就是说,在组织社会学的传统中,同哲学一样,把理性看作是社会主体的一种特有的社会能力,一种追寻目的符合逻辑的最适当地实现手段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把组织理性界定为组织表现出这样一种状态,即一个社会组织中具有了那些得到主要组织成员自觉遵循的一套独特的共识性或强制性的行动逻辑规则和经验惯例,这些规则和惯例或者与组织生存和组织各种目标的实现手段相关,或者与组织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合法性有关。当事实的组织出现了这种状态时,该组织就是具有了组织理性,它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从组织理性概念可以看到,组织理性与人和社会的理性是不同的。首先,它是在社会组织内部构建起来的,而不是想当然就存在的。其次,它有一个形成与消解的过程,即组织可以形成自己的理性,也可以丧失自己的理性。作为事实的社会组织一大学,它的组织理性就是大学内多数成员遵守的行动逻辑规则和经验惯例,它是作为大学成员的个人理性和既存的抽象社会理性共同影响下形成的。不过这一理性有十分丰富的具体内容,并且不同时空它的内容不完全相同,这也就是说大学的组织理性是处在流变状态下的,它要么是在有和无的状态之间,要么是在失去理性和获得理性的行动之间反映出来,这种特性就造成了大学组织理性的被建构和易受外界影响的特性。
组织理论认为,“组织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间存在着类型的关联,即社会有什么样的理性类型,受其影响,组织就有与之对应的理性类型。”一方面,从社会理性的历史类型来看,则有“宫廷理性”一技术理性一沟通理性这样一个纵向链条。“宫廷理性”是指社会形成了与成员地位和权力获得方式有关的那些行动逻辑规则和经验惯例,它所处理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地位和权力的分配。技术理性虽然是哈贝马斯对所看到的那条西方社会理性化路向所作的归纳,但是从当前全球范围来看,以理性为基础的西方现代性随着
全球化而波及后发达国家,其最显著的表现是技术理性像在发达国家一样在发展中国家成为成长中的理性。沟通理性则是哈贝马斯提出的解决韦伯式对西方社会悲观情结的对策或方案,哈贝马斯认为虽然从近二百多年西方历史发展的过程衡量,技术理性对人的控制愈来愈强,但是“世界观祛魅”还使人懂得用理性的态度跟别人交往,即不用任何内在的压力或外在的压力加诸对方身上,而用论证来说服对方达成共识或了解,并且接受从不同的演绎角度去解决问题。这种不同于技术理性的理性就是沟通理性。我们从社会理论的内在逻辑性上进行考量时,可以将这三种理性在概念上看作是社会理性发展的三个阶段,它们具有阶段相续的逻辑。但是从事实的社会来说,这三种理性可以在不同的社会中存在,也可以以各自不同的程度组合于一个社会中,与此对应,社会组织的理性也可能处在三个阶段的任何一段,也可能同时具有不止一个阶段的理性特征。据此,社会组织就有与社会相同类型理性或相同类型组合成的理性。
另一方面,按照韦伯从指向特征来划分理性来说,则有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前者是用来分析社会行动的,后者是用来分析社会结构的。韦伯提出这两组理性二分法是有其深意的:事实的社会行动是由不同理想类型的社会理性组合的。因此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是以各自不同程度组合在一起存在于一个社会。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作为事实的社会组织,其理性就是由历史类型理性和指向特征类型纵横交织而成的特定组合。大学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的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间必然存在类型关联,即有什么样类型的社会理性,大学就相应地有与社会对应的组织理性类型。因此,就历史理想类型而言,大学的组织理性的发展同样存在“宫廷理性”、技术理性和沟通理性三种基本类型。大学的“宫廷理性”就是大学中形成了与大学成员地位和权力的获得方式有关,而与组织的效率和组织目标无关的那些行动逻辑规则和经验惯例,而且这些规则和惯例得到大学主要成员的共识或服从。它所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是大学内部地位和权力的分配,而大学的其他资源分配都是基于地位和权力分配来进行的。如中世纪大学从学者行会形式发展而来后,首先就要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形成了以教师管理类型的巴黎大学和以学生管理类型的波伦尼亚大学,而且前者还先后经历了与圣母院主事和主教的权力斗争。实际上,“宫廷理性”在任何大学都占有一席之地,如果缺乏这种理性,大学的地位和权力系统就会陷人混乱。大学的技术理性则是在大学中形成了保证大学目标和效率实现的那些行动逻辑规则和惯例,而且这些惯例得到大学主要成员的共识或服从。自从大学从自由探索的场所发展到职业培训和为社会服务的机构后,大学技术理性的功利性特点就一步一步得到强化。大学的沟通理性是指大学中形成了实现达到了解的商谈规则,而且这些规则是被大学主要成员自愿遵守的。尽管目前尚未出现这种类型,但是在一定社会内的大学中会存在这种理性成份。如2003北京大学的.教师聘任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商议性民主决策就属于此类。同样,大学组织理性的指向特征类型则可组合在这于个历史类型理性当中,共同形成事实的大学组织理性。
二、稳定的杜会理性与我国大学趋同化发展之间的因果关联
既然大学的组织理性与社会理性存在类型关联,那么就可以更进一步分析当社会理性形成稳定的主流理性后,大学组织理性是如何亦步亦趋地和社会理性保持一致的,并最终导致大学发展走向趋同之路。为分析这一问题,我们可从如下两个层次来进行:(1)单个大学的组织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间的关联情况;(2)大学种群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间的关联情形。单个大学的组织理性的形成虽然是基于理性的成员个人间经由互动而建构的结果,如自主构建的欧洲早期大学理性便是来自成员个人的理性跃迁。但是大学的组织理性的主导成分仍然受社会理性的约束,因为“社会理性的指向特征的类型变动和历史类型的进化会影响大学的组织理性的主导成分的变化,像大学这一生存历史漫长的社会组织其历史能够续写的根本原因是它的组织理性能够追随社会理性的进化节奏。”可见,大学组织理性形成后需要不断进化调整以保证大学在适应社会理性的要求下获得本身最好的发展。当社会理性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大学的组织理性则需要进化以维持大学的生存和发展;当在社会理性稳定的背景下,单个大学的组织理性进化过程一开始或多或少包含有“宫廷理性”、技术理性和沟通理性二种历史成分和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特定组合,并与稳定的社会理性相呼应,大学就会日趋形成稳定的理性类型。而从不同大学所组成的大学种群来看,由于单个大学的组织理性趋同于社会理性,大学种群理性与社会理性发展变化也会相契合,因为“在群体层面,组织的特性会沿着与社会环境的特性相匹配的方向不断地修正”。“同类组织在不同历史时代的组织理性与所处历史时代的社会理性的关联性是更为现实的”。因此从宏观角度来看大学种群的理性与社会理性的主流是相似的,即在大学种群内,即使不同大学在功能与类型上千差万别,但它们具有时代共性,这个时代共性就是它们的理性与社会理性存在相似性和趋同性。事实上,大学发展的历史恰能证明这一点,如据美国加州大学前校长克拉克.科尔统计,自152。年以前全世界建立的组织中,现在仍用同样名字做同样事的只剩75个,而61个就是大学,这就是大学组织理性与社会理性在保持动态一致的基础上历久弥远发展的结果。
基于此,我国不论单个大学还是大学群体与社会之间的关联就表现在理性的一致性上,这就可以解释中国大学趋同化发展的根本原因。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建国初期我国社会是由基于国家巩固政权和社会各阶级地位划分的社会理性占主流地位,在指向特征上以注重政治信仰为特征的价值理性体现得尤为突出,与之对应,我国大学的组织理性则表现出与社会主流理性相似性特点。如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一边倒”现象在社会政治与大学建设之间次第展开。在此影响下,大学的创建和发展着重表现在管理体制的细致划分、高等教育结构频繁变更、大学地位及其内部成员的地位划分等等,都是大学在新建、改造和调整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理性特征,而此时追求大学的政治功能和在意识形态上的功能为指向的价值理性占明显优势。因此大学的趋同表现在大学的社会职能、大学的管理模式、大学的组织结构、大学的权力分配、大学教学内容等方面。而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理性则趋向于另一种同质性中,那就是逐渐汇集为技术理性并不断成长起来,同时工具理性也得以彰显。大学针对社会同质理性则发展出了一套标准化的反应方式。如社会土注重客观行动最大可计算的利益,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成为主流风气,我国大学则在一种“数学成为仪式化的思想世界里”,变得机械和单调,不但丧失了批判性失去引领时代的功能,而且唯社会风潮马首是瞻一路跟风。在社会与大学理性合流下,大学社会行为趋同表现出来,如都过分注重对办学的经济利益追求,热衷于用数量来度量其效益和效果,争先恐后地向“高、大、全”发展和追求层次升格。这种可计算性成了绝对标准,它成为衡量大学真正价值的合法尺度,反而对
大学教育的价值理性漠不关心而将精力倾于投资与效益的算计上,并依照经济理性的逻辑运作起来。大学冲到了经济算计的最
前沿,各个大学都忘记了自己的社会行动是一种充满道德性的实践活动,反而在行动上纷纷表现为趋利性,如大学收取高学费和乱收学费等现象引人瞩目,又如时下所风靡的大学改名之因尽管言之凿凿,但这一浪潮却无法隐弥对教育外效益的热衷。类似这样的趋同行为是大学冒着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体道德风险来获得违规的潜在收益,这是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理性与大学组织理性形成趋同的系列表现,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趋同行为彰显了我国大学平庸化的事实,正如奥尔特加.加塞特所言,“比较平庸和大众化的院校将(而且是)比较缠绕社会生活的整体,和比较埋置在社会生活的整体之中,比较接受现状和较少向往未来可能的东西。
三、大学两种趋同化的机制:社会理性的强制嵌入与大学理性的合法性诉求
我国大学的组织理性与社会理性要实现理性的一致性因果关联,是通过社会理性强制与大学组织理性的自主诉求两种机制共同作用来完成的。
(一)社会理性强制趋同机制。
首先,作为被创建的我国大学,其组织理性的形成是源于创建者理性的强制嵌人。与国外传统大学组织理性来源和建构方式不同,我国大学的被创建特性就意味着其组织理性先期是被赋予的,因为建立或设置大学的社会势力(如政府、政党)在设置大学时,为保证大学符合其理性要求,必定会通过派遣和委任来指定自己的代言人,这些人员便成为大学组织中占据优势位置的成员,而此时大学的组织理性就是由这些社会势力及其代言人通过强制方式使其理性跃升为大学理性,因此从我国大学的组织理性的根源来看都受同一社会势力的支配,从开始就背离了大学组织理性的自由基础,而具备了理性趋同的潜质,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理性还要通过强制方式(法律、行政等手段)将其嵌人到大学普通成员当中,并最终达成各大学组织理性的平均化。
其次,社会理性以制度环境作为表现形态,对大学施以理性嵌人。和阿什比一样组织社会学认为大学是环境和遗传的产物,但后者更强调制度环境对大学的制约。被迈耶(johnmeyer)称作“理性神化”的制度环境,包括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和观念体系等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它之所以在现实当中作为社会理性的具体形态体现出来并作用于大学,是因为“制度环境本身是理性化的,因为采取了法则的形式,这些法则详细地说明了组织完成既定目标必须采用的程序”。这样它对大学的强制作用在现实当中比比皆是,如科层制就是这样一种广为接受的事实,其成为我国每个大学不可不选择的管理方式。正如托尔博特(tolbert)所说:“一个制度成为广为接受的理性组织形式、成为社会事实后就会转化成为一个重要的制度力量,迫使其他组织采纳接受。”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也说,“在人类社会中存在一种确定的团体现象,诸如法律、观念、信仰等,它们是存在于个体的以外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同时却通过一种强制力,施以个体。一种现象之所能以够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因为它具有集体性,也就是说它或多或少带有强制性,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就能够成为集体性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大学普遍性趋同实质上是强制的结果。
(二)大学组织理性的合法性诉求机制。合法性最初只是政治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论题,依照哈贝马斯的限定,只有政治秩序才拥有或者丧失合法性。但是随着组织理论、制度理论与政治理论的融合,合法性已经不只是政治领域的论题了,其内涵与外延得到丰富和扩充。按照帕森斯的观点,合法性的前提是组织或者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一定要与社会价值目标相符,从而获得被普遍认可的争取社会资源的权利。而组织社会学领域则更前进了一步,强调合法性的文化认知层面,即组织在认知层面上对合法性的主动建构。作为社会组织的大学则也存在合法性的主动构建诉求。这一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学内部合法性的诉求,二是大学对外部合法性的追求。两个方面追求合法性过程的实质是努力追求大学组织理性分别与大学内部人员理性和社会理性的一致性。
大学追求内部合法性就是大学的组织理性要获得大学成员的承认、支持和服从。因此大学组织理性与个人理性的一致性关联就成了大学内部合法性的源头。由于大学并非总体性封闭的社会组织,其成员身份的变化很大,作为一个大学的教师昔日可能是另一大学的学生,教师在各大学间的流动程度会随时代发展而增大,开放式办学和专业化的协作使得大学校际间的交流空前增多,这一方面使大学间的专业性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无疑会导致鲍威尔(powell)所说的“组织间的依赖程度越高,则组织的类似程度越高”的局面;另外,在这一过程中,大学成员的理性有着丰富的个人经验成份,他们往往带着不同的理性特点通过比较甚或批判的目光来审视自己所在的大学及其理性。这种“在个人理性指导下的个人行动既是建构组织理性的动力也是瓦解既有的组织理性的因素”,迫于个人理性的反作用压力,各个大学为达到内部合法性首先采取的行动策略就是改造组织理性,使之能够与大学成员的个人理性产生新的一致性关联,在这一机制下大学行动与形式自然逐渐变得齐常化和一致化。
大学的外部合法性是指大学获得的大学外与大学相联系的社会的承认和支持。大学的组织理性与社会理性一致性是大学追求外部合法性的源头。当大学的组织理性与社会理性相一致时,大学的组织理性所指导的大学发展了能符合社会主流理性的有关基本共识,它就能够获得大学外的多数社会势力或主要社会势力的承认、支持。因此,在大学的组织理性与主流社会理性相一致时,大学外部合法性就具有相当普遍的资源基础(如法律、政策、经费等)。在这一机制的影响下,大学为追求其合法性则常常采取的行动策略是模仿那些已经具备合法性的大学,具体来说模仿这类大学的外部特征、文化和行为等。如专科院校模仿综合大学、一般大学模仿重点大学,以及民办大学通过吸引社会名流,特别是公立高校的名教授来获得社会认同。
综上所述,透过组织社会学的分析视角,大学组织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类型关联是我国大学趋同发展的普遍性前提机制,在此基础上,由于社会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理性并通过强制性机制迫使大学组织理性与之相契合,这是一种外源性的力量,而大学为谋求其生存和发展,就要设法获得内、外部的合法性,这便自主地趋向与社会理性相一致,正是基于这种自主诉求的力量与外来的压力,最终导致我国大学走向趋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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