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教育系统腐败现象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摘要】教育系统腐败现象严重妨害了教育系统的正常职能活动,要认真查找教育系统腐败现象在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原因,在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紧紧抓住教育、制度和监督这三个环节,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教育系统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遏制教育系统腐败现象增长的势头。
【关键词】教育系统腐败对策
腐败者,权钱交易也,即是一种公权私用的社会现象。纵观历史,腐败现象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存在,历朝历代都对当时存在的腐败现象进行过不懈的斗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利益驱动发生了更为复杂的变化,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腐败行为屡有发生。教育战线是社会行业的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时期也毫无例外。近年来,教育系统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案情触目惊心,成为继建筑、交通、金融等经济实权部门之后,又一个不容忽视的腐败高发领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和重视。要根治教育系统的腐败现象,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预防的方针。本文拟从教育系统腐败现象的主要特点、腐败现象根源刨析、构建反腐败预防体系等问题试作初探。
一当前教育系统腐败现象的主要特点
教育是蓝天下最阳光的事业,历来受到人们的尊重,多年来,学校已成为人们心目中最神圣的净土。但是随着教育体制、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办学理念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化,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开放办学的程度愈来愈高,教育投资、收费办学也不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到社会不良影响和经济利益的驱动,教育系统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不少经济案件。近年来,教育系统腐败现象有以下几个特点:
1.案件数据不断增加
在教育系统腐败现象的数量逐年攀升的背景下,大案、要案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这突出的表现在涉案犯罪数额较大,涉案人员级别较高。
2.犯罪主体相对集中
教育系统腐败现象的主体主要集中在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学校领导和有关行政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实权人物犯罪突出。
如某地监察机关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立案侦查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近30起,主要是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学校领导干部和有权力的学校管理者。从所查办的案件看,教育主管部门12人,学校正副校长11人,后勤管理人员7人。这些人员的行政级别虽然不高,但手中握的却是实权,有机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把权力嬗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最终落入犯罪的泥潭。
3.腐败环节较为集中
腐败环节主要集中在校园基建工程、发包,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教材及办公用品的采购等环节;腐败手段名目繁多,腐败主体往往通过涂改财务账表、虚开发票、现金不入账或少入账等手段满足自己的不法私欲;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商家给予的回扣、感谢费;腐败性质较为单一,主要以传统的职务犯罪类型为主,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当前教育系统腐败案发案环节相对集中,基建、采购和招生领域成为三大“重灾区”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为基础对正确与错误、合法与非法、真实与虚假等进行辨别和选择,在此基础上做出与案情相适应的公正决定,这种决定的效力来自于法律而不是法官个人的意愿。
2.判断性决定了制衡的和平性
司法权的判断性决定了它天生的弱势地位,汉密尔顿指出:“司法部门的任务性质决定该部门对宪法授予的政治权力危害最寡,因其具备的干扰与为害能力最小。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司法权的判断性说明它的行为特征是说理而不是行动。司法权不是镇压之权,以往将司法权定位为专政工具是对司法权行为特征的错误认识。如前所述,司法权具有中立性,不是其他权力主体达到自身目的暴力工具,司法权作为判断权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裁决的权力,它不是任何一方的工具。司法权的判断性对于保障宪政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可以将政治集团之间的权力之争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通过司法方式得到“和平”解决,化解政治危机,避免社会政治动荡;另一方面,它可以缓解或者化解公民与政府机关的矛盾,避免矛盾升级,保证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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