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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核心期刊发表对宁夏法学教育发展的思考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其他教育


  摘要: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在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显着成绩。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近年来法学教育的发展带来很多问题。本文结合宁夏法学教育现状,指出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宁夏法学教育未来的发展路径提出个人观点。文章发表在《江苏高教》上,是教育核心期刊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法学教育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它不仅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也是关系到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随着宁夏经济的迅速发展,宁夏法学毕业生今后的就业形式也将呈现多样化,这就要求宁夏法学院校能够立足现在,面向未来,进行改革和调整,明确法学教育发展定位、转变并确定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创办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法学教育,并逐步形成适应宁夏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体系。

  一、宁夏法学教育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有着一定的成就,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据近几年的统计资料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在专业就业率排行榜上排名靠后。一方面,法律社会人才市场呈现人才过剩的局面。而另一方面,我国法律界缺乏高层次,高品质的高端法律人才。这种复杂的人才市场,要求法学教育探讨如何利用优秀的人才培养机制,适应社会的需要,思考法学教育应该采取哪些模式发展、法学教育该如何走出困境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教育已超过30年的历史了。依开设法学类专业的时间顺序,法学教育的院校有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宁夏大学、银川能源学院。宁夏法学教育对宁夏及周边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宁夏当今的法学教育面临一些问题,如法学教育发展定位部分毕业生综合素质较差、法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相对突出等对更好的发展宁夏法学教育及未来地区经济有一定的影响。

  二、宁夏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一)法学教育定位有待明晰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人才。这就必然考虑几个问题: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以及如何培养法律人才的问题、培养单纯的法律职业人才、全面的通才还是高素质的治国之才等。对于这些有关法学教育的问题,也是引起包括宁夏在内的法学界的激烈探讨。宁夏的几所开设法学教育的院校不同程度的采取了措施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如加大实践教育环节,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在、案例探讨内的实践形式,在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上还是存在模糊的局面。

  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其培养具有卓越的法律精神和高素质的实践能力的法学工作者。其培养重心放在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如:法律思维及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精通国内法律及处理法律案件的能力、适应环境与工作的能力等。但对于这方面的能力问题,宁夏开设法学教育的高校的学生在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上还比较欠缺,与其它省份,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的法学教育还有一定的差距。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其内涵概括塑造尊崇法治的基本理念、培养法律思维的基本能力、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交融的文化素质等。还有学者提出职业教育说。指出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主要以培养律师为主,至少要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该是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律职业人才。但热烈的讨论对以上观点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由于定位不清,造成包括宁夏在内的法科毕业生就业前景不清晰。

  (二)法学教育结构不合理

  我国进行大规模的法制建设,需要大量法律人才,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办学。有的学生和家长认为法官、检察官这一类职业社会地位高,法学专业一段时间内成为全国最热的专业之一。有的高校为了提高学校地位,建成综合性大学,在达到扩大办学规模的目标驱使下开设法学院系。也有一些学校认为法学办学不需要较大的投资,不需要购买价格比较高的设备和耗材,把办学当成创收的手段。有的办学条件也不齐备,就开设了法学专业。一段时期内,法学教育出现盲目发展局面。法科毕业生一本高校在培养,二本高校在培养,三本高校也在培养,甚至高职院校也在培养。这里面有很大一部分人并不能从事法律工作。一个很显着的证明就是对于很多法科毕业生来讲,通过司法考试比高考还难。目前法学教育办学层次繁杂,在全国法学院(系)设置还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既包括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也有法律函授、全脱产成人学历教育,党校法学教育,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育,还有电大、夜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宁夏法学教育同样面临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宁夏法学教育从中专到研究生有四个层次,有统招、自考、成人三个渠道,涉及全日制、函授、业余三种形式,呈现层次多、渠道广、形式杂、法科毕业生水平参差不齐等特点。

  (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

  我国法学教育是高等专业教育,不同于法律职业教育。宁夏法学高校的法学教育目前存在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脱节的局面。法学毕业生就业途径窄,只能选择在传统的公、检、法等行业就业。如果想进入这些行业从事工作除了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外,还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很多法学毕业生无法顺利进入司法机关从事工作,但同时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又是非法律专业人才,即没有经过法学专业课程学习的人,同样可以从事法律职业。

  我国法学教育不是法律职业的唯一条件,不论专业,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法律工作。同时,法律职业也不是法学教育的唯一目的。目前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表明,大部分的法学专业学生,包括研究生都在从事非法律专业工作。这也是法学教育资源浪费的表现,没有达到法学教育的预期目的。

  三、宁夏法学教育发展途径分析

  (一)重新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

  近十几年来,法学教育由精英教育时代过渡到大众化教育时代,为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法学毕业生就业难度增大等问题的逐步显现。对于大众化的教育模式能否适应现阶段及未来社会发展的需求呢?

  我们认为,大众化教育时代不应排斥精英教育的存在,而且还应广泛地呼唤精英教育理念和模式的并存。宁夏的法学教育应当在坚持大众化教育的前提下,为宁夏法学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的结合找到一个平衡点,未来宁夏法学教育发展的理念可以理解为: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教学和科研为核心,视质量为生命。法学院是把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基础,进一步加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他们具有法律信仰,把握法的精神。为此,法学教育还要重视第二课堂、模拟法庭和司法实习、注重学生理论学习能力提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程度等。宁夏法学教育发展至今,开设法学教育的院系也在不断完善实践教学环节,如单位实习、模拟法庭和案例教学等,在教学方法上采用因材施教和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应等,但存在的问题还很突出。如单位实习强调的只是毕业实习,但工作内容很大程度上相当于就业;有些学校虽然建立了模拟法庭,但在专业方面的利用率还很低,有些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系统中所起到的作用并没有体现出其实在的实践效果。因此,今后的法学教育发展应强调以素质教育为基础,逐步发展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发展定位。

  (二)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在法学教育结构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可以主动采取措施,除此之外,法律就业市场也会促使法学教育自己调整。但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对法学教育的规模进行调整,不是优化法学教育结构最主要的方面。最主要的是考虑如何优化和调整当前法学教育自身结构的不合理状况。现实表明,在我国法律职业市场上,法学人才“过剩”和“短缺”同时存在。按照所培养的学生的未来走向和办学宗旨找准自身的定位,宁夏法学教育也应合理地调整法学教育的结构。对于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应形成研究型院系,利用其学术传统和理论优势,可以形成培养理论型、研究型法学人才为目的的培养模式。如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这些对于像宁夏司法警官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银川能源学院等学院等可以探索自己的路,形成应用型教育模式,以培养基层司法人员或法律服务人才,探索适合自己的生存、发展模式。宁夏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今后的法学教育需要更加重视,对新的法学院系的申请审批设立要慎重,要认真评估法学院系的办学质量进行。同时,各高校的法学院系要及时客观分析法律人才市场的实际需求,找准自身的定位、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发挥各个法学院系办学的主动性,从宏观上调整其教育结构,明确定位,办出特色。

  (三)构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缺乏职业教育。学生就业目标倾向公、检、法、律师等行业就业。但这些行业准入机制门槛高,加大了毕业生的就业成功率。这就要求我们法学教育应加大职业教育的培养力度。宁夏的现实情况决定了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我们可以将法律职业教育和非职业教育相结合起来。法学院校可以尝试将职业培训作为一个突破口,让宁夏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更加具有竞争力。法学院校应当利用法学教育资源,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可以探索走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相结合的道路。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对法学教育能够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虽然学生参加和通过司法考试不是法学教育的目标,但如果能有更多的学生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本质上与法学教育具有一致性。我们应当看到,在提倡更加注重职业化教育的条件下,司法考试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可以借助司法考试促进法学教育模式的多元化,并进一步推动法学教育向主要培养综合素质高的应用性法律人才方向发展。同时,面对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只有将二者有机的结合才更符合宁夏的实际情况。

  法学教育为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社会的团结和法治的完善起到了显着的贡献,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和人才的保障。宁夏法学教育的发展,在肯定成绩同时,我们也要客观冷静地面对文章中提到的问题,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以职业市场为导向,适时改革。通过改革和完善,宁夏法学教育的发展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基础上,必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

  教育核心期刊发表须知:《江苏高教》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江苏教育报刊总社主办,大16开,160页,主编顾冠华,副主编邱梅生、沈广斌,目前编辑部有编审(顾冠华、邱梅生)两名、副编审(沈广斌、肖地生)两名。刊物由江苏省高教局创办于1985年1月,初为季刊,内部发行;1986年1月改为双月刊,1987年1月起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2002年刊物合并到江苏教育报刊社,开本改为大16开,页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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