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教育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5.082
近年来学生身体素质普遍下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呈上升的趋势,教学过程中出现了有技能不敢教,有器材不能用的现象,这使得学校和教师在体育教学上面临着许多压力和困难。这些事故和体育教师的意识有很大的联系。意识观念是决定一个人行为的主宰因素而行为起源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实践,最终自身也发展成为人类专门的生产或生活活动。法律意识作为一种重要的因素影响着行为。本文为体育教师培养养成良好的体育法律意识,从而能运用自身掌握的体育相关法律知识调整自己工作相关体育关系,为发展中小学体育教师的体育法律意识提供客观依据。
1体育法律意识的定义
目前为止有许多学者对体育法和体育法律意识的概念进行了概述,但对“体育法律意识”的概念没有清晰的界定。意识,在心理学的定义是“人所特有的一种对客观现实的高级心理反映形式”。而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中提出在“意识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汤卫东在《体育法学》中提出法律意识是反映法律现实的意识领域,它通过法律知识、对法律及其引用实践的评价态度、社会――法制立场以及价值观的形式表现出来,它和其他意识领域(如政治、道德、美学等)是统一的和相互作用的。而张春伟,张学超在对马克思、恩格斯作品中法律意识概念进行分析时认为“法律意识和法律概念是相等的,指人们有关法的观点、概念和观念”,是高级阶段的法律问题理论,而不是平时人们所知的法律知觉、感觉。
2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2.1研究对象
南阳市中小学体育教师法律意识的调查及分析。
2.2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浏览捕捉法在南阳师院图书馆中国期刊等电子数据库进行检索;查阅图书馆中有关体育法律以及意识方面的书籍。
(2)统计分析法:搜集南阳市近年来学校体育状况的有关材料,并进行统计处理。
(3)问卷调查法:对南阳市体育教师进行实地访问调查。
从南阳教育网搜索得出南阳市区有28所小学18所中学,根据数据统计法,随机抽选河南省南阳市12所中小学,对其体育教师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100份,回收83份,有效问卷80份。
3研究结果
3.1南阳市体育教师对“体育法对学校教学有重要作用”态度
从表1可以看出32.7%的测试者认为体育法对教学有着重要的作用,6.2%的人认为不重要,不确定的人数占大部分比例,说明对于体育法重要性的认识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3.2南阳市体育教师对应该具备体育法律素养认同感
从表2可以看出61.1%的测试者不确定是否应该必备体育法律素养,只有15.5%的测试者赞成23.4%的测试者不赞成。说明针对体育教师体育法律知识必要性的认识迫在眉睫,从而当体育教师遇到问题时可以更好的运用体育法律知识解决。
3.3南阳市体育教师维权意识的调查
从表3可以看出体育教师的维权意识还不到位,只有48.7%的人认为体育教师是应该维护体育课的正常开展的,48.7%的人不确定是否应当去维护,少数36%的人不赞成老师去维护。说明我们还很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加深体育教师对其权利义务的了解。
依据调查的结果显示:南阳市体育教师体育法律意识水平远远达不到我国依法治国对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出的要求,更不能比体育法中对体育教师素养所提出的要求。
3.4南阳市体育教师体育法信仰的了解情况
针对现在由于升学压力造成的占用体育课提出的问题,设计问卷的问题是您怎样看待学校占用体育课这个行为?图1所示48%的体育教师已经认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但还是有52%的没有认识到甚至支持学校的这种做法。这就表明了超过一半的体育教师对体育课的不重视以及体育法规定体育课时间不了解,保护学生权利的意识很薄弱。
体育法的作用为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人民体育运动水平,所以设计问题:“您认为体育法作用有哪些?”(多选题)从图2可以看出测试者对于体育法的作用还不是很明确全部选出的占总数2.25%,还有25.5%选出了错误选项,说明很多体育教师对体育法还不是很了解,必须加强体育法的宣传工作。
由于国家鼓励各地方举办体育赛事以及“体育法”中规定中小学每年必须举办一次校级运动会,导致许多学校为争夺名次做出许多违反规定的行?椤K?以设计了“对于学校体育竞赛作假行为的看法”这一问题可以从图中看的出只有占14.5%的知道这是违法的,这就说明还有占85.5%的测试者没有认识到校方这么做的违法行为,这也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3.5南阳市体育教师体育教学的法律理论的了解情况
近几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设计了问题为“当学校发生体育事故你认为学校这边承担的原因有哪些”(多选题)体育法中规定:学校由以下状况发生体育事故,应承担责任,包括体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中有关规定等、学校教师或其他员工未尽职责、组织校外有风险活动时,未有安全教育。 可以从图中得知占42.5%的测试者选择了错误选项而选择正确的只占了6%说明体育教师对自己的义务不是很明确对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缺乏全面的认识。
体育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应至少在一年内举办一次全校性质的运动会”。所以设计了这个问题,但可以从图中的出了解体育法规定一年一次的只有44%的人,还有12%的人选择两年以上,说明一半以上体育教师对体育法不甚了解,并且缺乏这方面的意识不能够认识到校方的做法是否侵害学生的权利。
从实地访谈中得知,南阳市居民法制观念比较薄弱,而南阳市体育教师对于体育教学方面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有待提高,无论是体育法的了解还是关于体育暴力行为、体育教学的规则、体育教师自身权利等,都表现出对这些知识浅层次、片面的认识。体育教师十分有必要加强对“体育法”的了解,这是依法治国对公民提出的的要求,也是体育界对体育从业者的要求,作为一名体育教师更加深刻认识体育法律。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从调查的结果看,现如今南阳市体育教师体育法律意识水平还在觉醒的阶段。
(1)体育教师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法律的作用认识不到位。
(2)体育教师的体育法基本知识较陌生。
(3)少数体育教师缺乏法律信仰,不相信法律的重要性。
(4)体育教师的维权意识较差。
4.2建议
(1)社会观念―养成良好的体育法制观念。法律部门应当完善相关立法,政府需加大对体育法的宣传,为培养体育教师的体育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
(2)体育界―法治体育,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设置严格的奖惩措施,单位应当组织活动普及体育法知识。
(3)学校―重视体育法学,学校领导加强重视并给予支持,体育教师培养单位应增加体育法学课程的开课率,并将体育法学成为体育教师培养方案中一门必修课程。
(4)体育教师个人―转变态度,完善自我。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必然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提高体育教师的体育法律意识要依赖教师本身的良好的学习动机以及对体育法律知识有较强的渴望程度和正确的学习方法。加强个体对体育法律重要性的认识,从而自主学习完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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