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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体育舞蹈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体育教育


       当今时代,我国文化市场日臻成熟,而体育舞蹈作为一项新兴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健身方式在我国的文化发展过程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优秀的体育舞蹈不仅艺术水准很高,具有较高的欣赏价值,而且是广大人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体育舞蹈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发广大体育舞蹈从业者创作热情,有效促进我国体育舞蹈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体育舞蹈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一)体育舞蹈的概念及功能 
  1.体育舞蹈的概念 
  体育舞蹈是一项体育与艺术高度结合,男女为伴的步行式双人舞的竞赛项目。按舞蹈的风格特点和技术结构,可以分为摩登舞和拉丁舞两大类,摩登舞包括华尔兹、探戈、狐步舞、快步舞和维也纳华尔兹五种;拉丁舞包括桑巴、恰恰恰、伦巴、斗牛和牛仔五种。它内涵丰富,融舞蹈、体育、艺术、音乐、服饰于一体,把体育的刚健雄壮之美与舞蹈的优雅多姿之美柔和到了一起。 
  2.体育舞蹈的功能 
  (1)健身功能 
  体育舞蹈是一种经过组织、美化、节律化的人体运动,比一般运动更具有艺术性,具有独特的风格,参加者在优美的旋律和节奏鲜明的音乐伴奏下练习舞蹈动作,不但可以刺激人体内脏器官,还可增强神经、呼吸、消化、循环等系统机能,减缓生活和工作带来的压力,维持机体在新的情况下的平衡,使人朝气蓬勃,充满活力。 
  (2)审美学培养功能 
  体育舞蹈的盛会是进行社交活动和自我审美教育的场所,可以陶冶情操。参加者应把自己的仪表美、语言美和举止美和美的环境结合起来,将自己独特的审美标准和风格尽情地展现出来。摩登舞更加庄重典雅,华丽多彩,舞蹈动作流畅、旋转性强、重心起伏跌宕,男士表现绅士风度,女士尽现高雅气质。拉丁舞相比摩登舞,舞步更加欢快活泼、节奏更加热情奔放,体现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2]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无形中进行了自我审美教育。 
  (3)生理学功能 
  美国学者研究表明,适量跳舞能缓和肌肉、神经的紧张,达到安定精神、平静心态的效果,并且促使大脑更好地休息。选择在旋律优美、节奏明朗的乐曲中翩翩起舞,能使人的神经系统功能得到很好的锻炼。[3]进行体育舞蹈锻炼时,心率在 120 次 /min ~ 140 次 /min之间为宜,身体各组织能得到充分的血液供应,代谢状态最好。长期参加体育舞蹈锻炼,可以使人体心肌纤维增粗、心脏重量和容量增加,心肌收缩性增强,脉搏输出量增加,提高供血能力,为全身输送更多的氧和营养物质,促进人体新陈代谢。 
  (4)形体塑造功能 
  体育舞蹈锻炼的参与者必须重视人体的形态美,纠正各种不良习惯,才能充分体现舞蹈的艺术美,取得自身形态更加完美的效果,这与该项运动的风格特点有关。摩登舞和拉丁舞这两大舞种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摩登舞着重强调男士应始终保持良好的身形,女士要求端庄含蓄,稳重典雅;拉丁舞在要求男女舞伴保持良好身体形态的同时,还着重强调动作洒脱轻盈,充满激情和活力。[4]经常参加体育舞蹈运动,可以使人体外型更加匀称和谐,脂肪含量减少,体态更加刚健优美。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三)体育舞蹈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当前,法学理论界主流还是认为对于体育舞蹈作品应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认为体育舞蹈表演与戏剧、舞蹈、杂技等著作权客体相似,完全可以成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孔雀公主”杨丽萍带领她的原生态舞蹈《云南映象》却又一次使舞剧“开屏”:该剧已在全国26个大中城市成功演出了201场,创造了中国舞台阵容最大、巡演时间最长、所到城市最广、演出场次最多、上座率最高、票房收入最好的6个第一,并摘得了中国舞蹈最高奖──“荷花奖”。最近《云南映象》艺术团又漂洋过海,出访南美多国,已经成功地走向世界。作为云南民族文化艺术标志性的精品──《云南映象》,正在遭遇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与尴尬。随着它社会知名度的提高、市场效益的良性运转,各种直接或间接地借其品牌而谋利的行为涌现出来。目前,国内有10余家单位和个人已抢注了不同类商品的“映象”商标,“云南映象”通用网址早已被人捷足先登,表演形式也被其他舞剧竞相模仿。[7]虽然至目前为止,在我国暂时没有出现体育舞蹈作品的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案件,但是我国的体育舞蹈产业正在蓬勃发展之中,体育舞蹈从业者每年都会创作很多舞蹈作品,包括竞赛表演作品。而户外体育舞蹈运动竞赛表演“实质上也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一些作品刚一问世,马上就有若干个克隆作品出现,从而影响了体育舞蹈作品知名度的提升。体育舞蹈创作者也很少意识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了。正是由于舞蹈编导和演出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使得我国体育舞蹈界知识产权保护滞后于舞蹈编导。影响了体育舞蹈这个课程甚至是这个产业的持续发展。因此,体育舞蹈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二、我国法律对体育舞蹈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为了保护舞蹈作品原创者的著作权以及演出单位的表演权不受侵害,我国于1990 年 9 月 7 日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并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进行了修订。《著作权法》中对舞蹈作品做出如下定义:“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著作权法》第 36 条中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 46 条中明确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 1 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第 2 款、未经合作作者許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第 3 款、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第 4 款、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第 5 款、剽窃他人作品的;第 10 款、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三、我国当前侵犯体育舞蹈作品知识产权的几种主要形式及主要原因 
  (一)我国当前侵犯体育舞蹈作品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 
  体育舞蹈知识产权保护相对音乐、美术等其他艺术表现形式来讲,相对比较滞后,特别是对体育舞蹈动作的认定缺少有效措施。目前我国对于体育舞蹈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较为普遍的为以下几个方面: 
  (1)原作完全不改变,或仅仅只改编其中部分技术技巧性较高的部分。 
  (2)改编部分舞段及作品名字,但体育舞蹈动作及结构基本保持不变。 
  (3)盗用原作音乐,并使用原作中的部分动作创作新的体育舞蹈作品。 
  (4)形式上的改编,将原有的独舞、双人舞等改编成集体体育舞蹈。 
  (5)组合型“编导”,这一类型一般是将几段风格相近的体育舞蹈重新编排,再配以新的音乐。 
  (6)将高校体育舞蹈课堂教学或演出内容盗录下来进行翻版。[9] 
  以上这些都没有得到原作者的同意,就对原创作品进行篡改,这样的篡改是有目的有意识的,并且有些篡改者并未意识到这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体育舞蹈作品是一种无形资产,原作者很难控制和占有,体育舞蹈作品背后带来的巨大利益与利润就给了侵权者侵权动机。 
  (二)体育舞蹈作品被侵犯主要原因是 
  1.体育舞蹈自身具有一定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对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对舞蹈作品的保护是否以存在舞谱或其固定物为必要条件。也有争议体育舞蹈是否属于体育范畴,而认为“体育比赛不是作品”。[10]美国、英国、法国都规定,如果没有固定物,舞蹈作品便不受保护。日本的著作权法规定,没有固定物也同样受保护。我国对舞蹈作品的保护同日本类似[11],舞蹈作品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需注意,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舞蹈作品并不是指现场表演的舞蹈,而是指舞蹈的动作设计和编排。对于舞蹈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法律和国外法律基本都持肯定态度。但是体育舞蹈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属于一个新兴课题,体育舞蹈是否属于舞蹈范畴,是否属于体育表演范畴,体育表演是否应该受到知识产权中著作权法保护,这些问题在理论界尚存在一定争议。 
  2.我国体育舞蹈作品的创作群体法律意识相对淡薄 
  当代的体育舞蹈从业人员普遍持有一个心理,即自己创作的体育舞蹈作品如果能被人们广为传颂,是对创作者的一种肯定,而忽视了其中法律赋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此种情况下,创作者无法意识到其自身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也就更无从谈及其应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了。法律意识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具备的基本知识,它贯穿于生活的点点滴滴,然而,我国当前的教育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即各学科之间的联系较小,这也是舞蹈对自己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识淡薄的原因。也正因为这种相对淡薄的法律意识,造成了体育舞蹈作品知识产权很容易被侵犯。 
  3.我国体育舞蹈从业人员创新意识的缺乏 
  体育舞蹈作品容易产生雷同,而出现雷同现象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体育舞蹈从业人员缺乏创新意识。创新是当前社会发展所倡导的主要趋势,任何行业都在进行创新改革、推陈出新。体育舞蹈作为一种文化艺术,以身体为载体,诉说着人们的情感,承载着故事和哲理,更应该是不断创新的。因为每个人的情感都是不同的,每个人的想法和经历、所处环境是不同的,每个人对历史的理解和对社会的看法也是不同的,那么所编出来的舞蹈作品也应该是不同的。只要编导按照自己的思路去编排,按照自己的理解去编排,就是独一无二的,就是创新。而之所以出现很多人模仿和抄袭其他舞蹈作品的现象和事件,最主要的原因,是有些人好逸恶劳、不思进取,把他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 
  4.我国高校体育舞蹈研究人员知识产权分配不明晰 
  在高校中,有着大量的体育舞蹈教师和学生,由于教学的需要,高校从事体育舞蹈的教师和学生常常会自己编排一些体育舞蹈作品用于教学和日常练习。体育舞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编创的舞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舞蹈作品”,编创的舞蹈作品是否属于教师的工作职责,舞蹈教师所编创的舞蹈作品是其个人的智力成果,属于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学生表演舞蹈作品是否享有相应的权利。学校在利用这些舞蹈作品时是否应该给予创作人员报酬,这些问题目前尚存在一定争议,造成高校体育舞蹈作品知识产权分配不明晰,影响了高校体育舞蹈创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对我国体育舞蹈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分析 
  为了适应艺术市场的新环境,促进体育舞蹈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当务之急在于: 
  (1)探索建立行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构包括法律与相关条例规定的制定,这样既能够改善现状,又能够尽量追踪行业的违法行为。针对舞蹈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和艺术本身的特点,出台行业管理条例,制定行业内的行为规范。在行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中应包括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知识产权的使用及许可制度。知识产权的版税收费标准及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措施。 
  (2)普及法律知识。强化体育舞蹈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可以从三个层次加强:其一,中国舞蹈家协会与各分会对舞蹈界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应带作用。因此,在舞蹈家协会系统当中开展体育舞蹈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学习与集中培训,宏观把握和探讨舞蹈作品著作权现状问题的解决措施对优化法律环境有重要意义。其二,针对行业内部隶属不同类型艺术院团中的体育舞蹈团队进行普法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合同签订、权利归属等方面的教育和宣传活动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做法。其三,将知识产权保护課程纳入体育舞蹈专业教育课程体系中。这是提升知识产权法普及的重要实现途径。建议将体育舞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课程纳入到体育舞蹈专业本科教学的公共基础课程体系当中,设为选修或者必修课,并确保课程在教学当中的受众范围和接受程度。

       (3)探索成立体育舞蹈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保护体育舞蹈的知识产权不仅需要对舞蹈本体的创新,还需要给予法律上的维护和保障。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舞蹈自身的创新和法律上对于舞蹈著作权的保护就是这样一对矛盾的对立体。由于国家版权局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只是对总体的一个说明,而不是对个体的一个主要体现,所以很多行业出现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团体,这些团体由一些专门的法律人士和相关行业的人士构成,是对该行业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具体实施。音乐和舞蹈都是艺术门类,音乐是由音符的形式构成,舞蹈通过动作、姿态来体现,但是也可以用舞谱的形式来记录,所以说成立舞蹈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团体也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体育舞蹈作为一种艺术门类,它的知识产权也在国家保护的范畴,对于体育舞蹈的发展要有宏观的调控,一味的放任只会让对体育舞蹈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混乱。创新是体育舞蹈健康向前发展的有力保障,结合着舞蹈自身的特点进行有意义的创作,再辅之法律上的保护和约束,体育舞蹈的发展前景是可观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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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江毅.关于舞蹈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艺术研究,2012(1) 
  [10]熊任翔.体育比赛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探析[J].经济与法,2005, (6): 84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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