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文教资料
摘要:学术繁荣,离不开学术自由。学术的健康发展,叉离不开学术规范。学术自由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针对性。当学术自由成为一种权利时,需要获得法律保护。学术自由既是一种学术理念,也是一种学术管理范式。作为学术管理范式,既要求学术自治和学术秩序,也要求法律和制度保障。只有建立完善的学术规范,才能使学术自由在一定秩序中获得充分的实现。针对当前存在的学术研究的功利化倾向严重、学术行政化倾向突出、以刊物等级论学问质量成风以及学术失范现象频发等问题,应加强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建设,提高学术自律意识与能力;健全领导和管理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改革现行学术评价机制;加强学术行为的社会监督;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措施进行治理。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术自由;学术规范;学术不端;学术秩序
中图分类号:G6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283(2010)06-0014-09
学术繁荣离不开学术自由。但是,学术的健康发展,却又离不开学术规范。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是近年来受到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一方面,对学术自由的呼声日渐高涨,要求通过提供宽松的学术环境来保障学术自由;另一方面,面对层出不穷的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事件,对如何加强学术行为规范、治理学术秩序也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提倡学术自由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要求
学术是指系统、专门的知识或学问,是以学科化形式对各种事物及其存在发展规律的研究论证。学术的发展程度,体现了人们对世界万物的认识程度。学术自由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学术自由的内涵
“学术自由”源于德语的akademischefreheit,英语译为academicfreedom。akademische源于柏拉图的学园(akademy),兼有大学的、学院的、学术的等多种含义。学术自由是举办大学的核心理念,是所有一流大学孜孜以求并赖以立足的最为宝贵的根基。因此,学术自由也是一个广泛引起学界关注的问题。
从《牛津法律大辞典》(1988)、《国际教育百科全书》、《大美百科全书》(EneyelopediaAmericana)、《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学术自由原则》等较为权威的词典和著名的教育学著作文献对学术自由所作的解释来看,学术自由主要是指高等学校的师生自由地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教学和学习,不受宗教、政治等因素的不合理干扰。对学术自由的这种理解应当与其发端于学者和学生为争取在高等学校进行自由地研究和学习有关。
笔者认为,学术自由是做学问的自由,是探究客观事物、发现真理的自由,是指人们在学习和研究中能够以科学方法自主地进行创新,不受干扰地进行思想和表达自己的思想路径、方法及其成果。
学术自由的本质是思想及其表达的自由。因而,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其具体内涵也是发展变化的。早期的学术自由主要是讨论宗教教义的自由,尔后发展为科学研究和教学的自由;学术自由为学校师生能够无拘束地开展研究和学习而提出,尔后发展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学术自由的诉求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针对性。学术自由是由于欧洲中世纪时期封建专制、宗教对科学的压制而提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抵制教育领导权国家化过程中政权对学术的干预而获得发展;到现代社会,由于学术秩序、学术责任等概念的提出,丰富了学术自由的内涵。
学术自由既促进了学术的发展,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通过弘扬学术自由精神,可以促进人们崇尚学术,尊重他人学术成果。从我国当前来说,要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必须加大对学术自由的保障力度。
(二)学术自由发展的社会背景和条件
学术自由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条件的。
1.高等学校的兴起促进了学术的发展
学术自由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产物。11世纪末,西欧一些国家兴办高等学校,教会参与了高等学校的举办和管理,有些大学就是由教皇颁布的“训令”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的发展,必然会带来学术的发展,这与高等教育的使命密切相关。
早期高等学校的课程主要有神学、宗教法、民法和有关医学的科目。教会举办高等学校的目的主要是为提升对教义的研究。尽管当时的高等学校以学习研讨神学为主,但在高等学校教授神学的神学家们不再仅仅是传授经文,而是以哲学术语通过辩论和解答问题的方式,将学习从本质上和方法上转变成为一种学术研讨,由此促成了“经院哲学”的产生。等学校与学术发展的关系,由此可见一斑。也正因为如此,对学术自由的要求,在高等学校表现得更为旗帜鲜明,也更为迫切和强烈。
2.学术自由要求民主政治的社会治理秩序
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度对学术自由的范围及其程度具有深刻的影响。在现实中,学术研究可能会因为其新异性而挑战其时代的权力体系,因此,统治势力往往会有遏制学术自由的倾向。在战争、经济不景气、政治不稳定等非常时期,学术自由通常会受到较多约束。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法西斯对学术实行了严格管制,要求所有教师都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协会,“按照国家社会主义理论对全体教师实行思想上和政治上的一体化”,对于大学教师的任职资格要经过极为严格的审查。审查方式是凡申请到大学任教者,必须到一种特别设置的“观察营”里呆6个星期,由纳粹专家对他们的学术见解和性格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报告给教育部,教育部再根据申请者的政治“可靠性”发给任教凭证。此外,还将所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打上种族主义的烙印。德国曾经是对学术自由最宽容的国家,据称学术自由的确立是在19世纪的柏林大学,而在纳粹时期,学术自由则受到了最严重的践踏。
3.学术自由要求宽松的学术环境
除了政治上的民主气氛外,学术界本身要具有宽容精神,摒弃学霸作风,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允许争论,允许犯错误,允许失败……我国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就曾主张,对于不同学术观点,要“循‘思想自由’之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无论为何种学派,苟其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尚不达自然淘汰之命运者,虽彼此相反,而悉听其自由发展”。总之,学术自由要求对“百家”之言能够兼容并蓄,所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同时,要鼓励探索、挑战权威。只有形成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学术才能繁荣发展。
4.树立实事求是的学术精神
学术作为一种思想,是求真的思想,学术的发展过程是寻求真理的过程。因此,无论是研究者、学习者还是管理者,都必须树立实事求是的学术精神。
美国芝加哥大学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社会学教授爱德华・希尔斯,在其所著的《学术的秩序――当代大学论文集》一书中认为:“无论是学术还是非学术人员,有独创思想的人为数不多。尽管独创性非常值得向往,不能期望大多数学者会有独创性。但是,他们能够而且必须做到诚实,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在教学中追求并说出真理,并且在他们的研究中试图发现真理。学术自由应该保护学者们在他们的教学和研究中做到诚实努力。这就是它的理由。”
因此,对于研究者来说,首要的道德信条是要做到学术诚信,而实事求是实现诚信的基本要求。日本的“家永三郎教科书裁判案”表明,并非其教科书审核制度不合理,而是审查的指导思想仅仅是以“国家利益”为幌子,试图掩盖历史真相,侵犯了家永三郎作为历史学家实事求是地表述历史的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家永三郎教授正是以其实事求是的凛然正气获得广泛的国际支持,最终在其教科书诉讼案中获得胜诉。
(三)学术自由的法律依据
当学术自由成为一种权利时,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世界上直接规定公民或教育者享有学术自由权利的国家不多,美国、日本等国家基本上都是以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作为公民或教育者享有学术自由权利的依据。如美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认定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属于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派生权利,即宪法并未直接规定教师学术自由权利,但教师是否具有学术自由权利,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又如,日本家永三郎教科书裁判案,在诉讼中争议的焦点也是在于日本文部省对历史教科书的审定超过裁量权的范围,构成滥用的情形,侵犯了该国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以及其《教育基本法》规定的教育自由的权利。
在我国,学术自由权利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法来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以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通过确立高校专业自主设置权(第33条)、教学活动组织权(第34条)、自主研究开发和社会服
务权(第35条)等相关规定确立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并要求高等学校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第51条)。
此外,由于“著作”(即学术成果)是表达学术思想的一种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保障著作权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学术自由权利。该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其立法宗旨:第一,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第二,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第三,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第10条则明确规定了学术成果表达形式及其权利的性质和范围。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学术自由以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宪法权利为基础,结合教育职业和学科特点而形成。学术自由具体可以区分为教学研究和学科研究两个方面。
二、学术自由是一种学术管理范式
如前所述,学术自由是西方社会伴随着大学建立的产物。早在中世纪时代,西方教会和皇室就特准大学可以制定不违背教会和皇家的法律精神的内部规章,进行自主管理。大学依法可以自行聘用教师、招收学生、制定学生毕业标准,并为毕业生授予从事教育或其他职业(神学、法律、医学、文学等)许可证的权利,由此奠定了学术自由的管理体制基础。当时,皇室认同学术自由提倡者的主张,认为教育活动可以促进知识的进步,进而增进人类的福祉;而促进知识进步的最佳途径就是保障教育活动者的自由。因此,追求知识的活动必须远离政府、宗教或其他机关、利益团体的不当束缚。
但到18世纪以后,自然科学和人民民主运动的发展,对教会和政权产生了威胁。18世纪中期,天主教与新教徒相继介入大学事务,随后,一些取得资产阶级统治权的国家也对大学自主权进行干预。因此,18-19世纪,大学运作受到政府严密的管理,大学教师仅能教授政府所允许的内容。但是学术自由之呼声并未因此完全灭绝。德国的哥丁根大学(TheUniversity0fGottingen)因充分获得政府当局的授权,成为18世纪维系学术自由的灯塔。随后,在19世纪初创设的柏林大学,标榜“教学自由”(free-doratoteach)与“学习自由”(freedomtolearn),初步确立了学术自由的重要内涵,并迅速传播到欧美地区各个大学。
可见,学术自由既是一种学术理念,也是一种学术管理范式。对这一学术管理范式,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学术自由要求学术自治
学术发展有其独特的知识或学问发展规律要求,这使学术自由必须以学术自治为基础。因此,高等教育管理权被看作是“学术权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了高等学校要实行“教授治学”。其中的“学”包括学者、学术、学风、学科和学生等5方面内容。以学术自由为灵魂的学术自治是实现“教授治学”的保障。
学术自治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学术活动不受其他外在力量的不当干预,二是学术界的自律。这就要求,一方面,需要通过厘清学术界与外在各因素的关系,界定学术自治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干涉;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合理的学术制度以及完善的学术批评和学术竞争制度,促进学术界的自律行为。
(二)学术自由要求学术秩序
学术自由是一定社会条件下对每个人学术自由的保障,它必然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并要求形成一定的秩序来维护个人对学术自由的平等享有,这使学术自由不是学术“自由化”,也不是绝对自由,换言之,这种自由具有一定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基本准则,即学术自由不能违宪,否则就不属于“学术自由”范畴。
2.学术讨论或研究出版也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与本身的专业伦理。正如美国学者希尔斯所指出的:“学术自由不能扩展到违背公认的道德规范的活动”。
3.学术研究及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学科研究领域或偏离学科职责。希尔斯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自由,不是学者随心所欲地做任何事、说任何想说的话的自由,而是做学术之事的自由,即通过长期而深入的研究发现是真理的思想,并与同事们自由地讨论这些思想,将那些经过系统方法研究和缜密分析得出的真理付之出版。而这种“学术之事”,必须是学者所研究的学科职责范围内的事。这就要求教师只在本身的学术领域享有学术自由的保障,而在其他领域的自由则相对减少。可见,学术自由所保障的是学术活动本身的无障碍化,不能以学术研究的名义做学术之外的事,说学术之外的话。
4.学术研究内容须有主创性。即学术研究的主要观点和论证的数据是研究者自己独创的,如果论证的数据是剽窃他人的,就不会受到“学术自由”保护。
可见,“学术自由”是一定学术秩序中的自由,“是一种受到责任和条件限制的权利”。学术自由保护的是老老实实做学问的自由,并不包容学术不端行为,对抄袭、剽窃、捏造数据等学术造假行为,甚至利用学术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零容忍”的。
(三)学术自由要求法律和制度保障
如果“自律”是“内在”保障的话,法律和制度则是学术自由的外在保障。学术活动作为一种精神活动,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内在”保障固然是首要的,但是外在保障也是必不可少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例对宪法保障人民言论、出版及集会自由做出解释,其意在重申保障学术自由的立场,捍卫学术殿堂,使其不受外来的不当干预。此外,在教师任用制度上,实施教师终身聘用制(ten―ure),以确保教师工作的稳定性,让教师得以独立从事学术活动。对学术不端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对剽窃、抄袭等行为,应要求相关主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和制度的“外在”保障作用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确立规范的学术活动秩序,保护正当的学术活动;二是打击学术不端行为,追究学术不端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因而,法律在保护每个人发表意见自由的同时,也限制了个人利用这个自由去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侵犯他人的自由。
三、学术规范是学术自由的保障形式
学术自由必然是在一定学术规范下的自由。只有建立完善的学术规范,才能使学术自由在一定秩序中获得充分的实现。学术规范是保障人人享有正当学术自由的准则,它涉及学术研究的全过程和学术活动的各方面。学术规范通过明确开展学术活动的具体规则,对学术行为进行约束,促进学术活动秩序的良性运行。
学术规范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引起一定范围内的关注,进入21世纪以后,进一步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甚至引起了政界的高度注意。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等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并成立了相关学术管理组织,加大了学术规范建设的力度。
2002年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2004年,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发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6年,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部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2009年3月15日,教育部召开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座谈会,周济部长作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全面推进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讲话;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出《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其中对哪些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3月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2010年3月30日,召开了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装备部、国务院研究室、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的负责同志和部分专家学者代表参加的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座谈会,刘延东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了标本兼治的学术秩序治理策略。这一系列的动作表明党中央和国家十分重视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而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必须以完善的学术规范为保障。
完善的学术规范指的是一个完整的学术行为规则系统,它以不同类别的形式分别从不同方面对学术行为加以规范。因此,对学术规范可以从不同学术研究角度做出不同分类。
从形式来源角度,学术规范可以区分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分别从主体的内部、外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学术道德规范主要通过学术研究者自我要求、自我监督、自我反省发挥作用;学术法律范则是一个外在的监督机制,它是学术道德的底线,能使学术失范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法律规范在约束研究者的学术行为过程中具有互补的作用。学术道德规范主要引导研究者学术自律,甚至引导其自觉遵守学术法律规范;学术法律规范则在国家机器的支持下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我国过去主要从道德角度对学术行为进行管理,至今人们仍然认为学术不端主要是道德问题。虽然学术活动作为一种精神活动,学者的自律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但是在学术不端行为严重泛滥甚至严重侵权的状况下,仅用学术道德规范约束就显得十分软弱无力。
从学术行为角度,按照学术研究的过程,学术规范可区分为学术研究规范、学术引用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管理规范。学术研究规范是学术研究过程和研究方法规则,约束范围包括选题、文献搜集与综述、数据采集及其方法选择、成果表达等方面。学术引用规范是引述他人成果及其注释方面的规则。学术评价可以是正面评价,也可以是反面评价,因此,学术评价规范可以包括学术肯定规则和学术批评规则。学术管理规范是对国家或学校管理部门对学术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规则,包括评审、鉴定学术成果、学术资源的调配、对学术研究活动的服务等方面。我国《教师法》第9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管理部门的学术服务职能。
四、学术秩序的治理
学术秩序是学术研究的环境和氛围。建立新的学术秩序或对已有的学术秩序进行治理,就是要创造一个有利于创造性思维展开的环境。正如丘成桐先生所言,学术自由如果成了保护不学无术的自由,创造性不去见鬼才怪。
(一)学术研究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学界当前实际,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学术研究的功利化倾向严重
现实中所发生的一些学术事件表明,无论从学校层面还是从教师个人层面,学术的功利化已经达到极致。写学术论文的目的是:学校为了排名,教师为了升职、多拿报酬等等,最低也要为保住饭碗。因而,商业利益淹没了学术研究的真正意义,少数人和机构为了在资源和利益分配中取得和占有更多的个人财富,不惜成为商业和实业的“合伙人”,以学术谋财贪利。
2.学术行政化倾向突出
“学术行政化”倾向将会对学术发展造成灾难性影响。有网友认为:“学术原本是孤寂、信奉的事业,创造源于至诚。而现行的各种指标、排名、数量要求、等级规定、审批程序,和为实施这种管理模式而建立的庞大机构:科研处、校级院级学术和学位委员会、各学科组、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等内部机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各部科研司局、省级相关机构,显得过度组织化,学术不能承受如此组织程度之重。”
学术行政化的典型表现之一是高校“官本位”膨胀。很多教育界人士认为,“官本位”是中国高校难以成为世界一流大学的最大障碍。这不但导致高校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进一步偏离,更严重的是使学人浮躁和学术异化,冲击高校独立的学术精神,这已成为高校改革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
“官本位”不仅导致成果分配不公,激化了高校内部矛盾,还导致学术精神的沦丧,并滋生了各类腐败,比如,滥评职称、滥发文凭乃至卖文凭、送文凭,教学科研质量评估中大规模造假,金钱打点、疏通关系之类“学术外功夫”在课题申请、硕士博士授予权等纯学术事务上大显身手。至于与“权钱交易”雷同的“学术交易”更是屡禁不止。
学术行政化的典型表现之二是评审制度行政化。现行“行政化”评审制度存在不利于学术健康发展的弊端,主要表现一是非专家参加评审,其效度与信度不高。即行政官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外行”评审往往使评审流于形式,而无实质帮助。二是评审过程实际上成为“运作”过程,甚至成为“权钱交易”的过程。
学术行政化的典型表现之三是数字出“政绩”,对学术成果实行“量化管理”。这虽然部分是受到“急功近利”的社会心态的影响,根本上却是管理无能的表现。这也是导致学术研究功利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3.以刊物等级论学问质量成风
我国学界及高校当前存在的令人匪夷所思的一种学术评价方式,是以刊物的等级来评价学术论文的等级。先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继而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现在又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被学术界、期刊界和管理部门作为评价他人及自我的学术质量的指标体系。有人分析认为,这是因为当前学术界自主性评价地位不强、评价制度不完善,使得各科研和教育主管部门、各高校简单地把来源期刊与优秀期刊划了等号,把期刊评价等同于论文评价,把引文数据、来源期刊作为论文评价、期刊评价、作者评价、学术机构评价的最重要甚至惟一的标准,使“以刊评文”愈演愈烈。不仅如此,甚至由此滋生了一个庞大的论文发表产业链,一些论文发表掮客按照“刊物等级”论价,不问文章质量,而是按价发文,使学术论文的发表蜕变为“财力大比拼”,办刊物则成为“敛财”的手段,这不仅毒化了学术环境,还产生了大量“学术垃圾”。
4.学术失范现象频发
在上述氛围下,投机、剽窃、抄袭、造假等事件频频发生。其严重程度与范围不断升级,从部分抄袭、剽窃到全文抄袭、剽窃,从数据造假到事实造假;事件主角从学生到教师,从讲师、副教授到教授、博导乃至院士,等等,不一而足。
(二)治理学术秩序的措施
周济在《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全面推进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讲话中提出了3点治理措施:一是加强教育引导,提高道德自律水平,借助道德力量,使之不愿违背学术道德;二是加强制度约束,规范学术管理,借助制度力量,使之不能违背学术道德;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借助社会力量,使之不敢违背学术道德。这是我们当前开展学术秩序治理的指导思想,据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建设,提高学术自律的意识与能力
道德是以自我反省来实现对人的行为控制的。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着重进行学术责任和学术诚信意识的培养,这是实现学术自律的基石。当学术研究不再局限于满足研究者个人的喜好、兴趣,而是可能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时,研究者就必须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诚实地进行学术研究。要做到学术诚信,首先,要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其次,要有做老实人的信念;再次,要有认真对待学术的态度。
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就是要在学术责任和学术诚信观念指导下,建立一套学术行为规范,并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过程中对学生进行训练,使未来的研究者养成遵守学术规范的习惯。在学术规范的建设上,除了进行系统的实体规范建设,还需完善责任规定和处理程序规定。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建设包括观念层面和行为层面两个方面。观念层面解决认识问题,行为层面解决操作问题。以认识指导行为,以行为实践操作,共同构成学术自律行为的基础。为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强化学术规范意识。即在认识和掌握学术规范基础上形成遵守学术规范的自觉要求。换言之,就是常说的具有“游戏规则”意识。古语有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学术规范意识深入人心,学术自律才有可能。
(2)培养学术积累意识。“少时宜积累,著述须老后。”积累是创新的基础。学术活动是一种在前人积累的基础上进行的研究活动,这种研究活动“如果不充分了解某一专门领域中先前的思想发展路径和研究成果就发表意见,哪怕是认真而诚恳地发表意见,也是不行的”。所以,对以往的研究不屑一顾或视而不见,甚至有意回避的做法都会极大地阻碍学术的发展。这往往也是大量产生重复研究、学术垃圾的原因。在这种状态下,学术并没有能够获得真正的发展。
(3)重建学术责任意识。学术自由是要求包括教学和研究在内的学术活动本身不受外界的干扰,而学术责任则要求学术活动要考虑其对社会的影响。学术责任的提出,是人们日益认识到学术活动会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结果。
20世纪中叶以后,人类文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广泛地认识到学术成果的恰当利用可以造福人类,而其不当利用也会给人类带来灾难,这使学术活动的目的和功能都发生了变化,从主要是为了学者自身的探究兴趣,转变为更多地关注社会的各种现实和实用目的;从更多的是学者一种自身精神上的满足,转变为更注重学术的改造世界的工具价值,并因此提出了学术责任问题。
如果说学术自由更多地强调研究者自身的兴趣和需要,那么学术责任则要求学术活动必须考虑社会的要求,即考虑社会赋予学者和大学的使命。应当说,这也是教育回归社会生活、回归生产劳动的必然趋势。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就是指教育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当科学技术开始广泛地渗入人们的生活领域,或者说学术研究已经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各方面开始息息相关时,学术领域就不再是世外桃源,学术研究也不再仅仅是研究者的个人兴趣,学者必须具有其研究可能对社会产生何种影响的责任意识。
虽然我国的学术传统非常重视学术的社会责任,但当前学术失范现象和学术质量危机却使学术的社会责任正在丧失。因此,重建学术责任意识十分紧迫。
(4)树立学术创新意识。学术创新是指进行学术研究要力图求新、求异。创新可以是实质(或内容)创新,也可以是形式(表达形式)创新,还可以是研究方法创新。丘成桐先生认为,“学术自由是创新的自由”,因此它是一种有限的自由,只应该给予具有学术创造性的人以学术自由。但是,创新也要做到科学创新,不能为了标新立异而乱贴标签,这既不严肃,也并没有使学术获得真正的发展,反而会引起人们认识上的混乱。
2.健全领导和管理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
领导和组织机构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内部管理部门。我国目前在形式上存在中央、地方和高校三级领导管理体制。2006年,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部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是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机构和咨询机构。其主要工作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拟定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和文件;总结和推广学风建设的典型经验,指导和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建设;针对高等学校学术失范的事例进行调研,制定举行听证会及相关处理程序的规则,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各高校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高等学校内部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教授治校”的作用,加强惩处权限的权威性、科学性。可以依托现有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建立学校内部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等工作。
我国上述管理组织机构的构建及其职责定位目前仍停留于政策层面,其执行效率十分有限。因此,要完善这一管理制度,还需以法律形式授权并规范其管理权限行使的范围和程序等。
3.改革现行学术评价机制
学术评价体制对学术行为具有导向作用。2009年2月21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主办的“改进学术评价机制专题研讨会”上,参会学者普遍呼吁改革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认为学术评价要尊重学术发展的规律,要以学术为本位。对这一问题,章开沅先生提出:“必须要改革刚性的学术评价机制”,因为很多不合理的制度在逼迫我们的教师、学生造假。杨圣玉认为,就学术评价的制度环境而言,应坚决排除学术评价中的非学术因素,特别是人际关系、长官意志等因素。就学术评价的程序要素而言,应大力改变“以刊评文”的时弊。就学术评价的导向功用而言,应切实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量化举措。就对学人评价而言,应改变目前愈演愈烈的行政化取向。就学术评价的保障机制而言,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学术管理与服务机制。学术评价的主体应是同行专家,实行公开评审原则。学术评价应以学术眼光、学术标准来评价学术本身。最后,应有对学术史负责的学术立场。这些意见为改革现行学术评价机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学术评价必须要能鼓励创造,有利于学术的发展,而不是相反。要改变“以刊评文”和“量化管理”倾向,抑制学术垃圾,应当建立以论文质量为核心的多元评价机制,尤其要重视学术团体的评价作用。
4.加强学术行为的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舆论的监督。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问题近年来引起了社会广泛而高度的关注,已经成为学术信誉及其存亡攸关的大事。
正如周济所指出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此,必须推进学术信息的“阳光工程”,在教师聘任、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著作出版、论文发表、成果奖励等过程中,实行信息公开,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和学术团体的监督作用,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使大家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是非清楚,旗帜鲜明;在舆论氛围上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违规者身败名裂、得不偿失,使更多的人引以为戒、自尊自律。此外,还可发挥学术团体的监督作用。各学术团体通过建立适合本领域特点的科研诚信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展开监督,引导学者严格自律。
5.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与惩处,应当从法律角度建立相应机制。
首先,要加大科研诚信立法的步伐,要把科研诚信立法纳入教育、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加强诚信规范与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充实和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有关条款,逐步建立起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科研诚信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核实、监督监察、公开公示和惩戒处置等,都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教育部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这为判定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依据。
其次,要明确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主体。根据现行政策,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求高等学校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再次,要明确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手段与程序。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党纪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上述虽然较为明确地提出了高等学校自身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权限、责任、手段和程序要求,但还有待于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层面自上而下地予以具体落实可操作性的措施。
总而言之,学术自由是一种学术理念,是学术管理必须遵循的价值取向。学术规范则是其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最终都要服从于一个目的,就是通过维护一定的学术秩序,达到保护和促进学术创造、知识创新,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服务于人类的福祉。本文来自《东南学术》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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