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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文教政策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文教资料


  清朝是历代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统治最深入的一个朝代,这一方面是因为清朝统治势力的强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清朝总结了历代中央王朝治理南方民族的经验教训,采取了一些比较适合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政策,较好地处理了与南方民族之间的关系,使其统治得以深入。在这些政策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重视发展南方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具体说就是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文教为先”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收到了稳定和巩固对南方民族统治的效果。对于清朝在南方民族地区实行“文教为先”这一课题目前在学术界尚无学者进行专题研究,本文试就对清朝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的文教政策进行初浅的分析和研究,以丰富清朝治理政策研究的内容。


  一、清朝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文教为先”政策的由来


  中央王朝在治理南方民族地区的历史过程中一直比较重视帮助南方少数民族发展文化教育,这是因为中央王朝的统治者很早就认识到汉族(中原)与少数民族的差距之根本除经济上的差距外,就是文化素质上的差距,要治理好南方民族地区其关键就是要缩小这种差距。因此从汉朝开始就将帮助南方少数民族发展文化教育作为其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政策。汉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初郡政策中就有一项是帮助南方少数民族发展文化教育的政策,采取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开办学校,改变落后风俗的政策。王追在益州“始兴学校,渐迁其俗。”任延、锡光在九真、交趾“建立学校,导之礼义。推广汉族文化,以提数民族地区开设学校,令狐熙在岭南“开设学校,华夷感敬,称为大化。”“虽未能顿革夷风,颇亦能渐识皇化。”唐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则采取“教之礼义”的政策,在京城设立了国子学,许多南方少数民族的子弟入国子学就读,“许(南诏)子弟入太学,使习华风。”唐朝曾在西川节度治所成都设郡学,“选群蛮子弟聚之成都,教以书数,欲以慰悦羁縻之,业成则去,复以他子弟继之。如是五十年群蛮子弟学于成都者殆以千数。”丨5南诏子弟入学者众多,前后就学者达千人。宋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提倡教育,后世文献有“洞瑶”“射雁唐世,就学宋朝”的赞词。许多州县都倡导办学,《壮族通史》中总结宋朝壮族教育发展时说:“广西的教育肇于唐而盛于宋。”说明宋朝同样重视提高南方少数民族的文化水平。元朝对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兴学办校也很积极,许多元朝的地方官吏都在各地举办学校。元朝将军史格在驻广西桂林以后在桂林府学的废圩上重建桂林府学,赛典赤■赡思丁在云南兴办学校,提倡儒学等皆体现了元朝对南方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重视。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更是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为本”劝告土司及少数民族子弟入学读书,到明朝弘治年间就出现了“男知读书”'“通汉人文字”的景象。


  到了清朝,南方少数民族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上大部分地区已经过渡到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阶段,政治上多数地区已经完成了改土归流,清朝对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直接统治,使清朝统治者更清楚地认识到少数民族的“悍俗”与内地的不同,多是专事斗杀,不讲孝弟忠信,缺悍俗”的产Z 质的低下,因此清朝对前世各中央王朝治理南方少数民族的政策进行了总结,特别是从前世中央王朝在南方少数民族中实行的文化教育政策中得到极大的启示,认识到要改变“悍俗”,就要治本治本就是要提高南方少数民族的文化素质,要从“教化”入手,“教化无不可施之地,风俗无不可移之乡”11'在这种情况下,清朝改变了以往的单纯军事统治和消极防范的政策,“急则用威,缓则用恩”而“威激而叛,恩滥而骄”仍不能化解其“悍俗”,如能“使明之礼义为利,则儒教日兴,而悍俗渐变矣。”'“以弘文教,以变苗俗”“行之既久,苗民渐可变而为汉,苗俗渐可化为淳,边末遐荒之地尽变为中原文物之邦矣。'因此清朝提出了“以文教为先”的帮助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的政策。


  二、“文教为先”政策的具体措施


  清朝“以文教为先”的政策从清初就开始了。从清顺治、康熙以来,就多次颁发诏谕,令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子弟及其土民都要入学读书,接着就谕令各地建立书院、义学、社学和府州县学,劝导土民入学学习,并提倡在南方少数民族中实行科举。这些发展南方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措施比较全面,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倡强制土司子弟及土民入学学习


  清朝建立后鉴于土司势力的强大,为加强对土司及其子弟的管理,就必须要提高土司及其子弟的文化水平和素质,因此特别强调土司子弟要入学学习。顺治、康熙曾屡次下诏:“应袭土司子弟年十三岁以上者,令入学习礼,由儒学起送承袭。其族属子弟愿入学读书者,亦许仕进。”112顺治十八年“令滇省土司子弟就近入学,立课教诲。”顺治二十九年议准“土司应袭子弟,令该学立课教训,俾知礼义,俟父兄卸事日回籍袭职等语。”“各府县设立义学,土司承袭子弟送学肄业,以俟袭替。”康熙四十三年贵州巡抚于准在贵州“饬州县立义学,令土司子弟及苗民俊秀者悉入学肄业,送督学考试。”16清朝甚至还强制土司子弟入学学习,如不入学者则不能继承土司职位,还选择学习优秀者继承土司职位,光绪三十二年广西巡抚张鸣歧奏:“整顿土属,必先造就土司,就土官兄弟子侄中,择年龄资质略合高等小学程度者,按年选送四人或六人来省就学。并饬提学司特设一学堂,专教土族,小学毕业升入中学,中学毕业授以法政一科,后取列最优等者,优等者分别承袭。”对于一般的土民也严格要求入学读书,如云南丽江知府管学宣不仅在丽江建立各类学校,同时还强调土民也要入学学习,“有乡保者。”清朝这种“儒教日兴,而悍俗渐变”的措施,使土司及其子弟的文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现了一批文化素质较高的土司,如湖广沙溪安抚使黄楚昌,曾在施州卫学学习,“及袭职,设官学,公余与多士讲肄,多所成就。”容美宣慰使田甘霖及其子田舜年都是文化水平很高的土司,田甘霖著有《合浦集》田舜年“颇招名流习文史,刻有《廿一史篡》日自课,某日读某经、阅某史至某处,刻于书之空处,用小印志之。有《白鹿堂集》、《容阳世录》等著作。”黑罗罗土司“富者多聘汉儒为师,习文艺,补博弟子。”云南盈江土司宣慰使刀安仁曾到日本留学,参加孙中山的同盟会,成为著名的辛亥革命的领导者之一。


  (二)广设义学、社学和新学清朝“以文教为先”的第二项措施,就是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地设立义学、社学和新学。“又有义学,社学。社学,乡置一区,择文行优者充社师。……凡近乡子弟十二岁以上令入学。”“义学,初由京师五城各立一所,后各府、州、县多设立,教孤寒生童,或苗、蛮、黎、瑶子弟秀异者。”义学,即“朝廷为彝洞设立之学及府州县为彝洞捐立之学,则曰义学。”清朝初年就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广设义学,其文献记载很多。清朝义学多数是由地方府、州、县的官吏公办的,曾任贵州巡抚和府、州、县的许多官吏都曾上过请求在贵州开办义学的奏疏,如张广泗的“请设苗疆义学疏”,田雯的“请建学疏”张经田的“广兴义学文”贾克慎的“苗疆设学疏”于准的“苗民久入版图请开上进之途疏”等,奏疏皆提出了建义学的具体计划。如贵州巡抚于准要求“各府、州、县置立宽敞公所一处,以为义学,将土司应袭子弟送肄业,习晓礼义,以俟袭替。其余族属人等并苗民之俊秀子弟愿入学者,令入义学肄业。”于准的请求得到批准,贵州义学开始大量建立。康熙四十五年准黔省府、州、县、卫设义学,康熙五十二年又议准各省府、州、县应令多立义学。康熙、雍正年间广西巡抚曾多次发檄文令各府州县建立义学。雍正元年“议准,黔省苗人皆有秀良子弟,令各府州县设立义学。嗣后,苗人子弟情愿读书者,许各赴该管府州县报名,送入义学,令教官严加督察。”雍正三年议准:云南各州县设立义学。雍正十一年云南按察使陈宏谋两次颁布《查设义学檄》认为义学可“兴文教以变夷风”。因此“立义学七百余所,令苗民得就学,教之书。”雍正八年礼部议准四川巡抚宪德疏言,准于建昌府大村大堡设义学。雍正十三年广西总督鄂弥达在广西“设瑶童义学。”乾隆四年广东按察使潘思榘在广东 傅鼐在苗疆“设义学百,近日苗民向学。”道光元年任贵东兵备道的张经田颁发了“广兴义学文”提出了义学造就人才、移风易俗的重要性,“多其教之之地,广其教之之法,莫如义学,成才可资。”因此他要求各地广建义学。


  经过各种努力,贵州先后建立的义学据民国《贵州通志■学校志》的记载计有:贵阳府属各类义学7所,安顺府属义学42所,兴义府属义学17所,普安直隶厅属义学5所,大定府属义学31所,遵义府属义学17所,还有仁怀、黎平、都匀、镇远、思南、铜仁等府及松桃直隶厅等都有许多义学,贵州义学总计达到300余所。云南仅陈宏谋就设义学700余所,其它各府州县也设立了许多义学。在四川东南(今重庆市东南)酉阳州有义学8所,黔江县有义学3所,彭水县有义学8所。湖南在乾嘉各族起义前,一般州县都有1至10所义学,乾嘉各族起义后,湖南苗疆的义学发展很快,据伍新福《湖南通史》的统计:凤凰厅屯义学27馆、苗义学25馆;乾州厅屯义学8馆、苗义学10馆;永绥厅屯义学13馆、苗义学19馆;古丈厅苗义学4馆;保靖县屯义学2馆、苗义学12馆。共设屯义学50馆,苗义学70馆。广西在清朝所设义学据张声震主编《壮族通史》统计有:桂林府50所,平乐府14所,梧州府19所,郁林直隶州7所,浔州府12所,谦州府8所,南宁府14所,柳州府17所,上思直隶厅2所,太平府12所,归顺直隶州4所,思恩府14所,镇安府10所,田州8所,百色直隶厅6所,泗城府3所,庆远府7所,总计207所。以上这些统计数字说明,清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义学相当普遍,成为“文教为先”政策的主要内容。


  社学是和义学性质相似的教育,多以一个地区为单位建学。清朝很重视社学的建立,清初就谕令建立社学,“社学,乡置一区,择文行优者充社师,免其差徭,量给廪饩。凡近乡子弟十二岁以上令入学。”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也设了许多社学,顺治十四年“设广东雷、连各瑶峒社学一所,教读一名。”雍正元年“旧例各州县于大乡巨镇各置社学,凡近乡子弟年十二岁以上二十以下有志学文者令入学肄业。”据张震声主编《壮族通史勘统计,在广西地区建立的社学:桂林府5所,平乐府17所,梧州府1所,浔州府2所,柳州府4所,南宁府24所,思恩土府4所,镇安府4所,共计69所,其中在广西少数民族集中的柳州、南宁、思恩、镇安就有社学36所。


  清朝还规定了义学、社学的教学内容和方式。教学内容以儒学经典为主。陈宏谋在贵州建义学时就“刻《孝经》、《小学》及所辑《纲鉴》、《大学衍义》分布各属建学塾,刊《孝经》、《小学》诸书,使之诵习。”教学方式,雍正年间规定:“先令熟番子弟来学,日与汉童相处,宣讲圣谕广训,俟熟习后,再令诵习诗书。以六年为期,如果教导有成,熟师准作贡生,三年无成,该生发回,别择文行兼优之士。应需经书日用,该督抚照例办给。俟熟番学业有成,令往教诲生番子弟,再俟熟番通晓之后,准其报名应试。”并在各地设学政,监督各地学校的开办。还注重对教师的选拔,对教师有严格要求,对教有所成的给以奖励,不称职者给以处罚。“其馆师之果否用心教读,亦应不时稽查。勤者奖之,惰者戒之,毋任虚应故事。各属义学所延馆师,每有学业荒陋,师道不立,惯以教诱苗生结诉为事,此等须加察访,一有其人,立即惩儆驱逐。”清朝对学校的学习内容、教师的选拔、学习期限、学习后的出路等考虑得相当周到,同时也显示了清朝对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重视。


  清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设立新学是在清朝后期,多数是光绪年间实行新政以后。新学,即新式学堂。光绪二十八年在广西设立大学堂。光绪三十年下令废除科举后,在南方民族地区建立大学堂不断增多,在广西桂林办起了农业学堂、优级师范、陆军小学、干部学堂等;还仿照西方举办师范学堂和普通中学,如广西第一师范学校(梧州)、第二师范学校(桂林)、第三师范学校(南宁)又在原梧州中西学堂的基础上创办了广西第一所普通中学。在贵州光绪下令各省筹建学堂以后,于光绪二十七年在都匀府设立速成学堂(光绪三十一年改为中学堂)在兴义府设立新建成中学堂(光绪三十^一年改为“兴义中学”)光绪三十一年在贵州一些府州长县开办官立高等或丙等小学堂,开创了贵州的现代学校教育。为了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现代学校教育,还开办了临时师范传习所(师资培训学校)招收少数民族子弟入学培训,学成后充任教员。四川巴塘地区改土归流以后,设立了“学务局”,统筹兴办学校的有关事宜,办起了高等丙等小学、官办学堂、女子学堂、陶业学校等现代学校。另据巴塘《巴安县志》记载:改土归流以后创办了各级学校,有男女官话初等幼稚园40所,学生达1000余名。其他如陶业学堂、师范讲习所、喇嘛语专修科、雕刻科、官话师范讲习所等尚不在内。这些新学堂一般都师资充足,学校经费有固定来源,学校的设备也较为完善。可见设立新学已经成为清朝后期文教政策的重要内容了。


  (三)设立儒学、府州县学和书院


  清朝重视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儒学(学宫)、书院和府、州、县学的设立,整个清朝统治时期在南 学。


  关于儒学的设立,《清史稿。选举志一》1己载:“府、州、县、卫儒学,明制具备,清因之。,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亦如此。清顺治十五年贵州巡抚赵廷臣就在其《广教化疏》中提出:“今后土官应袭,年十三岁以上者,令入学习礼,由儒学起送承袭;其族属子弟愿入学者,听补廪、科、贡,与汉民一体仕进,使明知礼义之为利,则儒教日兴,而悍俗渐变矣。”康熙年间贵州巡抚田雯、王燕曾上〈〈请建学校疏》认为贵州“学校之制尚缺而未全,各州县卫有未设学宫者有有学而无宫而附试他庠者。”请求在贵州建立儒学。


  府、州、县学的建立更为普遍,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多数地方都建立了土府、土州、土县学。顺治十六年设湖南辰州五寨学,顺治十七年卞三元在贵州设府州县卫学。康熙三年建黔西府学,六年建大定府学,八年建平远府学。嘉庆四年建松桃厅学。道光二十年添设八寨厅学。雍正元年在广西太平土州设州学。清朝在云南的土司地区一般都建立了府、州、县学,康熙三十三年,设云南曲靖、澄江、广西、元江、开化、顺宁、武定、景东八府府学,寻甸、建水、新兴、赵州、……新平等十七州县设训导一员。康熙四十二年设东川府学,雍正六年鄂尔泰建昭通府学、镇雄州学和永善县学。雍正十二年在泗城州设州学。在云南于雍正七年设普洱府学,雍正十一年设镇远、恩乐土县学。府、州、县学已经遍布南方少数民族地区。


  建立书院也是清朝文教政策的内容之一。“各省书院之设,辅学校所不及,初于省会设之。……?厥后府、州、县次第建立,延聘经明行修为之长,秀异多出其中。’,121'雍正十一年清朝廷就谕令各省建立书院,书院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很快建立起来。在云南西林知府于雍正五建西林书院,雍正八年建凤池书院、文山书院,十三年建大关景同书院,嘉庆八年建镇雄凤山书院等等,总计建有书院220余处。在贵州前后建立了大定府建文书院、万松书院;平远建平阳书院;黔西建文峰书院,威宁建凤山书院。黔东南建有古州厅榕城书院、八寨厅龙泉书院、丹江厅鸡窗书院、清江厅柳川书院等。贺长龄在治理贵州时又建立许多书院。据民国《贵州通志》记载,清朝在贵州建立了书院130余处。在四川东南部(今重庆市)建有酉阳州钟灵书院和凤台书院、酉阳州龙潭镇龙地书院、彭水县摩云书院和汉葭书院、秀山县鸣凤书院等。在湖南从雍正十一年起,先后建有永顺县桂香书院、沅澧渔浦书院等。在湖北建有咸丰县蔚文书院、来凤县桂林书院、利川县钏灵书院、宣恩县龙洞书院等。在广西所建书院有天和县凤岗书院.宣山县屏峰书院、凌云县云峰书院、西隆州安隆书院、西林县毓秀书院等,据统计广西的51个府州县共建书院85处以上。清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儒学、府州县学和书院的设立,对培育南方少数民族人才和提高文化水平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四)开科举之门,培养人才


  清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建立各类教育机构的同时,对于在各类学校学有所的人才给以出路和任用,这就是开科举之门,选拔少数民族中的优秀人才。规定了少数民族生童学额、考额,即特定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的名额,称为学额;在地区的乡试中特定少数民族中举名额,称为考额。顺治十六年就题准贵州各属大学取进苗生五名,中学三名,小学二名,均附各学肄业。康熙二十二年题准贵州土官族属子弟及士人应试附于贵阳等府,三年一次。康熙四十二年“令湖广各州县熟苗中有通晓文义者,准与汉人一体应试,广西土司之民人子弟及贵州苗民并照此例。”128'康熙四十四年“兵部议复两广总督于成龙疏言,土司子弟中有读书能文者,准入民籍,一体考试,从之。”雍正十三年“准土司由生员出身者一体应试。”36'规定土司和土民子弟与汉民一视同仁,都可参加科举应试。对赴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如路费有困难,清廷还给予经费上的支持,道光元年贵州巡抚陈若霖奏请:“给苗疆会试举人川费。”甚至还实行优惠的录取政策,规定了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的专门名额,汉族考生不得占用。广西荔浦县“康熙二年岁、科并考,取进生员七名,外僮(壮)童一名。七年,取进六名,外僮(壮)童一名。”就是在经济文化较为后进的瑶族中也设有专门名额,康熙五十^一年奉文“饬令平地瑶民学习读书,每逢岁科,准与土著诸生一体应试,无论多寡文理稍通者,量取进瑶人一二名。’如少数民族考生成绩稍差,还降低标准录取,“瑶人就学者少,司衡者宽取以鼓舞之。于是“土童”踊跃应试,仅乾隆年间,湖南永顺县前往应试者“不下千有余人,’“永顺虽新辟之地,而汉、土子弟读书应试无殊内地


  三、对清朝“文教为先”政策的评价


  清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文教为先”的政策,从清朝的主观愿望来说目的是维护和更于对民族地区的统治,但是在客观上对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有利于各民族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进步意义可从两方面来分析。


  一是提高了南方少数民族的文化水平,为南方少数民族培养了一批人才,“其名者(学有所长者)土里十之八九,首先从土司本身来看,在土司地区出现了不少具有较高文化的土司,如湖北容美土司田舜年、酉阳土司冉奇镳、五峰土司唐承殷、石柱土司马大宗、云南土司刀安仁等都有许多诗、文著作,田舜年“博览群书”、唐承殷“于诗书无所不读”是为有知识、有文化的知识分子土司。其次是为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造就了一批有文化的人才,许多少数民族通过科举考取了秀才、举人、进士等,有的甚至出任清朝的地方官吏,如酉阳州土家族冉广燏是乾隆壬辰进士,曾任山西屯留知县;又如贵州贞丰州属的布依族王母汛有王绩康中乡试,任四川庆符县知事;贵州罗斛州判有布依族宋、黄二人入翰林院,王、罗二人中乡试,宋、罗二人还在外省做过县知事;贵州古州侗族吴洪仁、杨廷芳考中了举人;壮族中也有不少人考中举人、进士,如思明州举人农耕尧遗诗百余篇;郑绍曾,举人,在广东任知县数十年;郑献甫,象州人,道光进士。再其次是造成了少数民族地区子弟入学读书的风气,湖北卯洞土家族土司向同廷认为“建国君主,教学为先”,“学校之设,原以作育人才,本司卯洞虽曰边夷,亦风俗宜厚、文人可兴之地”因此向同廷发布了《广修学舍告示》、《学校序》等,阐述学习汉文化的重要性;在土家族地区还出现了“文治日兴,人知向学”,不但有产之家的子女可以入学,甚至“寒俭之家亦以子弟之诵读为重”。即使是社会发展较缓慢的瑶族也是向学成风,“近亦多习诗书,其地有观化社学之设,喁喁然向风慕义。”“子弟之秀良,皆得入学以冠带为荣,而以椎髻白衫为耻。”这些优秀人才的出现,对促进南方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密切了各民族之间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南方少数民族与清王朝的矛盾。由于教育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随着少数民族文化水平的提高,这就逐步的缩小了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汉族之间的文化水平的差距,有助于彼此之间的来往和感情的沟通,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了解“昔与夏人言语不通,相见一笑,作手势而己;近颇识字,兼习算法,有能效夏语者。”文化差距的缩小,语言的相通,就密切了民族之间的关系。


  从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清朝实行的“文教为先”政策是适合南方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的,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因此对这项政策我们应该予以肯定。而且其中的某些作法我们还可以借鉴,为今天提高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服务,因此研究清朝“文教为先”政策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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