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5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小学教育
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中职学生是我国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制教育具有更复杂性、特殊性和重要性。只有正确理解法制教育的本质特征,结合中职教育、学生身心发展等特点,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才能达到有效的法制教育效果。
关键词:中职学生;法制教育;有效途径
近年来,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社会的转型,人们的各种行为规范、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等等,都受到了新的检验和挑战。面对着越来越复杂的成长环境,未成人年的犯罪活动的日益加剧,犯罪年龄的渐趋低龄化,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中职学生是我国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未来产业大军的重要来源,其法制教育具有更复杂性、特殊性和重要性。只有正确理解法制教育的本质特征,结合中职教育、学生身心发展等特点,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才能达到有效的法制教育效果。
一、探索法制教育本质
学校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集全社会、家庭、学校之合力,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可以说学校法制教育是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制意识和守法习惯的教育。要实现有效的法制教育的目的,必须探索法制教育的本质特点。
1.法制教育本质是社会规范的教育,涉及心理学、教育学、法学、伦理学等多门学科,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社会规范是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基础上,由一定社会组织提出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的社会行为的标准、准则或规则。社会规范学习是认知学习、情感学习与行为学习的整合。法制教育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教育,其学习过程其实就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所谓认知学习,指通过对规范意义与内容的学习,消除意义障碍,构建一种社会认知图式,形成关于规范的认知能力。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就是对应于认同规范,即法律知识的了解与完善;所谓情感学习,指通过移情训练和行为结果的反馈,消除情感障碍,形成与规范相一致的情感体验与需要状态。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对应于接受规范,即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所谓行为学习则是指通过规范操作性经验的积累,获得与规范相一致的行为方式与行为习惯。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对应于消化规范的学习,即养成良好的守法、用法习惯。
法制教育是一种社会规范教育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它和一般的知识教育方式的不同:知识教学中的重复可以强化感知、加深记忆、有助于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而规范知识作为一种社会性知识,不同于一般的知识,往往带有情感的特征,需要情感的相通与共鸣,才能内化。因此规范教育中的重复常常会引起学生的反感,不但不能推动学习者对社会规范的接受,反而使他们选择了与社会规范不同或相反的态度和行为。
在我国法制教育以往的教育实践中,人们往往片面强调社会规范的科学性,注重法制教育的认知学习,忽略了情感学习和行为学习。其教学过程就是用知识教育代替社会规范教育,用知识教育的方法代替社会规范教育的方法,即法律法规讲得多,而能够实际运用和操作性的东西少,其结果是导致了青少年对社会规范的学习产生反感甚至抵触的情绪。实践也证明,简单进行法律知识的灌输,学生被当作接受法条的机器,教学效果不理想。
翻看国外的法制教育我们会发现其实践教育就明显较多,如美国的法制教育是通过政治一法律课程来进行的公民课。课程设计巧妙,从学生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现象入手,上升到抽象,深入浅出,不是停留在从理论到理论的原理或概论上。新加坡在全国设定了所“警察与少年”俱乐部,组织各种趣味性很强的学法活动,把青少年吸引到俱乐部来,从小培养其遵纪守法的意识,减少青少年的犯罪。
2. 法制教育是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但法制教育并不仅仅是为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其实,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只是法制教育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法制教育还有更加深刻的意义。在一个法制国家,要做一个合格的公民,积极参加社会生活,就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底线,增强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守法用法习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探索中职学生的特点:
1. 中职学生对法制教育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
社会规范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特点是,它体现了个体与社会的对立统一关系,是一种外在于人又作用于人的社会行为标准,对人们具有明显的约束功能和隐蔽的发展功能。相比普通高中,中职学校的生源都是普通高中录取后剩余的学生,学生群体综合素质不高,文化基础底子薄,纪律性差,顽皮学生不在少数。中职学生对于社会规范的制约作用往往很敏感,特别是当其个人愿望与社会规范有了矛盾与冲突时,规范的制约作用明显增强,学生对社会规范的背离倾向就显得更加突出。
在主要以考试分数作为评价标准的初中阶段,中职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过很大打击,在家庭、社会都得不到信任和尊重,以致他们心灵有太多的失败感,甚至到了破罐子破摔的地步。因为初中应试教育不当,使学生产生挫折感,从而使其产生心理感应抗拒,导致他们对社会规范的背离倾向。
2. 中职学生大多处于十六七岁的年龄,正处在心理、生理趋于成熟却又未成熟阶段,这使得他们心理发展呈现错综复杂、矛盾重重的局面。一方面他们有着独立自主的心理要求、极强的好奇心,他们大多喜欢与人交往,动手能力较强,喜欢实践性学习。此外,中职学生还有更多的时间和更轻松的心态来面对学习生活中的人和事。另一方面,中职学生相对来说更加叛逆。他们讲义气、易冲动,如果引导不当,极易引发恶性事件,甚至触犯法律。事实也证明中职学生是青少年犯罪的高危人群。
三、探索中职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
1.加强心理引导,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法制教育本质上就涉及心理学、教育学等多门学科,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法制教育首先必须结合中职学生特点,加强心理的引导,增强学生个体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积极利用中职学生自身内心的矛盾,即以其积极的心理因素去克服消极的心理因素, 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要发现和抓住学生思想上闪光点, 发扬其优点来克服其
缺点。如中职学校不太遵守纪律的学生,在他们的心理活动方面大都有思维活跃,胆大好胜,性格爽直的特点。老师抓住学生的心理特点,以其长克其短,扶其正,祛其邪,从而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
2.加强法制课程建设,寓教于乐。
法律课程冗多复杂,中职学生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学习,教师要根据不同年级,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开发“管用、实效”的课程标准替代教学大纲,选编学生用得到的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学习和宣传。
教材编写首先要以“够用、管用、实用”为原则,用学生听得懂的语言,把道理讲透彻。从民法中最简单、最基本的要求,如诚实守信原则,到刑法中的那些“高压红线”,如盗窃、敲诈勒索,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其次教材内容要与学生专业相结合,与学生的职业培养目标相结合,使学生掌握更多具有自身职业特性的法律知识。如以某职业学校导游专业法制教育为例,结合专业特点,教育内容引入更多关于导游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采用较多实践案例,使学生直观地感受到具有行业背景的法律知识。再次,教材编写还要与学生的年级阶段相结合。如学生在入校之初,主要进行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遵章守纪教育,使学生尽快适应校园法制环境;第二学期学习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基本理论;在第三学期时结合所学专业,有选择地学习部门(专门)法律法规,以适应学生今后从事职业之需求;最后毕业前夕学习以满足学生就(择)业需要的《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促使学生从“自然人”向“社会人”顺利过渡,从“准生力军”向“职业人”过渡。
中职法律课堂教学应当以案例教学为主,用以培养学习兴趣,增强学习信心,不断改进学生的学习习惯和方式,使学生想学、会学、乐学、善学。教师可以推荐学生去看《今日说法》、《法治在线》、《法律讲堂》等法制节目,让学生以小组形式收集课程教学中所涉内容的案例,这样能够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活跃课堂气氛。教师还可以指导学生依据搜集的典型案例,让学生自编、自演、自拍情景短剧。比如盗窃、敲诈勒索、社交陷阱、自身维权题材等,让学生在游戏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意识,养成良好的守法用法习惯,从而提升法制教育的效果。
3. 重视法制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实践教育
在规范教学中, 认知训练法与行为训练法均是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但在通常情况下, 尤其是对有情感障碍的儿童, 行为训练法比认知训练法更有效。法制教育不仅需要知识的渗透性教育,更需要有意识的实践教育。中职学生作为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对社会规范具有较强的抵触情绪,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必须以体验为基础,开展符合其身心发展特点的实践教育活动,并引导学生去感受、反思,才能让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律真谛,达到有效教育的目的和效果。
学校可以依托基层法院、监狱、劳教场所等社会资源,加强法制基地建设。通过升国旗仪式,观看法制教育图片展,法制文艺演出,参观未成年犯、劳教人员及戒毒人员的学习、生活情况,听民警作法制教育报告,未成年犯、劳教人员、戒毒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实践教育。
4. 重视隐性法制教育,
学生在特定的校园环境中生活,学校环境对法制教育效果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要十分重视学校环境在教育中的作用,重视“渗透式”、“隐蔽式”等间接的隐性法律教育课程的建设。
首先要贯彻“依法治校”、“以法育人”,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法律素质的提高。学校应当将遵守规章制度和遵守法律结合起来,因势利导地进行法律和规章制度方面的教育。比如在校纪校规方面,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特别是对学生违纪行为,要照章处理,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为学生法律素质形成提供良好的环境。又比如为帮助学生提高法律意识,懂得适当维权,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学籍处理决定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诉权,可以依照学校的相关申诉规定予以申诉。
其次,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形成具有特色的校园法制氛围。一般学校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橱窗、校园网等媒体宣传法律知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在一些特殊纪念日,如“环境保护日”、“禁毒纪念日”、“预防艾滋病纪念日”等纪念日,开展法制演讲比赛、辩论赛,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法制教育专题活动,使学生耳濡目染、警钟长鸣。
5. 积极推行法制副校长制度,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
近年来,很多学校从政法机关邀请政法干部到校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些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联系学校实际,协助学校制订法制教育教学计划,编写和选择实施教材,采取以事论法、以案释法,用学生身边的事例和案例讲解法律法规,增强了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还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开展帮教、转化工作,立足于教育为主,挽救为主的方针,使很多治安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还可以协助学校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引导家长积极参与法制教育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固重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召开“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专题研讨会”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3)[ J]
[2]王健敏 关于社会规范认同教学模式的研究 心理发展与教育[ J] 1997(4)
[3]陈群辉 国外高校中的法制教育及其启示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 J] 2002(1)
[4]王健敏 社会规范学习认同心理过程研究 教育研究[ J] 1998年(1)
[5] 王常静. 新形势下高职生的法制教育[ J] . 职教论坛, 200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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