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心理学教育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高校作为肩负着培养国家未来栋梁职责的重要单位;下属各部门及教职工当然要积极响应这一政策;辅导员,学生工作一线的奋斗者,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面对大学生产生的各种心理冲突和心理矛盾,他们自身所具备的法治素养深刻影响着工作开展的方式方法以及效率效果。
一、高校辅导员具备法治素养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高校作为我国重要事业单位,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必然要按照法律、法规、各类规章制度进行。
其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辅导员应具备“法律法规知识”的能力标准。但是在现实中,辅导员队伍流动性大,学科背景比较杂乱,较少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此外,个别辅导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法治素养不高,加上现今学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必然要求辅导员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
再次,大学生作为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受到法治和纪律教育的熏陶,逐步建立起法治观念,具备一定的法治素养,因此实施依法治校、依规管理有助于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其全面发展。
总之,高校辅导员作为一线学生工作者,就是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教育法律法规、高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使教育教学活动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在此环境下培养出的学生也必定具备较好的法治素养,未来在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也更有利于法治中国的构建。
二、高校辅导员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法治素养欠缺的现状
学生心理问题纷繁复杂,高校辅导员站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肩负着重要职责。然而由于辅导员自身专业技能尤其法制素养的欠缺,在开展工作中易导致以下问题的产生:
(一)泄露心理健康教育对象的隐私
隐私是指个体不愿或不便让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侵入的个人领域,与公共利益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保护个人隐私权是各国法律法规普遍认同的一个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04条规定:不论是以书面还是口头等形式宣传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以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以上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应当被认定为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大学阶段人的身心快速发展,在这一时期大学生容易产生心理冲突和心理矛盾,他们需要专业人员的引导和帮助。然而,中国高校心理咨询起步晚,专职心理咨询师少,势必导致众多高校辅导员主要承担着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实际情况是由于辅导员自身心理专业知识参差不齐,部分教师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缺乏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随意泄露来访者的个人隐私及信息。从笔者5年多的高校工作经历来看,有些辅导员随意放置谈话记录本或者学生档案,更有甚者在公众场合肆意谈论学生异常心理状态,这些行为都有暴露学生隐私的嫌疑;它们不仅无法帮助学生尽快走出心理阴霾,而且容易导致师生之间缺乏信任、关系恶化;最终学生的心理状态极大可能愈发糟糕,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当然,有一点需要提醒注意,心理咨询存在保密例外。当来访者对自己或他人有危险的举动时,或者违反法律要求时,保密原则并不适用。辅导员面对以上情况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上报上级领导,联系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当公安机关由于办案,需要查阅学生的基本信息以及咨询记录时,可以直接查阅。
因此,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高校辅导员要做一个有心人,时刻提醒自己保有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提升工作技能,为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二)强迫心理问题学生接受心理咨询
面对不断加快的社会转型进程,在校大学生作为一类特殊的青年群体,他们的心智日益成熟;与此同时也逐渐显露出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我们知道心理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调节与疏导,极易转变成心理障碍或者严重的精神疾病,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及影响难于预料。鉴于此,有些高校为了规避责任,避免学生出现安全事故,强调辅导员一经发现身边的学生出现异常,就要求这些学生必须接受心理咨询。这种强迫进行咨询的情况不仅违背了心理咨询的自愿原则,无法取得咨询良好效果,还往往适得其反。事实上我们发现非自愿接受咨询的学生要么表面允诺,但在咨询过程中并不敞开心扉真正配合;要么在没有得到咨询师的同意或者还达到咨询目标之前,就随意结束咨询,导致咨询脱落。这对当事人自己,心理咨询师,咨询机构乃至学校都会造成一定负面的影响。
因此,对于这种学生建议最好先由辅导员或其他与之关系较近的老师进行关心帮助,取得学生的信任后,再建议他们接受心理咨询,而不是一开始就强迫其接受咨询;另外对于心理问题严重者,心理咨询的效果已有限,就需要接受心理治疗。当今大多数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心理医院或机构签有合作协议,就是为此类学生开办绿色通道;辅导员可以通过这一渠道尽快帮助学生接受专业心理治疗及干预。
(三)妄下精神疾病学生的诊断
心理疾病不等同于精神疾病,所谓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个体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方面出现不同程度的障碍。据调查,高校最常见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各?N类型的神经症和精神障碍。事实上,精神疾病的预防和处理已经成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其中首先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加强对精神疾病学生的科学诊断与治疗。与此同时,我们看到有些辅导员在开展具体工作时,面对心理异常学生罔顾师生边界,在不深入了解相关细节的情况下就随意给学生张贴标签;比如学生一段时间情绪低迷,就说学生抑郁症;一段时间脾气暴躁,就说学生狂躁症;然后站在道德制高点一味告诉学生要坚强,要忍耐;如此等等。根据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做出。由此可见,高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工作者不具备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能力,辅导员当然也不具有此种资质。以上告诫辅导员在遇到突发情况时,不能仅仅根据学生的异常表现就判定其患有精神疾病,更不能把自己的看法随意散播;合适的做法是将此类学生及时转介到相关专业机构,让学生得到科学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三、提升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根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规定,高校辅导员除了要具备教育学、心理学、政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素养,还应该将法律知识作为重要储备纳入日常工作。辅导员要努力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治观念,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充分履行职责,及时给予学生法律救济与帮助。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有效提升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养,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
(一)加强辅导员对《精神卫生法》的学习、解读和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精神卫生业的整体发展;与此同时,对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高校心理咨询与服务起到了导向作用。然而这样一部由国家层面颁布实施的法律,其意义和作用目前在高校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彰显;鉴于此就非常有必要在高校中开展广泛宣传学习、进行落实推广,比如可以通过开展试卷测试、举办知识抢答、提交学习心得等方式来加强辅导员对精神卫生法的学习与解读,促使他们在处理学生的具体事务中做到有法可依,将所学真正践之以行。事实上,《精神卫生法》的颁布明确了各自界限,有利于辅导员更加规范地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既有利于保护来访者权益,也有利于保护辅导员自身。
(二)提升辅导员尊重心理健康教育对象的法治意识
雅斯贝尔斯说教育就是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心理健康教育作为“育人育心”的工作,绝对是灵魂工程。高校辅导员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将其上升到法治层面上来进行认识和理解。首当其冲的是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要保障大学生隐私及尊重其个人意愿;这是每个高校辅导员的职责所在。具体来讲,就是一方面要从思想认识上明确保护大学生隐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尊重大学生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帮助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高校在管理方式上要注意因材施教,针对学生不同的身心特点,展开符合其个性化需求的帮助及引导。如此,让保护和尊重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对象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总之,辅导员要时刻谨记这一原则要求,既要内化于心,也要外化于行。
(三)创新法治视角下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方式
辅导员一方面既要充分认识到自身法律素养对于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及意?x;另一方面也要努力为大学生创造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与条件,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渗透到工作细节之中,春风化雨般真正促进当代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具体来讲,我们可以通过开展团体辅导、专题讲座、主题班会等形式促进学生知晓,为什么需要以及如何在法治要求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作为高校辅导员当然要身先表率,努力潜心学法、坚持用心服务、立志倾心育人,创造心理健康教育新常态。
四、结语
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培养及提升任重而道远,需要辅导员自身不断学习探索,总结经验。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要时刻谨记以国家、学校相关法律法规为基准,以学生切身利益为出发点、落脚点,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帮助学生,实现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培养。本文来自《上海教育科研》杂志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aoyulunwen/xlxjy/101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