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学前教育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侦查工作方式,是我国刑事侦查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提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从刑事侦查工作角度看,就是要让刑事侦查工作紧紧围绕法院审判开展犯罪行为侦查、证据搜集等,让法院审判工作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具体分析“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侦查工作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求刑事侦查出发点与落脚点都围绕法院审判工作开展。二是要求刑事侦查工作必须做到侦查严谨,取证方式科学合理。三是刑事侦查部门应当与法院开展深入合作,及时了解法院审判程序和实质要求,尤其是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必须要以法院审判证据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依据。总之,当前我国倡导建立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需要对刑事侦查工作理念、工作方式等进行改革与完善,才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我国现有公安院校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的解构分析
1.刑事侦查学课程内容与司法审判衔接不紧密
我国大多数公安院校开设的刑事侦查学课程内容大同小异,尽管有所创新,但变化不大。以南方地区公安院校比较常用的《现代刑事侦查学》(胡宇清、柯昌林,2010年湘潭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为例,该书对以往传统刑事侦查学课程内容进行了一定创新与完善。如果按照以往刑事侦查学教学标准,该书应当是近几年我国司法界比?^出色的刑事侦查学专业课程。但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时代背景下,该书内容结构就存在与司法审判衔接不紧密的缺陷。其中,第一章“刑事侦查学概述”中,仅探究了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与邻近学科的关系、研究方法等,并没有涉及司法审判等相关内容。刑事侦查学课程如果离开司法审判的需求,就难免会产生“为侦查而侦查”的形式主义特点。该书后续章节中,虽然在部分地方谈到刑事侦查就是搜集犯罪证据,为法院审判提供有效审判依据,但很多地方对刑事侦查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关系描述简单,没有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分析。因此,我国现有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要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就必须对传统教学内容、教学结构等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与完善。
2.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理念滞后于司法审判的发展
我国相关公安院校开设的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理念明显滞后于司法审判的发展。随着我国对法院审判工作重视度的不断提升,以往公检法三部门各负其责、各行其是的做法明显改善。目前,法院审判工作已经被确定为所有司法工作的核心。因此,要想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就需要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理念不断顺应我国司法改革的新要求。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相关高校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理念,发现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理念过于传统化,部分教学理念还沿用几十年前的观点,不利于我国高校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刑事侦查人才。二是一些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目标脱离司法审判实际,不利于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开展。以上述《现代刑事侦查学》为例,该书第二章“刑事侦查的任务和原则”侧重于刑事侦查概念、性质、任务和原则等描述,尽管也有一些教学目标、教学理念等描述,但整体篇幅较小,不利于刑事侦查学教学工作的开展,更是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侦查学教学要求相背离。三是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标准尚未突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理念。
3.刑事侦查学课程过于侧重技术教学
我国公安院校现有刑事侦查学课程过于侧重侦查技术层面的教学,对刑事侦查综合素质培养工作重视度相对不足。诚然,作为一门犯罪侦查学,对学生开展刑事侦查技术教育非常重要。但是,如果单纯只教学生刑事侦查技巧、方法等,不能真正内化为学生刑事侦查素养,最终不利于学生长远健康的成长,也不利于他们未来真正走入刑事侦查工作岗位。仍然以《现代刑事侦查学》为例,该书共31章,其中26章从本质上看仅是开展学生刑事技术教学,如第四章“刑事照相技术”,第五章“手印检验技术”等,过于侧重技术教学,难免会导致当前我国高校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形式化。“为技术而技术”,容易导致学生过于追求刑事侦查技术、方法的学习,忽略刑事侦查本质内容的构建,不利于学生刑事侦查综合素养的提升等。西方发达国家高校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提出刑事侦查“唯技术论”不能真正培养高素质刑事侦查人才,刑事侦查人才除了具备刑事侦查技术外,还需要具备刑事侦查理念、刑事侦查价值观等,能够与其他司法工作开展有机配合等。总之,我国高校开展的刑事侦查学课程不能过于“唯技术论”,应当构建更高层次的刑事侦查核心素养课程教学体系。
除此之外,对我国现有高校刑事侦查学课程的解构中,我们还能发现部分课程内容与司法实践也存在一些落差,如法院审理的网络犯罪案件呈现多发态势,我国应当在现有刑事侦查学课程内容中添加一些典型的网络犯罪侦查技术教育等。
重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体系的建议
1.创新课程内容,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有效衔接
要想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体系,首先需要对现有课程教学内容进行创新完善。要紧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开展刑事侦查学课程内容改革,要在课程所有章节中彰显“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所有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都应当服务于司法审判工作。我国司法教育界应当联合国内相关专家人士,共同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侦查学课程教材的重新编写。同时,要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刑事侦查学课程设置方面的成功经验。总之,只有创新课程内容,才能实现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有效衔接。
2.创新教学理念,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教学目标和标准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我国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必须要创新理念,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教学目标和标准。从教学理念看,需要在刑事侦查学课程中深入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思想,要明白所有教学工作都是为了能够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证据支持,要改变以往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理念滞后于司法审判改革的弊端。从教学目标看,要依托“以审判为中心”的思想进行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目标重置。从教学标准看,判断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实效应当以是否能够服务于司法审判实践为重要衡量指标等。
3.开展综合素质教学,构建刑事侦查核心素养课程教学体系
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应当改变以往“唯技术论”的做法,在开展法律专业学生刑事侦查必备技术教育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培养学生的刑事侦查理念、刑事侦查价值观等,要能够提高他们刑事侦查综合素质。要构建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体系,让法律专业毕业生能更快适应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只有具备较强刑事侦查综合素质的人才,在未来刑事侦查工作中才能做得更加出色。总之,通过开展综合素质教学,才能真正推动高校刑事侦查学课程发展,进而为我国大力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结论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系是我国未来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高校开展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也需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课程教学体系,才能真正培养服务于司法审判工作需要的高素质刑事侦查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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