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学前教育
引言
世界一体化的趋势给我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无限的发展机遇,同时带来了新的挑战。基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已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所以有不少学者呼吁重视对判例法的研究,强调在高校法学教学中采取案例分析法,着重培养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解及实际操作、运用法律的能力,这对我国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及教学改革非常必要。因此,本文拟就案例分析法做一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有所裨益。
一、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之反思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是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老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一边听一边记笔记,手忙脚乱,作为对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古道的秉承,其与中小学 “填鸭”式教学方法的本质并无差异。其中课程的讲授也主要是“注释法学”,围绕法律概念展开;法学教育被当作真理的传授,而非激发怀疑和批判精神。
这种以逻辑推理和抽象概括为主的课堂讲授法,过于强调教师对法学知识、法学原理的单方面宣讲和灌输,在教学关系中教师是整个活动的中心,相反学生的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他们被动地、策略式地听课和记笔记,参与教学互动和发表意见的机会很少,因此其主动参与意识和积极探索竟是没有被调动起来。久而久之,这种“教唆式”的教学方法会使学生养成一种被动接受知识的习惯,遇到问题总是期待教师的讲解和答案;学生的课外学习往往也以课堂笔记中考试的重点内容为中心来展开,从事策略式学习,于是学生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学习能力便难以真正养成。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分析法”之评析
高等法学教育是以培养大多数法学应用型实务人才和少数研究型理论人才为目标,通过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来实现法律的传播,实现依法治国,实现用法执事,实现法律变革;通过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实现法律理论研究,针对法律实践研究其变革。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因此,为了适应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学方法必须做出相应地改善。
从当今世界范围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两种教学方法的发展和运用与两大法系的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因此在教学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种可以从中阐明法律理念的、经过推理归纳的原始经验材料,认为研究法律要寻根溯源,而法律的源头就是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例汇编,由此导致案例分析的广泛采用。案例分析法近年来在英美法系虽也受到一些批评,但其具有的明显优点是应该正视的。运用此方法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等能力;有助于学生掌握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技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学科教育,将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来教导学生,而非美国式的法律职业教学。与美国法律院系学生在入学第一天就阅读案例,并且注重案例事实的情况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学生首先要对整个法律制度的结构加以系统学习。大陆法系的教学方法是成文法原理的自然派生物,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则比较抽象,体系严密,结构完整。与此相适应,其教学也注重对较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分析。在教学方法上,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注重对法律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推导。所培养的学生理论功底扎实,基础知识全面,研究能力较强,但欠缺法律实务技巧。
在英美法系国家,“案例分析法”实质上应称为“判例教学法”,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是实行判例法的。但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这种教学方法照搬不得。因为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我国的法学教育也不是大学毕业后的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制度、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差异使得此种方法的移植不具备条件,因而不可采取“拿来主义”。
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差别较大,而与大陆法系接近,因此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也以讲授方法为基本形式。此方法单一死板,缺少师生之间的反馈和交流,对学生的实际技能训练不够。因此,人们将目光更多地转向了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但因我国的法律教育制度与法律制度本身的特点,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是无法照搬的。比如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大学后的专业教育,学生的来源和构成与我国不同。我国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高中起点的生源基础上进行的,学生尚不具备基本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没有打下法学理论基础的功底,直接运用案例分析法导入教学内容是根本无法完成教学内容的。中国没有判例法制度,在讲授有关法学课程时,有的教师也讲一些案例,但这是为了证实所讲原理的正确性,是为了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我们的课堂上更多的是对于法的精神和法律理论的总结、学习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才是对学生进行法律实际运用的教育。因此讲授方法是真正能使我们这样的成文法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学习内容有机结合的有效方法,它能使教师在单位时间内充分阐述法的思想和精神,让学生面对面地聆听教师的思想和观点,并能在课间与教师进行交流。课堂讲授存在的问题不是方法本身的问题,而且人们对这一方法的掌握不力、运用不当,或者说这一方法是一种运行空间较大,故相对较难掌握的教学方法。
三、“改进的案例分析法”之展开
法学课程(理论法学除外)的实践性很强,教师不能只教会学生“纸上谈兵”。为此就要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在“传统的案例分析法”的基础上,实行“改进的案例分析法”,即在每门课程的授课总学时中,单独拿出1/4左右或更多的学时,在法学理论环节讲完后,另行安排案例分析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而不是上课时讲一些证实理论的案例。因为只有系统学习完法律理论后,才能全面分析案情,才能更接近于实战。实行此种教学方法,教师要预先把案例材料交给学生,让学生预先了解案情并查找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在学生有了一定准备后,教师对案例进行分析、讲解,学生对案例进行研讨,以此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学知识、法学理论以及对法的应用、操作技巧。除此之外,还要采用模拟法庭、庭审旁听等实践环节教学,以使学生学会法的使用、操作技巧。模拟法庭主要是操练学生的实战演习能力,庭审旁听是要学生看别人怎么做,以吸收他人在庭审中的经验和教训。
由于案例、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所以要求教师既要懂实体法,又要懂程序法,而且讲解时也要实体法、程序法都要讲,这样才有真实感,才能增强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当然,实施案例分析必须具备小班授课的客观条件。目前,我国有些法学院系的招生数很大,大多每班30人左右,往往采取多班合并上课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案例分析是很困难的,即便勉强为之,效果也不理想。因而实施案例分析必须实行小班授课。
由于案例分析和实践环节占用了约1/4左右的课时,理论讲授的课时被压缩,这就对讲授法学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任课教师对所授法学课程全面熟悉、理解和掌握,熟悉该门课古今中外的理论观点,掌握该门课的理论前沿,有高度的概括能力。这样讲起来才能有理论、有实践、有广度、有深度,学生愿意听,听后记得深、记得牢。此外,为了加快课程进度,教师最好使用多媒体教学,节省板书等时间,以使在单位时间内给学生以大量的信息,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教法学课程的理论讲授。
四、“改进的案例分析法”之现实意义
案例分析法是教师利用案例形象地说明理论知识,使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研究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教学法。它有助于推动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学人才,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具体来说案例分析在法学教学中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案例分析补充了教材内容,丰富了课本知识。法学学科除了实践性很强,理论性也很强,教师如果也是用理论讲理论,学生会觉得难以理解并产生厌倦情绪。因此,加入相关的具体、生动、形象的案例,学生易于具体地、感性地牢固掌握有关知识。
第二,案例分析法能把过去传统的“重教轻学”的教学模式变成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模式,启发学生思考,激发他们的思维积极性,使课堂教学变得形象、生动、活泼,使学生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并在强烈的学习兴趣下掌握有关知识,从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案例分析法能提高学生的素质。案例分析法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模拟实践机会,案例学习的最后结果往往是要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或一套方案,学生为了得到这样的答案,就会认真分析案情,找到法律上的争议点,搜索出相关的法规,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最后做出终结性的判断,并概括提炼出自己的基本意见。课堂讨论时,学生如同律师在法庭上辩论那样,陈述自己的观点,使学生在获得知识的同时,得到了充分法律化的思维操练,锻炼了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素质。
第四,案例分析法也增进了师生间的交流。由于不是枯燥的理论说教,而是生动形象的案例学习,学生听课的兴趣盎然。加之与学生共同讨论,对教师来说,在一种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完成了教学任务,教学不再是一种精神负担,对学生来说也是一种享受。有时课堂讨论还不够,课后会有学生主动找到教师讨论,这在不知不觉中增进了师生之间的交流。
结语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应试化教育与深入式教育、学院式教育与实践式教育等方面的争议。但落脚到具体的法学教学方法则似乎并没有学理界和教育界得足够重视,因而本文在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进行深入反思,并对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冷静评析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多年的教学经验,提出一孔之见,希望能抛砖引玉,以求教大方,共同推进我国的法学教学方法向更加合理、开放的方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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