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学前教育
一、引言
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兰代尔(C.Langdell)开创的教学方法,它替代了传统的“学徒式教学法”,成为美国法学教学的主流方法。从内涵上看,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在法学教学课堂上对法律案例进行剖析,引导学生分析和评估案例,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在国内外高校的法学课堂上被广泛使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在我国高校的法学课堂实践中,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部门法和理论法学教学必备的教学方法之一,该方法通过让学生接触真实的法律案例,教会学生分析和评估案件中的证据和论证,作出自己的判断。然而,传统案例教学法已经不适应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新形势,这是因为:传统方法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即引导学生朝着既定计划进行,不利于训练学生的思辨能力;传统方法的运用方式一般为教师提问和学生回答的方式,缺乏翻转式的辩论;部分案例分析只给出单方面的答案,不容许不同的答案或对立的答案存在;大部分案例都会给出判决案例的思路和法理依据,但是案例教学法训练的重点不在是否能给出标准答案,而在于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案例教学法的本质被忽略,它不仅仅是一种通过案例吸引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方法,更本质的是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方法。在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新形势下,法学教育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而适用于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法应当训练学生像律师和法官一样思考,培养他们的思辨能力,提高他们处理实际案例的能力。这意味着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效果已经跟不上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新要求,因而需要革新传统方法。这种革新既包括理论的革新,也包括方法的革新。在理论层面,需要提出一种新的案例教学法理论,这种教学法应当避免当前传统案例教学法的缺陷,还应当建立在成熟的理论支撑之上。在方法层面,需要提出一种切实可行,符合法学教学规律的方法,它应当包含一系列可操作的程序。
二、论辩式案例教学法的理论
论辩式案例教学法旨在培养和强化法学专业大学生的以下能力:识别问题的能力、分清问题中主次矛盾的能力、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的能力、准确理解和精确使用语言的能力、评价证据和论证的能力、识别命题间的逻辑关系的能力、得出和检验可靠结论的能力。相对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这种新方法有三个优点:(1)论辩式案例教学法强调论辩式对话,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不设置标准答案,让学生在论辩中总结答案。(2)批判性创新思维要求的多种能力可以在论辩式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中得到训练、提高和强化。(3)论辩式案例教学法使得分析案例的情境更加贴近现实的庭审场景,这种新方法有助于法学专业大学生提前适应对抗性的真实审判情境。论辩式案例教学法的程序和方法需要依赖于成熟的理论,这种理论至少应当包含合理的、可操作的程序化方法。当代?证理论是研究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论辩活动的理论,这种理论发展至今已经衍生出诸多关于论辩程序的理论,其中,荷兰逻辑学家爱默伦和克罗顿道斯特创立的语用论辩理论是当代论证理论的主流进路。[1]在语用论辩理论中,论证的语用论辩维度结合了论辩性理性的论辩层面以及论辩会话中行为的语用层面,其中,论辩概念主要表现在批判性讨论的语用论辩模型中,模型中的论辩性会话的目的在于解决分歧,而语用概念主要体现在作为言语行为的分歧解决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行为定义中。语用论辩术是建立在语用论辩模型的基础之上的,它包含了意见分歧解决过程的四个阶段:(1)在冲突阶段,论辩参与者确定他们之间的意见分歧。在非混合型意见分歧中,仅意味着一方的立场并非立即为另一方所接受,而是被质疑或批评。在混合型意见分歧中,另一方则是提出相反的立场。(2)在开始阶段,论辩参与者都试图解决意见分歧,论辩双方需要分配提出方与反对方的角色(在混合型意见分歧中,分别有多个提出方和反对方),同时需要就讨论规则以及出发点达成一致。(3)在论辩阶段,提出方通过提出支持论证来应对反对方的异议或转移反方的疑问,从而为他的立场作辩护。有时,该立场会遭到反对方连续的异议。(4)在结论阶段,论辩参与方需要评估意见分歧被解决的程度以及哪一方是占优的。如果提出方收回立场或反对方放弃质疑,那么意见分歧就以反对方占优或提出方占优的方式得以解决。[2]论辩式案例教学法借鉴当代论证理论的程序性方法,这包括如何识别一个会话文本中的论证的前提及结论;如何找出论证中需要被呈现的隐含前提或结论;如何通过适用的一般标准判定一个论证的强弱;等等。
三、论辩式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步骤
在论辩式案例教学法的课堂实践中,教师作为法官起着协调的作用,学生被分为两组,一组作为起诉方(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刑事诉讼中的控方),另一组作为应诉方(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整个过程可以模拟为一个简易法庭,实施步骤按先后顺序包括:第一阶段,起诉方和应诉方分析案件中的争议点,提出他们各自的主张,也就是确定他们之间的意见分歧。第二阶段,起诉方和应诉方就讨论案件争议点的规则和出发点达成一致。第三阶段,起诉方通过提出支持论证来应对应诉方的异议或转移反方的疑问,从而为起诉方的立场作辩护。在讨论民事案例时,由应诉方提起反对主张并且给出论证支持;在讨论刑事案例时,由应诉方提出质疑并给出论证支持。第四阶段,起诉方与应诉方展开自由辩论,双方都可以攻击对方的论证和证据,辩护己方的论证和证据。最后阶段,由教师作为法官来评估意见分歧被解决的程度,对两组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判定双方的论证优劣并给出理由。 在?用论辩式案例教学法时,学生还要面临如何分析和比较论证的问题,而教师也需要评估论证的好坏,因而还需要创新分析和比较论证的方法以及评价论证的方法。(1)分析和比较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展开:①分析证据,分析案例中的证据,尤其是冲突证据,了解证据的可采性。②重构论证,分析案例中的证据能够逻辑地支持哪些结论,厘清冲突结论都与哪些证据群相关。③分析论证结构,分析证据支持结论的结构,证据是否能够单独支持结论,还是与其他证据组合或聚合支持结论。(2)评估的方法包括评估论证与分析冲突证据之间的影响,评估反证能否完全否定或部分削弱原证据,或是对原证据无效;判定结果,冲突证据所支持的结论哪一方是被接受的,即哪一方符合经验事实、客观规律和法律规则等;知识点讲评,被接受的结论和论证被哪些法律法规所支持,不被接受的结论和论证被哪些法律法规所禁止。
四、结语
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提高了法科大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新形势下的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而这恰是创新论辩案例教学法的旨归所在。论辩式案例教学法有助于调动学生参与讨论案例的积极性,激发学生批判性地和创新性地思考,训练学生灵活运用法学知识和能动思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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