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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运行管理中的困惑与对策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学前教育


  一、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教学、科研与社会脱节,缺乏实践技能型的教学内容

  目前,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为标准,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知识,主要是围绕论述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体系,以传授具体、系统的知识为目的,上课按照课本章节编排按部就班,这一目标的确立本身没有错误,也作为标准传承下来,但在贯彻这一目标时,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很少得到重视,更别提再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以至于辛辛苦苦学了四年法律,毕业后走进法院,凭借满满的专业知识,但是面对实际问题和具体案件时,面临着无从下手的困惑和尴尬。

  从教师、学生方面探求原因。我们喜欢什么样的学生?喜欢对一些复杂的,晦涩的,和有争议的学术理论有独到看法的学生,喜欢论文写作发表能力强的学生,喜欢回答问题时法律条文记忆理解准确无误的学生,这无可厚非,也很必要,但我们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实用能力,学生在课堂上仅仅针对缺乏细致过程和情节的案例展开分析、判断,无法形成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司法实践操作的法律职业能力,使得这些理论面对真枪实弹的社会现实案例时变得苍白无力。

  从科研方面探求原因。为了应付评职称的需要,教师们把大量时间和精力都用在了撰写论文,发表论著,评各种奖项上,均以“高、精、尖”的理论为主,而对于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却莫不关心,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关心。教师自身参加实践的机会并不多,因此能力也就有限,课堂之外的实践教学活动也大都是流于形式、走马观花,所以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教师本身不参与法律实践,不关注社会、不了解法律实务,怎么能要求他培养出来的学生掌握法律实务、了解法律实务呢?所以,如果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不能建立, 教师就会缺乏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二)实践教学零星分散,流于形式,学生被动参与,缺乏积极性

  首先,任课教师自觉采用实践教学方法开展法学教育的积极性不高。教师开展实践性教学往往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但每一个学科都有教学计划安排,有的32学时,有的48学时,理论教学本身课时就非常紧张,可丁可卯的可以讲完理论,根本无暇顾及实践教学。

  其次,实践教学是以学生自身参与为主、教师启发引导为辅,让学生在实际工作过程或模拟工作过程中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实践教学的目的是激发学生对知识学习掌握的兴趣,调动学生主动参与司法实践活动的热情,但其实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三)两难境地:顺应司法考试还是遵循教育规律

  允许大学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高校法学教育已经受到更广泛的冲击。曾有学生对我说:“大四的课我不想上了,我要复习司法考试。”也有学生反应:“保险法的课程在司法考试中只占十几分,为什么我们要用32学时这么长的时间去学习这门课?”甚至有的教师也说:“如果需要复习司法考试,可以不来上课。”此外,司法考试分数极低或者根本不考的学科比如证据法学、环境法学,学生更是提不起兴趣。而证据法学诸如证据如何去收集,如何保管,如何去伪存真,如何从众多现象中发现本质,如何运用证据规则去推定,却是我们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然而在司法考试的大背景下,学生变得功利、浮躁,很难踏下心来系统地学习。

  二、针对法学教学运行管理中的困惑应采取的对策

  (一)重视学生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

  让学生在假期或者大四时,真正走进法院,分别布局在不同的部门,比如民一庭,民二庭,刑一庭,刑二庭等,以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审理案件,包括调解,证据收集,做笔录,做开庭记录,跟着做财产保全,一直到最后的写判决书,在审判长的指导下,亲力亲为,完成工作。这比旁听案例有用的多,可以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教学参与者的作用,他们不再是被动的客体,而成为实践教学活动的主体。

  (二)完善教师职称评定制度

  为了聘任,教师为了评职称,必然把精力放在短期见效的科研项目上,实用主义能产生多少高水平成果值得怀疑。产生大量“业绩教授”而不是“学术教授”,更没有精力去研究如何搞好教学工作。应把评定标准多元化,不仅看论文,看论著,更要看教学能力,教学效果,把学生对教师的评价纳入考核机制。

  (三)处理好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

  司法考试作为职业技能考试,更多地以现行法律规定、实务中的问题为重点。而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侧重点是基础理论、人文修养、以及学术精神。法学专业还是应当注重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不能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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