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学前教育
The Fulltime System Law Master Practices Teaching System Building
――With the Rule of Law Talented Person's Occupation Ability Develop for Angle of View
YANG Jinying, HE Xiao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Law School, Tianjin 300387)
Abstract Law Master's professional academic degree education is a kind of occupation to educate, it takes law occupation as background and pays attention to the comprehensive character and ability of raising student's both side, law Master's practicing teaching system should surround "one inside heart, two main lines and three greatest mechanisms" to launch.
Key words The Master of the law; practice teaching; occupation ability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该注重以服务需求、提升质量为主线,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培养模式。
1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内涵及特点
所谓法律实践教学是指通过讲授法律实务技能、观摩法律实际运用、分析法律事实及诉讼证据、分析案例、法律实务实习和办理案件等亲身体验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专业方法、职业经验、应用能力等实践能力的教学活动。简言之,法律实践教学旨在让学生学会如何像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表达与行为。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自1996年正式实施以来,其目标定位日益清晰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其以法律职业为背景,注重提高学生两方面的综合能力,即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法律人才培养强调德才兼备,前者是对专业技能的硬性要求,包括法律事实调查、法律规范适用、法庭辩论技巧等;后者侧重于法律人内心修养的提升,即法律人应具备的责任心、职业道德。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才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基本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法律职业人的培养,离不开理论知识的传授,更离不开司法实践操作能力和操作技巧的训练。
法律实践教学是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内涵,其在实现实务型人才培养目标尤其是在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业技能素质、激发法律硕士研究生创新精神等方面具有其他教学环节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从现有培养目标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可以概括为两方面内容,即校内专业实践性课程和校外专业实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的是在知识构成、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上口径宽、综合性强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法律硕士教育应着重探索科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以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合理衔接。
2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面临的困境
毫无疑问,法律实践教学是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有益路径。但是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探索还存在较多瓶颈需要攻破,否则,实践教学只能成为迎合教育改革的形式化表现,并不能对职业教育起到促进作用。
第一,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不尽合理,导致法律实践类课程得不到应有重视。法律硕士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设置了实践必修环节,但是其中的实践类课程种类、学时较少,与之相对,基础理论课程学分所占比重大、课时多,学生的大量时间被分配去学习基础理论课,在学制有限的情况下,实践课程的学习时间不得不压缩。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中“实践性”、“职业性”的缺失,容易给学生造成一种误导,即法律硕士特别是法学方向的课程与本科学习实质无异。此外,不少培养单位并不具备充分的物质条件开设例如物证技术实验等实践课程,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部分实践课程流于形式。
第二,师资结构单一化,教学方式模式化,难以适应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受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研究一直重逻辑与思辨,轻实务流程与技巧。因此,大多数专任教师擅长于理论分析研究,而对于诉讼流程、法庭辩论和法律谈判技巧缺乏深入了解。师资结构单一化,法律实践教学效果并不理想。此外,课堂教学方式模式化,如千篇一律的案例教学或讨论教学,未对课程性质、特征作深入分析,收效甚微。案例教学是近来比较推崇的一种实践教学方式,但如何科学化运用案例实施教学仍是一项值得探索的课题。案例的筛选、案例所占课程教学比重、案例与基础理论的衔接、升华等,不仅对师资的实务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而且内化为教学方式改革的潜在动力。
第三,实践教学评价机制缺失,职业化人才培养积极性受阻。根据主体的不同,实践教学评价机制分为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教师的评价,一是对学生的评价。考察大部分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不难发现,实践课程的考核与理论课程的考核并无根本差异,甚至对学生专业实习的指导并未作为考核的必要环节,以传统理论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人才评价标准、职称评审条件的情形仍长期存在。因此,对于专职教师而言,开展实践教学、指导专业实习,并未形成内在动力。同样的情形在学生身上亦有所体现。在应试教育体制下,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培养实务能力,必然挤占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就业门槛性条件的复习时间,就业的压力迫使学生把主要时间精力都放在了应试上,而非知识的积累与能力的培养上。此外,对实践教学的评价还包括教学质量评价,目前鲜有培养单位对实践质量予以充分重视,评价指标体系的缺位导致评估工作举步维艰。 3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之构建
正如法学教育是一项系统化工程,法律实践教学亦并非教学过程中的单一环节,而是“教学”与“实践”彼此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其应然状态是一种科学的体系、系统的机制。笔者认为,在法治人才培养的视角下,探讨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研究生教育改革进入质量提升的深水期,专业学位教育目标定位逐渐明晰。对于法律专业而言,专业自身的实务性与职业性特征决定了法学教育的走向,法律实践教学探索是法律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十多年来,法律硕士的培养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法律硕士培养进入了稳定发展阶段。然法律实践教学仍面临严峻困境,因此,尽快构建并完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显得刻不容缓。
总结律硕士实践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应围绕“一个中心、两条主线、三大机制”展开。“一个中心”指以职业导向为中心,在课程设置、培养方式、培养过程中树立职业化导向,实现法律硕士培养的专业化、精细化。“两条主线”指校内实践教学与校外实践教学,区分校内外实践教学特征,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分配教学力量与教学资源。“三大机制”指专业课程改革机制、教师队伍流动机制和实践教学评价机制三方面内容。“一个中心”是价值目标,“两条主线”是区分标准,“三大机制”是改革方法。
第一,建立专业课程改革机制。法律硕士专业课程包括基础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基础理论课程是保证职业能力发挥的知识支撑,在法律实践教学过程中不容忽视。专业课程改革机制首先强调基础理论课与实践课之间比重的合理分配。法律硕士(法学)方向专业基础较扎实,因此在培养方案中可以适度减少基础理论课程比重;法律硕士(非法学)方向理论基础较为薄弱,可以在保有现有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增加实践课程的类别、学分或延长学时。其次,专业课程教学方式的创新必不可少。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法学本科皆存在较大差异,若沿用法学硕士的专题研究法或法学本科的知识讲授法,显然无法达到法律硕士实务型、专业型的培养目标。因此,教育者应积极探索新的科学教学方式,如案例教学、讨论教学、模拟训练等。再次,课堂教学内容应有所侧重。纯粹理论教学,对于法律硕士而言,略显单一。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育者应适度引入法律实务知识,科学把握理论与实务的比重,从而避免形成简单的“书本-书本”、“理论-理论”的逻辑认知。
第二,建立教师队伍流动机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推进过程中,师资力量的匮乏是显而易见的。如前所述,传统教育体制内所形成的专职教师普遍缺乏处理实务问题的经验与技巧,以至于影响到专业实践教学的整体质量。因此,应坚持“走出去”、“引进来”政策,使教师队伍流动起来。例如,定期选派学院优秀中青年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实践或挂职锻炼,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聘请法律实务部门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实践导师参与到实践课程的讲授、实务讲座的举办等实践活动中来,以促进专业建设与学科发展。另一方面,完善并落实法律硕士校内导师与校外实践导师选聘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导师选聘条件进行管理考核,在教师队伍内部形成良性竞争意识,以促进教师专业素质的普遍提升。
第三,建立实践教学评价机制。如前所述,实践教学评价包括实践质量评价、师生能力评价等内容。就实践质量评价而言,可以参考传统理论教学评估体系,制定专门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或者将两者糅合。评价的过程实质上是查找问题的过程,法律实践教学质量评估是保证实践教学效果的监督体制,通过科学指标体系的设定与评估结果的反馈,能够帮助教育者及时解决实践教学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与问题。①对于法律实践教学而言,评价指标的量化与细化是难题,因为实践教学偏重于技能操作与实践过程,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因此在设置评价指标时应注意将宏观层面的目标转化为能够量化的微观指标,保证评价的可操作性。同时,应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于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给予津贴或奖励;改革人才评价机制与职称评价体系,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放在同一评价体系中,以此吸引优秀教师从事法律实践教学。此外,国家层面应积极推进法律教育与法律资格考试相衔接,推动法检系统公务员考试制度改革,激励学生主动参与到实践教学中来,重视职业能力的培养。
本文系天津师范大学校级项目《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研究》成果
注释
① 张守波.基层法律服务视角下的法学实践教学[J].教育与职业,2014(1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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