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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女高中生师源性性侵害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中等教育


  随着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针对女高中生发生的师源性性侵害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针对此类案件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

  一、 针对女高中生师源性性侵害事件的特点总结

  女高中生这一群体多为15岁到18岁的学生,处于这一时期的她们性意识逐渐增强,但由于她们中的大部分人性观念尚未健全,很容易受到外界的误导,致使针对她们的师源性性侵害事件频发且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隐蔽性较强。十几岁的女高中生身心发育日趋成熟,这时的她们美丽而具有吸引力,由于普遍住校而离开了家长的监管,所以是较易遭受性侵害的群体。从已有的性侵害案例可以看出,施暴者大多为学生的老师,他们可以利用辅导功课、谈话、家访等理由接近学生而对其进行长期的性骚扰,加上老师在学生心目中的权威地位,使得学生在遭受老师性侵害后往往不敢声张,因此此类事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危害性较大。性侵害事件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而且往往持续时间较长,很多学生自此以后出现了恐惧、抑郁、自卑、攻击性行为、自杀倾向等症状,很多学生在发生侵害事件后开始厌学或者退学来逃避老师的侵害,在成人后她们都难以和正常孩子一样面对婚姻和家庭,有的还可能选择以结束生命或者采取暴力手段报复骚扰者或者社会的极端行为。

  3.报案率较低。高中阶段的女生由于缺少父母的监管,加上这一阶段的学生涉世未深,对老师缺乏戒备心理,在面对性侵害时往往容易被误导和诱骗,使得针对她们的性侵害案件难以被及时发现。事发后很多家长及学生难以承受事件公布造成的二次伤害,她们往往不会选择法律途径,而更多的是采取沉默、逃避或私下解决等方式来对待此类事件。据统计性侵害的报案率只有8%,即使报案取证也难上加难,往往是学生的一面之词,缺少相关证据的支撑。

  4.惩罚性较弱。目前我国法律对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十分薄弱,缺少专门的法律条文的保障,因此当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被害学生及其家长难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和相应的经济赔偿。另外性侵害事件的程度不同,导致最终的量刑较为困难,即使施暴教师最终被定刑,法律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也较轻,多为行政处罚,如通报批评、辞退或者经济赔偿等,相对于受害学生的身心伤害来说惩罚力度较轻。

  二、 针对女高中生师源性性侵害事件的原因分析

  女高中生属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急剧变化的群体,这一时期是她们价值观逐步形成的关键阶段,由于法律不完善、监管缺乏、性教育落后、传统思想影响等原因导致针对她们的校园性侵害事件频繁发生。

  1.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国外很多国家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方面的法律条文相对较为完善和严厉,而我国刑法在此方面较为落后,如缺少具体而严厉的法律条文、缺乏必要的救助部门和相关的心理疏导机构等,刑事诉讼法也缺乏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专门保护,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无法从现行法律的损害赔偿制度中获得充分的赔偿和保护,很多涉案老师依旧逍遥法外,正是这些立法缺陷导致了该类案件的司法困境。

  2.学校监管职能缺乏。学校缺乏相应的监管和预防措施,如办公室和教室等没有配备摄像头等监控设施、学生夜不归宿而无人监管、学生遭受性侵害无投诉途径、事发后多用行政处分代替了刑事责任等都是造成悲剧的重要原因。加上我国对教师的考评多以其专业素养、学生分数或者升学率作为标准,致使很多不合格的教师混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3.性教育知识的缺乏。高中阶段的学生在身体和心理方面已经逐渐成熟,对异性和性知识都有较强的了解愿望,但学校和家长未能及时对学生心理变化和性意识的启蒙进行正确引导,他们更多关注的是学生的学习情况。很多学校虽然也开设了性教育课程,但大多注重对书本知识的灌输,对于敏感章节多让学生自己阅读,从而将常识的性知识神秘化,加上缺少专业的教师队伍,使得性教育的落实困难重重。

  4.传统文化束缚较强。受我国较为传统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很多家长对孩子如何防止性侵害的教育做的较少,学校和社会对性知识的传播也较为滞后,使得学生在面对性侵害时没有勇气拒绝无理要求或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事发后来自周围和社会上的舆论压力有时会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家长和学生往往不敢揭发,大部分人会选择默默承受,使得涉案教师长期逍遥法外,这极大的纵容了违法犯罪分子。

  三、 解决针对女高中生师源性性侵害的对策建议

  如何防止针对女高中生的师源性性侵害事件的发生,可以从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强化教育、事后救济等四个方面入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增强对人对事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的内容,该章内容均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没有一个条款专门针对遭受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具体而详尽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惩涉案教师,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立案调查,杜绝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制裁的局面。

  2. 加强各方面的监管力度。首先,教育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学校的监督管理,如严格审查新教师的入职资格、保证举报通道的畅通和对举报人的保护、建立性犯罪案件报告制度等。其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保护力度,如在教室、楼道、办公室、宿舍等较为隐蔽的地区安装摄像头、加强对校园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管理、定期对教师进行法律知识和德育知识的普及等。最后,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缓报瞒报、推卸责任的学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3. 加大性知识的教育传播。首先,学校要对开设必要的生理课程和性教育课程。讲授不局限于书本知识,可以通过图片宣讲、具体案例讲授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性知识的传播,也可以请公安机关的相关人员来对学生进行现场讲解。其次,家长要加强对孩子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和引导,与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的关系,并告知孩子遇到这些性侵害时该如何处理。最后,学校和家长要教会学生如何避免性侵害的相关知识,如事发前要注意自己的穿着打扮,避免和教师的独处要求,携带必要的防身用品等;事发时时要保持冷静,学会自卫,寻找机会拖延时间或寻求帮助等;事发后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案,对于警方的调查要积极配合等。

  4. 构建全方位的救助体系。首先,相关部门在进行性侵害案件的调查工作中要强化对学生的隐私保护,在取证时要避免多次询问对学生造成的二次伤害,可借鉴国外通过一次录像多次使用的形式来减少对学生的再次伤害。其次,要加强对学生及家长的心理疏导,使她们认识到并这不是自己的错,要勇于揭露犯罪分子,避免对其他学生的继续伤害。最后要引导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加大媒体舆论监督力度,对此类案件加强真实报道,对受害学生多点关爱而不是歧视。(作者单位:泸州医学院)

  基金项目:四川性社会学与性教育研究中心课题《浅析女中学生校园性侵害的成因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XXJYB1318)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aoyulunwen/zdjy/176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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