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中等教育
安徽省是全国范围内较早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的省份,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2008年颁布了《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规定,在高中会考的基础上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并在2006年入学的学生中实施。其学业水平测试制度在国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分析其特点,厘清其不足,有利于明确高考改革的方向,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
一、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的缺失
(一)功能定位的偏离
《方案》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功能定位在“评估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普通高中学生学习是否达到课程标准规定的毕业、升学要求的基本依据之一”“作为各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决策、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的重要依据”[1]。从其表述和实施现状来看,对高中学历的认定是其主要功能,而对高中学业水平测试预测监控和改进教学等方面的功能缺乏明确要求和可行性措施。从国际现行学业水平测试制度来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是一种标准参照考试,除具有认定高中学历的功能外,还应具有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同一年份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年份的基础参照数据,监控本地区国家层面课程的实施状况;为学校、教师和学生提供改进教学的依据应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主要功能。因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在功能定位上出现了缺失和偏离,致使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设计难以摆脱高中会考的窠臼。
(二)科目设置的偏差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人文与社会基础、科学基础、技术素养6个,其中人文与社会基础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个科目,科学基础包括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技术素养包括信息技术、通用技术2个科目,其测试范围均为各科必修学分规定的学习内容。由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功能主要定位于对高中学历的认定,因而其沿袭了以往会考的模式,考试科目涵盖了除音乐和体育外的所有科目。这种“全科目省级考试模式”不但加重了学生和教师的负担,其合理性也已经引发部分教师和学生的质疑,是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学业标准的缺位
标准参照性考试是一种依据学业标准的达成度评定学生学业的考试,在标准既定的情况下,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达到相应的分数,就能较为客观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就。大学英语四、六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就是比较成功的标准参照性考试。标准参照性考试的核心是学业标准,显著特征是标准化,它的成功实施必须有三个方面的前提条件:一是明确的学业标准;二是基于学业标准的试题库;三是试卷命制的效度和信度。从这三方面来看,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存在标准失位的现象:第一,没有明确的学业标准,这与教育部颁布的学科课程标准主要是内容标准而非表现标准有关,同时每年颁布的各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纲要也缺乏具体的能力要求,只能为试题命制提供基本参照;第二,尚未建立基于学业标准的试题库;第三,试卷命制的效度和信度不高,虽然每年遴选不同的专家命制试题,但是难以保证各年试卷命制水平的一致性,其信度和效度都不高。
(四)成绩评定的失当
同国内其他大多数省份一样,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采用了等级的方式评定学生的成绩。按照学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在参测学生中的排名比例划分等级,其中排名前25%为A等级、前25%~60%为B等级、前65%~95%为C等级、后5%为D等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采用等级的形式呈现成绩符合其标准性参照的非选拔性考试的性质,也是国际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通用做法,但是按照学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成绩排序比例确定等级就显得有些失当:一是等级评定的主观化,尽管等级评定的依据是学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成绩排序比例,看似较为客观,但是等级评定的比例是评价者事先主观预设的,无论本年度学生学业和以往年度相比是优是劣,等级比例都是预设不变的;二是等级评定的不公平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标准参照的考试性质,决定了其应该按照学生实际达到学业标准的程度评定学生的测试等级,而非成绩排序比例。按照成绩排序比例评定等级对考生有失公平。当然,按照成绩排序比例评定等级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学业标准缺位背景下的无奈之举。从补测制度设计来看,补测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有悖于标准参照考试的性质,对考生来说也有失公平。例如,一位考生在补测中取得了90分以上的成绩,在初测成绩评定中可以评定为A级,也达到了学业标准A级的学力,而其补测成绩只能评定为合格,就难以体现标准参照考试的公平性。
(五)测试时间的固化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时间是在高中的第四学期,每年开考1次,同时开考所有科目。补测时间安排在高中的第五学期。从测试时间安排来看,时间过于集中,每位学生要参加所有6个科目的考试,内容涵盖了高中前四个学期的所有必修课程,无论对学校、教师还是学生来说都显得压力过大。同时,在逐渐取消高考“一考定终身”的背景下,除了补测,学生只有一次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机会,也显得过于苛刻。
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的完善
(一)准确定位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性质和功能
首先,应明确界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性质是标准参照性考试。无论是试题的命制、成绩的评定、结果的使用都应是参照学业标准的。在学业标准既定的情况下,具有跨时段、跨地区的可参照性,不因地市(区)不同、年份变化而有所不同,这样才能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设计提供一个科学的基点。其次,除明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具有认定高中学历的功能外,还应具有为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高中学校、学校教师提供预测监控和改进教学的功能。具体来说应明确以下几方面:第一,为教育行政部门预测监控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状况提供科学的依据,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不同地区、高中学校的横向比较,可以评价各地区、高中学校的教育发展
水平,通过不同年份的各科目比较,可以了解各地区和学校各科目的纵向发展状况;第二,为高中学校之间教学水平的对比和本校各科目历年各科目教学纵向的对比提供参照;第三,能为教师和学生改进各科目教学提供参照,让教师和学生能够了解到某一科目的学业水平状况和具体存在的问题,便于进一步改进师生的教和学。
(二)科学设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学业标准
从构成要素上来说,课程标准一般分为内容标准和表现标准两方面:内容标准一般规定了学生“应该知道什么、能够做什么”;表现标准详细说明了“学生应该知道什么、能够做什么所处的掌握水平”,相对内容标准更加具体和可测量。“内容标准起着统领作用,它规定了学习的范围,而表现标准描述了课程内容标准的深度(如难度和复杂度),当内容标准规定的领域是清晰的,而且表现标准对内容标准的描述也是具体的我国普通高中各科目课程标准也同样包括了内容标准和表现标准两部分内容,但总体来说,对“学生应该知道什么、能够做什么”的内容标准表述较为清晰明确,而对“学生应该知道什么、能够做什么所处的掌握水平”的表现标准缺乏清晰可测的界定。例如,课程标准大多用“了解”“理解”“掌握”区分学生的能力层级,但“了解”“理解”“掌握”分别具体指什么,具有一定的阐释性(作为国家层面指导课程改革和实施的文件确实难以言明)。国家课程标准中内容标准的明确性,表现标准的阐释性,既制定了各省实施课程的刚性规定,又为各省实施课程预留了空间。但当前的安徽省,乃至全国其他各省,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缺乏明确、可测量的参照标准,其每年的实施也只能依靠命题专家的经验,难以体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标准参照性,也难以为预测监控和改进教学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只有在国家课程标准的框架内,细化内容标准,准确描述表现标准,制定符合本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标准,才能真正有效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
(三)合理设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和时间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应综合考虑科目的属性和高考科目设置两个方面的关系,分别采用省级考试、地市(县)级考试或校级考试的方式,并设置必考科目和选考科目。如语文、数学、外语基础性科目,可以设置为省级统考必考科目;人文与社会基础类科目如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可以设置为文科生省级统考必考科目、理科生省级统考选考科目,作为高校录取的参照;科学基础类科目如物理、化学、生物,可以设置为理科生省级统考必考科目、文科生省级统考选考科目,也作为高校录取的参照;技术素养类科目如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可以由教育厅组织制定明确的测试标准,灵活采用地市(县)级考试或校级考试方式进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科目较多,测试时间安排不易过于集中,应根据测试科目考试内容的教学进程灵活设置。如甘肃省“高一年级下学期末开考信息技术;高二年级上学期末开考物理、化学、历史、地理;高二年级下学期末开考语文、思想政治、外语、数学、生物”就相对合理。同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给学生多次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机会。
(四)优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评定方式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是标准参照性考试,其评价的真实意义也应是不同的分数段或等级显示学生该科目学业的不同标准达成度。这里的对应关系是分数段—等级—标准达成度,而不是分数排名比例—等级—标准达成度。因而应该取消按照排名比例对应等级的方式,采用按照分数段对应等级的方式。如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呈现方式就相对科学:“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4分(含)以下不给等级、在成绩单上表达为考试成绩未达等级要求”。同时,应改变补测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的规定,补测成绩仍按照分数相对应等级予以呈现,或者取消补测,允许学生多次参加同一科目的测试。
安徽省作为较早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的省份,《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方案(试行)》已经实行8年,为本省和国内其他各省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搭建了制度框架,同时“试行”的字样也表明了它还有许多继续完善的空间。2012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13年9月起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此为契机,健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制度,使其成为集考查高中学生学业水平、预测监控课程实施、改进师生教与学为一体化的标准化考试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方案(试行)[S]. 教基〔2008〕3号:2008年2月.
[2] 邵朝友,周明.试论内容标准、表现标准的特点及关系——基于评价与标准的一致性的角度[J]. 当代教育科学,2006(10):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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