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职业教育
武汉市的发展日新月异,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和技术工人的需求越来越大。武汉市的职业教育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但也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职业教育的理念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存在时代局限性、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还不能很好地衔接、条块分割严重等问题,本文就解决这五个方面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武汉市的职业教育几十年来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高职教育和中职教育步入全新的发展轨道,提供了数以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和产业技术工人,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和有效的智力支持,但在发展中也存在诸多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1 武汉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 低水平重复建设,大而全、小而全
1.1.1 办学特色不鲜明。目前武汉市有高等职业院校32所,中等职业学校146所。在湖北乃至于华中地区的职业教育领域处于领先位置。但武汉的职业院校在市场定位、专业设置、培养目标等方面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现象,学校间低水平重复建设、恶性竞争激烈,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比如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商务英语、计算机应用技术、会计、市场营销、酒店管理这样一些专业几乎是每个学校都在办。
1.1.2 是学术教育的微缩版。教学模式没有完全摆脱传统学科本位的影响,职业教育特色不鲜明,校企合作深入开展不够。
1.1.3 在教学计划中,理论课时过多,以实践教学重视不够。
1.1.4 虽然一些职业院校加大了专业调整的力度,但从整体上来看,专业设置大而全小而全现象严重,教学资源平均分配,导致培养的学生很难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
1.1.5 专业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对接程度不高。《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武汉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形成电子信息、汽车、装备制造、钢铁、石油化工、食品等六个千亿产业集群。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光电子信息、生物、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培育特大型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建设全球重要的光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和全国领先的生物产业基地、节能环保产业基地,辐射全国的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如果不加以改善,一方面将导致区域内产业人才严重匮乏,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区域内部分人才流失到其它领域,造成人才结构失衡,形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从长远来看,这将制约地区经济和重点新兴产业的发展。
1.2 职业教育的理念落后
自古以来,中国人受“学而优则仕”的传统思想影响很深,许多人认为职业教育就是“落榜生的教育”。高才分数在200分以上就能就读,对于人才培养质量有很大的影响。而用人单位唯学历、追求高学历的倾向造成了极大的教育浪费和人才浪费。而在学校内,职业教育的理念是非常落后的。比如教室被设计成排排座,完全是传统课堂教育的翻版;学生在学校里只学基础,出校后经过漫长的时间才能成为熟手,这极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存在时代局限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大力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同时,也因职业教育外部环境和自身发展的变化而亟须修订和完善。
1.3.1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上位法定位不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条没有体现出《宪法》这一根本法作为国内全部法律总渊源的地位,也没有将《宪法》作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上位法。
1.3.2 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中的许多性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1.3.3 职业教育违法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对学生在实习当中受到伤害引起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不少法律条文只有假定和处理而无法律后果,导致一些法律关系主体虽不履行义务却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1.4 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还不能很好地衔接
1.4.1 高职院校以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渠道,招收中职生的比例过低。
1.4.2 在培养目标上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未能很好对接。中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一般是以就业为导向,轻基础、重专业;轻理论、重实践;轻理解,重操作。因而培养出来的学生在理论上的基础太差,这样的学生进入高职院校就读以后很难进一步提高。
1.4.3 考试复习的时间安排是冲突的。中职学校学生毕业实习的时间正好是高职院校招生考试复习迎考的时间。中职学生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是第三学年第二学期,而高等职业院校招生考试也安排在这一学期。
1.4.4 专业课程大多重复。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各自确定自己的课程体系,造成课程体系大同小异。这既造成浪费,也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
1.5 条块分割严重
各职业院校从属于湖北省有关部门、武汉市有关部门、区有关部门,条块分割严重。教育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更不能有效流动。各职业院校关起门来办学的思想根深蒂固。
2 武汉市职业教育发展的对策
2.1 强化职业教育的特色
(1)推进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努力提高实践教学环节质量。无论是澳大利亚TAFE学院、美国的社区学院,还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技能教育,都非常重视实践教学环节,理论教学学时与实践教学学时1:1。(2)聘请行业专家和能工巧匠来学校授课,破除本位主义思想,就要以被聘请者的时间为准,而不能以我为主,让他们被动接受这个时间安排。
2.2 更新职业教育的理念
(1)各级领导要重视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武汉市的各级领导要将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上。2016年9月10日,李鸿忠、王晓东、阮成发、傅德辉、郭生练、万勇,来到武汉市第二轻工业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祝福和崇高敬意,并与全省职业教育战线师生代表座谈,研究支持我省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领导率先垂范,职业教育自然迎来发展的春天。(2)职业教育是和普通教育平行的。武汉高校林立,完全可以成为打通职业教育的试验田。让职业教育成为既有中等职业教育,又有高职教育,更有本科阶段的职业教育和研究生阶段的研究生阶段的职业教育。(3)加强对职业教育的宣传。消除学生和家长长期存在的轻视学习职业技能的陈腐观念。(4)新的理念的建立体现在新的教室的设计上。让教室不再是排排座,而应是培养职业能力和素养的舞台。
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应当将《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立法依据的直接上位法。(2)对行政部分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将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做一个清晰明了的划分。在法律责任专章中,应当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3)对企业、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在引导企业参与办学方面应明确相关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应当强调企业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主体责任;同时应当规范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行为、教育教学行为、教学安全管理行为以及市场行为。(4)重点解决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加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统筹和协调,实行初、中、高职管理部门的衔接,公办与民办相互沟通的一体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将职业教育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进一步完善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师资队伍建设保障机制,增加经费投入,建立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教师遴选、管理和培养培训体系。(5)改进职业教育立法技术,增强职业教育法规的操作性。要提高职业教育立法的语言艺术,使之定性准确;要注意改善教育法规结构,使职业教育法规逻辑结构完整、总体结构一致、条文设置合理;要使法律条款明确、法律权利义务具体。(6)建立健全地方职业教育法规体系。
2.4 打通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的任督二脉
(1)武汉市政府要制订打通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任督二脉的政策。(2)改变政出多门的现状,将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的管理部门归并一处。(3)适当调控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让两者能更好对接。在培养目标上、课程与教材上二者也要进行衔接。(4)在招生考试上也要进行衔接。
2.5 打破条块分割,让教育资源能实现有效流动、重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也明确提出,要建立职业院校与本地产业、行业、企业发展对接制度,使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市场紧密结合。
(1)打破地域、行业、行政区隔,让教育资源能实现有效流动、重组。(2)建构基于武汉城市圈发展需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随着武汉城市圈内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完善各层次递次贯通的职业教育,实现各层次职业教育的衔接。(3)建构基于武汉城市圈发展的职业教育联盟。建立各职业院校、有代表性企业、行业协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联盟,集中规划,构建平等交流沟通、人才对接的共享体系,实现突出整体优势,建立办学特色,提高总体实力,服务圈域经济的目标。
作者简介:柯美胜(1972-),湖北武汉人,副教授,硕士,现工作单位为武汉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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