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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高职”推动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的效果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职业教育


 一、背景与问题
    高等职业教育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招生规模早已占到整个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数量在2011年达到了1280所,①在这种背景下,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日益清晰,办学特色愈益明显,即“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
    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示范性高职建设计划”)对高职教育的发展重点从规模扩张全面转入内涵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中树立改革示范”的要求,示范性高职建设计划于2006年11月13日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启动。该计划分三批重点支持建设100所高职院校,②使之成为发展、改革和管理的模范,因而被形象地喻为“高等职业院校的‘211工程’”。③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推进“示范性高职建设计划”,决定在2010年新增100所左右骨干高职建设院校。示范性高职建设计划及随后的骨干高职建设计划目标与我国高职“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相一致。其中,通过“示范性”建设来推动高职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尤其是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和办学质量是示范性高职建设计划的核心目标,也是高职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必经之路。
    直观来看,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对100所重点建设高职学校专项投入达80余亿元,④⑤这对示范性高职学校的软硬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是,示范性高职建设计划对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效果如何?此外,在实施示范校建设计划的不同周期,其政策效果又会呈现怎样的变化趋势?本文使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2008年、2009年、2010年的数据,通过双重差分方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试图解决三个问题。(1)对示范校建设的效果从增量水平上进行评价;(2)说明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在示范校建设的背景下呈现怎样的发展趋势;(3)弥补示范性高职建设计划政策效果实证研究的空白。
    二、数据与方法
    (一)数据介绍与变量选取
    本研究数据来自“全国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中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数据,包含高职院校的办学、示范校建设和校企合作办学等方面的数据,数据样本量及示范校建设情况如表1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校企合作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多重内容,⑥而综合评价一个学校校企合作水平的指标是缺乏的,故本文的做法是选择校企合作的五个维度作为衡量校企合作水平的变量:(1)校企协议订单培养人数;(2)合作企业年度接收顶岗实习学生数;(3)合作企业年度接收毕业生人数;(4)合作企业为学校年度提供兼职教师人数;(5)学校为合作企业年度提供员工培训和再教育的人数。
    (二)DID方法与模型
    本文拟采用双重差分方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DID))来估计“示范性高职建设计划”这一公共政策在推动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方面的作用。
   
    具体来说,由于高职示范校建设采取的是按年度分批推进建设的方式,所以利用双重差分的方法可以估计以下三种政策效果:
    (1)比较示范校与非示范校,得出示范校建设效果。构建的双重差异包括:特定学校校企合作水平在高职示范校实施前后的差异和在同一时点上示范学校与非示范学校之间的差异。两种差异之差为政策效果估计量,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其他共时性政策的影响和改革学校与非改革学校的事前差异,进而识别出示范校建设政策与推动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的效果。模型表述如下
   
    (3)比较不同建设周期与非建设周期,得出不同建设周期的政策效果。从表1可以看出,数据包含了高职示范校从申请建设阶段到三个建设周期到完成建设五个阶段。我们是否可以大胆假设,在示范校申请阶段,学校为提高申请示范校的成功几率而更有动机发展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在面临“两部”验收的第三个建设周期,其发展校企合作办学的动机和努力程度则会相应增加,而在示范校建设通过验收后其努力程度则会相应下降。具体到各个建设周期,学校发展校企合作办学的行为模式呈现怎样的差异,我们可以通过“双重差异”模型进行估计,表述如下:
   
    即估计示范校在第j个周期到第j+1个建设周期之间的差异和非示范校在同样两个建设周期之间的差异,其中,j=0、1、2、3、4,分别表示申请阶段、第一、第二、第三建设周期、完成建设后的一个年度。估计结果可以用来分析各个周期中高职示范校建设对推动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的效果呈现怎样的变化趋势,进而呈现出示范性高职学校在不同建设周期发展校企合作的努力程度差异。
    三、研究发现
    (一)主要变量描述分析
    表2是对模型估计中被解释变量进行的简单描述统计分析。表3、表4是对模型估计中的控制变量进行的简单描述统计分析。
   
    图1直观给出了2008年至2010年间各个批次的示范学校和非示范学校在上述五个“校企合作”维度随时间的变化情况,便于我们直观看到示范校建设之于“校企合作”的效果。直观来看,(1)从第一批示范高职、第二批示范高职到非示范性高职,各个校企合作内容的绝对水平呈现依次下降趋势,这也可从侧面说明示范性高职的遴选过程是相对规范的;(2)第二批示范高职、第三批示范高职和骨干高职在各个校企合作内容方面都呈现出相对一致的变化趋势;(3)非示范高职学校在反映校企合作水平的几个维度上均有一定程度的变化,但变化趋势相对各批示范校来说并不明显;(4)与其它三批示范校的变化趋势相比,第一批示范高职各指标的变化趋势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与众不同”,尤其是从2009年度到2010年度的变化趋势,与其他三期示范校的变化完全相反。
   
   
    (二)示范性建设与校企合作水平
    表5给出了模型(1)和模型(2)的估计结果:(1)是示范性高职经过08-09和09-10年两个建设周期后,对校企合作水平的影响效果;(2)是三个批次的示范校经过08-09和09-10两个建设周期后,对校企合作水平的影响效果。
    在分析过程中,对每个估计方程均进行了两次回归:对(1)不加入 任何控制变量和(2)加入相应的控制变量,因为估计结果基本一致,正文部分仅呈现加入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
    另外,为了保证估计结果的一致性,需要保证控制组和干预组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时间趋势。为了弱化时间趋势差异可能引起的估计偏误,对每个估计方程均选取了两类控制组:所有的非示范性高职院校和100所骨干高职院校。因为骨干高职与三批示范性高职的系统性差异要小于与非示范性学校之间的差异,并且我们可以直观地观测到,骨干高职与第二批、第三批示范性高职学校在校企合作的各个指标上呈现相对一致的变化趋势,这也是保证双重差分估计方法有效性的必要条件。如果两类控制组所得的估计结果一致,可以认为本研究的估计结果是稳健的,正文部分仅呈现以“骨干高职”作为对照组的估计结果。
    首先说明模型(1)的估计结果。“示范校”的回归系数反映的是“示范校”与“非示范校”校企合作水平的原始差异。估计结果显示,二者之间初始差异显著(且多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说明“示范性高职建设计划”的遴选过程是规范的,所遴选出的院校在“校企合作”办学水平上具有显著的优势。
    “示范建设*09”和“示范建设*10”两个回归系数反映的是示范校经过2009年、2010年两个示范性周期的建设,对于各个校企合作指标有着怎样的影响。直观来看,效果并不乐观:所有回归系数几乎均为负值,但显著系数不多,即总体来说,示范校两个周期建设对于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水平没有显著效果。
    其中,显著为负且较为一致的估计结果是2010年示范性建设对于“合作企业接受高职院校毕业生数”和“高职院校为合作企业提供员工培训人数”的影响。当然,我们不能得出示范性建设对于学校校企合作水平产生了“副作用”,我们只能简单地推断,示范性建设并没有有效地促进学校的校企合作办学水平,加上示范性高职的校企合作初始水平较高,相对于非示范性高职的低起点,其进一步增长的空间和速度都受到一定限制。我们也可以做进一步的推论,即示范性高职院校在获得示范性的“头衔”之后,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进一步加速学校校企合作方面的改革与发展。
    说明2:括号内给出标准差;*、**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因已给出显著性水平,所以没有重复给出t检验值,下同。
    接下来说明模型2的估计结果。总体来说,第一批示范校在08-09建设周期内,仅有“合作企业安排就业人数”显著下降;在2009-2010年建设周期内,政策效果的多个估计系数显著为负(“学校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人数”的估计系数除外),第二批建设示范校的校企合作水平在2008-2009年和2009-2010年两个周期内基本没有显著变化,除了“学校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人数”系数显著为负。对于第三批建设的示范校,其校企合作水平在2008-2009年和2009-2010年两周期内也基本没有显著变化。从模型(1)和(2)的估计结果可以得出,三个批次的示范校建设并没有有效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水平的提升,甚至可能因学校的努力程度不足而呈下降趋势。
    (三)示范校建设各个阶段与校企合作水平
    为了更为清晰地了解示范校的不同建设阶段对于校企合作水平的政策效果,我们进一步估计了从申请示范校、三个建设周期到完成建设后五个阶段的示范校建设效果,表6给出了估计结果。
    结合表1可以知道,100所骨干高职院校于2010年处于“申请示范校”阶段,经过“申请阶段”的建设,“顶岗实习”、“订单培养”和“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三个指标都呈显著增长,尽管“骨干高职”与“示范高职”的申请条件并非完全一致,但这至少从侧面给我们一个启示:示范性高职的评估过程,作为获取包括公共财政等各项政策支持的门槛,可以有效促进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改革。
    然而,如果观察呈现“负向显著”的第一和第二个建设周期的回归系数,又会得出另一个推论:学校在已获取资源、迈进“示范校”的门槛之后,其推进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的动力会有所下降。
   
    到第三个建设周期,我们又得出对“订单培养人数”的政策效果显著为负、对“安排就业人数”的政策效果显著为正,对其他被解释变量的估计不显著。这又给我们一个启示,即第三个建设周期的政策效果可能与前两个周期不同,其原因很可能是学校在第三个建设周期面临“两部验收”,而相对其他校企合作内容来说,“就业率”作为评价的一个“硬指标”,学校的努力程度会显著增加。
    本研究数据中还包含“第一批示范校”完成三个周期建设后一年的数据,本文也估计了这一阶段的政策效果:“顶岗实习数”、“订单培养人数”和“支持学校兼职教师数”均显著为负,而“安排就业人数”显著为正。这说明,示范校在完成三个周期的建设之后,其推动学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动力可能呈弱化趋势。
    (四)估计结果的进一步说明
    1.其他政策对高职学校校企合作水平的影响。DID方法依赖于一个前提假定,[1]即在干预期前后没有其他因素对干预组和控制组产生不同影响。本研究中,可能的外部因素由两方面组成。
    一是2008-2010年,各地方政府出台了不同程度促进高职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如果这些政策对于“示范校”和“非示范校”的影响效果不一致,那么,DID方法的政策效果估计量也可能是有偏差的。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地方的促进政策对于本地区示范校和非示范校的影响应该是趋于一致的。
    二是示范建设的辐射作用对估计结果的影响。进行示范性建设的高职学校不仅要改革和发展自身,同时也要给同类型或相邻近的高职学校以引领和示范的作用。此外,示范校建设的辐射作用还表现在各地方政府参照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目标及实施办法,相继设立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省级建设院校达187所。示范校建设的辐射作用还表现在,随着示范校建设的推进,许多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也逐渐建立起来,如组建职教集团、成立理事会 或董事会、建立职教联盟等。这样我们关于示范校建设对于校企合作水平的估计结果就有可能被低估。
    2.数据的局限性。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建设往往围绕具体的几个专业进行,也就是说,即使是同一个学校内的不同专业,它们也往往因“示范校”所获的建设支持力度而有所差异,然而,由于专业水平数据的缺乏,我们只能在学校层面对示范校建设的效果做出估计,这可能会进一步低估示范性建设对于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的效果。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使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方法分析了我国“高职示范校建设计划”对于推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水平的政策效果。研究证实,示范校建设计划并没有有效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改革,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校企合作的困境。当然,我们不排除因示范性高职的辐射作用而使政策效果被低估,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包括:(1)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改革不仅仅要靠“投入”,更为主要的是如何理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体制和机制问题,如何有效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企业相应利益;如何完善政府职能,强化政府及行业组织的指导、组织、评价等功能,从而对校企合作起到组织保障作用等等。(2)从不同建设周期的政策效果来看,学校在不同阶段推进办学模式改革上的努力程度存在差异。在政策效果整体呈现“升-降-升-降”的趋势。在为获取“示范性”资格的“申请阶段”呈现出提升趋势,当迈入“示范性高职”门槛后的第一、第二建设周期则呈现出下降趋势,到面临“示范性验收”的第三个建设周期又再一次呈现提升趋势,到完成“两部验收”后的第一年又呈下降趋势。这或许可以得出结论,学校并没有把推动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作为学校发展的基本工作,而是作为“获取公共资源”的一把利器。(3)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政策在执行中的焦点是谁能成为“示范性高职”,谁就能因“示范性”这一信号而获得各项政策的支持。因此,普遍的现象是,“资格遴选战”成为政策的实际行动逻辑,不少高职院校及有关部门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评估组”的评估工作中,打的是政策资源获取的攻坚战,把获取作为“结果”的荣誉和利益当成主旨。[2]这种现象可以总结为,重视遴选评估,而非重视建设过程评估,尤其是建设过程的“增量效果”评估,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示范校建设”没能有效促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水平的提升。
    当然,“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所以,除关注示范性高职建设在短期内的增量效果以外,还应关注长期效果。有些改革在短期来看可能效果不够显著,但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为后续改革增进了制度资源。[3]
    注释:
    ①参见“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②教育部曾于2000年到2001年先后建设两批共31所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其中12所院校在新一批的示范高职遴选中再次被选中。2000-2001年的示范建设主要支持师资培训、教材编写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相关课题研究,其政策目标涉及“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的内容较少,可以认为该政策对我们估计结果没有直接的影响。
    ③参见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2006年12月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年度项目评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④专项资金多数以专业建设投入为主,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出发点。重点支持这些立项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建设。
    ⑤中央财政分期投入约25亿元专项资金,带动地方财政投入60余亿元。此外,该计划还带动了行业企业投入近15亿元
    ⑥无论是“订单培养”、“工学交替”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或是“校中厂”、“厂中校”等多种形式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或是吸纳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与评价,将企业满意度与人才培养质量融为一体,全面提高就业水平,或是聘任(聘用)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以及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来加快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或是通过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面向区域开展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或是为企业职工提供多样化继续教育等等,这些都被视为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
    ⑦通过添加控制变量来弱化控制组与干预组之间的时间趋势差异,从而得到一致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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