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规,启示
论文摘要:本文回顾了美国职业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探讨了美国职业教育法规在政府资金投入、立法程序方面对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发展的启示。
美国的教育法规体系庞大,种类繁多,到2008年已超过154个,内容涉及:葡渤甫经费等各面。
一、美国职业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
以下几个阶段可清晰了解美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形成与发展的脉络。
(一)萌芽阶段(殖民时期和整个18世纪)
美国最早的职业教育为殖民地时期的学徒制,沿用英国的《工匠·徒弟法》及《济贫法》,可视为职业教育法制化的萌芽。
(二)确立阶段(内战后——1960年代)
1.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奠定了职业教育立法基础
该法案规定,按各州在国会中参议院和众议院人数的多少分配给各州不同数量的国有土地,各卅l在5年内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业有关的知识”的赠地学院莫雷尔法案》可以看作是第一个
高等职业教育法。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联邦政府通过资金资助职业教育的原则,奠定了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基础,刺激了各州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加速了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
2.1917年的《史密斯法案》——
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形成
该法案把职业教育划分成农、工、商、家政等专业,把传统中学改为兼具就业和升学目的的综合中学,确立了美国的双元教育体系,使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分流。它奠定了美国中等职业教育立法的基础,加大了美国联邦政府对各州中等
职业技术教育干预的力度。这段时期较有影响的职教法规还有1940~(国防职业教育法》,规定拨出1亿美元用于举办军事工业方面的职业技术培讥1945年《退伍军人就业法》,规定由政府贷款使退伍军人安家立业并得到在职训练,在政府资助教育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1946年的《乔治·巴顿法》、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都扩大了职业教育的范围,增加了拨款额度。拓宽了美国职业教育的领域,强调职业教育的全民化,使大量资金不断流入综合中学、社区学院和其它职业教育机构。
(三)迅速发展阶段(1960年代——1980年代)
1960年代大体形成了由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后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构成的职业教育体系。
1.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社会化
《职业教育法》将补助的范围扩大到高中毕业生、在职训练人士、残障人士等,取消科目的限制。使其变成面向社会各阶层、各年龄段的教育。它冲破了传统职业教育观念的束缚,强调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有力促进了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1974年的《生计教育法》——生计教育与生计发展
生计教育是一种主张以职业和劳动为中心的教育。其倡导者马兰提倡以职业教育为中心,将这种教育贯彻到中小学、甚至高等教育中去。
(四)改革完善阶段(1980年代以来)
1.1984年的柏金斯法案——开启美国的全民职业教育之门此法案扩大了政府拨款补助的对象,将职业教育扩大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之功能,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平等性。
2.职业教育动向
1990年代以后,美国职业教育“分散、低效、落后”的状况招致激烈抨击,为改变这一现状,国会通过《柏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提出职业教育要面向全体人群,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整合。1993年颁布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规定成立“国家技能标准委员会”,推动职业技能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建立评估和证书制度。1994年通过了《学校——工作机会法》,这是为美国高中以上学生提供的就业训练法案,宗旨是学生能顺利向“工作世界”过渡。2005年对《柏金斯职业教育法修正案(1998)》进行了修改与补充,颁布《柏金斯生计和职业技术促进法》,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整合,工商企业与教育机构密切合作。
二、美国职业教育法规对我国的启示
从对美国职业教育立法历程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曲折性和超前性。现在我国正在加大力的贯彻《职业教育法》,总结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经验教训可以仅我国在职业教育方面少走弯路,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
(一)政府对立法资金投入的差别
美国职业教育的每次立法必有政府的资金投入。财政的支持极大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反过来职业教育的极大发展又促进了整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财政与职教形成了良性互动。依法保障职业教育的资金支持是美同职业教育成功的重要保证。美国联邦政府每次职业教育立法都有相应的教育项目资助资金。如1994年《学校工作机会法案》颁布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在1995年、1996年、1997年投入到“技术准备计划”的资金分别是1.08亿美元、1亿美元、1亿美元。在《学校工作计划》中的投入分别是2.45亿美元、3.50亿美元、4亿美元。而我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来源缺乏政府针对性的资金投入,经费不足一直是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的《职业教育法》也规定了发展农村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与学校合作办职业教育、规定了职业教育应产教结合。尽管中央财政2006~已向职业教育投入23亿元专项资金,到2010年,中央财政将总共投入140亿元到职业教育的各项重点中去。但是在立法中缺乏政府相应的针对性的资金投入,效力并不显著。因此,加强职业教育立法中政府对资金投入的规定与相应的保障措施是我们需要借鉴的。
(二)立法体系与程序的差别
美国的教育立法程序是自下而上的过程,而我国是自上而下的过程。美国高度重视法案的制定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权力机关审议讨论、通过草案、公布法律。教育法规在制定的过程中比较注意立法技术,要求严格。一般是行业协会、游说集团、选民、政府机构通过州长办公室向议员提出某方面的立法建议。根据这些建议,议员向议会提出立法议案,草案起草后,分送议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时连同草案制定的必要性,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情况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立法时要通过听证会,经过对提案人的咨询,明确该立法的受益人,然后才确定是否作为议案。立法的过程中,立法权由联邦宪法授予各州直接控制,因而州层次的教育法数量众多,规定具体,而且法律效力大,执行过程要求严格,通过行政和司法部门推动教育法律的实施,对违反行为严加制裁。我国的教育立法程序与之不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拟订为例,国家教委从1989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职业教育法。在起草过程中,总结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经验,并借鉴国外发展职业教育好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进行专题调查。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局又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会同国家教委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在职业教育的立法方面可以适当参考美国立法程序的做法,广泛收集职业学校、地方职业教育部门的意见,作详细的分析与考证。并提供充分辩论机会,这样才能使立法更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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