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三本法学教育也成为大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中国传统法学教育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无法适应三本学生的学习特点,法学教育存在与法律职业化严重脱节的现象,传统法学教育难以适应三本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而以美国为肇始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开拓了三本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本文试分析找寻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与三本法学教育的契合之路。
[关键词]法学教育 法律诊所 教学方法 三本
一、对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思考
1.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介绍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同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一同取得了显著成就,不论是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还是法学教育本身的发展,都得到了壮大、发展。据统计,1950年,国家创办了第一所正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78年全国有6所法律院系,学生1299名;到了2006年,法律院系增加至620所。但是数字的激增并不代表中国法学教育日趋完美,相反,法学教育自身存在的认识缺位的问题日益显现。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是被视为法学的基础教育、学历教育,其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理、熟悉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其教学方法和教育模式也是围绕这一目标设立展开的。在教学目的上着眼于从逻辑上梳理法理知识,注重的是知识的系统性和逻辑性;在教学模式上主要是以教师为中心的应试教育,往往以大班上课的形式进行教学;教学手段上是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以案例讨论、模拟法庭以及实习等方式。教师在课堂讲授时绝大多数是采取“灌输式”的形式,即教师在讲台上讲授“法学正宗”,学生在台下被动地听课,在课堂之上师生之间很少展开讨论和交流,只进行单向的传授,考试也只是注重对于知识点的记忆,而非测试分析问题的能力,即使开展案例讨论教师也很少注重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仍然只是一味地灌输“正确答案”,而能够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环节——实习,一般是放在高年级进行,也就是在本科教育的最后阶段进行,不利于学生为工作和走入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中,教师是教学的中心,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并且每个学生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之间很少展开合作交流。
2.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弊端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这种模式存在的弊端已经日益凸显。
(1)以教师为中心,导致教师教学过程中出现封闭性和单向性
灌输型的教学方式,会导致教师在教学中基本不用考虑与学生的互动问题,教师在备课乃至整个上课的过程中只需要梳理法理的逻辑性和系统性,然后将这些知识单向性的传授给学生,在授课中鲜有提问,学生也因为只是被动的记录下知识点,没有充分的开动脑筋所以也鲜有提问,整个教学过程是封闭的,教师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也仅仅是依据一份有正确答案的试卷的成绩,只要上完课改完了试卷,教师的教学活动就算结束,教师往往没有明确的“培养学生积极思考、创造性思维或批判性思维”的目标要求。在这样单向性和封闭性教学模式之下,教师很难获得对自己教学的准确反馈,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难以得到提高。
(2)以教师为中心,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被动性和消极性
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了解掌握更多的富有逻辑关系的、系统的法理知识,但却难以使学生投身和参与到课堂中。教学,教师是教育的主体,学生才是学习的真正主体,而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下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往往被忽视,学生对什么有兴趣,想要去了解什么,教师很少会站在学生的立场来思考并提供相应的指导。缺乏了兴趣、缺乏了学习的主动性,到课堂听课就变得让人恹恹,学习效果就会相应的大打折扣。学习就会变成应付考试的差事,学到的知识点考完试以后也因为不运用也就忘记了,使得学生无法在课堂上培养、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思辨的能力。学习变得仅仅是应付考试。
(3)学生因准备不充分难以与社会、与工作接轨
由于在教学中教师忽视对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锻炼,只会将正确答案记忆下来,当学生毕业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时,他们已经不再是一个教室里的学生,不再是一个面对法律和社会实际问题的轻松的旁观者,他们的角色和位置已经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而面对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千头万绪的案件线索,他们往往表现出一系列的不适应,无法梳理头绪,会感到无助和迷茫。这些相关能力准备的不充分,会让他们形成挫败感、失落感,感到自己无法与法律工作、无法与社会相接轨。
另外,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学相关行业的准入门槛,司法考试注重考核的是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我们的课堂教育较少着重于这个方面的引导,这一能力培养的缺位使得学生较难在本科阶段就通过司法考试,而他们毕业就面临着失业。
可见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与我们目标培养高素质的法学应用型人才是相去甚远的。传统的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受到了诸多质疑和挑战。
二、植入美国式“法律诊所”
1.“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沿革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民权运动促使人们认识到将书本上的知识转化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在美国,法律院校均必须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学生的工作成绩计入学分。目前拉丁美洲、非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应用了这一教学方式。与我国法学教育的学历教育不同,美国的法律教育是
职业教育,目的是教授律师的各项执业技能,包括会见当事人的技巧、获取证据的技巧、谈判调解的技巧、法庭辩论的技巧、诉讼文书写作的技巧等。它并不是以一个模拟“律师”的身份在虚拟的案件中进行活动,大多数是依托于社区以“准律师”的身份参加办理真实的案件。它的教学手段多以提问、对谈、互动等多种开放式、合作式的形式教学。
2000年9月至今,在美国福特基金会和一些机构的直接资助和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十来所大学法学院逐步在传统的法律实习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引进了“诊所式”教育模式,在提高学生理论学习和实践应用能力的上进行探索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2.诊所式教育模式与传统教育模式比较的优势
(1)诊所式教育方法恢复了学生学习主体的地位,有利于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传统的法学教育以课堂讲授为主,这种由上而下的灌输式教育模式,仅仅只是教师按照自己的逻辑、按照自己备课的内容把大纲上要求的知识点系统地给同学灌输进去,忽视了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地位,学生只是被动地、消极地参与到学习中来。如果教师的讲解生动有趣学生姑且愿意接受,倘若教师讲得呆板,那学生甚至会厌倦课堂,而他们的学习目的就变得非常的单一和明确了,即应付考试。而在诊所式教育方法中,学生是办理案件的真正主角,他们在教师的指导下接待“客户”、与对方“谈判”、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书写起诉状、判决书,亲身参与到整个教学环节中,主动的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并且解决问题。而在这一教学过程中师生的互动也克服了教师教学的单向性和封闭性,能够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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