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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当前区块链技术运用的保险监管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保险经济论文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9-055-02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的产生和广泛使用,作为比特币底层技术的区块链以其高效、安全和透明的优势逐渐成为金融科技发展的前沿和热点。

  随着区块链的不断发展,其也吸引了保险业的关注。在2016年7月的《机会还是威胁―区块链在保险业中的发展》报告中,麦肯锡定义区块链为“通过运用共识机制来检查事物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的分布式寄存器,其过程并不需要中央处理器进行数据记录和协调。”在国内,各家保险公司也纷纷参与到区块链的研究中,阳光保险于2016年3月推出“阳光贝”积分,同年7月推出具备区块链特性的微信保险卡单。

  在区块链对保险业的影响方面,Mainelli(2015)提出,新兴的举措和创新战略对保险公司改进个人定价方案、提高盈利能力和保留客户有着重大意义。英国首席科学顾问报告(Walport,2016)中指出,预防欺诈行为仍然是当前保险行业的首要任务。Kosba A, Miller A, Shi E, et al. Hawk认为,通过运用区块链技术简化付款和索赔处理流程,可以减少欺诈性索赔的风险。Martin Stellnberger(2016)认为,保险行业当前存在的不道德的营销手段和不透明的定价模式损害了保险业的声誉,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重新塑造保险业的保险模式。王和(2016)认为,区块链中的去中心化将使得保险公司的角色从传统的风险直接吸收者和处理者转变为风险管理顾问和风险资金池的管理者。

  而在区块链潜在的风险方面,Henk和Bell(2017)提出:“公司必须考虑采用区块链后带来的潜在效率增益和潜在风险。将这种网络设施到公众或半公众的网络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能会造成重大障碍。”德勤(2017)调查发现,缺乏技术标准是当前尚不成熟的区块链所遇到的主要障碍。Mark Crawford(2017)则认为,监管治理问题将是保险业采用这项技术必须面对的最大障碍。对于区块链的监管,可能需要新的法律和协议,而这些则需要数年的探索才能得出。李赫(2016)认为,保险区块链面临着客户信息泄露风险和数据泄露风险,此外,区块链作为一门新兴技术,在实践中存在着技术风险、业务管理风险、智能合约风险和法律风险。赵岳(2016)认为,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行业内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区块链,如何整合各种区块链并确定行业标准是监管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保险业各家企业对区块链开展了如火如荼的实践和研究时,保险监管方却对区块链的监管却毫无动作。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其必然会经历一个“创造性破坏”的阶段。在实际发展中,基于区块链所创造的比特币在发展中出现过很多意外事故,区块链自身存在很多安全风险。基于此,本文根据区块链自身的特点以及当前在保险业中的运用情况,对国内的区块链监管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区块链技术在保险业中的运用现状

  (一)区块链概念与工作原理

  根据麦肯锡对区块链的定义,区块链是指通过运用共识机制来检查事物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的分布式寄存器,其过程并不需要中央处理器进行数据记录和协调。通俗地来说,其利用密码的方式将交易产生的数据进行编码形成新的数据块,其数据块不仅包含该交易自身,同时还会包含其他交易数据的信息。

  如图1所示,交易信息Tx1,Tx2,Tx3,Tx4,Tx5,Tx6,Tx7,Tx8经过区块链中的编码,转换成默克尔树中的根1和根2,再组合形成一个区块。各个信息按照时间轴顺序编码,因而前后的区块往往是前后相继。各个区块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联接而成的链条即为区块链。与传统的保险公司将数据存储在中心保险系统不同的是,区块链的信息是记录在各个系统的终端设备中,即各个节点上。

  (二)保险业内区块链运用现状

  自2016年后,国内各家保险企业纷纷开展对区块链的实践:中国平安于2016年4月加入区块链国际联盟组织R3,同年8月成立金融科技部门;阳光保险于2016年3月推出“阳光贝”积分,同年7月推出具备区块链特性的微信保险卡单;易安保险、慕尼黑再保险于2016年7月成立“区块链保险实验室”,共同探索区块链技术在保险领域的应用前景;众安保险于2016年11月成立众安科技,发起上海区块链企业发展联盟。

  从上述各企业的具体实践情况来看,保险业参与区块链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区块链研究部门;第二是成立科技子公司,使其可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对区块链进行探索;第三是直接将区块链进行小范围的运用,从实践中摸索;第四种是联合其他机构一起建立一个新的区块链研究所,共同研究。

  以上四?N区块链的实践情况中,目前可以观测到的保险公司对区块链技术进行运用的只有阳光保险,而其他在区块链方面的研究则是尚处于实验室之中,并未真正在现实实践中施行。与国外的比特币、莱特币等方面相比,国内在区块链方面的实践处于较为谨慎的状态。

  阳光保险目前在区块链运用上主要为积分互送和保险卡单方面的设计。在积分互送中,用户可以以“发红包”的形式将积分个人积累的积分向他人转赠。而在微信保险卡单中,只需在微信端输入被保人和航班信息,就能立即获得保障,赠送者也可以随时随地在微信端发红包将航空意外险赠送给他人,免去了繁琐的操作和时间成本。从阳光保险当前的区块链应用上,可以发现:首先,区块链在保险业的运用有利于缩短保险投保、索赔和理赔的流程,减轻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负担,节约时间;其次,区块链的应用有利于减少保险欺诈,缩短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平等;最后,区块链的运用在灵活保单转让上有着巨大的优势,省去了保险人繁琐的确认流程。   从各家保险公司的研究报告中,也可以看出,在可预见的未来里,区块链还将涉及到保险理赔、承保履约等各方面。保险公司也可引入客户的个人数据,以更低的成本设计出更个性化、更符合公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三)国内区块链运用可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调查追踪难。区块链的设计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等特点,除去设计者外,别人很难介入其中对信息进行解析。监管者若想追踪交易链条并寻找相应密匙来破解,有着一定的难度。这便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定的监管空白区。

  其次,风险管控难。由于区块链交易发生即清算,风险传播速度将大大快于以前。当区块链系统出现巨大风险时如何迅速做到风险隔离保护投保者是个较大的难题,这也需要监管者设计出一定的安全隔离方案。

  最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区块链在去中心化的同时,也将投保者(交易者)的信息附带编入了其他服务器和其他交易信息区块中,倘若编码方式和密匙失窃,大量投保者信息也将随之流出,易造成个人隐私权侵害。

  综合以上种种,可以发现,区块链带来保险业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如何把控风险,如何监控风险,是监管机构接下来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关于区块链的监管建议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目前国内对于区块链的相关法律法规尚存空白,对于区块链的概念、区块链使用者的资质等方面缺少规定和限制。因此,国内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平台的提供者、平台的使用者和平台本身实施监管。此外,还应出台区块链的行业标准,争取在各家公司各类型区块链泛滥之前确定其基本的行业标准,从而为后期的整合提供基础。法律中还应要求保险公司运用区块链之前将区块链的编码方式和密匙在监管机构内部进行备份,从而避免后期追踪时的不利。

  (二)采用包容性监管的沙盒机制

  沙盒机制是指将其比作是在一个非人工干预环境下让业务创新发展壮大,待初具规模以后再逐步介入监管的一种过渡性机制。区块链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需要外界提供一定的环境予以成长。其成长过程中定然会出现一定的错误,通过“沙盒机制”,既可以筛选出条件成熟的区块链业务,也可以帮助监管者更好地建立区块链监管制度,实现监管与保险业务的共同创新。

  (三)控制好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节奏

  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性会最终抹去中心的存在。从保险业来说,区块链使得每个人成为全区块的一个节点,而系统对于其个人信息的记录亦会帮助了解其个人的风险状况、确认其保费的定价。在这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保费定价功能会慢慢退化,其资产管理功能会慢慢占据一个重要地位。但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会有个渐进过程。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保险机构与区块链平台的差别与界限会变得越来越模糊化。但作为监管者而言,需要控制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节奏,使其始终能够控制对整个系统的监管,而不会因为行业技术领先于监管技术而导致监管能力不足。

  (四)加强监管机构的科技储备

  2015年的P2P跑路潮的爆发引出了一个事实,即国内监管机构对于新兴发展的事物缺少监管能力,而这种能力的缺失本质上是缺少必要的科技能力。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在保险领域内开始兴起某种科技时,及时地更新其科技储备。从平安、众安的建立区块链科技部门或是成立科技公司的经验来看,保险监管部门亦可以吸取相应的经验,建立科技部门或者与业界联合成立科技协会,共同增强其科技能力。其既可以及时增加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行业发展的把握,也可以为保险业内公司发展提供一定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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