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保险经济论文
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农保的基本制度框架和政策取向,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但是新农保在解决农村养老方面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存在一些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新农保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从五方面浅析新农保面临的问题及改善建议。
一、在实施过程中影响新农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一)农民可持续的缴费意愿直接影响新农保的推广与实施
新农保规定了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那些家中有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人认为参加养老保险是有利可图的,都自愿地加入了新农保。年龄在16-40周岁的农民,往往不愿意参加新农保,很多农民持观望态度。农民长期的缴费意愿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新农保的筹资,即使现在参保,也有中途退保的可能性,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信任、养老基金管理、保值增值等都会影响其参加新农保的意愿。
(二)政府财政责任分担问题影响新农保筹资机制的运行
老农保之所以难以为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责任不到位,新农保注重强化政府责任,中央财政支付最低养老金,对西部地区全额补贴,东部地区补贴50%,地方财政对农民的个人账户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补贴情况见表1)。
在新农保制度中,中央、地方的财政补贴能否到位影响制度的可持续运行,特别是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的政府财政补贴能否持续。
(三)新农保基金的有效管理与保值增值问题是新农保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办法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国债)和存入银行,这种单一的投资手段使农保基金不具备规避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的能力。因此,尽快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是新农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制度建设问题。
(四)制度的衔接问题影响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
新农保制度要充分考虑与城保及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可衔接性,同时重视与其他养老保障措施的配套与衔接:与城市、农村低保配套;与农村医保配套;与城镇医保配套;与原有的农保制度衔接。虽然《指导意见》已经规定了新农保与老农保的衔接办法,但是还存在个人账户缴费部分的衔接不到位,农民缴费年限的计算混乱等问题。
二、立足长远、完善制度,促进新农保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资金筹资机制
合理的资金筹集机制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目前在各试点中明确了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进行政府补贴,不断完善筹资机制。
1、增设缴费档次。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国新农保制度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实施过程中,各地可根据实际经济水平增设几个缴费档次,以满足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多缴多得的需求。
2、合理划分各级财政之间的责任,落实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新农保需要一大笔财政资金的配套,因此,落实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新农保制度顺利推行的关键。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新农保财政补助政策的执行力度,将新农保补助资金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项重点来落实。
3、加强集体经济补贴责任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农村集体财产是农村居民的共有财产,在政府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承担了补贴责任的前提下,政府有权利要求农村集体支出集体财产的一部分或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居民的养老补贴。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宣传人员要挨家挨户耐心仔细地向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宣传和讲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规定,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能够为农民带来的好处要,吸引广大农民积极参保,让农村居民由被动的“要我保险”变为主动的“我要保险”。
(二)完善管理机制
1、完善新农保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建设。为了实现新型农保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网络化、系统化,必须完善新型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选聘,选择专业素质高、热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人员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提高保险人员的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事务操作能力。
2、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基金管理。我国新农保基金运营管理实行基金分级运营机制,可分别设置行政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社会监督机构,农村养老基金由省、市(县)共管,省级负责基金管理,县(市)负责基金的收缴和发放。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如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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