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保险经济论文
执行悬赏保险是指: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准许发布悬赏公告之后,申请执行人自愿在保险机构对“悬赏广告”进行投保,承保条件达成时,由保险公司对悬赏线索提供人支付悬赏金的行为,执行悬赏保险是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是由保险机构和法院联合开发的新类型保险产品,它与传统的保险产品有一定的差别,能够有效地减轻申请执行人支付高额悬赏金负担,同时也提供了对付“老赖”的新招,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执行悬赏保险的优势
(一)解决执行人负担高额悬赏金的问题
在执行悬赏中,赏金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支付给线索提供人的,有一些法院也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赏金,无论是哪种方式,都是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实践中可能会一些申请执行人因为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而无法选择这种高效的执行方式,使得被执行人继续逍遥法外。这种最新的悬赏保险制度,有效解决了负担过高的问题,申请执行人只需要向保险机构支付赏金的百分之十作为投保金额,一旦线索提供者的线索被查证属实,相关的悬赏金就由申请执行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去承担。这极大地消除了申请执行人支付大额赏金的顾虑,给经济状况不宽裕的执行人带来了福音。
(二)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这种由法院和保险公司联合推荐的保险产品,不仅满足了经济不宽裕的申请执行人的悬赏需求,其次也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的曝光范围,在申请执行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联合法院在网络、报刊等媒介上发布悬赏广告,范围相比以往仅仅只有法院发布的渠道相比,拓宽了悬赏的范围,增加来了保险公司的悬赏渠道,给被执行人更大的精神压力,这是执行与保险行业的结合的良好开端,为今后执行与其他行业的结合起到了示例作用。有利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三)解决了费用负担支付不合理的问题
执行悬赏出现以来,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则认为执行悬赏的费用应当申请执行人承担,有的法院则认为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从2000年提出执行悬赏这个新措施以来,赏金费用承担问题一直没有定论,从2017年以来,各地法院都联合保险机构推出“执行无忧”的悬赏保险,有效地解决了费用承担争议问题,因为悬赏金都由保险机构承担了,有效解决了各地法院对悬赏金承担分配不一的问题,统一了司法裁判,保证了法律的公平适用。
三、执行悬赏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执行悬赏保险是在执行悬赏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执行悬赏保险以执行悬赏为载体,执行悬赏本身存在的缺陷也会影响执行悬赏保险的适用问题,执行悬赏本身存在着,适用范围不明、审查标准不一、线索举报人范围界定不明等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到执行悬赏保险的适用。
(一)明确执行悬赏的适用范围
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执行悬赏启动的标准不一,例如北京高院的启动执行悬赏的要求是:“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两类;广东高院的规定是:“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各省份的法院对启动条件的适用不一,根据各地法院的做法,笔者总结出三种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悬赏的种类:
(1)法院依职权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如实申报财产。此条呼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规定的28、100条,“最高院规定被执行人有如实汇报其财产状况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违背了其应尽义务,需对适用悬赏执行的后果负责”。
(2)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可能的。宁夏高院、沈阳中院有此规定。
(3)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这上述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出现,都会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他们可以申请执行悬赏的权利,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院执行案件的终结。只有明确了什么情况下才能适用执行悬赏,才能更好地推广执行悬赏保险的适用。
(二)明确线索举报人的范围
执行悬赏措施的另一个缺陷是:线索举报人的范围不明确,被执行人自己可否自己举报自己获得债务减免,被执行人的近亲属举报,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信息的工作人员举报等问题如何处理,没有得到解决,有学者主张运用负面清单制度,主张举报人必须是是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负面清单包括:因为工作便利而获取相关信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一切与执行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都不能做举报人。笔者赞同这种负面清单设置。能够有效地明确线索举报人的范围,哪种线索举报人是法律认可的,是执行悬赏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对象,明确执行悬赏举报人范围对于执行悬赏保险的发展至关重要。
四、结语
执行悬赏保险的出现弥补了传统执行悬赏的一些缺陷,维护了债权人权益也促进了执行案件的结案率,但是执行悬赏本身存在的其他问题也仍然阻碍着执行悬赏保险的发展,因此完善相关执行悬赏措施的弊端对执行悬赏保险的推广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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