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保险经济论文
一、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德国不仅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也是最早颁布养老保险法的国家。德国作为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是两次世界大战中的战败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战后重建中显得尤为重要。19世纪末期,德意志第二帝国诞生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社会保险制度。1889年,德意志帝国通过了伤残与养老保险的法律,标志着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此得以确立。在经历了120多年的演变和发展后,德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对其使用范围、资金来源、缴费标准等各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进入21世纪以后,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由过去的唯一支柱模式转化为三支柱模式,即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以及私人养老保险三大支柱组成,同时德国养老保险的支付方式也由资本积累模式转变为现收现付制。此次改革的核心措施则是建立起以“里斯特”养老金为标志事件的国家鼓励的私人基金积累的养老制度。与其他的福利国家不同,德国突破性建立了一个国家严格监管、严格控制市场准入和投资的社会福利市场。
二、德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进程的不断加快,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面临着许多危机。且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了国家财政预算中的最大份额之一,这无疑给德国政府的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口结构的变化对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医疗条件的改善降低了死亡率,同时人口出生率也不断降低甚至是负增长。由此,德国的人口老龄化现象愈加严重。而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会导致养老保险金的增加,同时社会出现的劳动力缺乏现象则会使得德国在现收现付制的运行下养老金的支付减少,资金量缩小。这无疑对采用现收现付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威胁。
而由人口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德国政府对于社会养老保障的收支问题中。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德国政府财政支出中的社会福利支出由2012年的215.841亿欧元增长至2015年的277亿欧元,同时2015年的社会福利支出较2014年增长4.8%。同时德国的一位普通全职工人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是工资的70%,远高于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其中2013年年底,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为439亿欧元,占当时国民生产总值的20%。虽然近几年德国的财政收入呈增长态势,且财政盈余部分也在不断扩大,但社会养老金的不断增加,仍旧是财政支出中不容忽视的部分。
三、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
第一,提高退休年龄。德国自1972年起开始实行“灵活的退休年龄”,只要满足某些前提条件,年满60岁或63岁即可领取养老金。1992年养老金改革时,德国把退休年龄定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且从职业生活过渡到退休的过程中,年老的雇员拥有更多的选择自由。这就导致实际情况中退休者的平均退休年龄要远远低于法定的退休年龄。因此德国政府计划从2012年到2029年以逐年递增的形式逐步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7岁。
第二,降低退休金水平,提高养老保险费率。根据测算,2009年到2030年,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的税前保险金水平将从2011年的53%降至2020年的46%,进而降低至2030年的43%,呈现持续降低的态势,且将一直低于“里斯特”养老金水平,差距也将不断扩大。同时,随着生产率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养老保险费率的提高也是必然的。但是,当养老保险费率增加时意味着工资附加费用的上升,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将会采取裁员的措施,导致失业率的上升,由此陷入影响养老保险金收支的恶性循环。德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到2030年为止养老保险的费率不超过22%。
第三,“里斯特”养老金的改革,即扩大私人养老保险。2001年,在执政的社会民主党和绿党的联盟政府推动下,德国政府开始进行了历史上最重要的一次养老保险改革。“里斯特”养老金的改革法案是指在法定养老保险之外建立单独的基金积累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了德国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之一。德国公民只要同保险公司、银行或基金签订私人退休养老合同,就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且金额逐年增加。目前参与“里斯特”养老金的德国公民也呈现出不断增加的态势,改革措施也在有效地实行。
四、总结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和改革,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是一个理论与实际不断结合的过程,更是一个不断演变的漫长过程。从三支柱模式到“里斯特”养老金改革,这些措施的提出都为我国和其他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变革提供了参考与经验,为解决世界人民的社会福利问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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