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保险经济论文
一、黑龙江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当时经济政策条件的限制,中途一度出现养老保险政策推进的停滞。到了2010年,黑龙江省开始推行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费用征取上采用家庭与政府分担、集体额外给予补助的机制。至此,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得到大幅提高,新农保的推行取得迅速发展。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黑龙江省政府举行会议初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居保试点暨新农保的试点工作。会议在全省范围内选取了59个县区作为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农村居民参保覆盖面超过70%。自试点工作开展以后,新增参保农村居民人数超过157.8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提升养老保障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协调整理制定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补贴标准及工作指导方案,将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相关财政账户按照意见给定的比例进行合理配置,保证方案合并工作顺利进行。自此,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初步探索与发展阶段。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实施的具体内容如表1 所示。
虽然目前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与同期的其他省份比较,进展程度及覆盖面还处于相对落后阶段。从养老保险方面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已有超过半数的省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发展上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而黑龙江省目前则只达到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标准大致相同,在参保人数及管理模式等方便还在不断努力,要在真正意义上实现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通过努力去解决。
二、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
黑龙江省的人口老龄化速度较全国其他省份相比,略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也已于2005年步入人口老龄化阶段,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达到7.68%,比同期的全国平均老龄化水平低1.39%。2012年,黑龙江省的老年人口数(65岁以上)达到318.9万人,人口老龄化率达到8.32%;与2005年的数据相比,人口老龄化率上升了1.74%。黑龙江省老年人抚养比由1985年的5.9%上升至2012 年的11.2%,其间虽有所波动,但总体趋势是稳步上升的,使劳动力人口负担加重。黑龙江省近几年老年人口情况如表2所示。
(二)养老保险基金待遇水平不均等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分为三大支柱,即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政府财政补贴。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标准是由当地的村民集体会议通过民主合议的方式确定,当地政府的补贴标准和行动方案也由当地政府自主设定。以目前的缴费状况看,政府的财政补助主要来源于中央及上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县级区域的自主补贴比例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不同地区之间的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的金额差异很大,这是因为要受限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部分村民的参保积极性。
通过黑龙江省目前的状况来看,由于地区条件限制,黑龙江省部分地区财政状况紧张,在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方面有一定难处,不能稳定维持基金的持续供给。以哈尔滨市为例,其市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为每人65元/月,高出国家统一规定的最低标准10元;而其辖区周边的11县(市)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则是每人55元/月。
(三)城居保与新农保政策衔接不畅
在国家审计署对全国范围内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状况的审计结果中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范围内有112.42万人重复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2013年,黑龙江省清查重复参保人数2 314人,2014年清查1 289人。近几年来,黑龙江省年外出打工人数均超过100万,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跨省域的外出务工,其中就不乏有很多从外省转回黑龙江省社保的人员。
因为黑龙江省目前存在著城居保与新农保保障标准不同的情况,两种制度在转移衔接上有很大的问题。外出务工人员在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返乡时,只能将其个人账户金额转移,不能将统筹基金的部分转移,影响了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状况存在,透露出两种制度在统筹上公平性、规范性及可持续发展上的缺失,是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道路上必须要解决掉的阻碍。
想要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的发展,一定要依靠法律法规的保障,而目前黑龙江省在执行2014年国家出台的《意见》上没有明晰的执行条例。许多标准并不明确,实际操作上缺乏参照标准。两种制度并轨上各自为政、地区色彩浓厚。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标准,一线人员在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问题时没有标准可供参考,而且由于外部环境的限制,两种制度并轨工作上的权责划分不明晰,致使实际工作的统筹规划也存在着极大的问题。
三、推进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引导居民参保,扩大参保覆盖面 想要扩大参保覆盖面,首先要做好引导宣传工作,讲明参加养老保险的利害,规避在制度统筹上可能会存在的问题,疏通参保人员对于养老保险的资金安全、保障方式及基金领取等方面的疑虑。广泛应用多样式的传播媒介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改革工作进行大范围的普及,引导城乡居民从强迫参保到自愿积极参保,转变参保人员的参保思想意识。其次,建立长期持续的参保反馈机制,对参保人员在参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疑虑进行解答,积累经验,以便对未来的居民参保工作进行及时的改善。最后,建立长期走访参保人员工作机制,及时与群众沟通,仔细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传达上级工作指示精神,强化参保人员参保意识,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等性和效率性。
(二)发展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
以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与效率性为前提,针对不同经济状况人群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服务体系。打破区域内经济收入差距的限制,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合理统筹规划和层次设计。确定明确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对整体规划工作进行系统性的设计,整理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指导方案。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进行结构调整、制度优化,逐步从“统账结合、混账管理”的“部分积累制”模式过渡到包括基础养老金制度、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即强制性企业年金)、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性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三)加强养老基金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根据马可维茨组合投资理论,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最小的风险获取合理程度上最高的收益。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大多分为三种:一是如国债、银行存款这种稳定、风险小但是收益较低的投资方式;二是如金融债券、基金这种具备一定投资风险,但收益适中的投资方式;三是如股票、企业债券、企业投资等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现在,黑龙江省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单一,政府决策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办法,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能力,以保证养老金的定期足额发放。在制定运营办法的过程中,应以基金安全为前提,在充分考虑经济环境和现实条件的状况下,合理地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不同比例采用多元化的投资手段进行投资,以尽可能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疏导经办部门沟通,推进制度改革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不仅是制度的合并统筹,更是要求相关部门能够系统性管理。着眼黑龙江省的现实状况,对有关政策进行细致解读、区分,确保外出打工人员的参保转移能够有效地与黑龙江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做到统筹兼顾,保障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会收到损害。为了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就行,应将相关部门进行职能划分,明晰权责,提高工作的经办效率。由于工作涉及的部门太多,各个部门应遵行统一领导、积极沟通、协调联动原则,减小一线工作人员的沟通成本,提高办事效率。2014年,在中央出台了《意见》后,为贯彻上级意见,黑龙江省已逐步开始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工作,这表示黑龙江省正积极突破城乡二元的结构,为缩小城乡差距而努力。今后,黑龙江还应当补充相关规定:对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不一致的地方进行纠正,从而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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