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保险经济论文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86年建立实施以来,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水平,促进我国市场就业机制建立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及我国国情的不断变化,失业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例如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够、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利用效率不高等一些问题,制约了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充分发挥作用。因此,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生活、就业以及预防事业方面的功能,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重要内容,这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失业保险的目标与功能概述
在我国,建立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职工就业。失业保险的具体运行模式就是通过现金给付的形式提供物质保障,同时主动为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当劳动人员遭受失业风险时,为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等提供基本保障,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可以起到保护和改善劳动力的作用,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实现劳动力的调节以及供给,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这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在实现劳动力的流动以及合理配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增强职工的风险意识以及竞争意识,对于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较小。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无论是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还是失业保险待遇收益的覆盖,仍然存在着覆盖不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的进城务工农民、大多数的乡镇企业职工、部分公职人员等都不在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内,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2.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不强。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时间上主要是通过发放失业保险基金来实现,而职业介绍机构发展不充分,未能充分有效的实现鼓励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而且,在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上,在失业问题上还没有比较系统的策划,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相对较为狭窄,都造成了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弱化。
3.失业保险基金未能有效的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筹资上主要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用、财政拨款以及政府经营利润等几方面,但是在资金的运营管理方面,缺少多元化的投资手段,因而造成了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资金贬值的问题。
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完善措施研究
1.不断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针对现阶段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进城务工人员增多的现象,在失业保险制度的优化完善上,首要工作就是应该不断地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一方面,应该探索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范围,可以探索采取按照工龄给予补助的方式,结合不同区域的经济条件赋予农民工相应的领取失业保险资金的资格;另一方面,应该适应乡镇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新情况,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失业保险制度范围内,推动实现失业保险保障主体的多元化。
2.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促进再就业也是失业保险的重要功能,在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上,应该探索采取更多措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一方面,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充分运用就业保险基金,增加在失业人员专业能力培训、再就业教育方面的投入,并依托就业保险基金完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置,强化再就业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应该注重进一步的强化劳动者的有关就业义务,尤其是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失业人员的自主创业,共同解决失业问题。
3.强化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首先应该注重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重点缩小不同区域之间由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资金筹集困难、基金筹集差异性问题。同时,还应该注重不断地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并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体系的建设完善。此外,还应该重点针对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鼓励依托失业保险基金开展投资项目,确保实现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需要注意的是,在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方面,应该重点针对投资风险、投资收益以及投资对象等科学合理的制定投资策略,最大程度地防范投资风险问题。
五、结语
针对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覆盖面不广、失业保障不足、促进就业功能不明显等问题,在失业保险制度管理改革上,应该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并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以及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等措施,不断提高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障以及促进再就业水平。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ngjilunwen/bxjjlw/132634.html上一篇:如何看待社会保险稽核中的假账问题
下一篇:论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