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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保险经济论文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043-03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普遍存在,目前逆向选择问题的危害主要来自投保的农户方,由于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市场中往往会出现违背经济常识的情况,及产品的需求没有随价格的上升而减少反而会随着价格的上升而增加的逆向选择的情况。而道德风险则可能来自三方面,一是来自商业性保险中农户身上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二是来自政策性农业保险里保险公司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三是在保险公司与经办机构合作过程中,经办机构方面产生的道德风险,经济主体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

  一、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产生的影响

  (一)逆选择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产生的影响

  在农业保险中,由于保险公司并不如农户那么了解自己投保农产品的实际情况,对其风险也很难有准确的把握,保险费率通常都是根据农业保险的历史损失和费用等来统计数据及经验确定的,但农户对自身的产品十分了解,所以高风险的农户更愿意去投保,而低风险的农户则选择退出保险市场,如此一来,保险市场的风险发生概率被提高,保险公司会进一步提高保费,继续排挤相对低风险的农户,最终将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效,风险积累,农业保险市场“稀薄”,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2010年时,曾经做过这样一个统计,如果实行间作套种,在甘蔗、玉米、果茶园、木薯种植时,分别都间作套种大豆,这样南方大豆的种植面积可以达到二千多万亩,只需要10年时间大豆的产量就可以达到650万吨,这无疑是对大豆增产有好处的,我们乐见其成,但事实情况却并非如此,例如人们在种植甘蔗和大豆时,同时种植甘蔗和大豆可以获得5个单位的总产量,单独种植甘蔗是4个单位总产量,单独种植大豆是3个单位总产量,同时种两种作物和只种一种作物,需要的劳动成本自然不同,而此时保险公司又只是提供了甘蔗的保险,没有相应大豆的保险,那么农户自然选择只种植甘蔗,可见,当此时,逆选择存在时,无疑将影响大豆的种植和产量。

  (二)道德风险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产生的影响

  1.商业性保险中农户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商业性保险中农户一旦投保后,认为自己的农作物有了保障,在防损、减损上都可能发生道德风险,甚至有些人会故意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如农户可能选择在不易耕种的土地上耕作,选择质量较差但价格便宜的种子,畜疫病发生后,不及时救治增加了牲畜死亡率,扩大保险损失,或者是当某村的鸡发生鸡瘟时,将全村所有死亡的鸡,都放在投保农户那里,骗取保费等等这些都是农户的不道德的行为,会导致农业保险市场混乱,增大保险理赔额,给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经营带来了负担。

  2.政策性农业保险中保险公司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政府为了扶持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会为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这时就可能存在来自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想要获得更多的保费补贴,发生扩大保险赔偿案损失、虚增保险赔款、虚报灾情的情况。据统计2010年一年受湖南监管部门处罚的7起农业保险案中,有6起都是保险公司扩大保险赔偿案损失、虚增保险赔款骗取保费补贴。2011年9月,中国人保财险桂阳支公司因扩大水稻保险损失赔付,被当地保监局罚款10万元,对道德风险的抑制迫在眉睫。

  3.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方面产生的道德风险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保险公司将农业保险委托给相关的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会在保险公司支付代理费后,消极怠工,承保之前,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没有仔细核查,灾情发生后,对具体的损失以及损失发生的具体原因不去仔细核保等情况。这样的不道德无疑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可能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风险,承担更大的损失。

  二、基于博弈论的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分析

  (一)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

  农户和保险公司是博弈的参与者。保险公司的博弈策略有两个,分别是开展农业保险和不开展农业保险。农户的策略有三个,不参保、参保但不再积极防损、参保同时积极防损。假设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为P1,农户的农作物资产价值为T,农业风险发生时资产的净值为W。T>W。未参保时,农民的正常防损支持为D,农业保险的保费为B,参保后发生风险损失赔付率为r,赔偿额为rT,r∈(0,1]。弄个农民参保后放弃积极防损,则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上升为P2。保险公司正常情况下开展农业保险的亏损为L1=B-r(T-W)×P1,农民参保后放弃积极防损,则保险公司的亏损增加为L2=B-r(T-W)×P2。

  此时农户与保险公司的博弈情况是:如果保险公司不开展农业保险,那么保险公司的得益是0,农户的防损成本是D,农户的收益是T×(1-P1)+W×P1-D;如果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但农民不参与农业保险时,则保险公司的收益为0,农户自己防损成本为D,农户的收益是T×(1-P1)+W×P1-D;如果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民参保并且积极防损,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仍然是P1,此时保险公司的收益是B-r(T-W)×P1,农民防损成本为D,保费为B,农民的收益是T×(1-P1)+(W×r(T-W))×P1-D-B;如果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民参保但不再积极防损,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变大为P2,此时保险公司的收益是B-r(T-W)×P2,农民保费为B,防损成,本为0,农民的收益是T×(1-P1)+(W×r(T-W))×P2-B;   均衡讨论:

  (1)假设农民不参加保险而完全依靠自我防损,那么农民的防损支持获得的收益一定是大于没有防损行为的收益的,否则农民不会支持防损费用,即农户的收益满足T×(1-P1)+W×P1-D >T×(1-P2)+W×P2,D/(T-W)(P2-P1)<1,若是不能满足此条件即D/((T-W)(P2-P1))≥1时,农户会放弃防损,任风险发生。

  (2)最理想的情况时是,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同时农户在投保仍然积极防损,没有消极防损的道德风险行为。则此时需要博弈均衡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保险公司:

  B-r(T-W)×P1≥0

  B≥r(T-W)×P1

  投保农户:

  T×(1-P1)+(W×r(T-W))×P1-D >T×(1-P1)+W×P2-D B≤r(T-W)×P1

  同时,为了避免农户的道德风险行为,还应同时满足:

  T×(1-P2)+(W×r(T-W))×P2-B

  1-r >D/((T-W)(P2-P1))。

  因此,博弈最终均衡条件是

  B≥r(T-W)×P1,且1-r >D/((T-W)(P2-P1))

  由此可见,想要农户投保之后仍然愿意积极防损,就需要满足以上的均衡条件。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

  政府与保险公司都是博弈的参与者,保险公司接受了政府的资助和补贴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政府有两个策略选择,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或者不补贴,保险公司的两个策略选择则是开展农业保险或者不开展。假设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时是亏损的,亏损额为L。政府对保险公司经营费用的补贴为C,补贴额都为保险公司所有,政府从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的其他政治社会收益为R,而政府方面如果资助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出现不道德行为,没有开展农业保险的话,保险公司得到相应的惩罚F(F∈[0,C],并且永远都不会在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相应的支付矩阵如下:

  均衡讨论:

  (1)静态博弈。假设F≤CR-C,政府选择不补贴,如果保险公司不开展保险业务,F-C≤0,所以政府的选择是不补贴,最后博弈均衡一定是(0,0),这不会是政府想要看到的情况,因为政府会从整个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想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也愿意为了支持农业保险业务,而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补贴,但如果想要避免政府补贴,而保险公司却在补贴后不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不道德行为,需要政府的补贴和对保险公司不道德的行为惩罚足够大,即如果C≥F≥L时,那么博弈的均衡时政府进行补贴,而保险公司也如约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即均衡时为(R-C,C-L)。

  (2)无限次重复博弈。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时无限次的,如果双方选择了策略组合(R-C,C-L),保险公司无限次得益的现值是(C-L)×(1+1/r)。其中,无风险利率。

  若果想要(R-C,C-L)成为最终的均衡博弈,需要(C-L)×(1+1/r)>C-F>0,即C≥L(1+r)-F×r。此时我们可以讨论一下,政府的补贴和对保险公司不道德行为的惩罚之间的关系,如果F=C,则博弈均衡的条件是C≥L即可;若F=0,则博弈均衡时C≥L(1+i)即可;若0

  由此可见,若政府的最终目的是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那么前提是对于保险公司领取财政补贴但最后选择利己的不开展保险业务不道德行为,一定要实行惩罚,而且惩罚的额度越大,政府所需要补贴的额度就会相应减少。

  (三)保险公司与经办机构之间的博弈

  在保险公司与经办机构之间存在委托-代理的关系,想要时刻监督经办机构的行为,避免其发生消极怠工的情况,是很难的,因此,想要避免经办机构道德风险的发生,将经办机构的利益与保险公司的利益直接相关联,让其积极工作,才是我们的首选。我们假定:经办机构在工作中的行为只有两种情况:消极怠工、积极工作;随机因素的影响也只有两种情况,灾害多发和灾害少发,并且,两种情况出现的概率相同,都是二分之一。如果经办机构消极怠工,则保险公司的利润在灾害多发的时候是20000元,在灾害少发的情况下是30000元;如果经办机构积极工作,则保险公司的利润在灾害多发的时候是30000元,在灾害少发的情况下是50000元 。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信息是不充分的,不了解经办机构是否消极怠工,只有在看到最后利润是20000元或者50000元时,才能对经办机构的努力程度进行判断:如果是20000元,则经办机构消极怠工,反之,如果是50000元时,则经办机构没消极怠工。但问题是,如果利润是30000元,保险公司就无法判断。与保险公司不同,经办机构的工作目的只是为了得到一份经济收入或维护地方利益,因此经办机构极易发生道德风险,在前期销售或者后期理赔时,选择消极怠工,增加自身的效益。如何避免经办机构消极怠工的情况,增加保险公司的收益呢?

  经办机构的劳动成本在选择消极怠工与积极工作时,自然是不同的,为了简单观察,我们假设经办机构选择消极怠工的劳动成本为0,积极工作时为10000元,经办机构的目标都是净收入达到最大。

  从表2可以看出,对保险公司而言,最有利的结果是经办机构积极工作。因为如果经办机构选择消极怠工的话,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未扣工资)这一项是:   1/2×20000+1/2×30000=25000

  如果经办机构积极工作,这一期望利润(未扣工资)则是:

  1/2×30000+1/2×50000=40000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能保证经办机构积极工作?保险公司无法时刻监督经办机构,督促其积极工作。那么我们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报酬方式来影响经办机构的行为。

  1.固定工资

  假定保险公司支付给经办机构22000元的固定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经办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肯定都会选择消极怠工。那么保险公司的预期净利润(扣除工资):

  (1/2×20000+1/2×30000)-22000=3000

  而在经办机构积极工作时,保险公司的预期净利润(扣除工资):

  (1/2×30000+1/2×50000)-22000=18000

  可见,固定工资导致了低效率。

  2.奖勤罚懒

  对积极工作的行为进行鼓励,例如,假定保险公司给员工指定如下的报酬计划:“如果利润不超过30000元,则工资为0;如果利润达到50000元,则工资为34000元。”在此情况下,消极怠工的结果是工资为0。因为消极怠工时,无论灾害发生多少,利润都不会超过30000元,经办机构工资为0,劳动成本为0,净收益为0。另一方面,如果经办机构积极工作,预期的工资收入是:

  1/2×0+1/2×34000=17000

  因为此时没有消极怠工,还有劳动成本10000元,则净收益为7000。于是经办机构会放弃偷懒,而此时保险公司的利润是:

  1/2×(30000-0)+1/2×(50000-34000)=23000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支付给经办机构固定的报酬时,对保险公司是不利的,经办机构可能发生道德风险,在工资上利用“奖勤罚懒”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委托-代理的问题。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防范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1.持续为农业保险提供财政补贴

  目前,有一部分人提出:如果农业保险的发展依靠财政补贴,能够起到的效果是短暂的,不需要再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发展农业保险。但本文的观点认为,我们不但要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更应该保证提供持续的财政补贴。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年经验告诉我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对农业保险而言是不可行的。农业保险的发展必定需要来自政府方面的支持,因此政府可以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一定额度的免税政策,或者按照保险赔偿额的比例给予一定的补贴等。帮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

  对于农户方面,政府方面可以对投保农户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降低农户的实际保险费率,让风险较小的农户也愿意投保,这是一种最直接而且有效的抑制逆选择的措施。

  2.完善相关法律及条例的制定实施

  目前我国施行的农业保险法规仅有2013年3月1日开始使用的《农业保险条例》,条例线条较粗,一些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发生时,总是就是模糊带过,应付了事,这都影响了我国农业保险健康、迅速的发展。完善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确定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围、财政补贴标准等等各个方面,避免政策的随意性,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3.对部分农业保险实行强制性

  实行强制保险其实是解决农业保险中逆向选择问题最直接的方法,据以往的统计经验看,如果农户参保率无法达到70%,就会加大逆向选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像水稻、玉米、大豆等关系到国民生计,一旦发生大规模灾害可能影响整个国家的安危的农作物,强制其投保是我们必须的选择。用强制性投保,保证农业保险参保率,有效降低逆选择。

  (二)保险公司的具体做法

  1.设计无赔款优待条例

  奖惩系统在汽车保险中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但目前在我国的农业保险中还未有涉及,我们可以效仿汽车保险,在保险合同中设立无赔款优待条款。如被保险人如果1年或连续多年没有发生赔款的,可以得到以下几种保费优待:1年以上保费减少10%,3年以上减少15%,5年以上减少20%,6年以上减少25%,7年以上或者更多年的减少40%。相反,如果对于上一年,发生风险事故,产生高额理赔的,则在次年中提高保险费率。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

  2.创新农业产品,规避道德风险

  对于传统农业保险模式的不足,用往年的平均损失确定保险费率或者对于实际风险损失很难评定,不了解每一个农户的实际风险等情况,可以利用天气指数保险取而代之。不同的天气指数对应不同的产量以及赔偿,这使得赔偿不再是农户的实际损失量,从根本上避免农户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且保险公司比农户更了解天气指数的设定,也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式农户可能发生的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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