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保险经济论文
失业保险政策的目的是为了给失业者一定的生活保障,然而现阶段却出现许多失业者并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未能充分运用这部分资金。
一、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现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公布了《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从其公布的数据中,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参保人员少。从“公报”中可以看到,2014年末全国有17043万人参加了失业保险,而当年就业人数达77253万,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仅为就业人数的22%。
(二)给付水平低。2014年全国范围内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仅为月均800元左右。我国一些省市的最低工资水平为天津市1680元、深圳市1808元、山西省1450元、四川省1400元。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与最低工资相比存在明显差距。
(三)失业保险金覆盖面小。2014年末在城镇登记的失业人数有952万,但只有207万人领取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比例仅为21.7%,如果将未在城镇登记的失业人数考虑在内,失业保险金的覆盖面会更小。
(四)基金收支不匹配。2014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与支出极不匹配,其收入1380亿元,而支出仅615亿元。同时从2016年1-2月的最新数据来看,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其收入为199亿元,支出为118亿元,收支比例为1.68。
二、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原因分析
(一)不匹配的供求。从上述的数据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少、失业保险基金覆盖面过窄的问题是极其严重的,这一问题与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政策有关。我国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失业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其中《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我国2015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也未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城镇职工是失业保险的缴费主体,其失业风险相对较小,而面临失业风险较大的农民工、学生以及自由职业者等人员由于失业保险政策方面的原因,使这部分人员并不具备缴费资格,也就得不到急需的保障,这是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低下的给付水平。《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存在供求不匹配的问题,失业保险基金惠及的人员少,同时给付水平又低。这是由于在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时,因无法应对数量庞大的失业人数,只能尽可能满足最低的生活需求,而且参保人员的受益面小。时过境迁,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失业保险并未进行大的改革,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相对较低,使得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少,结余越滚越多。
(三)困难的领取过程。造成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另一个原因是失业保险金存在领取困难的问题。这是由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硬性条件的,如不能是自主失业、要接受职业培训等;此外,由于过于繁琐的领取过程以及某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差,增加了失业人员的心理负担,使其对于登记失业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意愿低,导致已经满足相关硬性指标的一些参保者也未领取保险金。
三、对于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问题的政策建议
与养老保险基金不同,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在数量上与时间上进行积累。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同时也面临着通货膨胀造成的货币贬值的风险,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针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扩大再就业职能覆盖面,加强再就业职能效力。失业保险的目标是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增长,但现在很多需要失业保险的人员没有缴费资格,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如果对于无权缴费的人群也和对于其他缴费者一样给予相同保障,又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失业者再就业,因此,不论是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个人角度,促进就业政策的覆盖面都应当有所扩大,不应当以失业者的职业、失业的原因以及失业者户籍所在地等为门槛阻碍其享受促进就业政策。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虽然不能对这一状况有根本改观,但是可以通过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公共服务方面的促进再就业职能,扩大再就业职能覆盖面,加强再就业职能效力。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改进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的职能,一是加强对失业者的就业培训,开办一些政府主导的就业培训计划;二是拓宽就业信息的获取途径,如可以多举办招聘会或者建立更好的就业信息平台。如此则可以较好地解决缴费人群与亟需保障人群不匹配的问题,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规模。我国现有失业保险基金结余4998.84亿元,如果这些资金能够更多地用于支持再就业,那么我国的失业状况将会得到明显改观。
(二)实施差别费率制度。2015年3月1日起,我国的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制度是现收现付制,在收支方面,收支平衡、结余较小应当是常态。虽然费率有了1%的下调,但是真正做到权利义务对等,还应该根据行业及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对于不同行业或者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实施有差别的费率浮动制度,或对不同的用人单位以及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年度施行不同的费率。如果在本年度或几年内,该用人单位裁员较少,企业运营状况较好,则可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维权意识,改变固有偏见。如前所述,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这一问题上,除了有收支这两个可观测的指标外,还有很多无法从数据中体现出的问题,如基层工作人员的歧视心态、苛刻的申领条件等,这些因素也让许多申领者望而却步,而一些失业者内心对于失业的心理压力也使其羞于申领,在很多地方一些失业者会放弃申领其应得的保险金。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的宣传与教育,使失业者知道其应享受的权利,相关基层工作人员也应放下其固有的偏见,积极帮助申领者完成相应的手续与程序,帮助其申领到相应的保障。
通过以上措施,将有助于解决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的问题,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问题将会得到缓解。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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