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保险经济论文
渔业互保理赔中存在的不足
(一)理赔制度的操作灵活性大于制度的规范性
尽管渔业互保协会制定了一系列承保、理赔等方面相对完整的规章制度,但各级理赔部门由于各种主观原因对制度执行的灵活性大于严肃性,最终导致理赔制度执行不理想,互保理赔制度执行不严是制约互保事业发展的一个因素,极易产生道德风险。
(二)理赔缺少透明度致使渔民诉求渠道不畅通
目前由于理赔过程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的监督制约,导致理赔管理制度本身存在一定漏洞。从查勘、定损到理算、支付赔款的各个环节均由理赔部门独立负责,缺乏透明性和有效制衡,核价、定损等关键岗位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渔民会员在理赔过程中话语权得不到足够重视,即使对定损赔付的结果不满意,由于顾忌畏惧办事机构的行政职能,渔民无法表达其诉求。
(三) 互保理赔中没有专职的理赔队伍
现阶段渔业互保理赔主要依托于渔监、船检体系,权责没有明确的划分,理赔人员多为渔监、船检人员兼职操作,理赔人员的专业水平制约着互保事业的稳定发展。
(四)互保理赔中大案要案缺乏技术支撑
渔业互保中对于重大的、复杂性的案件,基层理赔部门要层层上报渔业协会,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单单依靠协会与部分工作人员的力量,或缺少专业技术手段,或估计不足,往往不能准确定损、理算,理赔缺少足够的技术支撑。
(五)互保理赔地区间赔付率差距大
据调查统计,协会各地区赔付率差距大,相互不平衡,有的地区赔付率一直偏高不下,如同一省份某地一直维持在50%左右,另外一些地区赔付率基本徘徊在20%,相互间差距太大。
渔业互保引入保险公估的必要性
(一)保险公估可以为渔业互保协会提供技术支持
渔业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种,是一门海上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求理赔人员懂渔业懂保险,而且还要具有相关的海上专业知识,如航海技术、油污、电子设备、海商法等相关专业知识。海损事故发生后,对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如何确定损失金额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并非为一般社会大众所能了解和掌握。即使是专门从事互保理赔工作的渔监、船检人员,也难以做到得心应手地处理好每一个损失赔偿案件。尤其对一些涉及到养殖区受损、油污、涉外海损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标的额比较大,并且受海况、天气等环境因素的制约,海上证据难以保全,单单依靠互保协会自身理赔人员的力量,很难准确地对损失金额或者出险原因的归属进行定损理算,赔付时可能导致争议。
随着保险公估机构手段、技术的完善和健全,这类业务交由保险公估机构负责处理,能提供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支持,给协会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二)保险公估可以缓和渔业互保协会与会员之间的矛盾
目前渔业互保协会的理赔服务程序规范简化,赔付及时快捷,渔民会员总体比较满意。但理赔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由于各自利益的驱动,在损失赔偿问题上双方常常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渔民会员提出的索赔金额偏高,互保协会认可的赔偿金额偏低,双方对损失数额认识的不统一,造成了矛盾的存在。理赔中个别存在的“以赔促保”、“以赔谋私”、“对簿公堂”等现象,不仅没有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反而在某些方面使矛盾变得更加复杂化。
这些问题交由保险公估机构处理,由于公估机构独立第三方的身份,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将会使理赔结果更趋于公正透明,容易被渔业互保协会与渔民会员双方所接受,同时也可以给渔民会员提供更多的诉求机会。
(三)保险公估可以促使渔业互保理赔规范化
保险理赔归根结底是保险实现其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损失得到及时快捷的赔付,渔业互助保险中也是如此。尽管渔业互保协会制定了相对完整的理赔规章制度,但各地执行中存在偏差,理赔方式不一,规范化、公正化程度不高,“惜赔、拒赔”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对理赔人员管理不严,易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这些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渔业互保在渔民会员心目中的公信力。交由公估机构来处理,可使理赔权力得到分散,理赔制度得到完善,促进理赔程序的规范透明。
(四)保险公估可以提高渔业互保协会的公信力
保险公估机制的引入,可以发挥保险公估机构独立、公正的特点,尤其在理赔环节,可以使得渔业互保协会保障功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不仅如此,渔业互保协会更为渔民会员树立了公正、公平的形象,增强了渔民会员对渔业互保的信任度,使更多的渔民会员愿意参加互保,有利于渔业互保的良性发展。
渔业互保引入公估机制的环节
(一)展业环节
保险展业是保险活动起点,随着渔业经济的发展,渔业保险险种和保险类别在不断增加,渔船险从全损险互保扩大到综合险互保,并逐步开展了南沙生产涉外责任,港澳流动渔船第三者风险责任互保,水产养殖互保,渔业基础设施、渔用产品质量责任互保等险种,这些保险项目的开展无疑会对渔业互保协会提出更高的挑战。另外,渔业互保中经常会遇到渔民对财产价值估计有误,或对互保险种选择不当,或对设置的保险条款理解有误,保单生效后,一旦出了险,不仅使渔民会员失去了应得的补偿,无形中也使渔业互保协会受到损失。 如果能在互保展业过程中由保险公估机构对渔民保险涉及的财产展开风险意识的调查、评估,并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计算,对其现时价值作出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从而给出指导意见,无疑会给渔业互保协会和渔民会员双方都带来益处。
(二)核保环节
核保中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对渔业互保承保标的的性质、条件及风险程度、责任范围作出科学的判断,并作出关于渔业以及渔船方面的规定、标准等风险意识的调查、评估,让渔业互保协会及时了解掌握渔业生产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对不安全的因素建议协会和渔民及时消除,并及时控制、化解风险,为渔业互保协会提出好的解决建议和方法,从而正确核保,增进渔业财产安全和减少灾害损失。同时,有效地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减少渔业互保理赔案件的发生,从而降低互保理赔款的支付,增强渔业互保的积聚能力。
(三)理赔环节
理赔环节是保险活动的终点,是实现保险社会补偿功能的重要环节。保险公估的引入能正确、合理而且客观地估损,免去一些不合理赔付、冤枉赔付、滥赔、错赔等行为,高效、公正的理赔可以使投保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弥补,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减少社会摩擦,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渔业互保理赔中保险公估的引入将对协会今后的互保理赔业务产生深远影响,不仅能及时高效的勘验、估损,更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理赔工作提出公平合理的建议,使渔业互保的优势得到最大发挥。
渔业互保引入保险公估的现状分析
(一)渔业互保引入保险公估是发展机遇亦是理赔业务的发展方向
渔业互保协会作为渔民互助保险的社团组织,业务范围受渔业部门管理,同时又涉及保险行业,互保理赔主要依托于渔监、船检体系,权责没有明确的划分,形式上业务存在交叉重合,实质上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渔业互保事业的发展空间是社会,是广阔的海洋渔业资本市场,依托政府固然有优势,但也有极大的局限性,随着制度的完善和保险资金的逐渐积累,渔业互保独立运作、走向市场是大势所趋。
保险公估的核心优势在于理赔,渔业互保协会的核心优势在于承保,互保理赔制度的规范化,理赔人员素质的提高,尤其是将来渔业互保独立运作后亟待保险公估引入促进其全面发展。
(二)承保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不宜将全部互保理赔业务引入保险公估
渔业互保协会所承保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渔业海损事故现场时间非常短暂,不易保存,尤其大部分渔业船舶常在异地生产作业,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发生海损事故后,理赔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目前,分散在各地的互保协会的基层理赔人员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如果理赔业务全面引入保险公估,不仅会增加理赔环节,更可能造成额外费用,使赔付速度变慢,引起渔民会员不满。
(三)保险公估在互保理赔中只能起辅助、补充作用
渔业互保理赔在现有渔监、船检与协会结合运转的体系下,这几年得到了充分发展,在互保理赔方面具有商业保险公司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正处于蓬勃上升时期。改变现有的理赔框架体系、运转模式时机尚不成熟。这些决定了公估机制在渔业互保理赔中的地位只能起辅助、补充作用。引入保险公估并非对现有理赔制度的颠覆,是在现有理赔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对现有理赔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四)委托申请程序决定了对保险公估的引入需要理性对待
保险公估机构与互保协会、渔民会员双方是等距离的关系,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其生命线。由于保险公估费用的收取本着 “谁委托谁承担费用”的原则,所以公估机构收取哪方的费用很可能会倾向于那一方,从而影响保险公估结果的可信度。因此,实际理赔中保险公估由谁来委托申请往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首先,如果由渔业互保协会单方面决定,本来渔民会员就反映互保协会在理赔中已经处于强势地位,没有诉求的机会。如果保险公估仅由协会单方面决定,可能会使协会变得更加强势,甚至某种程度可以演变成协会用来削减赔付的一种手段,将会引起渔民会员的更多不满。其次,如果由渔民会员单方面决定,引入保险公估确实能让会员在对赔付结果不满意的时候寻求诉求的途径,但如果渔民会员每次碰到不满就去申请公估,可能造成保险公估的滥用以及公估费用的增加。再者,由互保协会和渔民会员双方协商一致申请,看似比较完美,但由于双方各自利益的驱动不可能达成真正的一致,或者一方故意不愿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保险公估如同虚设。
(五)保险公估在渔业互保中的发展需要稳步进行
经市场调研发现,现在保险公估市场上专门从事海洋渔业的保险公估机构和公估人员匮乏,许多涉水的保险公估机构虽然涉及到对船舶的公估,但大部分是货船,涉及渔业船舶与渔业养殖类的专门保险公估机构很少。渔业互保引入保险公估机制,只能循序渐进,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互保理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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